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济发展合同双方违约责任问题研究

2022-07-04 14:02杨奇武
科学与财富 2022年8期
关键词:违约合同规则

摘 要:双方违约责任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在学术界针对此也持有不同观点,部分学者认为双方违约毫无存在意义,主要是因为合同法中具有履行抗辩权相关内容,能够规避双方违约问题,而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双方违约现象属于独立存在的,不会因为其他内容而受到影响,双方违约责任具有独立价值。从目前我国已经出台的《合同法》看,已经明确了双方违约概念,但并未细化具体规定,导致人们缺乏足够认知,也造成司法工作者理解不到位,进而直接影响司法实践,极易引发有失公平问题。对此,本文明确构成双方违约且承担责任的条件后,具体分析了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规则,并针对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展开了探討。

关键词:合同;违约;规则;责任;承担

引言:我国法学界、实务界一直对双方违约责任问题持有不同意见,但面对当前社会市场经济发展态势,为了更好的维护市场秩序,应当加强对双方违约责任问题的研究,深入了解并掌握具体情况,进而更好的完善合同法法律体系,指导合同实践,与此同时,也能帮助合同双方深入理解双方违约责任内涵,从而正当行使履行抗辩的合法行为。加强对双方违约责任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明确双方违约责任性质,进而有效推动司法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灵活、系统、合理地运用双方违约责任相关内容处理合同违约纠纷。在保证公平、公正的情况下,合理分担责任,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一、构成合同双方违约且承担责任的条件

(一)合同有效成立

双方违约成立的前提条件就是存在债务,如果没有债务,也谈不到双方违约。所以,需要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存在互负债务,并且是有效的,这样才会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要求另一方履行义务,但合同另一方提出双方的合同没有生效,或者无效、被撤销,亦或者债务因某种因素不存在,使得合同对该当事人不具备约束作用,则无需履行义务,这种情况下,则提出请求的一方已经不具备相应的请求权,此种情况下考虑双方违约显然是没有意义的。

(二)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可履行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要履行义务的前提基础就是,要保证双方都负有义务,这也就意味着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才能满足此条件。主要是因为在单务合同中,只需要一方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这种情况下显然不会发生因不履行义务而承担责任的问题。不仅如此,如果只有一方是必须履行义务,而另一方仅仅是偶然履行义务,同样不会发生义务不履行的情况,所以不会出现双方违约相关问题。

除此之外,还要保证必须是同一双务合同,这样双方负担的义务才能保证平等,相互依赖,不可分离,也正是这种权利义务之间的紧密结合,才使得双务合同法律原则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试想,如果双方义务不在同一个合同中,显然是无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此外,同一合同中的义务,也必须保证其义务履行的可实施性、可行性,因为即便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其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出了较强的人性化,如果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事价,强迫人去完成,这显然与合同存在的意义相违背[1]。

(三)双方均未履行合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

涉及到双方均未履行责任,首先需要明确,这种不履行义务的因油是否正当。如果具备正当理由而未能履行责任,当可不履行义务,比如履行义务所附条件尚未成熟、债务尚未履行期、合法行使履行抗辩权等。但若是双方都没有履行,或者发生不适当履行的行为,且无法提供正当理由的,则归属为违约。

(四)双方均发生损失且关联违约行为

针对双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需要进行有效弥补,这就是违约责任存在的意义,如果没有无损失,则没有责任,也不用追究。因此,必须满足双方均发生损失,与此同时,这种损失的出现是因为对方发生了违约行为所导致的,进而判断对方产生违约责任,应当对其利益损失进行弥补。

二、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规则

根据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烙守约定、诚信履约,同时,应该在法律规定界限内,依法行使合同权利、义务。但在社会实践中,对于合同权利义务出现的违反情况,很难保证所有情况都适用履行抗辩权,再加上当前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凸显出了双方违约及责任地位,因此,非常有必要加强对双方违约责任体系的研究,明确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规则。

(一)双方责任的独立性

深入分析双方违约可知,都属于各自相对于对方发生的违约行为,所以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是彼此相互独立的,双方分别给合同对方带去了损失,而本方发生的损害和自己无关,进而出现两部分的损害,对应两个违约责任,所以,需要责任人分别承担。因此,在明确双方违约责任时,必须立足独立视角,而后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因自身发生的违约行为,对合同另一方造成损害责任,进而使得双方的责任范围得以清晰化,其中违约情况严重的承担较大责任,相反则承担较小的承担。按照这一规则有助于更好的保护违约不严重的合同一方利益,这与合同法诚信、公平原则相符合,有助于司法实务工作者开展工作,避免出现用过失相抵制度而引发责任分担失衡的问题[2]。

(二)适用责任相抵规则

双方违约的实质是一种违约行为,是真实存在的事实,而责任相抵则是建立在事实认定后,归属于责任承担的规则。探究责任相抵本质,主要指的就是按照各方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范围进行责任合理划分。责任相抵的基本条件,需要在各自承担责任后再实施相应的抵销,具体而言,在责任相抵过程中,首先需要保证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需要双方对债务抵消条件加以明确,比如在性质上为同一种类债务,具有相同经济价值;合同双方相互协商一致,约定使用不同种类债务进行抵销,在此过程中,并不需要考虑债权人及其行为情况。

从责任相抵规则看,主要就是建立在双方违约后,且为双方各自相对于合同另一方发生的违约行为,二者相互独立,都给合同对方造成一定损失。明确承担责任后,可以借助这种抵销的方式,促使双方的互负债务能够在同等条件下相互消除,并且双方当事人约定好不再互相履行债务,从而达到类似债务清偿的目的,避免出现二次履行障碍。通过责任相抵规定,充分发挥出抵销的效果。由此可见,当合同双方各自承担责任后再应用责任相抵,具有一定合理性、可行性,而对于合同双方产生的责任要如何承担,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双方违约责任加以明确。

三、合同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分析

(一)继续履行

当合同双方出现违约,最为直接的承担方式就是继续按照合同履行责任,此种方式主要目的在于,在订立一份合同时,为保证合同双方权益,必须保证合同中存在履行的义务,形成条款规定,这样倘若合同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则利益受损一方,便可向法律提出请求,主张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从而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而立足合同订立视角,合同签订当事人在与另一方签订合同过程中,主要的目的就合同正常履行后能够获得利益,所以,合同本身存在的义务是符合当事人的初衷的,因此,采用继续履行义务的方式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具有可行性。当此过程中会出现一个问题,如果合同双方都发生了违约行为,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呢?由于违约造成的后果不同,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3]。

(二)合同解除

如果合同的初衷无法实现,继续履行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和利益可言,则解除合同,终止合同关系较为适宜。解除合同属于单方面的终止合同义务履行,这种情况下会直接影响到合同另一方的直接利益,所以,是否应允合同解除,还需要综合考量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于合同解除而言,主要的目的就是排斥违约方享有解除权,从而维护保障守约方的利益。进一步分析,如果合同双方都出现违约,那么此种情况下的违约方,是否享有解除权值得思考和探究。我国不少学者针对此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想法,其中有学者这样认为:如果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发生了违约行为,分析明确了双方违约事实,满足解除权条件以及行使条件的,则应当承认并赋予双方解除权;还有学者提出了更为深入的观点,针对这种双方都存在违约的情况,在考量合同当事人是否应当享有解除权时,还需进一步深入且全面的考虑各类因素,比如合同义务分配具体情况、合同履行程度、各方违约程度大小等[4]。针对此,本文认为应当从违约情况出发,从法律层面赋予违约双方解除合同权利,但只在程序上达到终止目的,但实质上是否进行合同解除,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谨慎应用。

(三)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原理就是,因自身行为而损害他人利益,都应当按照同等价值的财产赔偿他人全部损失,从而保证对方利益恢复到合同能够正常履行后的状态。同样的,如果是双方违约,且违约方均给对方带去利益损失,也需要进行同等赔偿。在损失赔偿过程中,针对如何衡量损失还需要考虑到限定规则是否适用这一问题,根据前文所述,当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发生违约时,对于一方责任的判定是不用考虑另一方违约行为的,因此,在计算产生的损害赔偿数额时,需要结合自己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加以明确,这其中不仅包含了期待利益,也涵盖了信赖利益部分的损失,但无论怎样计算,都需要限定在当事人订立合同前能够预见的范围内,防止承担不合理的损害后果。如果因为双方违约,出现附随义务的违反,但附随义务的违反这种情况,是否能够适用于该可预见性规则,目前并未达成统一,尚且存在诸多争议。

分析附随义务本质,不难发现,其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由此也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觀点:其一,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导致当事人很难对义务违反带来的损失进行预见,因此不能按照“非遵循说”执行;其二,既然违反附随义务归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应遵循说”落实。上述两种不同的观点,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针对预见的标准没有同意。这一点,国外相关法律要更为完善些,其中法国,要求对损害中的种类和数额均需要进行预见;而英美法则针对损害种类加以预见。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规定,但其根本无不是在突出强调违约方应当立足预见性可能性的出发点,加以节点式的预见,至于标准依据,主要运用理性人的标准,而非违约人的主观判断。因此,即便是附随义务存在这种不确定性,但也无法证明是由于违反了义务而致使损害,所以,具有不可预见性,只要违约人能够预见到是损害的类型,便可根据理性人标准针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5]。

(四)支付违约金

合同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中,违约金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形式在合同法中明确体现。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看,重点突出了违约金的补偿性质,即便是延迟履行,也需要在特定条件下,承担相应惯得惩罚性违约金。通常情况下,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则双方都没有权利向对方提出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事实上,这种情况并不合理,由上文分析可知,双方违约责任本身属于相互独立状态,相互分离,所以,对于违约责任的计算与评定,并不需要考虑自身违约情况,只要评价对方的违约损害行为即可。但有一种情况,即合同履行时因两方的违约行为发生因果关联,此时,应当融入过失相抵规则、合同履行抗辩权等适用性问题的考量。除此之外,分析违约金责任条款的适用条件可知,当合同一方发生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并且给合同另一方带去影响、损失。而若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出现了违反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时,一定会给对方带去影响、损失,因此,违约金责任条款的适用条件亦成就。

结束语: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内容,虽然已经明确规定了双方违约责任,但规定细则较为模糊、笼统,非常容易导致司法实践误用问题。通过本文针对构成合同双方违约且承担责任的条件、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规则以及合同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的分析,全面整合了合同双方违约责任的适用情形,进而明确出合同双方违约责任属于相互独立的责任,并非概括的民事责任,因此,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而应当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责任基础上,再进行责任相抵处理。至于具体责任承担方式,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加以分析适用,可以解除合同、继续履行,或者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

参考文献:

[1]黎国柱.违约责任中赔偿损失范围的确定——以郝某某诉赖某某案为例[J].法制博览,2021,12(34):87-88.

[2]赵羚. 中文经济合同中“责任”表述的局部语法研究[D].北京外国语大学,2021,34(34):234-235.

[3]张思源. 预约合同制度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21,12(12):100-101.

[4]赵子健.违约方司法解除权的理解与适用——以《民法典》第580条为分析对象[J].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34(05):20-25.

[5]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审理涉房地产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报告[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1,37(04):154-169.

作者简介:杨奇武 (1988.10—),男,云南陆良,大学本科,中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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