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参加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组织的典型案例深度调研,深感就人大信访的案例成因而言,政策文本和政策适用中的偏差不可忽略,有必要进一步改进政策制定过程,完善防偏、纠偏机制。
一是要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到实处。规划政策和项目时应充分征求广大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尤其要让相关利益诉求充分表达,以在初始阶段就最大限度地发现问题、防止偏差。
二是纠偏要全面。政策纠偏不只是个别政策的废立和条文的修订,还应对业已形成或可能出现的后果进行研判和应对。各级机关在政策纠偏方面应该相互促进,防止形成“偏差连锁或互锁”,尤其要防止原制定机关已对政策瑕疵作了修补,但其他机关在处理纠纷时仍片面强调生效时间等程序性因素,对旧政策导致的实体性偏差不按新政策精神予以彌补。
三是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要有历史眼光。国家的发展和进步带来了政策的宽幅和快速变动,如果不能从历史的角度认识问题、把握政策转换背后始终不变的“人民”逻辑,就难以公正、高效地处理转型过程中产生的疑难杂症。
四是进一步完善人大在政策过程中的主导地位。人大一方面要加强和改进元政策的供给;另一方面要做实对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在内的政府政策过程的监督,以及对法院、检察院等其他国家机关政策相关工作的监督。
此外,研究和建立后司法阶段的特殊政策救济途径也是人大可以发挥作用的重要方面。
臧志军
市人大代表、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