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污染物治理 有了新要求

2022-07-12 13:00林琪
环境 2022年5期
关键词:化学物质污染物管控

林琪

什么是新污染物?

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风险管理的角度看,新污染物是指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这些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纳入环境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目前国际上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有四大类:一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二是内分泌干扰物,三是抗生素,四是微塑料。这四类界定为新污染物,前提是排放到环境中。

新污染物新在哪里?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是相对于相较于大家熟知的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PM2.5等常规污染物而言,公众对新污染物了解还不够多。另一方面,新污染物种类繁多,更重要的特点“新”是因为其种类还可能会持续增加。随着对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危害认识的不断深入以及环境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可能被识别出的新污染物还会持续增加。

新污染物治理难,是因为其具有五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危害比较严重。新污染物的生产和使用往往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二是风险比较隐蔽。多数新污染物的短期危害不明显,可是一旦发现其危害性时,它们可能已经通过各种途径进入环境中。三是环境持久性。新污染物大多具有环境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在环境中难以降解并在生态系统中易于富集,可长期蓄积在环境中和生物体内。四是来源广泛性。我国是化学物质生产使用大国,在产在用的有数万种,每年还新增上千种新化学物质,其生产消费都可能存在环境排放。五是治理复杂性。对于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的新污染物,即使以低剂量排放到环境中,也可能危害环境、生物和人体健康,对治理程度要求高。此外,新污染物涉及行业众多,产业链长,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研发较难,需多部门跨领域协同治理,实施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控。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体制的任务要求。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但新污染物治理难度大、技术复杂程度高,我国的治理工作起步晚,在管理体制、科技支撑等多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和短板,需要着力解决。为此,生态环境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14个部门,共同编制了《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目标与要求

《行动方案》提出,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制度和科技支撑保障,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促进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提升美丽中国、健康中国建设水平。

《行动方案》要求,坚持科学评估,精准施策,科学评估在产在用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精准识别环境风险较大的新污染物,针对其产生环境风险的主要环节,采取源头禁限、过程减排、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推进,“十四五”期间,系统构建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形成贯穿全过程、涵盖各类别、采取多举措的治理体系,统筹推动大气、水、土壤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同时,对一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开展专项治理;坚持健全体系,提升能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体系,强化法治保障,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落实属地责任,强化科技支撑与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宣传引导,促进社会共治。

《行動方案》明确,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完成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新污染物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其来源比较广泛,危害比较严重,环境风险比较隐蔽,治理难度比较大。针对这些特征,需要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采取“筛、评、控”和“禁、减、治”的总体工作思路。对此,《行动方案》提出四个方面的治理任务。

开展调查监测,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建立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制度、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和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制度。动态制定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开展管控措施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从源头防范具有不合理环境风险的新化学物质在我国生产或使用。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

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严格农药使用管理。

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

强基础建体系

新污染物治理起步较晚,工作基础相对比较薄弱,面临法律法规、管理体制、科技支撑、资源配置等诸多不足和短板。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需要打基础、建体系、强能力。针对这些问题,《行动方案》做出了一系列工作安排。

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通过建立健全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环境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管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等制度,逐步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制度体系,着力研究制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

完善相关技术标准体系。通过制修订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经济社会影响分析、危害特性测试方法等技术标准,逐步建立健全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标准体系。

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多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

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研究,加强抗生素、微塑料等生态环境危害机理研究,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

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国家和地方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国家和区域(流域、海域)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建设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构建化学物质计算毒理与暴露预测平台。培育一批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实验室。加强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

保障措施落实

新污染物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关各方在管理、执法、资金、宣传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为确保新污染物治理各项行动举措落地见效,《行动方案》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对保障措施的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分工协作。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行动方案》的主体责任,制定本地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2025年对《行动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强化监管执法。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

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树立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认真履行化学品国际环境公约,积极参与国际化学品环境管理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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