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标准问题研究

2022-07-04 08:15吕亚斌
科学与财富 2022年8期
关键词:工伤场所办公

摘 要:互联网时代催生富有弹性的新型劳动样态,“家庭”与“办公”的结合在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的同时对现行工伤体系提出了挑战。海南“教师通宵批改试卷猝死家中案”。在“教师猝死家中案”(以下简称“冯芳弟案”)中,琼山中学教师冯芳弟在学生测考后当晚通宵批改试卷猝死,海口市人社局不认定为工伤。尽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教师的职业特点认定了批改试卷的合理性,但人社局坚持以非工作时间和岗位为由拒绝认定工伤。由此引发对工伤认定标准的工作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家庭办公模式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思考。

关键字:家庭办公; 工伤 ;认定标准

一、家庭办公的分类

家庭办公可分为“非全职家庭办公”和“全职居家远程办公”两种,笔者认为遂行要件可以分类规制:

第一,类似于“冯芳弟案”的教师、律师等非全职家庭办公。劳动者有特定的“第一工作场所”,家庭为“第二工作场所”,在工作时间确定上可以向单位申请家庭加班,并根据该项工作的职业特点等因素综合考量;工作的固定区域则需要劳动者举证并结合一般习惯确定;行为是否正当则由劳动者举证并结合受伤原因综合判断。

第二,全职居家远程办公。(1)工作时间可采取技术手段由用人单位设置登录页面“打卡”,在工作时间截止时系统强制劳动者下线,以通过确定时间对家庭进行功能界定,即在工作时间内为办公场所,非工作时间内为居所。(2)工作时间之内场所判断方面,上述已说明工作时间内家庭转化为办公地点,对于“出差地”则因服从用人单位指令而成为劳动者第二或临时的工作场所;(3)时空之内判断行为,家庭办公过程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合理,可适用现行规定判断行为与工作是否有关系。

综上,家庭办公的工伤认定遂行要件应采取严格标准,建立以“工作时间”确定场所性质并固定具体的办公区域,如长期性办公的书房等。工作时间可通过技术手段确定,由用人单位建立网络登录系统进行规制,并建立加班申请制度。对于具体行为应综合起因性进行判断,并考虑该行为是否为工作所能接受的最低限度,这一限度须结合工作要求、习惯以及行为目的等因素综合认定。

二、家庭办公的工伤认定困境

现行工伤认定规定的工作时间指用人单位规定的上下班的具体时间,工作场所是固定的工作区域或者单位临时指派的地点,基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将工作时间外延至待命时间、上下班前后以及休息时间,工作场所扩大至出差、因公应酬场所。认定的前提是时间、场所要素处于用人单位监管之下,或为单位利益,围绕时间和场所的任一要素拉伸另一要素均可纳入工伤认定体系中,甚至在“双无”情况中依靠起因性进行补足。而家庭办公的工作时间和场所相对灵活,没有一个确定的因素可以做定点参考,脱离时空要素在客观上造成工伤认定障碍。

在时间、场所方面,现行工伤认定规制家庭办公至少存在三个难点:第一,(1)工作场所确定而时间变动,明确将家庭某部分区域作为办公场所,间断式工作时间(如8点至10点、12点至15点为工作时间,其中10点至12点段内受伤)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时间条件;(2)家庭与工作场所混同时待命时间是否为工作时间;(3)是否存在上下班前后的准备收尾时间,即使客观上有利于用人单位,但在形式上脫离单位的监管下难以进行举证;(4)劳动者在延长工作时间内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此时还需考虑家庭办公的加班问题,这也正是“冯芳弟案”工伤认定的难点之一,海口市人社局认为冯芳弟在家中死亡并非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应扩大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和范围。第二,工作时间和场所确定但行为出现偏差,如工作时因口渴而烧水被烫伤的烧水行为能否认为是合理的行为,工作间隙被洗衣机绞伤是否属于工伤;第三,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外的行为如因到工作时间急忙回家而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家庭办公的以上三个问题归根于工作场所的家庭化。劳动关系隶属性的客观表现是用人单位在时间和空间上对劳动者进行监管,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当客观判断脱离形式要素时,用人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的风险增大,且存在举证困难。工作场所与家庭的混同在受伤地点方面加大了不可控风险,工作时间上无法监督劳动者是否处于工作状态,以及行为是否合理。按照行政机关工伤认定的特点,仅判断不确定性概念而未进行价值考量,以及工作时间、场所和行为的不可控使得现行工伤认定标准难以适用于家庭办公。

三、认定标准完善的建议

家庭办公工伤认定宏观上采用总量理论,不再拘泥于相当因果关系的“危险增加与否”,应该采取更为严格的遂行判断和灵活的起因标准,宽严相济,赋予裁判者较大的个案价值判断。一方面,使工伤认定更加人性化;另一方面,在符合最低总量的要求下能够最大限度的对劳动者进行保护,也足以应对家庭办公中的中性风险、混合风险以及其他特殊情形。在具体案例中,新标准可以适用于“冯芳弟案”,分析如下:第一,冯某与琼山中学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第二,根据冯某教师的职业特点,以及其他教师的证明,每次考完后都是当晚批卷,第二天作教学分析,家庭加班是常规工作的一部分,可以将家庭作为“第二办公场所”而被工伤保护覆盖;第三,时间上,这种测考加班的工作已成常态且学校明知该工作模式,足以将家庭视为工作场所而消除不确定性危险;第四,起因性合理推断方面,冯某事实上加班批改试卷,行为目的是为了学校利益,尽管其发病和死亡无法证明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但至少可以推断发病与通宵加班之间具有一定联系,且过度劳累引发疾病的概率很大;第五,未有证据证明冯某存在主观伤害故意;第六,根据立法价值,在证据无法判断的情况下根据事实应作出倾向于劳动者的判决。

四、结语

综上,在工作时间、地点以及原因方面均符合具体要求,工伤起因方面工作因素比重大,综合衡量后符合总量理论,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新劳动样态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在总量理论指导下建立严格认定时间场所、综合衡量因果关系的工伤认定标准,能够完善现行体系、维护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陈碧贤.工伤认定之实质性标准初探——兼论几种特殊工伤的认定 [J],中国劳动,2016(08):31-33.

[2]王东伟.工伤认定行为的司法审查研究 [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5(4):29-33.

[3]杨曙 .试论工伤认定中“工作场所”的涵义 [J]. 法学杂志,2010(02).

作者简介:吕亚斌,男,汉族,陕西咸阳人,1995年9月,法律硕士在读,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宁夏银川,750021,研究方向: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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