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应为现实需求 撤赠并非前置理由

2022-07-19 23:47
文萃报·周五版 2022年28期
关键词:迫切需要亲生义务

王父与王一系父子关系。2019年,王父购买某小区别墅一栋赠与王一,于2020年办理了该房产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该房屋现由王父居住。2021年2月,王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王一非其亲生为由要求撤销赠与。后经亲子鉴定,支持王父是王一的生物学父亲,王父随即撤诉。

  2021年7月,王父再次向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王一不履行赡养义务及要求王父搬离案涉房屋予以拍卖、变卖为由,要求撤销赠与。

  青田法院经审理认定,王父对王一的赠与已经完成,王父要求撤销赠与应当符合法定情形。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应以前者有赡养能力,且后者有受赡养的迫切需要为条件,即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或独立操持生活有客观困难,且成年子女具有经济供养能力或生活扶助能力。本案中,王父虽举证证明其身患疾病,但不足以證明其存在受赡养的迫切需要。王父曾于2021年2月以王一非其亲生为由要求撤销赠与,在鉴定结果出来后又变更了申请事由,但自始未提出王一不履行赡养义务,不符合常理;此外,即使王父需要赡养,亦并非要以是否居住在案涉房屋中作为义务履行标准,案涉房屋拍卖、变卖后,王一完全能以其他形式保障王父的基本居住和生活。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

(摘自《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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