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机构交叉性金融业务发展以及风险情况对监管的思考

2022-07-16 09:10祁俭
科学与财富 2022年4期
关键词:金融业务交叉金融机构

祁俭

随着社会融资需求及结构不断多样化,金融机构交叉性金融业务发展迅速。而商业银行作为资金融通的主要中间机构,在交叉性金融业务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交叉金融业务涉及多层嵌套,链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多个金融市场,也会给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带来加大挑战,同时也对监管机构的有效性监管造成一定困难。本文以商业银行为主要研究中心轴,通过分析各类交叉性金融业务中风险种类,并提出相关监管建议。

一、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相关定义

交叉性金融业务一般指金融机构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进行合作的金融业务或产品。在我国,交叉性金融业务主要以对银行导向型金融结构存在明显的路径依赖,交叉金融业务仍以间接融资为主,银行系主导、非银行机构为通道特色明显,银行脱媒不均衡。其典型模式一般为银行通过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合作机构,将银行表内同业投资投向类信贷资产、保险资管产品投向类信贷业务、表外理财投向非标资产、银信业务、银保业务将理财代销等方式筹集的资金或银行账户资金,通过特定目的载体或产品,投资于同业金融资产以外的业务品种。

二、交叉性业务主要风险特征

(一)业务结构的交叉性与风险的隐匿性。交叉性金融业务涉及多种金融工具、多方参与主体、多层法律关系甚至多个监管主体,在发起机构、合作机构、融资人、投资者之间形成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交叉违约的可能性较大,需要系统性防控。交叉性金融风险源自交叉嵌套的交易结构,金融机构若通过抽屉协议提供隐性担保、回购承诺,或通过多层委托代理、复杂交易进行风险兜底,仅从业务形式上难以评估其真实的风险暴露水平。

(二)资金流动的跨界性与风险爆发的黏聚性。从银行端看,交叉性金融业务的资金提供方在银行,但资金流向信托、证券、保险、基金、资产管理公司及类金融机构,即银行自有資金、同业资金、理财资金、代销资金通过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或委托第三方投资而发生跨行业的资金流动,通过特定金融产品进入商品、债券、股票等非信贷市场而发生跨市场的资金流动。融资链条中的任一环节一旦触发信用违约或操作风险事件,将形成跨行业跨市场的风险传导。即使交叉性风险源于机构外部因素,机构往往会因维护声誉和客户关系而承担资金垫付义务。

(三)业务活动的经济性与套利性。交叉性金融业务带来的交叉销售和综合服务丰富了单体金融机构的服务功能,拓宽了服务实体经济的非信贷渠道,有利于提升金融资源共享或技术扩散带来的范围经济,但一些产品或交易行为存在典型的监管套利动机,如利用跨行业或跨市场监管标准的差异进行套利,腾挪狭义信贷或广义信贷,规避资本约束或监管指标限制,调节业务规模或利润,借助形式上合法的通道机构突破经营限制、资金投向限制、隐匿风险等。

(四)风险形态的多样性与计量的复杂性。交叉性金融风险不是一种独立的风险类型,而是在传递方向上呈现出一种特殊的风险形态,风险实质仍为信用、市场、操作、流动性、声誉等风险,但交叉性风险的爆发常表现为上述各类风险的交织,进而演化出一些新的风险监控盲点,较难形成一套标准化的解决方案。

三、风险表现形式

(一)系统性风险

一是交叉金融业务把原本互不关联的市场和行业风险进行了衔接叠加,容易导致行业风险、违约风险、合规风险和市场操作风险等相互交叉感染、沉淀发酵成系统性结构风险。二是交叉金融业务通过改变产品交易结构和变换资金流转通道,表面上依循监管规则实现合规经营,实质上却将海量资金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传统能源等限制性、高风险行业或领域,一旦资金需求端出现违约或严重亏损等不可控情况,整个交叉金融交易链条上的所有机构都将遭受风险冲击和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由于交叉性业务存在期限错配进而加大了市场流动性风险。部分银行机构把主要用于头寸调剂的短期同业拆入资金用于中长期资金运用,以赚取更大的息差,导致资金运行稳定性弱,潜在流动性风险增大,极易将流动性风险顺着金融同业链条层层传导。另一方面,规避或调节流动性风险指标。通过同业业务倒存,将同业存款变为一般性存款;或通过假结构性存款调节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等 流动性指标;或违规开展资金池理财业务,由新成立理财产品资金对接到期理财产品,兑付到期理财产品本息,滚动发售理财产品,造成理财资金期限错配,规避流动性指标。

(三)信用风险。在去杠杆和融资收紧的环境下,区域性中小企业现金流面临压力,再融资断崖,导致信用违约事件频发,继而由微观个体传导至区域的产业机构,再暴露在银行的报表体系,对城商行资产质量产生压力。一方面,交叉金融业务融资方通常为银行本行授信客户,其基础资产一旦出现违约风险,同时会对资产质量形成潜在压力。另一方面,交叉金融业务通过外部合作机构间接进行 投资,也面临交易对手违约的信用风险。

四、政策建议

(一)继续加强对交叉性金融业务的风险监测和预警。一是强化各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协调与信息共享,完善交叉性金融业务监测、评估及预警体系建设,防范金融风险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传染。二是加强对底层资产风险监测工作,制定积极有效的应对处置措施,做到交叉性金融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

(二)压实金融机构防控交叉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一是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控制体系,重点对交叉性金融产品业务准入、产品营销、投资操作等环节进行风险防控,按照审慎、合规、明晰、可控的原则建立健全交叉性金融产品投资风险量化体系。二是开展交叉性金融业务过程中,金融机构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穿透化管理资产投向,防范单个机构交叉性金融风险扩散蔓延。三是加强人才管理。培养和吸纳专业性交叉金融业务人才,使业务发展更加合规和专业化。四是督促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压降前期不合规的存续产品,积极化解风险。

(三)督促金融机构及时披露交叉性金融产品信息。一是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完善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统计制度和指标口径,构建交叉性金融风险指标监测评估体系。二是建立交叉性金融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及程序,在财务报告中及时反映产品规模、资产投向、拨备计提等内容,提升产品透明度。

(四)制定出台交叉性金融业务监管规则。一是完善交叉性金融业务制度体系,明确各类交叉性金融产品的定义及业务边界,并从产品开发设计、杠杆比例、资本要求、资金来源和投向等方面建立监管规则。二是对跨行业、跨市场、跨机构经营的组织形式、操作规则、融资方式等作出具体的规定,规范市场参与主体的经营行为,进一步明确交叉性金融业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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