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金融如何为乡村振兴增添活力

2022-07-18 00:08杜金向
中国经济评论 2022年7期
关键词:网点抵押金融服务

杜金向

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在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后,“三农”工作的重心已经转向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离不开大量的资金投入,金融支持是获取资金的主渠道,金融服务重点必须向乡村倾斜。然而,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还面临着一些困难。一是农村金融机构基层网点不足,农业经营主体办理贷款不方便。二是涉农信贷需求虽然高,但部分农业经营主体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抵质押物品,导致金融机构贷款投放较为谨慎。三是乡村金融产品仍以信贷、结算等基础服务为主,真正契合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创新产品不足,围绕拓宽农村抵质押物范围的探索实践还不成熟。因此,须要从多方面入手,解决乡村金融的供需矛盾,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乡村振兴有着多样化的金融需求,首先需要健全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乡村金融组织体系。农业银行要不断完善“三农”金融事业部运行机制,回归本源,加大对乡村振兴支持力度。将全部县域支行纳入事业部,实现专业化管理,集中精力、集中资源,专心致志服务乡村振兴。在网点设置上增加乡镇网点,下沉服务重心。邮储银行应积极搭建“三农”金融业务管理架构,利用乡镇网点多的优势,服务乡村振兴。其他大型商业银行也要立足普惠金融事业部、乡村振兴金融部等专营机制建设,增设县域支农网点,完善专业化的“三农”金融服务供给机制。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也应明确在乡村振兴中的职责定位,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大对乡村振兴信贷支持。

农村商业银行由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成,是支农主力军,最贴近农民,在大多数乡镇设有网点,2020年法人机构数1539个,营业性网点60256个,乡镇网点数量在各类金融机构中最多。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利用好农村商业银行的优势,支持其在村级设立农村金融服务站和便民点,打通乡村金融服务的“最后一公里”,使农民也能方便地享受金融服务。金融服务站就是一个微型的金融网点,有一定的安全要求,例如墙体要足够厚,具有监控等安全措施。金融服务站要不断提高服务功能,除了为农民办理存款、取款,代收电费、话费,代发种粮补贴等业务外,还应与农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合作,成为其基层网点的延伸。增加社保业务职能,改造共建为“社会保险服务站”,为参保农民提供多项社保经办服务,提高农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参保率。金融便民点没有单独的场所,可设在超市或居民活动中心,只是一台便民终端设备,存取款金额也较低。除农村商业银行外,农村合作银行和县统一法人的农村信用社,也是由原来的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成的,同样也要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

村镇银行属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总行基本上都设在县城,在乡镇设有少量分支机构,并没有将网点设到村里。村镇银行也是重要的农村金融机构,应推动其金融服务向乡村延伸,提高乡村金融网点覆盖率和服务便利度,使广大农民充分享受安全、便捷、丰富、高效的金融服务。同时,完善村镇银行准入条件,取消村镇银行主发起人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且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的规定,让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企业可以投资设立村镇银行,增加农村金融机构的供给。

引导农民合作金融健康有序发展。农民合作金融主要包括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民资金互助社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的资金互助。农村资金互助社由原银监会批准成立,颁发金融许可证,作为真正的合作性金融组织,对解决农户、农村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具有突破性意义。最初成立了49家,后来没有进一步的发展,到2020年还有41家,可能是因为机构太小,大量发展不便于监管。农民资金互助社由地方政府批准成立,是中央一号文件曾经鼓励有序发展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但出现没几年就暴露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经办人卷款跑路等问题,近几年多被清理整顿。因此,地方金融局和农业主管部门应负起监管责任,从市场准入、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利率水平等方面严格管理,使其发挥积极作用,避免出现金融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的资金互助,是一种新的且比较容易被农民接受的实现形式,可解决成员短期、小额的流动性资金短缺难题。互助基金规模不大,参加者都是本合作社成员,因此基本上不会出现金融风险。近几年中央一号文件一直鼓励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鼓励试点工作的开展。地方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该辅导这种信用合作的开展,在互助资金的筹集范围和使用方向、相关的规章制度建设、利益的分配机制、风险的防控能力等方面加强指导。

稳妥有序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全面实施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国务院在2016—2018年进行了3年的农地和农房抵押贷款试点,之后,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和《民法典》的实施,阻碍农地抵押的法律障碍已经破除,农地抵押贷款全面推开条件已经成熟。作为农户最主要的一项财产,土地承包期限长、价值大,适合作为抵押财产。因此,农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应该大力推广这项业务。出台新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明确抵押条件、贷款管理、风险处置和配套措施等问题,将农地抵押贷款作为主打产品大力推广。其中,应着力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流转土地贷款难的问题。对于农户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的,在流转时就要签订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避免经营者贷款时因农户多、签字难造成不能抵押的情况出现。继续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在国家三年试点结束后,《物权法》和《担保法》相关规定恢复施行,而且2021年起实施的《民法典》仍然规定宅基地不得抵押,农房抵押贷款的法律障碍依然存在。结合国家试点的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原试点县(市、区)可以继续稳妥探索农房抵押贷款,以发挥农房抵押融资功能。分置资格权和使用权,在保障农户宅基地资格权的基础上,允许其他本村村民、外村农民甚至市民通过租赁获得使用权,这个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比如最长20年,到期后农户可以收回使用权。这样做就避开了农房流转和作为抵押物处置的障碍,促进农房抵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发展。加快推动林权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在我国开办得比较早,部分省份有着成功的经验,并且创新了多个抵押贷款模式。森林资源资产价值大,更适合作为抵押资产,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各银行出台贷款管理办法,解决评估难、抵押登记难等问题,大力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除上述三類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外,温室、大棚等农业设施价值大、使用年限长,也是理想的抵押物,可以考虑与农地一起抵押办理贷款,即农地及其地上定着物一并抵押。

推出线上信贷产品,扩大服务半径。大型商业银行乡镇以下网点少,但金融科技水平高,应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乡村金融新模式。线上信贷产品,是银行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批量采集内外部数据,建立信贷模型,实现系统自动审批,客户快捷用信的信贷产品。放贷银行根据客户在银行的金融资产、历史信用记录和金融产品使用情况等金融数据,由系统直接筛选白名单客户,建立信贷模型,发放贷款。银行可结合当地的信用村信用户建设,批量获取数据;对接地方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获取龙头企业、示范农民合作社数据;与农业主管部门联合调查,获取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此外,还可以由农业主管部门、村两委推荐借款人。由于有大数据支撑,贷款可以是纯信用方式。对于金额较大的贷款,可以用银行认可的抵押物作抵押,同样可以依托互联网、大数据实现自动审批,方便快捷。贷款可采用循环贷款方式,在期限内多次使用,通过银行网银、掌银随借随还,资金灵活使用,有效节省融资成本。

发展数字普惠金融,支持乡村小微经营主体。乡村金融支持乡村振兴,不仅要推进涉农金融机构物理网点和业务的下沉,而且要发展数字普惠金融,逐渐丰富数字金融产品和服务。数字普惠金融更适合于乡村,与传统金融提供的线下金融服务相比,数字普惠金融利用其数字化、电子化互联网技术将传统金融的覆盖广度和宽度延伸,具有覆盖性更广、可得性更强、交易成本更低、风险管控更有效等特点与优势,成为解决乡村缺少金融服务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能使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小微经营主体更加便捷地得到金融服务。涉农银行应建立数字普惠金融服务平台,推出互联网贷款、在线供应链金融、电商金融等创新数字普惠金融产品,加强移动支付在农村地区的普及应用,提升涉农金融服务的可得性。提高农村银行结算账户和银行卡的人均拥有量,特别是社保卡,既有社保功能又有金融功能,一卡多用,要让每个持卡人学会如何充分利用社保卡。加快乡村网络化、智能手机的普及,电子支付向乡村下沉,并通过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金融素养,使其了解如何运用电脑、手机获取金融服务。

推进农业担保体系建设防控信贷风险。在组建省级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的基础上,下沉机构网点到县级,同时在乡村组建代理机构,方便贷款的担保。也可以成立县级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在其业务量过大时,可以由省级农担公司为其提供再担保,分散县级农担公司的风险。贷款可以采用“农村产权抵押+保证”的担保方式,由农地农房等提供50%的抵押担保,由农担公司提供50%的保证担保。一旦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即使抵押权暂时不能实现,农担公司也会承担50%的债务,降低了放贷银行的风险。当然,对农担公司也有好处,由抵押物分散了一半的风险。采用“担保公司保证+农村产权反担保”的方式,对银行来说更好,银行把风险全部转移给了农担公司。当然,农担公司是由政府设立的,合作中比较强势,一般只承担80%的风险。在银担合作中,担保公司也要甄别借款人,审核其经营的项目,调查抵押物,从而增加了贷款的安全性。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分散农业生产风险。农业保险可以保证在发生灾害时,被保险人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借款人如果投了农业保险,灾害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从而能够保障贷款的偿还。因此,放贷银行都会要求借款人投保农业保险后才会给予贷款。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大部分由政府承担,具有支农惠农的功能作用,农业经营主体也愿意投保。要做好农业保险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农民了解农业保险的意义与作用,保险公司应积极与村两委、金融服务站对接做好承保工作,继续提升三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的覆盖率。同时,提高保险金额,增加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数量。地方政府应积极试点开办地方特色险种,支持地方优势特色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对于部分支农创新险种的试点,可由保险公司实施,农业农村部组织,中央财政购买。在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方面,要逐步完善险种体系,除了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森林保险以外,还要开办收入保险、指数保险等新的险种。

成立农村产权收储公司参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试点和推广工作。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放贷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持有的期限不能超过2年。在银行不能通过流转处置抵押物的情况下,必须采取其他方式处置。所以,应由政府出资,成立政策性的县级农村产权收储公司(中心),来收储金融机构因行使抵押权而取得的且持有期限超过1年的耕地、林地、农房等不动产。这种措施具有兜底的作用,由收储公司作为受让人,可以保证放贷银行的抵押权都能够实现。在收购价格上,以市场价格和贷款本金中较低的一个為标准,让发放贷款的银行损失贷款的利息甚至少量本金,也承担一部分风险,其实也是为收储公司分担一部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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