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中机动车所有者权利义务设计探讨

2022-07-16 11:51刘鑫
现代商贸工业 2022年18期
关键词:制度设计

刘鑫

摘 要:大气污染是我国目前第一大环境问题,而机动车的尾气排放又是其大气污染物的主要物质。机动车所有者又在大气污染防治与机动车污染治理的过程中占据了主要地位。故应当赋予机动车所有者限行补偿请求权、优质燃油选择权、知情权、污染处理与预警系统安装权、监督权等权利以及提高环保意识,主动配合相关政策,以及即使报废不合格机动车等义务,从制度上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展开。

关键词:机动车尾气;大气污染防治;制度设计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2.18.038

纵观世界,任何国家在发展过程中总是会面临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性问题。近年来,我国一方面经济水平稳步上涨,另一方面却不得不面临严峻的环境保护问题。目前,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主要有三:大气污染问题,水污染问题以及土壤污染问题。其中大气污染是中国目前第一大环境问题:据统计,2000年我国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995万吨,居世界第一位。据专家测算,要满足全国天气的环境容量要求,二氧化硫排放量要在现有基础上至少削减40%。此外,2000年中国烟尘排放量为1165万吨,工业粉尘的排放量为1092万吨。又根据调查显示,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煤烟与机动车尾气污染,而机动车的尾气排放所造成的污染已占据空气污染比例的27.5%,是大气污染的最主要来源。由此观之,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是有必要从机动车特别是机动车尾气防治上进行突破。

1 赋予机动车所有者在机动车污染防治中权利义务之依据

之所以要对机动车所有者进行权利义务进行设计,是因为机动车所有者处于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控的中心位置:一方面机动车所有者是机动车使用的主体,正是因为机动车的所有者对机动车的过度使用,才导致机动车尾气对大气造成严重的破坏;另一方面,机动车所有者的行为也会对机动车制造者、机动车燃油提供者产生连锁性影响。

第一,对机动车的使用权是基于机动车所有者的所有权而衍生出的一项应然权利,这一权利从私法的意义上讲本不应该受到任何限制。但是环境治理问题并非纯粹的私法问题,其法益更需要从社会层面乃至于国家层面对其加以涵盖。由此,在面临个人层面对机动车合法的使用权能与社会层面为了环境治理而需要对机动车使用权能加以限制而产生的冲突时,便需要从制度层面对机动车所有者的权利义务加以规定,以便于更好地缓解其矛盾。同时,机动车所有者作为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直接参与者,还需要考虑其在参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与必须履行的义务,以便于形成对机动车污染防治的全民参与的局面。

第二,根据供给予需求的理论,潜在的机动车所有者的需求会直接影响到机动车制造者的供给。若这些潜在的所有者对于依靠内燃机驱动的传统机动车需求增大,势必会反作用于机动车制造商为了利益而大量制造上述车型的机动车,进一步便也会对机动车燃油者燃油提供的种类造成影响。由此,公路上所行使的都是造成大量污染的依靠内燃机驱动的机动车,从而让机动车尾气对大气环境形成更为严重的污染。而这一切的根源,便是机动车所有者的需求问题。这也侧面证明了对机动车所有者的权利义务设计实有必要。

2 机动车所有者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权利设计

2.1 机动车所有者使用权的合理优化

机动车所有者在机动车使用权受到限制之时应当享有补偿请求权,并在选择燃油时应当享有优质燃油选择权。

面对如今大气污染的严峻形势的情况下,全国大多数地区采用尾号限行的方式来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从而实现大气污染的防治。但是如上文所述,机动车的使用权对于机动车所有者来说是基于其所有权而衍生出来的应然权利。尽管为了大气污染防治而实施的限行措施是从社会层面上要求个人权利让位,但这种让位是否具有合理性与无偿性?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机动车已有成为生活必需品的趋势,而国家和政府对其使用的限制又是否属于国家层面对于个人层面的暴政?这一系列问题的提出无疑都是对限行措施合理性问题的挑战。故本文在此提出:机动车所有者在机动车使用权受到限制之时应当享有补偿请求权。

所谓机动车所有者的补偿请求权,是指机动车所有者在面对尾号限行等措施时,可以持相关证明向政府提出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

从理论上讲,判断一事件是否需要行政补偿一般会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1)行政行为是否限制了被限制财产的基本经济价值,即价值或使用价值;(2)行政行为是否对被限制物构成了一定程度的占有;(3)行政行为是否影响了行为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尽管尾号限行并未实际上对机动车形成占有,但是却是妨碍了机动车作为交通工具的使用价值,也对机动车所有者造成了不便。尽管有人可能提出:机動车并非基本生活用品,也可以找到可替代的选项。但是一方面,选择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很难保证完全对其生活不造成影响。故机动车所有者的补偿请求权从理论上讲具有合理性。

从实践来看,由于我国几千年来形成的集体大于个人的价值理念,机动车尾气防治上的限行措施也得到了大多数的遵守,但这也在另一方面造成了维权意识差,对个人权利忽略的情况出现。而政府对机动车限行情况进行补偿,既能够缓解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对立的情况,又能够提高机动车所有者参与机动车防治的积极性,还能够实现政府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想状态,同时人均经济补偿也不宜过多,以保证其具有实际操作可行性。

至于优质燃油选择权,是因为目前机动车尾气问题的元凶便是由于燃油质量存在一定的问题而是机动车尾气排放出超标的污染物。首先,新能源汽车的技术尚不成熟,其刹车失控使行人受伤的事件还时有发生,这一时期我国仍然需要传统内燃机驱动的机动车作为主要机动车类型。其次,如果市场上没有优质的燃油可供机动车所有者选择,那么机动车所有者便不得不选择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燃油作为机动车的动力来源,那么机动车造成大气污染变成为一个必然事件,但是政府又不能对机动车的使用进行完全的限制,于是大气污染问题与机动车使用之间只能形成恶性循环。为了实现这一权利,一方面需要机动车制造者制造出可以适用多种燃油类型的机动车,让机动车所有者选择时有物质基础;另一方面机动车燃油提供者需要进行技术的转型升级,提炼出优质燃油,让机动车使用者能够有优质的燃油可以选择。

2.2 机动车所有者在机动车流通环节的权利设计

机动车所有者不仅在机动车使用时应当享有经济补偿权,在流通环节也应当享有知情权和污染处理与预警系统安装权。

所谓知情权,是指机动车所有者在购买机动车时,可以向销售者所要机动车的性能及其尾气排放的各项指数是否达标的权利。

之所以机动车所有者应当享有该权利,是因为一方面,这是机动车所有权产生的基础性条件之一。机动车所有者只有在充分了解了该机动车的各项性能,包括排污標准后,才能够做出是否要购买该机动车的选择。另一方面,机动车所有者在大气污染防治的层面也应当享有该权利,这是因为如果机动车销售商不对其提供相关的信息,那么机动车所有者对其机动车的排污指标根本无从了解,从而可能会出现大量机动车所有者驾驶着尾气排放不和标准从而造成大气污染甚至可能会因为机动车尾气排放不合格而遭受行政处罚但是却不能归责于机动车所有者的情况。既不利于生态环境特别是大气环境的保护,也不利于实现行政处罚的公平。故机动车所有者在购买机动车时应当享有知情权。

所谓污染处理与预警系统安置权,是指机动车所有者有权向机动车制造者或销售者提出在产品上安装符合标准的污染处理与预警装置并正确标注排放标识的权利。污染处理装置主要是将尾气中的有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催化转化为无害或危害较小的二氧化碳、水、氮气等,或通过物理吸附的方式阻断污染物排放至大气中。预警装置的作用在于当处理装置损坏或因为使用寿命原因无法正常起到处理尾气中有害物质时,其会向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发出提醒。这既是科技与上层建筑的结合,也是对与机动车所有者权利的创新,从权利层面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实现新的阶段性胜利。

2.3 机动车所有者在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时的监督权设计

机动车所有者同样也是大气污染防治和机动车防治的参与者,故在其参与机动车的大气污染防治时应当享有监督权。

所谓监督权,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一方面,该权利已然出现在全国部分地区的规范性文件中,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另一方面,监督权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大气污染防治中赋予机动车所有者监督权也是对宪法的有力回应;再一方面,机动车所有者不管是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参与者也好,还是作为大气环境的利害相关者也好,都有权对于超标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和检举。从而实现全民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成果由全民共享的良性局面。

3 机动车所有者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义务规定

从法理学上来讲,权利和义务相互对应,二者不可割裂。在机动车与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机动车所有者也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第一,从意识上来看,机动车所有者应当提高环保意识,自觉学习机动车防治过程的相关知识,从思想道德与觉悟上提高对环境保护的认知,从而主动参与到环境保护中去。

第二,在机动车使用过程中,机动车所有者要自觉配合有关机关对机动车进行定期环保检查,粘贴环保标志,若未达到环保标准,主动接受相关处理;还要自觉对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抵制未达到环保标准的机动车;同时,机动车所有者要响应国家政策,遵守限号出行与禁限行区域的规则,在进行机动车燃料补给时选用优质环保的燃料,并时刻关注国家的排放标准。

第三,在机动车寿命结束后,机动车所有者应当配合机动车生产者召回与及时淘汰、报废老旧机动车。同时,在保证检测技术和检测制度完备的前提下,机动车所有者在知悉了自己的机动车系高排放的、不合格且难以修复的机动车后,应当主动进行淘汰,从而在基础层面降低机动车排放污染。

4 结论

如今,虽然我们很欣喜地看到了各地空气质量相比于前几年有明显的提高,但是,机动车尾气对大气的污染依旧随时威胁着我们的身体健康,影响着我们的正常生活。机动车污染现状的成因复杂且各主体对其认识不同,与此同时上位法规规定亦不明确,这就导致对机动车污染治理的思路混乱。而机动车所有者位于机动车污染的主体位置,本文对其权利义务进行了理论上的设计,意在从根本上通过制度规范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当然,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绝不仅仅是制度问题,亦是技术问题。因此,只有一手抓制度构建,一手抓技术研发,才能真正解决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

参考文献

[1]胡建淼,张效羽.有关对物权行政限制的几个法律问题——以全国部分城市小车尾号限行为例[J].法学,2011,(11):116126.

[2]熊一霖.大气污染防治中机动车制造者的权利义务设计[J].区域治理,2020,(39):143147.

[3]王智勇.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思考和建议[J].资源节约与环保,2020,(08):3435.

[4]刘晓妍.在用车检测与维护制度法律研究[D].成都:西南政法大学,2019.

猜你喜欢
制度设计
网络环境下的法律规制
县域政府廉政风险防控的制度设计
民营中小企业内部控制优化研究
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跃升的校企合作症结及其破解
大类招生模式下大学生专业分流的影响因素分析
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宪法学思考
论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管理的影响
以务实精神合理创设容错机制
扩大新生代农民工有序政治参与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