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捐”之惑如何解?

2022-07-25 02:51宋婷婷
公民导刊 2022年7期
关键词:捐赠人诈骗罪慈善事业

宋婷婷

赠人玫瑰,手有余香。帮助别人,是一件特别美好的事。

但是,近年来,关于诈捐的新闻却屡见报端,特别是一些明星和企业的诈捐行为,引起了大家的热议。

诈捐不仅会挫伤公众的公益热心,更会影响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让慈善蒙尘。

诈捐恶意消费公众善心

某明星歌手在一次公益捐赠活动中承诺捐款50万元,但在实际捐款环节中却只捐款1万元,并将捐款回单改成50万元,在网上进行大肆宣传。很快,就有网友发现,回单的图片是改过的。最后,该歌手承认造假,并承认实际捐款仅1万元。

类似的新闻,总会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实际上,诈捐不仅破坏了社会道德风尚,还涉及十分严肃的法律问题。

所谓诈捐,根据我国慈善法的定义,就是指捐赠人通过媒体等公开方式承诺或签了捐赠协议,逾期未按承诺或者协议规定捐款的行为。

公益性的捐赠不能“作秀”,不能公开承诺后随意更改、撤销,既然公开承诺了要捐赠,那么就相当于达成了捐赠协议。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李喜燕认为,慈善捐赠不仅仅在于物质上的救助,更在于弘扬团结互助、无私奉献、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近几年发生的诈捐行为,不仅恶意消费了公众的善心,消解了社会的诚信,也严重影响了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和慈善事业的感召力。

诺而不捐,受赠人有权起诉

“承诺了捐赠,但最后没有履行。”老百姓通常把这种情况称作“诈捐”。但在李喜燕看来,通俗说法中的“诈捐”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意义上的诈捐,即诺而不捐;一种则是骗捐,还可能涉嫌诈骗罪。

李喜燕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作出了明确规定: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諾捐赠的,或者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的,用于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的,用于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受赠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

有人或许会问,捐赠承诺或捐赠协议能不能撤销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第一款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第二款同时明确,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由此可见,公益捐赠一方一旦公开作出捐赠承诺或签订协议的,均不得撤销其作出捐赠的意思表示。

骗取他人财物的骗捐行为,则涉嫌诈骗罪。近年来,有不少不法分子以慈善之名进行诈骗。

“比如,有的组织冒充公益性组织,为山区儿童进行募捐,实际上却将募捐所得挪作他用。”李喜燕说,这种行为,就可能涉嫌诈骗,诈捐者除了要对被骗主体进行民事赔偿外,还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

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比如,2019年7月,魏某、周某招揽、组织多人,在微信上冒充“山村支教的女老师”,并配以女性头像,添加被害人微信后通过聊天、发“支教照片”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此后,虚构“给山区儿童过生日”等理由,诱使被害人以“捐款”“资助”等名义进行转账,骗取被害人财物1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的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构成共同犯罪。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分别判处其他被告人二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

加强慈善信用体系建设

“要杜绝诈捐行为,就一定要有严格的处罚措施。”在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例草案中应明确对诈捐行为的处罚。

李喜燕则认为:“地方立法主要从市情和实际出发,着眼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发展,较好发挥地方性法规补充上位法的作用。既然上位法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市立法应酌情作出规定。”

李喜燕建议,可加大对慈善捐助失信问题的治理力度,加强慈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这对于预防慈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假借慈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将大有裨益。

同时,《重庆市慈善条例》出台后,要大力宣传解读,推动慈善宣传、慈善活动深入机关、企业、学校、村(社区)和家庭,引导社会大众了解慈善、支持慈善、依法行善,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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