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社会责任履行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研究

2022-07-04 05:15汪心怡
科学与财富 2022年7期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摘  要:履行社会责任并向大众披露是每个企业的义务,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也是公司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然而,众多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对企业的履责事项存在质疑,认为自己的利益因此受到侵害,那么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究竟会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本文案例为A公司对外大额捐资事件,通过公司纵向比较和行业横向比较,分析对外捐资对企业股价的影响,以此说明对外捐资行为是否损害了中小股东利益。

关键词:对外捐资;企业社会责任;中小股东利益

引言:履行社会责任并对外披露体现了企业的责任与担当。A公司作为中国乃至世界第一品牌白酒,其一举一动都备受大众关注。2020年11月,A公司股东之一公开发文,质疑A企业近期的捐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规。该股东认为其董事会违反公司章程,在未取得股东大会授权的情况下,一年内替股东们捐掉了13.9亿元,数额之大,相当于每股被捐掉1元钱。2021年2月,A公司又发布公告称此前11月的四项捐资行为终止。由此引发了关于A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是否侵害股东权益的讨论。

1A公司对外捐资事件概述

1.1事件发展

A公司不仅在股价上“一骑绝尘”,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也是众多企业的典范。根据相关数据整理,A公司仅2020年度对外捐资行为共11项,金额超13.9亿元。其中就包括2020年10月26日宣告的四项捐资行为:捐资习水县人民政府5.46亿元用于专向建设习新大道工程;捐资仁怀市人民政府2.6亿元用于专项建设X镇骑龙1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1200万元用于建设酒类火灾处置专业队以及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资200万元。共计8.2亿元,近占全年捐资额的60%。因此该公告一出就引发中小股东众多质疑,部分股东甚至走上维权之路,认为实施该行为会损害股东利益。而2021年2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1年度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又称要终止10月26日公告中的四个捐资事项。

1.2争议焦点

关于上述四项对外大额捐资行为的质疑和争议主要来自于中小股东层面,他们认为捐资行为会使自身利益受损。有些中小股东表示有些捐资完全没有必要,比如捐资5.46亿元建设习新大道。中小股东反对理由一是习新大道是在有旧路的情况下再修新路,只为提速不足半小时是否有必要;二是大道建设成功后的最大受益者是A公司的同业竞争对手公司Z,Z公司不用花钱却坐收渔翁之利;三是大道已在5月10日开工却直到10月26日才公告给大众知晓。类似质疑引发了A公司的捐资行为是否侵害中小股东利益以及捐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的争论。然而,同样是A公司中小股东的另一博主却有不同观点,他认为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看待此次捐资行为,这是A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如果补充进行股东表决程序的话他将投赞成票。

2关于A公司对外捐资的案例分析

本文的中小股东指的是持有公司非控股股票的中小股民。从理论上来讲,不论是控股股东或是中小股东都具有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但一般情况下财产权才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衡量标准。原因有三:一是中小股东在公司管理上没有话语权,难以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二是财产权才是中小股东投资的根本动因和目的;三是管理参与权难以量化。

叶树生[1]认为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在获利方式上是不同的。中小股东实现财产权的主要途径是股利分红和股票增值,即资本利得。股利收入来自上市公司分红派发股利,资本利得主要通过股票转让的差价实现。查阅A公司2017-2019年年报数据,A公司近三年来股利支付率分别为51.02%、51.88%、51.90%,无较大波动,暂忽略分红因素。因此,本文中小股东的利益用公司股价变动幅度来衡量。

2.1公司纵向分析

引起中小股东争议和公众关注的与对外大额捐资相关的两则决议公告日为2020年10月26日和2021年2月10日,因此分别以这两个时间节点为中心,将两次公告日表述成“公告日N”,各自向前后扩展开盘日,表述为“N-4;N-3;N-2;N-1;公告日N;N+1;N+2”。收集A公司股价信息,制成图表,以此分析企业股价与企业大额捐资之间的关系。由于股市的复杂性,考虑数据可得性和获取便利性,本文采用日收盘价作为数据基础。

据图2.1,可以看出A公司股價在2020年10月26日宣告大额捐资后几日都有非常明显的下跌,当日开盘价为1619元,下跌5.62%,总市值单日蒸发了908亿元。而在A公司宣告终止上述捐资行为后,股价在第二次公告日2021年2月10日到达峰值,涨幅在5.89%,甚至突破2600元大关。之后的股价下跌与白酒股大盘下跌有关。由上述分析,可初步认为A公司此次对外大额捐资对公司股价带来负面影响,进而致中小股东利益受损。

2.2行业横向分析

根据同花顺资讯,A、B和C公司共为白酒股行业龙头,且2020年度B公司除为抗击疫情捐资2000万元,为支持国家精准扶贫捐赠40万外无其他捐资行为;C公司除为抗击疫情捐资9200万元外无其他捐资行为,因此我们选取B公司和C公司作行业横向分析。数据处理原则与公司纵向分析一致。

由图2.2可得,无论是第一次宣布捐资公告日2020年10月26日前后还是第二次宣布终止捐资公告日2021年2月10日前后,B公司和C公司股价都处于平稳状态,没有出现大幅度变动。由此可以得出结论,A公司在这两个时间段出现的股价大幅度下跌和上涨是由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即捐资行为和终止捐资行为导致,与行业大盘无关。

综上来看,排除行业因素影响后,A公司不符合规范的对外捐资行为仍对股价存在负面影响,进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3思考与建议

3.1企业是否应该履行社会责任

A公司的捐资行为是其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之一,毫无疑问,每一个企业都应该或多或少的履行社会责任。2006年,我国正式修订实施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从法律层面做出了明确规范。

在现代公司治理视角下,企业社会责任是对传统公司治理目标——股东利润最大化的拓展和深化,是对“利润至上”理念的修正[2]。在实现股东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时,在很多情况下单个企业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是相互牵制甚至有时矛盾的关系,所以企业需要在这两者间寻找平衡,即在公司治理框架下平衡各利益主体的权利和责任以促进企业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同时履行。因此,从社会责任履行的角度来看,A公司的捐资行为并非言之无物。

3.2履行社会责任是否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如前所述,本文认为A公司此次捐资行为损害了中小股东利益,是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未妥善处理与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导致了社会责任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失衡,引发了中小股东不满。

3.2.1履行社会责任不利中小股东的原因

A公司作为国企,会受到更多的国家政策影响,在履行社会责任对公司整体价值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上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3],表现在以下方面:

(1)大股东代理问题

贵州国资委在A公司占股58%,具有绝对控制权。大股东目标往往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支持国家脱贫攻坚工作、维持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等。而中小股东的目标则多是获得分红和通过买卖股票赚取价差,相较单一。因此中小股东有理由怀疑,大股东会利用其绝对优势的投票权左右企业决策,将企业资源用于一些不能创造价值的项目,因此影响企业价值,使得股价下跌。

(2)边际效用递减

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承担社会责任会给企业带来正面效用,例如消费者会更倾向于购买社会形象良好企业的产品;供应商会更倾向于与有责任感的企业合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可能会得到更好的融资条件。但是,上述正面效用对A公司来说却可能是不明显的。首先,A公司历史悠久、品牌响亮,几乎没有竞争对手可以与之匹敌,且长期处于供不应求的市场状态,对消费者来说是“一酒难求”。其次,A公司在白酒行业中处于垄断地位,供应商和客户话语权很小,影响相对较弱。并且A公司比较容易得到政府、银行等的资金支持,筹资上几乎不存在困难。基于以上原因,A公司几乎不能从中获益。

3.2.2如何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公司既要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也应当要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那么应如何平衡二者的关系,从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1)保证履行社会责任行为合规合法

2020年以来A公司董事会多次通过大额捐资议案,而公司章程中董事会职权却没有看见与捐资相关的说明。并且,公司对于捐资事项,董事会是否有权代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也无明确的规定或文件。因此,A公司当下应该结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修改完善公司章程,就捐资事宜做出规定,做到捐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例如在公司章程提前规定好一个每年对外捐资指标,指标需各利益相关者意见达成一致,可以是捐资数量或是捐资比例,一旦超过该指标,无特殊情况下公司则不再对外捐资。如此既履行了企业社会责任,也考虑到了中小股东利益。

(2)细分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诉求,注重投资者合理回报

细分投资者的不同利益诉求,形成多元化投资者表达机制,同时保障企业的整体利益和不同层次投资者的个人利益。注重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平衡其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为投资者创造合理、稳定、可持续的投资回报。并且,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结构,充分发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在此基础上,保证公司信息在内外部的有效沟通,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信息。

(3)获取证券监管等机构支持

目前我国的中小股东还没有完全认识到履行社会责任对企业产生的正面效用,通过证券监管等机构发挥的职能引导作用,可让中小股东认识到企业踊跃承担社会责任会给公司带来长期利益的流入和公司价值的提升,有利于日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活动的开展。

(4)合理運用累积投票制度

累积投票制度起源于美国,旨在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但我国法律对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尚不完善。在我国《公司法》中,累积投票制度体现在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的选入式规则,对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出台具体规定。合理运用好累积投票制度也会为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带来曙光。

结论:本文在有限的信息基础上,选取A公司为案例企业,对该公司的捐赠行为进行了事件回溯,再以两次公告日前后日收盘价为数据分析基础,具体分析了对外捐资行为是否会影响公司股价,进而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结果显示,此次A公司对外捐资行为对公司股价带来了负面影响,进而也使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然而,不论是法律角度抑或是公司治理角度,企业都应当履行社会责任。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如何将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和履行社会责任有机统一的建议:保证履责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细分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诉求、利用内部控制,获取证券监管机构的支持以及合理运用累积投票制度。

参考文献:

[1] 叶树生.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代理问题探析——一种文献回顾[J].当代经济,2011(05):22-23.

[2] 芦峰. 公司治理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D].暨南大学,2009.

[3] 高明华,方志斌,胡锋.贵州茅台捐资事件的企业社会责任视角分析[J].财会月刊,2021(03):157-160.

作者简介:汪心怡;女;1998年9月;浙江衢州人;汉族;浙江财经大学会计专业202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资本市场财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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