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历史阳”系个人隐私,应聘时没有告知义务

2022-07-16 08:28
中国经济周刊 2022年14期
关键词:携带者病原阳性

上海早已全面复工复产,但“历史有阳”的前缀却让诸多新冠阳性康复者在求职路上步履蹒跚。那么,这些求职者在应聘时是否有义务告知招聘方自己曾经感染新冠病毒?企业用“停职留薪”等手段让已康复员工延期返岗是否违法?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刘涛近期就相关热点问题接受了《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

应聘者有无义务向企业方告知“历史阳”的情况?

此处讨论的“历史阳”为“新冠阳性康复者”,即曾经感染过新冠肺炎但已经治愈的劳动者,劳动者在应聘时没有相应的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是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有限的,其有权了解的范围主要包含劳动者的年龄、职业技能、学历状况、工作履历等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而不能要求劳动者必须告知“历史阳”等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

有企业对“阳过”的员工采取“停职留薪”手段,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企业采取的“停职留薪”手段,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之规定。

员工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和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之规定,向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委、工会等部门寻求救济。

用人单位招聘启事中明确写“方舱待过的不要”是否违法?

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因为根据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和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之规定,感染过新冠肺炎的劳动者,如结束隔离或已治愈,就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如果企业录用了“历史阳”的求职者后,其他员工也感染了,企业法人会承担责任吗?

这得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明知历史阳的求职者“已经再次感染新冠肺炎”而仍然录用,并最终造成企业其他员工感染新冠肺炎的,那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涉嫌违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需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企业其他员工感染新冠肺炎系其他因素造成的,那么不可归咎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如何看待对新冠阳性康复者的就业歧视行为?有何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2月12日曾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在“人格权纠纷”案由项下增加了“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存在针对新冠阳性康复者的歧视行为,劳动者可以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然,新冠阳性康复者的权益保障问题也需要政府部门的鼓励和大力支持,如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尹欣在7月11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就明确表示,“各部门、各单位都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一视同仁地对待新冠阳性康复者,不得歧视”。

只有破除偏见,构建良好的就业环境,才能让新冠阳性康复者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

猜你喜欢
携带者病原阳性
食品核酸阳性情况为何突然变多
儿童细菌性腹泻的病原微生物检验结果分析
新型冠状病毒IgM抗体检测假阳性患者特征分析
乙肝病毒携带者可怕吗
检验呈阳性不一定是坏事
乙肝病毒携带者最好不要喝酒
与细菌携带者决战
延安市宝塔区苹果白粉病大发生原因及对策
乙肝病毒携带者最好不要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