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腐败犯罪情境预防机制构建探析

2022-07-13 20:52许梓蓼
领导科学论坛 2022年6期
关键词:扶贫农村基层

摘要:预防农村基层腐败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情境预防理论强调从犯罪行为面临的“情境”入手来预防犯罪,其预判力足、针对性强、性价比高。在农村基层腐败犯罪防控实践中引入这一理论具有现实意义。通过分析诱使农村扶贫腐败犯罪发生的情境因素不难发现,引入情境预防理论具有可行性。从犯罪人理性犯罪决策的初始、习惯和中止犯罪三个阶段出发,运用情境預防理论提供的技术路径,结合农村基层腐败的情境因素,构建农村基层腐败犯罪情境预防防控体系,可以有效减少腐败犯罪刺激、提升犯罪风险、排除犯罪借口、实现主动的事前预防,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基层腐败犯罪预防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农村基层;腐败犯罪;情境预防;扶贫

作者简介:许梓蓼,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中图分类号:D917.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5103(2022)06-0080-06

一、问题的提出

腐败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是社会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2020年1月到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案件共48起,其中18起为农村基层腐败(扶贫腐败12起),占比37.5%(扶贫腐败占比25%)①。可见,当前我国基层腐败治理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农村基层“微腐败”问题比较严重。这些腐败行为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然而,从近几年各地腐败治理实践来看,仅凭事后惩治并不能很好地防控农村基层腐败犯罪。如何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实现积极的事前预防,成为农村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

犯罪学视角内的情境预防是指通过改变情境,影响行为人的理性选择,减少犯罪的机会情境因素和促成情境因素,进而实现犯罪预防的效果[1]252-253。情境预防理论丰富和发展了犯罪学理论,拓宽了犯罪预防的研究思路,对预防和减少犯罪活动作出了突出贡献。目前,在我国农村基层腐败犯罪防控实践中,情境预防技术虽然有所涉及,但并不具有系统性、全面性、针对性,其所起到的效果经常被忽略。

笔者以我国农村扶贫腐败为例,通过归纳总结此类腐败犯罪的典型行为特征、可能的情境因素,分析情境预防理论与农村基层腐败犯罪结合的必要性、可行性,为实现农村基层腐败犯罪预防、将腐败真正消灭在萌芽状态提供一种新思路。

二、情境预防理论引入农村基层腐败犯罪防控的必要性

我国农村扶贫领域的腐败犯罪大多根源于基层公职人员在扶贫工作中对自身掌握的“小微权力”的滥用。概括来看,这些“小微权力”主要是乡镇、村组的基层公职人员依法依规享有的针对扶贫决策、项目、资金等政务的管理权[2]。这种权力看似微不足道,却是人民群众最能直接感触到的权力行使的“最后一公里”,关系千家万户农村贫困人口的切身利益,若治理失范,极易由“小权力”演变为“大腐败”。

在我国农村基层腐败犯罪防控实践中,不同于刑罚特殊预防、微观社会预防对犯罪人的个体预防,情境预防强调从犯罪行为面临的“情境”入手,以犯罪行为的发生模式作为研究的核心和出发点,通过恰当地改变或控制相关情境因素,使情境与个体倾向有机结合,从而预防个体走向腐败犯罪的深渊。

(一)情境预防理论预判力足,能够对基层腐败进行源头控制

情境预防理论着眼于犯罪行为发生的一般规律,通过增加潜在犯罪人被发现和被检举的风险、减少犯罪刺激、排除犯罪借口等措施,实现犯罪的事前预判,最终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将情境预防理论应用于农村基层腐败犯罪预防,可以对基层腐败可能的发生点进行事前预判,针对有可能滋生腐败的重点环节提前开展“全景式”防控对策设计,从根源上彻底清除腐败滋生的土壤,有利于基层腐败的源头控制。

(二)情境预防理论针对性强,能够实现基层腐败的精准打击

情境预防理论侧重情境因素与潜在犯罪人的双向互动,在防控犯罪方面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一方面,情境影响行为人的心理,并在行为动力外化成行为的过程中发挥相应作用。同时,行为人在受到情境影响的基础之上,又会自觉地改变、创造情境或理性地对情境进行选择[1]254。现实生活中,腐败的发生大多都是在特定的情境环境刺激下,行为人将潜在的犯罪动机外化为犯罪行为,进而演变为犯罪结果的过程,是行为人在特定情境下权衡犯罪利弊之后的理性选择。因此,若能有针对性地控制基层腐败中的相关情境因素,就可以通过改变情境影响行为人的理性选择,进而遏制腐败犯罪。

(三)情境预防理论经济高效,能够提升基层腐败的治理效率

现阶段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治理重点已经由对腐败犯罪人的定罪量刑,逐步转变为对腐败犯罪机会的控制。在此背景下,刑罚一般预防需要调动大量立法资源,宏观社会预防又需要在全社会开展整体性变革,作为一种简捷、经济的犯罪预防手段,情境预防只需对现有相关情境因素进行小范围改变,既操作便捷,又尽可能地降低了资金投入。同时,相较于刑罚一般预防和宏观社会预防的漫长实施周期而言,情境预防技术能够收获最为及时的成效反馈,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在短期内最大程度地遏制腐败犯罪,提升基层腐败的治理效率。

三、农村基层腐败犯罪中的情境因素

犯罪统计学派代表人物、法国统计学家格雷在《论法国的道德统计》中提出,存在犯罪的机会是引起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3]67。情境预防理论涉及的“情境”泛指与犯罪行为发生有关联的各类综合情况,即一切可能引起犯罪的机会。对我国农村扶贫领域腐败犯罪进行研究不难发现,犯罪机会和犯罪环境是绝大多数案件发生的重要诱因,此类案件具备一定的规律性,存在相应的情境因素,而这些情境因素在扶贫腐败犯罪产生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因此,归纳案件中可能诱使犯罪发生的情境因素,思考情境应对之策,就可以有针对性地调控、改变相关情境因素,控制农村基层腐败犯罪产生的条件,降低发案率,实现主动的事前预防。

(一)不良的社会环境强化了扶贫腐败的犯罪刺激

1.市场经济对扶贫腐败犯罪的消极影响。市场经济是把“双刃剑”,在激发主体潜能的同时,也容易使人产生“利益唯上”的错误心理。虽然近年来党和政府对基层扶贫干部的关注度有所提高,然而一线扶贫工作任务繁杂、责任重大、条件艰苦、薪资较低。在此背景下,一些公职人员心理落差较大,逐渐产生倦怠心理和投机思想,妄图借助职务之便满足自身利益,因此滋生腐败犯罪动机。

2.传统文化对扶贫腐败犯罪的负面影响。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逐渐形成了严苛的等级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浓厚的“特权文化”,历史上出现了很多以权代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现象[1]147。封建残余思想给新时代政治文明建设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一些基层扶贫干部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权力欲望过强,滥用手中掌管的扶贫权力,最终陷入“微腐败”的泥沼。

3.亚文化对扶贫腐败犯罪的不良影响。我国的腐败犯罪亚文化(圈)主要是指以部分既得利益者为核心成员,以权力失范为基本手段,与国家执法系统和广大民众相对抗,侵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谋取不法私利,并由诸多个体或小团体交织纠结形成的腐败网络[4]。相较于城市而言,农村社会更加看重人情和世俗关系,在腐败亚文化(圈)的侵蚀下,这种强黏合性的文化环境极易导致权力失范,削弱了廉政文化对社会的正向引导作用。

(二)缺位的监管机制降低了扶贫腐败犯罪的难度

1.农村财务制度执行不力。情境预防理论表明,犯罪的发生是因为在日常活动中存在可能实施犯罪的情境因素,该理论强调结合犯罪人的日常行为解构犯罪。当前,虽然各地陆续出台了村务收支公开、财务会计审计、建设工程招投标等一系列财务管理制度,然而这些财务制度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有些地区为了应付检查,只公开个别无关痛痒的账目,对农业生产物资的发放情况、农村建设资金流向、惠农补助的数额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关键事项却刻意隐瞒[5]。同时,一些主管单位仅注重各类票据的形式审查,忽视扶贫项目管理过程参与和实质工作检查,导致财务制度执行不力,这也成为扶贫腐败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2.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目前,我国针对基层党员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特别是监督主体、方式、程序存在一些“真空地带”。乡镇的一个机关通常与上级若干部门对应,人手少、事务多是其工作常态。乡镇纪委除了负责纪律检查工作,往往还要负责其他行政事务,无法集中精力治理腐败。此外,乡镇机关并无独立处置权,出现问题需要层层上报,交由区(县)级机构处置,因而乡镇纪委的权威性较低,对基层公职人员很难形成心理震慑作用。

在行政村内部,村主任、村支部书记之间监督制度缺失,容易形成所谓的“利益共同体”。大多数行政村又由多个自然村组成,家族文化盘根错节,大家往往碍于情分,对一些违法乱纪行为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同时,农村中的年轻群体倾向选择外出务工,留守村落的多为老弱妇孺群体,他们主动获取外界信息的能力较弱,对政治兴趣不高,对村干部很难起到监督作用。这些情境因素降低了腐败犯罪的难度,为腐败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温床”。

(三)个体素质较低诱发了扶贫腐败犯罪行为

1.缺乏法治信仰,法律意识淡薄。犯罪是自然和社会因素与个人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个体素质是引发犯罪的重要原因。对农村基层扶贫腐败犯罪进行解读必然涉及个体素质这一微观情境因素。在我国54.3万名村党组织书记中,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仅占20.7%[6]。与中高层落马官员不同,多数涉嫌腐败的基层领导干部文化水平较低、规则意识较差、法律意识淡薄。2017年11月,福建省宁化县曹坊镇财政所所长罗某名义上向4个贫困户提供贷款担保,实则违规获取扶贫贴息贷款,甚至被查处后全然不知,还标榜为“创新扶贫”。究其原因,除利益诱惑外,根源上还是缺乏法治信仰。

2.风险认知不足,存有侥幸心理。部分农村基层腐败犯罪人员对腐败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刑事法律风险认识不足,他们或不知道相关法律存在,或漠视党纪国法,心存侥幸。例如,福建省宁德市民政局原副局长、市老区办原主任郎某落马后,谈及自己的腐败行为,他表示的确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觉得仅吃吃喝喝,贪污金额较小,跟其他“老虎”“苍蝇”相比只是“小打小闹”,组织查也查不到自己头上[7]5-7。

四、构建农村基层腐败犯罪情境预防机制

情境预防理论认为,犯罪人的理性犯罪决策可分为初始、习惯和中止犯罪三个阶段[8]163。如能有效介入犯罪人理性犯罪决策过程,科学调整各阶段的情境因素,就可以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实现情境预防的目的。笔者从理性犯罪决策三阶段入手,尝试构建农村基层腐败犯罪情境预防防控体系。

(一)初始阶段:减少腐败犯罪刺激

在犯罪人理性犯罪决策的初始阶段,各类社会宏观环境因素影响并改变着个体的价值判断,这些因素甚至对犯罪的实施与否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在犯罪动机形成之前,直接干预、控制环境条件,可以有效地预防犯罪发生。具体到农村基层腐败犯罪预防,可通过宏观情境因素的调整,建设一种不利于腐败犯罪发生的社会环境,干预个体的心理活动,减少腐败犯罪刺激,抑制潜在的犯罪动机。

1.净化市场环境,发挥市场经济的正向作用。市场经济背景下,利己主义、實用主义思潮影响着基层领导干部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只有充分净化市场环境,有效发挥市场经济的正向作用,才能在农村基层工作中尽可能地减少犯罪刺激,填补腐败漏洞。因此,要切实转变基层工作思路,优化农村基层公职人员队伍,从“大政府、小社会”逐步向“小政府、大社会”过渡[9]。以扶贫领域为例,在保障总体方向不变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市场经济高效配置资源这一优势,通过部分扶贫工作的社会化转移,降低管理成本,以精取胜、以质取胜,扭转“三个和尚没水喝”的尴尬情况。

2.治理腐败亚文化乱象,重塑基层社会的廉政文化认同。从某种程度上说,腐败犯罪是文化冲突的结果。腐败犯罪现象的出现,对以廉政文化为基础的主流文化形成很大挑战。从情境预防减少犯罪刺激的角度入手,治理腐败犯罪的同时,也必须重点打击导致腐败犯罪生成、蔓延的犯罪亚文化,弘扬以法治精神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廉政文化。只有重建制度运转的秩序基础,重构基层公职人员依法行政理念的情感依赖,重塑基层社会的廉政文化认同,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将制度反腐与腐败犯罪亚文化治理有机统一,才能有效减少犯罪刺激,阻却不良模仿[4]。

3.加强德法教育,提升基层公职人员的素质。道德具有极强的渗透作用,通过“润物细无声”的道德教育,基层公职人员不仅可以自觉抵制腐败,更能在思想层面充盈正能量。加强道德教育,可以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如儒家文化的慎独精神,以及“两袖清风”“清廉为民”的廉政思想等。通过接受中华优秀传统廉政文化的熏陶,基层公职人员能够提升自身的道德修养,强化道德良心。

针对农村基层公职人员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法治教育。首先,积极运用媒体资源开展反腐败宣传工作,例如组织公职人员观看《永远在路上》《正风反腐就在身边》《零容忍》等反腐纪录片,通过腐败官员现身说法、自我忏悔的形式,对基层公职人员起到积极的警示教育作用。其次,基层纪委监委等部门还可以定期组织“普法进基层”“法律微讲堂”等活动,广邀辖区内法院、检察院办案人员或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师,为农村基层公职人员讲授腐败犯罪典型案例和刑法常识,在理性犯罪决策的初始阶段阻遏腐败犯罪动机。

4.组织动态心理评估,重视个体心理疏导。腐败行为是外显的,然而其形成机制却是内隐的。因此,借助心理学专业量表,组织动态心理评估,有利于抑制潜在腐败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减少可能的犯罪刺激。一方面,可将人格量表全面引入农村基层公职人员的准入选拔过程中。例如,可以通过测量个体心理健康水平、心理障碍程度及心理素质,分析其面对压力和诱惑时的心理承受能力,预估腐败犯罪动机产生的概率,避免选任“本我”(完全潜意识)过于强大的个体[10]。另一方面,也要定期组织开展基层公职人员动态心理测评工作。科学、准确的心理评估有助于及时把脉他们的心理“异动”,消灭腐败犯罪的心理萌芽,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犯罪动机。

此外,农村基层公职人员工作任务繁重,面对的诱惑和考验多,定期的心理疏导能够引导他们舒缓并释放内心的压力,抵制不良诱惑,从而扭转腐败倾向。在心理疏导过程中,可以结合农村基层公职人员的心理特点,运用心理学专业知识,帮助他们理性客观地认知自我,保持心理健康。

(二)习惯阶段:提升腐败犯罪风险

进入犯罪人理性犯罪决策的习惯阶段,宏观因素对犯罪人的刺激逐渐减弱,这一阶段犯罪人周边环境因素的作用日趋突出。换言之,即使犯罪目标适合,如果同时还有完备的监控措施,也可以对潜在的犯罪人起到威慑作用。在农村基层腐败犯罪防控中,通过相关监视手段的运用,可以提高基层公职人员不法行为被观察到的机率,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1.形成完备的基层工作机制,从严执纪执法。建立健全完备的基层工作机制,可以从制度层面提升腐败犯罪的实施风险。清除可能的犯罪机会,是有效规避腐败犯罪、实现情境预防的明智选择。在农村“微腐败”犯罪防控实践中,首先要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特别是完善惠民资金的全流程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避免资金被经手的基层公职人员截留或私吞;同时,要增强各类票据的实质审查力度,堵住监管漏洞。其次要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反”的原则,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始终保持惩治基层腐败的高压态势,使农村基层公职人员“不敢腐”。再次要从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区(县)党委、纪委等上级部门要高度认识基层腐败的危害,转变过去“民不告,官不理”的被动思维,通过专项检查、日常巡查等多种形式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由此,建立健全严密的基层工作机制,提升犯罪风险,对农村基层公职人员真正形成“不敢腐”的威慑效应。

2.打造农村基层“朝阳模式”,保障农民监督权。如今,“朝阳群众”日渐成为群防群治的代名词,农村基层腐败犯罪防控工作亦是如此,只有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形成人人监督、人人负责的氛围,将“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有機统一,才能使基层“微腐败”行为无处可藏。一方面,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尽快组织建设基层信息公开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平台,定期公开本地财政收支和资金管理的相关情况,同时引导广大群众及时上网获取相关信息,充分了解国家的惠民政策,积极行使自己的知情权、监督权。另一方面,考虑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群众的实际情况,借助网络平台发挥监督作用可能存在一定困难,可以通过发放纸质问卷、走访调查等形式,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培养其法治意识,构筑有效的监督网格,打造新时代农村基层“朝阳群众”机制,切实提升基层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实施风险。

(三)中止阶段:排除腐败犯罪借口

中止犯罪阶段是犯罪人理性犯罪决策过程的最后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犯罪人对犯罪收益的分析和犯罪风险的预判,影响其最终的犯罪决策。根据合理选择理论,犯罪人往往会对自己的行为要付出的成本与可能带来的收益进行比较,倾向于用最小的行为成本换取最大利益。基于此,对农村基层公职人员的腐败犯罪行为进行干扰,还可以通过优化职业环境、完善激励机制等正向刺激方式,从侧面降低贪腐利益诱惑,彻底排除腐败犯罪的借口。

1.优化职业环境,做好基层公职人员的物质保障工作。农村一线工作任务繁重,但基层公职人员的收入偏低,甚至有相当一部分村干部的年均收入不及同村外出务工人员的一半。据统计,有超过半数的基层干部对自身工作现状不满意,接近41%的人认为基层待遇差是影响工作情绪的一项重要因素[5]。面对任务重、待遇低的现状,一些心理防线较弱的基层公职人员就可能出现假公济私、贪污腐败等越轨行为。在现行财政结算体制下,可以适当增加对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真正实现经济发展成果共享,增强他们的获得感与满足感。此外,还应改革农村基层公职人员的薪资制度,破除传统的平均主义,使工资不仅与职级挂钩,更要与对应的工作任务匹配。合理提高职业待遇,改善职业环境,既能调动基层公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能实现腐败犯罪的事前预防。

2.完善激励机制,增强基层公职人员的工作信心。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向纵深推进,大批坚守一线的基层干部为之付出了大量心血。精神嘉奖和适当的物质激励(例如奖励性绩效)不仅能使基层公职人员获得外界肯定,产生成就感和满足感,还有利于提升他们的职业认同感。更重要的是,系统、完备的激励体系,可以让农村基层公职人员获得社会尊重,提升自我认同,进而抑制物质欲望,消解潜在的犯罪动机。

当前,随着我国脱贫攻坚战的全面胜利,乡村振兴成为“三农”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国家财政势必向农村倾斜,大批专款将汇聚于农村。农村基层公职人员作为“微权力”主体,在管理资金的过程中,面对诱惑若不能保持清醒、坚守党性,极易诱发腐败犯罪行为。情境预防以犯罪行为面临的情境因素为研究重点,直接调整、重构可能诱发犯罪的各项环境因素,从预防维度,为深入解决农村基层腐败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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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朱隽.让乡村振兴的“车头”更有力[N].人民日报,2019-09-19(5).

[7]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纪检监察报社.强化监督执纪保障精准扶贫——全国扶贫领域腐败案件警示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8]王瑞山.犯罪预防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

[9]张淑瑛.基于情境预防理论的农村基层腐败犯罪预防机理与路径选择[J].理论导刊,2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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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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