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其妙成老赖检察监督还清白

2022-07-25 02:51陈运筠刘小灵
公民导刊 2022年7期
关键词:买卖合同张强挖掘机

陈运筠 刘小灵

为确保当事人合法权利免受侵害,面对案件历时近十年,证据难以收集等困难,检察官不忘为民初心,综合运用多种调查核实手段,最终查清全案事实,帮助当事人洗脱“老赖”身份,还他正常稳定的工作生活环境。

“感谢检察官帮我正名,洗脱了我的‘老赖’的身份,现在购房贷款已经办下来了。”6月1日,张强(化名)专程来到重庆市大渡口区检察院致谢。

莫名其妙成“老赖”

3年前,张强来到银行办理购房贷款。在查询个人征信时,却意外发现,自己竟成了法院的被执行人。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时间追溯到2012年,重庆某机械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签署产品买卖合同及分期还款协议,乙方向甲方购买挖掘机一台,乙方签名处署名“张强”。2016年9月,某机械公司因未收到余款到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张强支付购买挖掘机的余款10余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17年3月,法院缺席判决张强向某机械公司支付上述款项。2018年9月,张强到银行贷款买房被拒,才得知上诉判决情况。张强来到法院询问并申明:“我既未签订过相关买卖合同,更未收到过挖掘机,只依稀记得为帮朋友忙,把身份证复印件交给过一个叫高林(化名)的挖掘机销售人员。

由于这份判决,张强既无法贷款买房,也不能乘坐飞机、高铁,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因该案已超过申请再审期限,张强遂申请大渡口区检察院予以监督。

调查取证陷困境

“张强本人签名与买卖合同复印件里的签名字迹存在明显差异。”受案后,办案检察官调卷审查,发现了蹊跷之处。

为鉴定合同真伪,检察官多次与机械公司联系,并前往该公司调取合同原件。

为了不引起公司警觉,检察官以查阅涉案挖掘机银行贷款情况为由,向其调取相关资料。公司法务人员将该笔业务的资料盒交给检察官。

检察官在查阅过程中发现了买卖合同原件。然而,就在检察官办理调取手续时,该公司法务人员突然提出要请示领导,便将拟调取的一叠材料拿走。待其返回把材料交给检察官时,那份合同原件已不翼而飞。检察官随即提出疑问。公司法务人员称,公司领导说合同原件不能拿走。检察官严肃指出检察机关是在依法履行职责,公司有义务配合,并提出见其领导的要求。这位法务人员又推说领导出差。

之后,检察院不断联系该公司法务人员,而该人员拒不提供合同原件。

察微析疑寻真相

没有合同原件作笔迹鉴定,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面对困境,只得另觅他路。通过反复阅卷,承办检察官发现卷内一份按揭贷款担保服务协议,里面担保人签名为徐亮(化名),系贵州省桐梓县人。

张强称并不认识此人。那此人为何愿意签字,同意承担违约后的连带赔偿责任?

几经周折,办案检察官终于联系上了徐亮。起初,徐亮并不配合。经过锲而不舍的努力,徐亮终于将2012年找机械公司销售代表高林(化名)购买挖掘机,以及机器出现故障致其生产受到影响从而与该公司发生纠纷的事和盘托出,并提供了当时支付首付款5万元后高林出具的收条以及挖掘机照片。

案件有了转机,关键人物高林进入检察官視线。为彻底查清案情,检察官借助在机械公司调取的高林的入职申请表,查到了他的身份证号码。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检察官最终联系到高林。

面对检察官的询问,高林所述与徐亮和张强的说法一致。此外,从机械公司调取的维修派工申请单、销售合同意向书均载明购机客户为徐亮。同时,检察官前往为购买挖掘机贷款的银行,查询到实际还款人也并非张强,而是由机械公司垫款归还。

检察监督还清白

一起看似简单的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终于真相大白——某机械公司为提高销量,默许销售人员采取代签合同方式规避跨区域销售限制,高林借张强之名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及分期还款协议书,而实际购买人系徐亮。又由于挖掘机出现故障,徐亮与机械公司发生纠纷,拒绝付清余款。为挽回损失,在明知张强并非真实买家的情况下,该公司“将错就错”以虚假的产品买卖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致法院误判张强承担还款责任,并冻结其银行账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0年8月,大渡口区检察院向当地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0年12月法院裁定再审,2021年11月,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机械公司全部诉求。随后,该公司上诉。今年3月,上一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再审判决。

“该案的办理抽丝剥茧、察微析疑,彰显了检察机关为民服务、保障民生的主动作为和责任担当。”一直关注此案进展的重庆市人大代表、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44研究所副总工程师孙力军如此评价。

检察院有权对法院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26日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则》适度扩大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范围,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针对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的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范围过窄、导致实践中出现了检察机关应主动进行监督却缺乏监督依据问题,在征求立法机关等意见后,修订后的《规则》增加以下三种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类型: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

如果遇到相关问题,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一次性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此外,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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