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2022-07-23 14:59李冬丽
新长征·党建版 2022年7期
关键词:经营权集体经济现代农业

李冬丽

实现农业现代化,是农业发展的重要目标,没有农业现代化,国家现代化是不完整、不全面、不牢固的。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就是要发展多种经营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壮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推动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吉林视察时,来到梨树县卢伟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了解到合作社成立后,通过土地流转,实现了规模化、机械化经营的情况后指出:“土地流转了,大家腾出手来了,可以在合作社工作,也可以搞些副业,多渠道增加收入。你们的探索很有意义,走出了一条适合自己的合作社发展道路,农业科技水平、农民科技素质和农业生产效益都有了很大提高。”农业合作社这条路行不行、有没有前景?从卢伟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情况可以看出,合作社是适应市场环境下成长的,农民自愿组合的,生产经营效率高。因此,这种形式不仅是可取的,也是未来农业经营的发展方向。因地制宜发展合作社,农业发展的路子会越走越宽。地方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以及家庭农场的培育和支持力度,特别要培育发展“公司+合作社+农户+基地”“公司+养殖户+合作化养殖小区”等经营模式,在政策上扶持,在资金上支持,在发展方向上加以引导,在发展过程中加以保护,培育和规范这些农业经营主体,使他们成为农业产业链中最重要的一环。为此,要加强农民培训,提高农民对党和政府一系列关于涉农政策和部署的理解能力,提高农民对市场经济的认识水平,提高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自觉性;涉农部门要帮助农民提高农业技能,对农村劳动力转移以及外来人员提供支持和帮助。

发展壮大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所谓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指在农村地域范围内,以农民为主体,相关利益方通过联合与合作,形成具有明晰的产权关系、清晰的成员边界、合理的治理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实行平等协商、民主管理、利益共享的经济形态。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需要发展壮大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一方面,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集体经济组织,解决农村生态链和创新链问题,有利于促进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比如农村各方面产生的废弃物由集体组织负责收集,集中转化为沼气、肥料等农村能源,变废为宝,提高农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另一方面,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把农民更好地组织起来,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农民思想觉悟,普及农业科学技术,加快农村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发展进程,还可以发挥农村党支部的作用,强化农民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具有一定规模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发展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地方党委和政府要科学谋划、精心组织,找准适宜发展的产业项目。要搞好调查研究,立足当地自身资源禀赋,选准主导产业项目,比如有旅游资源的,可以摸索“集体经济+旅游公司”方式,村集体经济可以与大城市里的旅游公司合作,也可以与当地的个体经营户合作等;有中药材种植传统和条件的地方,可以摸索“集体经济+药材公司”方式等。总之,选好主导产业是基础,找好合作伙伴是先决条件,制定好运营规则是发展壮大的保证。其次,要选好带头人。村“两委”班子要过硬,选配好“两委”人员,打造一支敢为人先、勇于开拓进取的村干部队伍。选派政治过硬、能力够强的机关干部驻村担任第一书记;从外地召回创业能手担任村干部,他们手里有项目、有市场眼光、视野宽阔、对外联系广泛。同时,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把发展集体经济的成效与村干部年度考核、评先选优、提拔任用挂钩,保证村干部能够聚精会神、一心一意发展集体经济。再次,地方政府要完善政策措施,制定配套的支持政策,在组织结构、集体财产管理、资源开发利用、收入分配、税收减免、金融服务等方面,制定出具体可行的方案。最后,要加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设,厘清集体产权主体和成员权边界,明晰产权关系,保障各方面的权益,鼓励要素流动和资产权益流转,使农村集体经济“活”起来。

着力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完善土地流转机制、放活土地经营权,是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不可或缺的条件。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这些政策法律确立了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框架,规范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赋予了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等权能。2021年初,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着落实“三权”分置制度原则,聚焦土地经营权流转,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主要就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有助于进一步放活土地经营权,使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同时明确了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审核具体規定,以及建立风险保障制度的要求,以更好地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办法》、完善土地流转机制,是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基础。只有不断推进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依法保护土地经营权,并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以用于融资担保,或者可以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才能引导土地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流转和适度集中。在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需要建立完善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价格发现、政策咨询等服务。同时,要探索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制度。保证金主要用途是:当耕地租赁者停止经营活动并无人接盘时,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无力支付租金时,导致土地流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这个时候启用保证金支付租金;如果耕地租赁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合同约定违规使用土地,将会扣除相应保证金予以处罚;合同到期后,耕地租赁者违背合同没有按约定恢复土地耕作条件的,将保证金用作复耕费;耕地租赁者在没有违反合同条款和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到期后风险保证金如数退还。这样就确保土地流转有一个良好的秩序,为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铺平了道路。(作者单位:中共敦化市委党校)■

责任编辑/姜    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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