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22-07-06 10:07陈弈霖
客联 2022年9期
关键词:连带责任民商法

陈弈霖

摘 要: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应用愈加普遍,连带责任作为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可保障受害人在遭受侵害后得到相应补偿与救济。从司法实践中来看,目前我国民商法对于连带责任人存在一定的完善空间,如在责任划分、主体追溯、两法融合等方面的瑕疵亟需关注。文章首先探讨了民商法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分析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性提出相应的优化策略,希望为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完善提供更多有益参考。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适用

一、民商法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连带责任作为一种共同责任,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首先是是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连带责任。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条款来看,连带责任主要是由风险主体予以承担,不管风险主体是几人,只要其行为构成侵权损害,则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且没有主次之分;其次是共同承担中的施用连带责任。该种连带责任的形成是在相关权益受到侵害后形成的责任,例如房屋坍塌事件中房屋所有人和工程负责人均需承担连带责任,他们共同构成了连带责任重的共同责任人,且通常而言共同责任人具有数量多的特点;第三是是企业设立中的连带责任施用。在企业成立或设立的过程中,尤其是股份制企业,企业发起人没有根据相关期限或流程上缴股款,致使企业的经济利益受到影响,则需要向我国相关部门报送其他成立者的情况和资料,要求企业所有股东承担共同的义务和责任。而在股份企业中发起人由于进行财产或债券抵押行为,导致公司内部受到利益侵害时,其他股东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二、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对各行为人连带责任分割不明晰。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侵权案件其细节层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同行为人共同构成了连带责任,但是不同行为人在案件中需要承担的责任存在差异,而民商法对行为人行为的连带责任界定中并未做出明确区分,由此致使责任的划分通常是根据各行为人行为产生的后果以及法官的经验综合研判,责任划分缺乏明确的法律参考,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产生。例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津民申2073号案例:史某、王某、冯某等一行四人驾车至高某家吃饭,其中史某与高某一同饮酒。饭毕史某驾车携带王某和冯某一起返回途中发生车祸,史某伤重不治死亡。法院最终根据不同行为人的行为后果,分别判定酒局组织者高某承担相应责任,同行者王某、冯某等分别承担各项损失5%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法律条文并未对各方需要承担的责任予以明示,对各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法官均是根据行为的实施是否得当及其产生的后果予以判定。

其次是连带责任中侵权主体的追诉问题。如果连带责任中存在多个侵权主体,但是权益人在起诉过程中只针对部分侵权主体进行起诉,那么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通常是追究被起诉的侵权主体?这也是司法实务中较为模糊的地方。例如,建筑工人王某在施工过程中死亡,王某家属将王某所在的施工单位和王某的包工头李某诉诸法院,虽然王某所在的施工单位和王某的包工头李某是主要侵权主体,但是其忽略了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人、发包单位等的侵权责任。如果法官从审判效率层面考量而将将所有侵权主体列为被告,判决其共同承担原告的因被侵权导致的各项损失,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忽视了权益人的实际诉求,与处分原则相违背。

第三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协调性问题。民商法属于实体法的一种,其在内容上囊括了各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程序法则主要是从应怎样确保不同民事主体履行相关义务,享受其应有权利,民商法的有效实施需要健全的程序法予以辅助,二者属于相互协调的关系。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发现程序法和实体法存在冲突的情况,导致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难以有效实施。例如,从民商法层面来看,其通常是伴随着法律的变动发生一定的变化,导致连带责任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中的性质存在差异,甚至会出现相互脱节的现象。民商法脱离了程序法,则其连带责任就无法有效执行,若二者存在冲突,通常会优先选择实体法,但是由于实体法责任范围较为模糊,所以连带责任的界定也就存在一定困难。

三、民商法连带责任的优化策略

首先是明确各侵权人所应承担的各项责任。针对不同侵权人的责任划分,现行《民法典》修订与完善中需要增加与连带责任的认定相关的标准,从而对因共同侵权主體过多而导致难以明确责任的问题予以规制。实践中,首先要对部分诉讼和共同诉讼的情况予以区分,对于共同其安全主体过多,或案件整体较为复杂的,法院可以对所有侵权主体提起诉讼。对于权益人因各种原因无法提起全部诉讼的,法院可以驳回诉讼申请以保障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对于部分情况特殊的案件确需部分诉讼的,可根据责任主体的牵扯程度对其进行责任划分,可在民商法中设立相应的责任程度标准,从而保障各类案件得到公正、公平地审理。

其次,

其次是要明确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于民商法连带责任的案件审理中,如果不能明确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就无法案件审理中准确把握各主体在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从而无法准确把握各侵权主体所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大小,法律的公允性就无从体现。因此,在民商法修订与完善中要针对相关内容作出完善,例如侵权主体分别是哪些,各主体之间又分别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如果权益人在诉讼中提出请求权,各主体中的哪些责任是必须予以确认的,只有对上述关系以及相关信息进行明确,才能为案件审理提供明确指导,帮助提升相关案件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才能真正保护各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三是民商法连带责任中要充分体现程序法的辅助作用。民商法作为实体法的一种,单纯依靠民商法是无法对侵权责任进行全面判定的,只有充分发挥程序法的辅助作用,结合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通过民商法判定侵权责任人所需承担的责任,程序法确保相关责任的落实。除此之外,在民商法连带责任中融入程序法,可帮助法官更加精准、科学的对不同侵权责任人的责任予以划分,使得案件审理更加科学、可行。例如,A和B以C朋友的名义未经C的允许通过查看酒店登记记录对C实施抢劫,C将A、B告上法庭的同时要求酒店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从实体法层面来看,酒店并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责任的义务,故其应当承担侵权损失,应对C常丹责任认定范围内的赔偿。

参考文献:

[1]朱桂林.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适用与完善[J].普洱学院学报,2022,38(02):24-26.

[2]税正芬.现阶段民商法体系中“连带责任制度”的主要问题及相关策略分析[J].法制博览,2022(28):118-120.

[3]朱桂林.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适用与完善[J].普洱学院学报,2022,38(02):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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