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背景下向全国公众端推广碳普惠制的建议

2022-07-16 09:10田旭
科学与财富 2022年4期
关键词:碳交易广东

田旭

摘  要:在中国,居民消费产生的碳排放量占中国碳排放总量的40%~50%,其对碳排放的贡献不容忽视。但目前,我国碳市场交易等都主要针对大型企业或排放集中的重点行业,对于小微企业和公众居民部门的激励力度还不够。公众端践行碳达峰、碳中和,需要探索形成一套在全国范围内可实践性强的碳普惠机制。本文对广东省碳交易试点实施的碳普惠机制进行了研究,并基于此提出向全国公众端推广碳普惠制的建议。

关键词:碳普惠政策; 广东 ;公众端; 碳交易

碳普惠制是指以识别小微企业和个人的绿色低碳行为作为基础,通过自愿参与、行为记录、核算量化、建立激励机制等,引导全社会参与绿色低碳发展[1]。聚焦推行“人人参与”的碳普惠制度,将成为有效沟通政府、企业与居民部门的桥梁,促进公众部门、小微企业节碳减排的重要实施举措。

碳普惠制在我国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广东是我国率先试点实施碳普惠制的省份。时至今日,广东省已摸索出了一套以政策鼓励、商业激励和减排量交易为导向的碳普惠引导机制,作为先行者,吸取广东省碳普惠制实施的经验与教训,对于在双碳背景下向全国公众居民推行碳普惠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广东省碳普惠政策实施情况

2015年7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碳普惠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改气候〔2015〕408号)》以及《广东省碳普惠制试点建设指南》,正式启动碳普惠制试点工作。2016年1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首批碳普惠制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粤发改气候函〔2016〕82号)》将广州、韶关、河源、惠州、东莞、中山等6市确认为广东省碳普惠制首批试点城市。2016年7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批复成立了“广东省碳普惠创新发展中心”,规划碳普惠制度试点的建设及运营工作。2017年4月,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管理的暂行办法(粤发改规〔2017〕1号)》,将PHCER(碳普惠核证自愿减排量)正式纳入碳交易市场补充机制[2]。

2022年1月28日,《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碳普惠方法学的开发、申请、登记,减排量申请、登记等要求及流程;指出碳普惠交易管理中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的角色与任务,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交易方式;明确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可以作为补充抵消机制进入广东省碳交易市场[3]。这是广东省进一步深化完善碳普惠自愿减排机制的一大举措。

二、广东省碳普惠政策效益成果

“谁低碳谁受益”,广东省碳普惠制首先惠及了公众群体、企业和生态环境,推动以低碳消费拉动低碳生产,从需求侧促进供给侧产品技术创新升级,实现低碳的价值传递,并进一步延伸了碳交易市场。

广东碳普惠机制的引入还促进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推进了基于区域生态补偿市场化的绿色经济发展。广州市花都区公益林碳普惠项目通过区域生态林的固碳效益增加碳汇,为当地绿色经济发展重振了信心,它也是广州市首个林业碳普惠项目,通过“碳普惠”制度的试水,为林场带来了超过20万元的收益,这些收益又被投入林业保护,实现了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的正向效益。

碳普惠制度与碳交易的有机结合还有助于推进国家精准扶贫政策的实施。通过引导履约企业和对口帮扶单位优先购买贫困村等地区的林业碳汇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建立面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长效生态保护补偿机制[4]。2021年,广碳所GDEA累计成交量2750.58万吨,成交金额10.49亿元;CCER累计成交量1717.36万吨,成交金额2.31亿元;PHCER累计成交量107.29万吨,成交金额4067.82万元,为广东省百余个贫困村创造了显著经济收益1。

三、向全国公众端推广碳普惠制的建议

(一)政府部门细化职权,完善报告核查制度

政府部门在碳交易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其主要职责包括:第一是将碳配额进行科学有效的分配。政府应继续加强碳普惠自愿核证减排量相关政策的完善。第二是制定精准测算居民日常行为减碳排放的方案。例如,借鉴广东省碳普惠平台经验,构建全国范围适用的居民日常行為“碳足迹”测算平台,开发多种碳减排记录场景,同时进一步搭建和完善与公交、地铁、共享单车等出行APP和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手段的合作平台,以全面准确地统计居民“碳足迹”。第三是对于碳市场发展进行合理干预,健全完善报告核查制度。由于居民对碳产品信息了解程度较低,加之碳产品信息处理识别的成本较高,因此对居民参与碳交易市场产生了制约阻碍作用。政府应在碳产品信息公开披露上给予相应的支持和保障,建立完善报告核查制度,保证公开碳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加深居民对抽象碳产品的理解,从而能对碳市场进行准确客观的评估与分析,抓准时机、选取合适的方式积极参与碳市场交易。

(二)建立国家层面相关政策法规,完善居民参与碳市场的立法内容

目前包括广东省在内,我国居民参与碳市场主要由地方出台的行政法规管控。建议加强相关的国家层面立法,形成协同有效的中央地方政策法规体系。同时完善居民参与碳交易市场的相关实施细则,根据各省市的不同状况,对碳信息收集披露和碳排放配额进行合理调整,保证各地区居民参与碳交易井然有序地开展。

(三)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构建共治共享的社会行动体系

鼓励社会各界聚焦低碳减排,共同构建共治共享的社会行动体系。应进一步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如推进银行等金融机构将个人征信系统与居民在碳市场的行为相联系,碳信用与实际信用资产挂钩,并对在绿色低碳方面做出卓越成效的个人提供绿色信贷支持等,调动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构建上下游协同的行动体系。

结语

广东省碳普惠制度的实施为其他省市地区提供了重要借鉴示范作用,双碳背景下,继续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碳普惠制等减排激励措施,将有助于进一步扩大我国碳减排场景覆盖,实现低碳价值传递,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建设低碳社会,发展低碳经济”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刘海燕, 郑爽. 广东省碳普惠机制实施进展研究[J]. 中国经贸导刊(理论版), 2018, (3):23-25.

[2]史丽颖. 广东省碳普惠制核证减排机制的应用及协同效应分析[J]. 低碳世界,2021,11(7):27-28. DOI:10.3969/j.issn.2095-2066.2021.07.014.

[3]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http://gdee.gd.gov.cn/ggtz3126/content/post_3801444.html

[4]靳乐山.中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政策框架的新扩展——《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的解读[J].环境保护,2019,47(02):28-30.DOI:10.14026/j.cnki.0253-9705.2019.02.007.

1  数据来源: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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