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乡村背景下农村环境污染法治问题研究

2022-07-04 05:15王玉洁
科学与财富 2022年7期
关键词:绿色

摘  要:乡村环境污染的治理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由之路。从法治角度切入,针对乡村环境面、点以及生活污染问题,在参考西方举措的同时,探索我国环境污染法治道路。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法治措施;绿色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针对生态环境治理,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的领导人不断攻坚,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的讲话、论述、批示超60余次,其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关于“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保持战略定力,以钉钉子精神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土壤污染、地下水超采、水土流失等治理和修复”的重要指示,为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将乡村环境治理纳入法治化道路是必然选择,完善乡村环境法制体系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相应,也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必然要求。

二、目前我国乡村环境污染现状

1、水土流失

水土保持是搞好生态环境建设的前提基础、根本性措施和有利保障。水土流失将会导致耕地面积减少,土壤中的氮、磷、钾、有机质等养分也同时流失,导致土地越来越瘠薄,造成土地硬石化,土地肥力下降,从而导致农作物减产,形成了 “越穷越垦、越垦越穷”的恶性循环,使生态环境不断恶化,人地矛盾突出,制约了经济发展,加剧了贫困。

据《中国水土保持公报(2020)》的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剧烈的水土流失面积占比6.21%,极剧烈的水土流失占据了5.70%,总和超过了总水土流失面积的10%。而全国水土流失面积则主要集中在乡村地区等城镇化低的区域,以陕西省白水县雷牙沟为例,水土流失面积63.03km2,占总面积的98.9%,为白水县水土流失相对严重的地区,土壤平均侵蚀模数3250t/km2.a,平均年输水量207万t。1

2、水污染

乡村地区为了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实现脱贫致富,大量兴建工业园,而很多工厂的排放物都不能达到环保标准,这些有害物质被随意的排放进河流;农民为了提高粮食产量,获得更高的收入,在农作物上大量使用农药化肥,现阶段,我国农村化学类肥料的使用总量几乎要比我国农村的耕地总利用率高出许多,2这些高浓度的化学产品在对土壤造成严重损害的同时,流到河流里对水质产生无法去除的损害残留;同时由于乡村经济有限,无法采用高端的水源净化设备,也没有专门机构对乡村生活污水排放问题进行有效的监管,从而导致农村地区生活污水以及所蓄养的牲畜污水乱排放,这些都是乡村环境污染的诱因。

而严重的水源污染导致中国癌症患病率上升,渔业发展受限。据相关资料显示,城市受污染的水域中除重金属外,还含有甚多农药、化肥、洗涤剂等众多有害残留物,而这些残留物均不易去除。

3、固体污染

据相关数据显示,一个蔬菜大棚的占地面积约为667平方米,那一个大棚所用的农膜大概有1000平方左右,在我国北方地区每年农膜使用量大约260吨,其中每年约有50万吨地膜残留于土壤中,残留率达40%。而农膜大多是烯烃类的高分子聚合物,其中烷基链含碳数不同的各类酞酸(PAES)约占2/3。据研究,高浓度二正丁酯(DNBP)对土壤脲酶有一定的激活效果,但对蔗糖酶有较强抑制效果。胡萝卜块根、白菜茎叶、大豆及水稻籽实中均可自土壤中富集DNBP。人食用PAES超标的食物后,PAES转化为酞酸酯后易引起肝肿大,致畸、致突变倾向。此外,大量的农膜易导致土壤板结,焚烧则会造成严重空气污染。

三、中国针对乡村环境污染问题法治化研究

(一)农村环境法治缺陷

在城乡二元结构的农村环境冲突下,由于“邻避冲突”和二元结构的存在,使得农村环境污染不仅来自内部,还承受着越来越多的外源性污染。而若这种冲突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将会加剧农村与城镇间的矛盾,最终使得受害圈的农民可能走向体制外的暴力抗争。3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局限性,跳出政府和市场的二元结构,依靠农村内部成员的集体行动和自主管理。丹尼尔·科尔曼在其《生态政治—建设一个绿色社会》中提到通过却立刻健全的价值观,弘扬合作与社群精神,强化基础民主建设等来建设一个绿色的社会。4

面对这样一个农村环境的公共管理事务以及政府存在部分履行不能的情况,法治的研究将会显现出不一样的效用。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基础起步较西方国家晚,在上层建筑方面也相对发展不健全。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法治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问题:

1、法制体系不健全,法律落实不到位

要实现农村环境法治建设,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是基础保障,也是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在我国目前进行环境治理的制度依据主要有两个层面,一个是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国家立法;第二个就是地方性法规。由于城乡二元发展导致了重城市轻农村的管理思想,基礎层面的法律制度设计上也没有形成城乡两条腿走路的局面,针对于乡村地区的特殊情况,国家层面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法律依据—单行法,而地方上由于各地发展不同,对环境治理的水平便参差不齐。这就导致了在环境保护领域国家与地方不能形成一个统一的领导体系,国家层面的“一刀切”不能进行针对性的落实,而地方层面由于水平等原因不能高质量立法与实施。

2、缺乏相对应的专门执行机关

从经济学意义上,环境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是典型的公共物品。正是由于环境资源的特殊属性,存在确权成本高等原因,导致“市场失灵”现象的存在,而市场机制的失灵决定了政府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的主导性作用。5但是我国政府在环境治理方面职能不清,存在“越位”、“错位”“缺位”等职设定与履行不清的现象,且缺乏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监督机制,致使国家对于环境治理的投资被浪费甚至被中饱私囊,许多治理措施与治理设备形同虚设。由于领导层能力的各类局限,使得我国早环境保护方面无法进行专注的研究,相关技术跟不上现代环境形势,无法建立一个完善的评估体系。这也大大降低了环境治理的效率。

3、司法力量薄弱,基础设施不健全

农村地区经济落后,司法资源匮乏,法律人才稀缺,从而导致的司法救济效力的发挥不能,农民对于寻求司法救济道路不通。以福建省为例,福建省是全国范围内的生态保护模范省份,对于环境的保护成果显著。2020年6月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涉生态环境各类案件4772件。其中,刑事案件1352件,民事案件1177件,行政案件967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276件,实现了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化保护。而根据生态环境部24日向媒体通报的各地2021年1-6月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与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的执行情况显示,环境污染排名前五的河北省才一共设立的18个专门审判庭,山东省在2021年一共侦办污染环境案件369起。通过对比我们明显可以看出我国大多数地区环境司法力量薄弱,难以做到环境司法救济全覆盖。这是在全省范围来看,那么农村地区环境破坏之严重,农村环境保护专门法庭、专门审判人员的数量更是无法保证对农民环境权益进行充分司法救济。

(二)农村环境污染法治化措施研究

1、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立法,使得乡村环境保护有法可依

鉴于目前我国农村的生态环境形式及较为松散的治理状况,完善农村法制保障体系,将农村的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纳入到法制化的道路,实现对农村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和治理。

首先在国家层面上依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转变立法的理念,将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宗旨真正延伸到农村的环境保护的立法上去,强调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享有平等的环境权,体现对农村环境的重视。围绕《环境保护法》,将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部分进一步细化,强调有关的责任主体,明确责任的划分,使权明确化,更使责明确化。同时结合乡村振兴战略与地方的法规和规章,形成统一配套的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为相关措施的施行提供法律依据。

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大,各地方的气候环境有很大的差异性,所以在国家层面的统一领导下,地方地区应该因地制宜,结合自身的的省情、区域特点,制定区域性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法。比如山西采矿区就主要针对矿物质的过度开采所造成的生态破坏进行保护,黄河长江沿岸就主要针对水污染的问题进行防治,只有这样才能对症下药,形成科学有效的治理方法,使得我国的乡村环境治理有法可依。

2、环境保护理论创新,提高治理效率

科技的进步将越来越多的领域拉入信息时代,对于环境保护来说,仅凭传统的方法进行环境治理不仅效率低成本高,还容易引起各方的矛盾。江西财经大学统计学院的温婷,罗良清基于全国29个省市的面板数据,构建三阶段超效率SBM-DEA模型发现随机误差因素和外部环境对乡村环境治理效率的影响。 以此为依据在实践中剔除二者影响将会显著提高环境保护的效率。榆林职业技术学院的吕建永等人对乡村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的环境问题提出新的理论分析,利用卷积神经网络检测固体废弃物及餐厨垃圾,并利用厌氧发酵技术对餐厨垃圾实行无害化二次发酵,生成再生清洁能源;计算水质单因子污染程度及综合污染程度,利用生态浮岛的协同作用吸附水体内不可降解颗粒物,增加水体内氮磷转化率。 这些为环境污染的治理提供了新思路。在制度选择方面,以京郊行为北村的环境治理为例进行的从“门前三包”到“雇保洁员”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治理思路。

2013年中共18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此项制度的提出创新关于环境治理的新范式,”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一概念是中国大陆首次提出。但是目前我国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尚处于起步阶段,值得进一步的研究。

通过新的角度切入,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提供新思路、新理论的支持,使得实践中环境污染的治理少走弯路。

3、建立监督体制,使得环境保护措施落地

“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建立完善严格的监督机制,将权力关进笼子,使得环境保护措施实际落地。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管理的主导在对环境保护加强干预的同时也应加强对自身硬件条件的要求,不断的进行学习,提升自身的管理技能,严于律己经得起党和人民的考验。比如可以在达成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上,制定相关的环境综合治理目标责任管理的考核制度,将环境保护和治理逐步纳入到基层政府的考核范围,确立明确的奖惩责任,甚至可以将责任划分到人,由具体的人负责具体的区域,凭此作为晋升以及经费使用依据之一,以确保环境治理措施在领导层面上的落地。同时应发动人民的积极性,细化村规民约,在对政府形成长效监督的同时也提升村民自身的责任感,使得环境保护措施从主体上落地。在网络时代,利用好网友的朴素正义感就会形成空前的效果,所以对严重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网络传播,通过网络形成的舆论压力沉重打击环境污染的违法犯罪行为,塑造整个社会的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有效氛围和长效机制。

4、加强环保法治宣传,提高农民的主人翁意识

突破政府与市场的二元主体结构,通过多中心治理模式加强民众的自主决策,利用多元利益主体做出更加民主合理的决策,达成一致性的行动策略。多中心治理理论于20世纪90年代由美国学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和其丈夫森特·奥斯特罗姆提出,是多中心理论和治理理论伴随着时代发展的需求逐渐结合,形成的一种包含了多个中心主体的竞争于合作的新公共管理范式。6这种治理范式有利于突破政府单独治理的局限性,提高农民的主人翁意识。同时通过建立健全农村的宣传栏、广播、微信群等宣传途径,加强环保法宣传,提高法律意识,提供废弃物再利用等相关技术的分享,让村民知法且不犯法,实际的参与到自己家乡的环境建设中去。

四、总结

从法治角度切入,针对环境污染问题的防治做出长效有力的决策,是本文所进行的主要研究。绿色发展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提倡方式,人民的幸福感是我们发展的标尺,对于环境污染的治理不仅促进我国生态文明的建设,并且有利于提升我国人民的幸福感。法治化建设是环境治理的制度保障,也是惩治污染行为违法犯罪的戒尺,只有走好环境保护的法治道路,才能实现环境治理措施的长足发展。

[1]高尚艳. 雷牙沟小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对策[J]. 地下水, 2015(5):2.

[2]李關勤.美丽乡村背景下的农村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及治理方法[J].农家参谋,2021(09):11-12.

[3]冯亮:《中国农村环境治理问题研究》,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16年7月。

[4]张俊哲. 农村环境治理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2.

[5]李园,李娟.我国政府环境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商业时代,2011(30):85-86.

[6]温婷,罗良清.中国乡村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及其区域差异——基于三阶段超效率SBM-DEA模型的实证检验[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21(03):79-90.

[7]吕建永,高峰,李娟.乡村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环境污染及治理策略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22,47(01):21-25.

[8]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11-15.

[9]梅丹丹. 乡村环境“零污染”治理路径探究[D].浙江理工大学,2020.DOI:10.27786/d.cnki.gzjlg.2020.000088.

作者简介:王玉洁(1999-),女,汉族,籍贯:山东省德州市,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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