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关中地区新石器时代的明器

2022-07-08 09:50刘琳琳
东方收藏 2022年6期
关键词:关中地区遗址

摘要:明器作为新石器时代发展起来的一类重要的随葬品,它的发展演变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埋葬习俗和丧葬观念。本文以陕西关中地区新石器时代的随葬品为缩影,通过对北首岭、半坡、姜寨、史家、米家崖等遗址出土器物的分析比对,了解明器在关中地区的发现情况,可知早在老官台文化时期的墓葬中就已出现了明器的萌芽;至仰韶文化时期,明器愈来愈普遍化和专门化,遗址中发现的明器数量和种类也更加丰富;到了龙山文化时期,明器发现则越来越少,可能与这一时期墓地发现较少以及玉器在墓葬中的使用有关。

关键词:关中地区;遗址;明器

“明器,也称作冥器、盟器,是我国古代为了随葬而专门仿制生活用器制造的一种器物。《仪礼·既夕礼》中记载“陈明器于乘车之西”,是第一次以明器之意指示丧葬当中所陈之物。明器最大的特征则是“备物而不可用”,正如荀子在《礼论》中指出这种器物“略而不尽,貌而不功”,说明明器是一种专为丧葬礼仪而作、徒有其貌而无使用价值的器物[1]。《释名·释丧制》在解释明器时说:“送死之器曰明器,神明之器,异于人也。”更是明确了明器乃用于送葬之事,且供“神”所用,不同于生者所用器物。

新石器时代的明器主要有陶、石两种,可能也有木质的,但未见有保存,本文在此只讨论陶明器的发现情况。根据以往的研究,陶明器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小,明器一般明显小于遗址中出土的同类型实用器物;2.粗糙,相较于居址出土器物,明器一般粗糙不加修饰,多为捏塑而成;3.非实用器,应是烧制时温度较低的缘故,明器陶质较硬或软,易破损,实用性极差。另外,黄卫东先生认为史前的碎物葬形式,即将生活中的实用器经过处理使其改变了性状而丧失实用功能,并在墓葬中充当葬器,这种器物也视作明器[2]。在关中地区的多处史前墓葬中都有发现这种独特的器物随葬形式。

本文所指的明器,则是指专门为随葬所制,形制甚小,非实用器的器物,同时也包括碎物葬的情况。此次研究主要针对关中地区部分新石器时代遗址出土的器物,以现有的发掘材料为主,通过对各遗址出土器物大小、质地、性状等方面的分析,简单了解关中地区老官台时期、仰韶时期以及客省庄时期的明器发展情况。

一、老官台文化時期

早在老官台文化时期,就已经出现了明器的萌芽。这时墓葬中的随葬品在器型上与居址中相同,但形制甚小,且实用价值不大,似乎是专门为了随葬所制。以白家村遗址为代表,其早期地层中出土了6件小夹砂陶器,包括3件小陶罐和3件小陶杯,均为夹砂,制作粗糙,系捏塑而成。唯一复原的一件完整小陶杯T306③:2,高仅4.6厘米[3],非实用器。晚期墓葬中同样发现了这种小型陶器,以M11小陶罐为例,口径2.5、高4厘米[4]。这些随葬陶器有一共同点,即形体都很小,像是居址中发现的实用器的小型化。

白家村墓葬当中所随葬的小圜底钵、小圈足碗、小三足罐普遍比居址当中的同类器物小很多(图1),且有些仅存在于墓葬中。如M5出土的一件Ⅵ式圈足碗,“器型较小,出自墓葬当中,遗址中未见同类器”,猜测可能是明器。

二、仰韶文化时期

到了仰韶文化时期,明器的使用愈加普遍,种类也更加丰富。如北首岭墓葬中的鼎、壶、钵、碗、瓶等随葬品(图2),其明器化的程度已然高于白家村遗址。陶碗和陶钵均较居址中发现的小,像M288:(1)Ⅱ式碗高7.2、厚0.4厘米,为捏塑而成,其与78T2:6Ⅱ式碗器型相同,但器型小且不规整,非实用器;M7:(5)Ⅰ式钵高仅4.4厘米,器型甚小[5]。这种仅见于墓葬中的小型器,应是专门为随葬而作。除此之外,77M17的墓主无头骨,但其头部位置侧放着一个画有黑彩符号的尖底陶器,用以代替失去的头颅,珍重之意十分明显。此器东侧还撒有朱红颜料,这种情况在贾湖遗址中也有相关发现[6]。这件尖底器与居址所出相同,但器型较小。

半坡遗址随葬陶器大多数在日常生活和墓葬均有所见,但墓葬中所用者同样较居址中小。如随葬品种最常见的尖底瓶,居址出土的Ⅸ1a式尖底瓶,形大而质好,大的平均高在50厘米左右,而墓葬当中出土的尖底瓶器型小且质地松软,小的仅20厘米高。Ⅰ4型钵,器高在4.5至6厘米之间,M79还随葬有一个未经烧制的陶钵泥坯[7]。值得注意的是,在M142距离头骨0.5米处有一卷唇盆,发现已被打成数片,在头上和脚上各盖一大片,这种随葬现象在M4、M30、M45、M47、M55、M69、M91、M104、M106、M132、M155等墓葬中也有发现,随葬品中的水器如长颈壶、尖底瓶和直口壶,有一部分很明显是有意将其口部打碎后埋入的,这种“有意为之”便是史前碎物葬的表现,即我国史前人类故意打碎器物充作明器为死者陪葬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在鱼化寨和杨官寨遗址中也有发现。《西安半坡》中认为,如同瓮棺上所盖的陶钵和陶盆底部有一个孔供死者灵魂出入一样,随葬品里的尖底瓶和长颈壶通常口部被打破再埋入,这可能是精灵崇拜的一种象征。原始社会的人们相信无生命的东西也有灵魂,为了能够使随葬物的灵魂受死者灵魂的驱使,就需要将随葬物打破,否则死者不能享用。

姜寨一期的陶器随葬品以生活用具最为普遍,其中陶盂、陶碗、陶钵、陶罐等,墓葬所出与居址当中的并无差别,部分陶罐表面留有烟熏痕迹,应是实用器。而小口尖底瓶、细颈壶、陶盆等,墓葬所出明显小于居址所出(图3)。如M46中出土的一件Ⅲ式浅腹盆,高5.6厘米,明显小于其他的盆。W252和M52中分别出土有一件Ⅲ式和Ⅵ式细颈壶,器型甚小且制作粗糙。M146中出土一件泥质敛口罐,高仅5.7厘米,口小底大,比其他陶罐小很多。另外,W275出土一件Ⅶ式小口溜肩尖底瓶,高仅16.8厘米,形小壁厚,而其他尖底瓶器高几乎都在30厘米之上,孙霄先生认为姜寨遗址的这类小型尖底瓶似乎没有实用价值,更像是明器[8]。

值得注意的是,一种饰有鸟喙状凸饰的陶罐,其造型独特、器型矮小,仅发现于墓葬中,可能是专门为随葬而作的明器,这种陶罐在半坡遗址和史家墓地都有发现。史家墓葬中的9件素面Ⅰ式罐口唇有直有斜,形如M28:3和M26:1,肩上均饰有4个鸟喙状的凸饰(图4),有的在中腹部以下附加凸饰一周,均有手捏粗糙的器盖,有的在器盖上也有附加凸饰[9]。另外,细颈变成了短颈,如M15和M28出土的Ⅱ、Ⅲ式细颈壶,颈部短粗,器型都很小,显然是明器。

到仰韶文化晚期,随葬品发现较少且与居址中出土的器物器型、大小并无差别,玉器逐渐作为随葬品出现在墓葬中。值得注意的是,杨官寨遗址中的两类器物:一是出土数量较多的陶环,H17出土的一件泥质红陶环,表面饰黑陶衣,浮雕猪面、口、鼻,局部涂有朱砂;二是出土1件陶塑猪首(图5),圆雕捏塑出猪首,再戳刺刻划出猪嘴、鼻及双眼,栩栩如生。

综上分析,仰韶文化半坡类型及史家类型遗址中发现的明器较多,较前一时期也更加地普遍化和专门化。具体表现为:一是墓葬随葬品与居址所出者器型相一致,但墓葬所出比居址当中的同类器物明显小且粗糙,乃明显的明器;二是有些器型或者某种器物的部分式别仅在墓葬中发现,在居址中不见或者很少发现,明器更加专门化。仰韶文化早期的明器主要有尖底瓶、盆、罐、钵、细颈壶、葫芦瓶、碗等陶容器,这些器物一般器型甚小,制作粗糙,质地坚硬或松软,明器特征显著;而在仰韶文化中晚期,即庙底沟类型和半坡晚期类型遗址中,几乎没有发现明器。另外,在仰韶文化时期,有意损坏尖底瓶、壶、盆、罐等实用器物,使其丧失原有实用功能当作明器再进行随葬的现象比较多。

三、客省庄文化时期

新石器时代晚期发现墓葬较少,明器罕见。如横阵遗址仅发现一座龙山文化晚期的墓葬M9,内随葬有6件陶器,均为手制,形制和器型和居址中基本相同[11]。在客省庄遗址的一些灰坑葬中,发现了一些捏制的形制很小、制作粗糙、非实用品的小陶器,形状有罐、盘、杯等,器高均不超过5厘米,可能为玩具或明器。类似的发现还有米家崖遗址的灰坑葬H13,出土了2件小陶盅,器型较小,均为捏塑制成,残高分别为1.5厘米和1.6厘米。

明器主要出于随葬品当中,而关中地区的龙山文化墓地发现甚少,居址中出土的陶器也并不能绝对地将其归于明器一類。新石器时代晚期,生产力提升,玉制品逐渐盛行,这一时期的随葬品是否由较为珍贵的玉器慢慢取代陶明器,或这一时期的明器制作是否已经和居址中的实用器物一样,尚不清楚。总之,根据目前的墓葬发现,还不能够准确判断这一时期关中地区明器的存在和发展情况。

通过对上述遗址出土遗物的简单分析,我们对关中地区老官台文化时期、仰韶文化时期以及龙山文化时期三个阶段的明器情况有了一个简单的了解。老官台文化时期,随葬品主要以生活实用器为主,但也出现了明器的萌芽,如白家村遗址发现的小陶罐和小陶杯,还有其他一些小型器物,普遍比居址中出土的同类器物小而粗糙,手捏制成,为明显的明器。到了仰韶文化早期,明器更加地普遍化和专门化,种类和数量较前一时期都更加丰富,明器种类主要有尖底瓶、罐、钵、壶、鼎、杯、葫芦瓶、盆等;而在仰韶文化中晚期墓葬中,明器明显减少,碎物葬的形式则比较普遍。再到龙山文化时期,陶明器发现较少。原因有二:一是关中地区发现的龙山文化墓地较少,墓葬资料比较匮乏;二是这一时期玉器的使用,墓葬中的陶明器可能被更珍贵的玉器随葬品取代。

总的来看,关中地区新石器时代的明器主要为陶容器,均发现于仰身直肢墓葬中,在墓葬中与其他随葬品放置在一起。结合各遗址的墓葬看,随葬品的放置位置并不是固定的,其在不同的遗址当中摆放位置也不同。如白家村遗址M10男性墓,随葬品放在死者的膝部,M5为女性墓,随葬品则在左肩部位;北首岭墓葬中的随葬品主要放置于墓主人的膝部周围或以下和足部周围,有的墓葬放置在熟土二层台上;半坡遗址随葬品大多规整地压在下肢和脚骨的上面,装饰品则都在佩戴的部位;姜寨遗址中一次葬中随葬品多放置在人骨架的腿的下部及脚部,二次合葬墓中则多位于人骨架的东部或北部;史家遗址的随葬品则多在墓坑的四角处。需要说明的是,鉴于墓葬中人骨的保存状况和鉴定结果,尚不能够为明器在男女墓葬中的具体情况提供讨论的依据,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巫鸿.“明器”的理论和实践——战国时期礼仪美术中的观念化倾向[J].文物,2006(06):72-81.

[2]黄卫东.史前碎物葬[J].中原文物,2003(02):24-29.

[3]张朋川,周广济.试谈大地湾一期和其它类型文化的关系[J].文物,1981(04):9-15+86.

[4]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临潼白家村[M].成都:巴蜀书社,1994.

[5]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宝鸡北首岭[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3.

[6]河南省广物考古研究所.舞阳贾湖[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9.

[7]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西安半坡博物馆.西安半坡[M].北京:文物出版社,1963.

[8]崔俊俊,马金磊.小口尖底瓶功用刍议[J].黑龙江史志,2013(21):57-58+60.

[9]巩启明.陕西渭南史家新石器时代遗址[J].考古, 1978(01):41-53+84.

[10]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陕西工作队.陕西华阴横阵遗址发掘报告[C].//考古学集刊第四集,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4.

作者简介:

刘琳琳,硕士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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