论博物馆藏品的可版权性

2022-06-26 08:09庄治冶
科教创新与实践 2022年8期
关键词:藏品博物馆

庄治冶

摘要:纯粹的法律关系不同于引起该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版权法上的作品可以分为可版权作品、版权作品。博物馆收藏的藏品一方面具有表达的形式和实质,属于外在表达而非内在思想;另一方面具有审美性、信息性的精神功能,服务于公众的精神需求。因此馆藏藏品具有可版权性。

关键词:博物馆;藏品;可版权作品

法是以利益作为存在的基础,利益通过法这个载体而被表现出来,二者是表现与被表现的关系,因此制定法律的过程也就受制于统治阶级对各种利益的认识程度深浅、协调处理的方式好坏。[1]这也正是霍菲尔德强调区分纯粹的法律关系和引起该法律关系的物质、精神事实的重要性。[2]法学一开始就不是研究事实的学科,事实不是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研究法理的学问,法理简单说就是法之根据。[3]关于藏品是否享有版权是存在争议的,有学者认为文物类藏品属于物质类文化遗产,根本不享有版权;[4]有的学者却认为藏品是可以纳入版权保护的。[5]

一、藏品属于外在表达而非内在思想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版权法的基础理论,因蕴含着法官的价值判断而属于法律问题,但思想与表达区分本身因不涉及价值而属于事实问题。[6]思想的表达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表达的实质,即表达中的思想;二是表达的形式,即符号化的表达;前者是版权保护的实质,后者是版权保护的对象。[7]其一,藏品属于符号化的表达。人类面对的不是一个客观世界,而是一个符号世界,人类只是通过符号来与客观世界打交道,客观世界只有通过符号世界才能为人类所认识。[8]藏品就是属于一定的符号组合,博物馆藏品具有实物与信息复合性、知识性、系统性和动态发展的特点。[9]藏品是客观世界表征的载体而不是存在于头脑中的思想,自然标本虽然与人类智力劳动无关,但也是从客观世界收集形成的,也是具体的、具有不同形状和颜色的客观物质存在,我们可以从自然标本的属性推定出当时历史的生活环境;作为人类智力劳动成果的藏品,也是对客观世界的主观表达。

其二,藏品中包含了表达的实质。人们在进行智力创作时候,首先会在头脑中形成一个非常抽象的想法,后这个抽象的思想也会变得越来越清晰化、具象化,最终转换为可以被其他人所感受到的客观外在的表达,例如书法作品是主要由线条构成的符号组合,我们可以从线条的走向和粗细感知作者所想要传达的信息,再如美术作品是主要由颜色、图形构成的符号组合,我们可以从颜色的深浅、图形的清晰程度去体会作者当时的情绪状态、以及作者创作作品时所身处的环境条件,不同类型的藏品都是人类将思想加工后形成的客观具体的符号组合。虽然藏品属于不同符号组合的表达,但在这些形式化、符号化的表达被其他人感知之前,这些表达事实上已经存在,即创作人心中的想法。因此藏品中包含着人们的愿望、期待、智慧及生存技能,因此成为历史记忆的载体,并在使用中人们会不断赋予其新的情感、信仰。[10]正如有学者所说,博物馆藏品是人类社会行为、社会活动的产物,藏品通过自身存在的形态和属性来记录下这些人类活动。[11]

二、藏品服务于公众的精神需求

人类社会自从创造出各种符号以后,便对符号有着不同的利用方式,包括阅读、鉴赏、复制、翻译、展览、改编、传播、实施等等,不同的符号利用方式使得符号发挥不同的功能,符号功能的差异主要取决于人们对于符号不同的利用方式。[12]在思想和表达之间,我们总是会先注意到一个很突兀存在的表达,我们最先关注的一定是符号、符号的形式、符号的结构,而后我们才会去品味表达背后的内涵,如审美价值、实用性价值。[13]博物馆藏品也不例外,随着藏品的世代传承,其对后世的作用更多甚至完全体现在精神功能方面而非实用性,即公众可以通过观赏藏品获得审美上的愉悦、可以透过藏品本身去感知到背后丰富的历史内涵。

其一,藏品具有审美性的精神功能。藏品属于一种工艺品,可以给人感官上的刺激,给参观者带来赏心悦目的视觉体验,藏品丰富的颜色、精雕细琢的图案、独具匠心的纹理都可以吸引参观者的注意力;古人在生产生活中创造的实用物品和艺术品,无论是原始的石器、古朴的陶器、简陋的武器等都是人类审美意识、审美追求的创造。[14]而越来越多的文化创意产品也正是识别到了藏品的艺术价值,通过模仿藏品的外形来不断生产别具一格的产品获取经济利益,从而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博物馆之所以要进行不同主题的藏品展览、策划不同的藏品陈列设计、进行灯光的筛选、陈列布局的考虑,这些都是是为了能将藏品的美学功能发挥到最大程度,博物馆只有不断去探寻公众日益变化的审美心理、不断地去学习最新的审美观念,这样才可以为参观者提供更具有视觉冲击力的展览体验;博物馆不仅是在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同时也是在创造新的审美价值观念,公众或许没有想到自身的审美心理也是会受到博物馆运营的影响,这也属于博物馆美学职能的一部分,即藏品美的再创造,博物馆通过最大限度展示不同藏品的艺术特色,来引领大众的审美观念,只有让走近博物馆的公众被藏品的外观所吸引,公众才会有兴趣去进一步了解背后的中国传统历史文化。

其二,藏品具有信息性的精神功能。价值是一种社会属性,如果一件藏品仅仅存在自然界,其也不会产生价值,因此对于藏品来说,只有被放到社会的大环境中,才会发挥应有的价值。[15]藏品本身具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藏品不是死板的物品,其本身是会说话的,其背后代表着某一历史时期、某一历史人物所发生的某一历史事件,随着时间的向前推移,很多见证历史朝代更迭的物品已经消失了,而藏品是为数不多的可以供人类进行历史研究的实体物,不同的藏品反映的历史文化阶段是不同的,个别藏品只能反映历史发展的某一具体时间点、某一特定事件,只有多样的藏品组合起来才能完整体现出其中的文化价值,而且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公眾参观博物馆不再满足于表面的审美上的新奇体验,感官上的审美冲击停留的时间非常短暂,公众更期待可以了解藏品承载的历史内涵,通过学习文化知识来提高长久提高自身的文化素养,这同时也对博物馆的运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群人的认同来源于同一记忆,历史的认同来源于对历史的同一记忆,而历史的记忆是通过不同的历史叙述传承,[16]不同地区的历史博物馆收藏的也都是地域风格浓厚的藏品,属于一种族群文化而区别于其他族群。

参考文献

[1]参见孙国华:《论法与利益之关系》,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4期。

[2]参见[美]霍菲尔德:《基本法律概念》,张书友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0页。

[3]张文显,舒国滢:《法学如何成为科学?》,载《浙大法律评论》2019年卷。

[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杨延超副研究员、西北政法大学张学安教授均认为文物不享有版权。参见李娜:《仿造埃及狮身人面像是否侵权》,载《检察日报》2014年5月31日,第1版。

[5]参见栾文静:《浅忆博物馆的著作权保护》,载《中国博物馆》2014年第4期。

[6]参见卢海君:《论思想表达两分法的法律地位》,载《知识产权》2017年第9期。

[7]卢海君:《表达的实质与表达的形式——对版权客体的重新解读》,载《知识产权》2010年第4期。

[8]张法:《20世纪的哲学难题:符号世界的发现及其后果》,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

[9]宋向光:《论博物馆藏品的“遗产”维度》,载《遗产保护与研究》2016年第1期。

[10]参见严建强:《博物馆藏品架起沟通的桥梁》,载《东南文化》2014年第3期。

[11]参见宋向光:《博物馆藏品的意义:社会行为的物化》,载《中国博物馆》1997年第3期。

[12]王坤:《论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载《知识产权》2013年第8期。

[13]参见应振芳:《思想、表达与知识产权》,载《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第3期。

[14]赵鹏,高游:《充分发掘博物馆藏品及展览中的美学价值》,载《中国文物报》2018年7月31日,第3版。

[15]陈浩主编:《中国博物馆协会博物馆学专业委员会论文集粹》,中国书店出版社2013年版,第179页。

[16]孙辰爽,陈靓:《族群历史认同与参观记忆相关性——以陕西历史博物馆调查评估为例》,载《文物鉴定与鉴赏》2021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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