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莫名暴涨,停牌核查缺了点啥?

2022-07-25 02:55熊锦秋
董事会 2022年6期
关键词:股票交易情形核查

熊锦秋

中通客车6月2日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停牌核查公告》,公司股票自2022年5月12日至6月1日股票交易已累计出现股价异常波动5次,跟公司基本面偏离较大,公司将就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进行核查。6月10日披露核查结果,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内外部经营环境及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等。笔者认为,应规范和优化目前的上市公司停牌核查制度。

目前,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均规定,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这属于常规操作。但目前沪深主板对严重异常波动股票实施停牌核查的制度并不完善,从实践来看,一般是股票连续多次出现股价异常波动才停牌核查,但需要出现多少次异常波动才停牌、停牌多久,这些都没有明确规则。比如去年3月9日仁东控股(002647.SZ)发布停牌核查公告,股票自2021年2月24日至3月8日期间4次触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自2021年3月9日开市起停牌核查。

事实上,《创业板交易特別规定》第2.5条规定了异常波动情形,第4.3条规定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同向异常波动等四种情形被定义为严重异常波动情形;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1.2条明文规定,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创业板等股票停牌核查规定,相对来说比较规范。科创板大致类似。

沪深主板则不同,比如深交所主板交易规则第5.4.3条对异常波动有定义,包括“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等4种情形,但没有规定“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由此一些大幅异常波动的股票,停牌核查的理由或情形并不一致,缺乏规范性。这方面建议主板应该借鉴创业板等规定,对严重异常波动作出定义,规范停牌核查制度,减少随意性,明确投资者和市场预期。

对多数上市公司而言,无论是异常波动公告,还是停牌核查公告,主要是从信披方面查漏补缺,但一般公司都表示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或补充披露的事项;公司近期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且未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等等。

总归,上市公司大幅异常暴涨,往往上市公司自己并未发现基本面有重大变化,纯属资金干推。从上市公司自我核查的角度,基本没有原因可以解释公司股价的暴涨,换言之暴涨的真正原因并没有找到。

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上市公司停牌核查了,没有发现原因,若就此不了了之,这或许并非“认真”的态度。股票暴涨既然不是因为上市公司隐藏什么重大利好信息,或者一些局部的利好信息根本难以支撑股价暴涨,那么就要从别的角度来寻找原因。

股价的涨落,除了受上市公司基本面变化的影响,还受到二级市场投资者资金推动的影响,而且在目前时有局部过度投机的A股市场,后面这个因素的影响更大。股票停牌核查应从两个维度来进行:一个是上市公司信披维度;另一个是二级市场投资者买卖、资金进出的维度。为此建议:

上市公司股票发生严重异常波动后实施停牌核查,其间参与交易的较大投资主体也要自我核查。交易所明确一个异常波动期间,各投资主体要将自己、一致行动人以及实际控制账户的全部买卖数量合并统计,但凡买入数量或卖出数量达到期间交易总量的3%以上,必须主动通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一起发布信披公告。

从交易所角度,则要强化对各证券账户关联性的排查。要强化投资者开户银行配合交易所调查的法律义务,交易所要加强对投资者资金流向的调查与关注,准确识别并纳统投资者交易总额,从中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报证监部门查处;其中由投资者自查主动报告的、可适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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