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2022年全国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

2022-07-07 02:18本刊讯
中国水产 2022年6期
关键词:渔政苗种养殖业

4月26日,农业农村部下发《关于开展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全国31个省(区、市)将重点针对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制度执行情况以及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开展水产养殖业执法检查是保障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强化水产养殖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农业农村部要求,各省(区、市)主管部门、执法机构和检测机构三方各司其职、紧密联系,强化监管执法,做好检打联动,严查违法行为,切实推动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全国渔业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强化水产养殖业行政执法,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全力做好水产品稳产保供工作,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检查内容

主要包括水产苗种繁育、养殖生产过程中是否贮存和使用国家禁用、停用的投入品;养殖过程中是否使用国家未明确禁止使用但在白名单之外的投入品;养殖水产品是否被检出兽药残留超标;规定需严格查验的兽用处方药购买使用是否规范,有无按照渔业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执行。

主要包括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进口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等违法行为;经营门店是否凭兽医处方或有效证明规范销售兽用处方药,是否建立专门的记录台账。

主要包括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养殖证,是否有超越养殖证规定范围的生产行为。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是否补办了养殖证或采取了其他整改措施。

主要包括从事水产苗种生产(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是否持有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水产苗种生产。

主要包括出售或者运输水产苗种,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是否申报检疫,是否获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是否重新申报检疫或进行相关处理。

主要包括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养殖用药记录、养殖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是否存在销售尚在休药期内的水产品行为。

二、执法行动安排

各省(区、市)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22〕6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2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2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农渔发〔2022〕7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蛙类养殖违法违规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明字〔2022〕17号)和《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21〕6号)中相关任务,组织开展本地区执法检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畜牧兽医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将视情况派员参加有关省执法检查行动。各省在执法检查中,要坚持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组织开展日常巡查、交叉检查、突击检查。

为强化执法检查效果,请各省对照执法检查内容,从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几个方面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附件。总结报告和附件于11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至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抄送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电子版发送至sczlaqc@163.com。

三、有关要求

水产养殖执法需要多部门协同参与,对于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苗种许可检疫和养殖证发放等职能分散在不同部门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形成齐抓共管格局。机构改革后,隶属于非农业农村部门(渔业主管部门)的渔政执法队伍,要保持与农业农村部门(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执法机构密切联系、步调一致。同时,地方各级涉及水产养殖的行业主管部门要与相关执法机构信息共享、有效衔接,做到职责任务不变、指挥体系不变、协作机制不变、共同履行好水产养殖业执法监管职责。

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督抽检检测结果是水产养殖业质量安全执法的数据支撑和有力依据,要将二者紧密结合,检测机构检出不合格产品后,要及时将检测结果抄送属地执法机构,做好“检打联动”,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检测机构、行政主管机构和执法机构要各司其职,联合做好会商研判、执法查处、案情通报和案件移送等工作,强化监管执法,严查违法行为。

执法检查是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与养殖生产者直接交流的重要契机,要充分利用此类机会,向养殖生产者宣传水产养殖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增强养殖生产者守法和自律意识。开展本地区交叉执法检查的省份,可利用召开座谈会、抽阅执法案卷、检查工作台账等方式开展经验交流。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有关纪律要求,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执法行动开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配齐防护用品,保障执法人员健康和安全,必要时可根据防疫形势调整检查计划。

四、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

电话:010-59192996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质量安全处

电话:010-59195496;邮箱:sczlaq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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