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介入酒驾行为社区矫正:实践逻辑与反思

2022-07-25 02:45熊菲沈晖詹国辉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

熊菲 沈晖 詹国辉

[摘要] 社区矫正制度无疑有助于预防和降低再犯罪的可能,以促其矫正对象能够有序地“回归社会”。本文以矫正社会工作为视角,以酒驾服刑人员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研究对象,展开定性研究分析。研究发现:(1)酒驾行为社区矫正实践在社会效益、矫正对象效益等方面有成效;(2)社会工作介入酒驾行为社区矫正服务的实践逻辑,即:理念转变—服务介入—制度性建构;(3)社会工作介入酒驾行为社区矫正实践中的现实困境——资源性困境和专业性困境。在此基础之上,本文对其进行了反思与讨论,以优化社会工作介入酒驾行为社区矫正服务,助推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质量的稳步提升。

[关键词] 社会工作  社区矫正  酒驾行为  矫正实践

[基金项目]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实现积极老龄化的公共政策及其机制研究”(17ZDA120)、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项目“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协同治理研究”(2020T13028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机理、风险评估与预警防范机制研究”(2020M681554)、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项目“健康中国建设背景下异地养老老人群体的社会融合研究”(2020Z432)、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专项课题“面向高质量发展的分类考核研究”(21SKC-0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熊菲,南京大学社会学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社会政策;沈晖,博士,南京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社会工作与社会心理学;詹国辉(通讯作者),南京大学社会学院博士后,南京财经大学政府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为风险社会学与社会政策,E-mail:zhanguohui0326@126.com。

[中图分类号] C9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7672(2022)03-0095-13

一、 研究缘起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其中一大突出特点就是民用汽车保有量的提升。随之而来的便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率的增长。根据对N市M区的调查,约有一半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已经成为交通事故致死的主要原因之一。尽管我国已经将酒后驾驶纳入刑罚范畴,并采取法律强制措施来纠正酒后驾驶行为,且法律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功,限制了酒驾行为的发生,但是法律的强制性也无法从根本上杜绝酒驾行为,酒后驾驶人员并未就此而约束自己的违法行为。随着社区矫正的快速发展,其已成为世界上多数国家用于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形式。相比于监禁刑罚,社区矫正措施可以帮助罪犯获得人道主义关怀,亦可减少监禁的管理成本。自2003年起,我国也开始尝试“社区矫正”制度,并引入对酒驾行为社区矫正的试点实践。

基于以上背景,本文的研究对象选择酒驾服刑人员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重点考察面向酒驾行为人员的社区矫正服务,本文的研究框架内容主要具体包括:(1)酒驾行为社区矫正实践情况如何?(2)社会工作介入酒驾行为社区矫正的困境有哪些?(3)社会工作应该如何介入酒驾行为社区矫正?

二、 文献综述

社会工作专业建设得益于学科发展,而学科发展需要植根于社会工作边界的拓展①,矫正社会工作正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新领域。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是密不可分的两个整体,二者运行机制的内在实质指向性比较一致。

(一) 关于矫正社会工作的研究

从刑罚制度的历史演进角度、社会福利与社会工作之间的关系角度以及社区矫正的目的来说,社区矫正兼具了刑罚与福利的双重性,并不仅仅具有单一的刑罚作用。②社区矫正符合社会工作的社会性,二者是紧密联系的。③社区矫正不仅是执行处罚的步骤,同时也是社会工作的内容之一,将二者分离是片面的、不完整的。④尽管大部分学者都对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的密切联系持肯定态度,但也有学者是持谨慎态度的,认为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在诸多方面都有很大差异,如理念、执行资格、工作程序和方法等方面,二者无太紧密的联系。⑤

(二) 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正当性研究

社区矫正属于法学范畴,而社会工作属于社会学范畴,两者之间存有学科差异,但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却亟待社会工作的有效嵌入。首先,从性质角度来看,社区矫正能同时兼具刑罚执行任务和社会工作开展任务,社区矫正是一种处罚和福利结合的产物。不过也有学者认为社区矫正就是完全的刑罚处罚的过程,尽管也有社会工作者参与其中,但也只是辅助性质的,不能改变刑罚处罚的根本性质。①其次,当前社区矫正需要改进的地方是应当有效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研究以及改善工作策略。②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有助于实现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的深度融合。③

(三) 矫正社会工作理论在社区矫正中的应用研究

如何将社会工作运用到社区矫正的实践当中,是許多学者正在探讨的话题。社会工作是通过两种模式(问题模式和优势模式)开展的工作。④其中,问题模式是指社区矫正从问题的角度出发,着重关注发生的问题,进而解决问题;优势模式则将社区矫正的重点放在人——矫正对象——本身,也就是从矫正对象本身的优势出发进行社会工作的介入,充分挖掘人的潜能,激发人的抗逆力,通过对人所处环境、资源的矫正以帮助矫正对象进行自我恢复与自我发展。⑤重点关注矫正对象的优势,暂时忽略他的缺点和问题;将矫正对象所处的环境作为切入点,善于利用矫正对象周围环境的有效资源,帮助他们建立社会支持网络系统;社会工作者要与矫正对象进行深入的交流与沟通,产生共情,走入他们的内心以达到改善的目的。⑥

社会工作特殊的理论基础就是需要将抽象的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务实性质结合起来,而社区矫正则是这种理论的实践模式,强调的是在社会生态系统理论指导下探索社会工作实践的新模式,注重环境对人的影响,注重解决实际问题。⑦社会生态系统理论认为,研究的重点不应只关注人——矫正对象——本身,更应该关注是什么样的环境影响了人,或者说环境对矫正对象有什么样的影响,也就是人与环境的相互作用是什么样的。这一理论给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提供了理论依据,环境可以改变人类行为,也可以改善矫正对象的行为,也就是说可以从社会工作的角度帮助矫正对象从微观和宏观角度构建矫正系统,最终构建和谐社区。⑧

社区矫正的干预应着眼于个体和环境的构成,将矫正对象——人——置于群体形成和发展的总体系统中,从发现优势的角度整合各种社会资源,结合社会工作的基本理念,并着重从人与环境的互动关系出发,构建新的社区矫正干预模式。

三、 研究设计

本研究采用定性研究方法,通过对酒驾服刑人员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访谈,探究社会工作对酒驾行为社区矫正的介入实践。当然需要言明的是,定性分析环节在实践过程中并非孤立的,而是按前后顺序依次进行的。①

由于现行酒驾行为的社区矫正工作,多数情况下是通过交警大队、司法所、社区、派出所等相关部门进行合作与对接来落实的,而司法所是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部门,因而关于社区矫正的内容更多依托于对N市M区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酒驾服刑人员的访谈。笔者和团队其他人员一起在与所有酒驾人员进行简单的沟通交流之后,确定的访谈对象有41位,与每一位访谈对象的谈话时长达1个小时。这41位酒驾人员的基本信息如表1所示。

本研究针对酒驾服刑人员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主要采取半结构式访谈。对于酒驾服刑人员的访谈主要是在矫正对象入矫后进行。具体来说,对这41位酒驾服刑人员的访谈主要围绕他们的家庭、朋友圈、酒驾经历、饮酒类别以及对社区矫正的认识等方面进行。

四、 研究发现

从对M区司法所的具体实践调研来看,虽有定期的培训,却无法针对每一个矫正对象的情况制定出因人而异的矫正方案。“对于他们(危险驾驶类)的管理都是一样的,将他们统称为社区矫正对象,所以管理上没有什么不同之处。”(SQJZ01)事实上,每一位矫正对象都应获得家庭成员的支持,尤其是监护人的家庭支持,这亦加剧了社区矫正的现实压力。“因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性格,管理方式就不同。有些人说起来,就是比较顽劣的,对他们肯定要严格管理;对于一些表现好的,也非常配合我们工作的,肯定就是不一样了。”(SQJZ07)面对不同年龄、不同背景的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更多时候只能凭借自身经验对矫正对象进行常规化管理。“我们这边不同的年龄层次都有,越是年龄大的,越是自觉性强一点;越是年轻人,越是不好管理。我们这边表现好的,每次都带小本子记的,该干吗干吗,都会一项一项记下来。而有些人则不同,跟他讲了好几遍,他都不记得。”(SQJZ04)

(一) 酒驾行为社区矫正实践过程

M区司法所注重创新管理机制,强化执法,扎实开展酒驾行为的社区矫正工作服务。首先,按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要求,其每月定期參加劳动,每月上交思想汇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定期对其进行走访,了解、掌握该矫正对象实际的表现情况,督促其遵纪守法、遵守矫正规定。其次,成立由家人、村委会成员组成的监管帮教小组,借助亲情的力量增强帮教效果;矫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帮其解决问题,帮助矫正对象尽快适应以及回归社会。最后,注重心理疏导,帮助其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通过对其主观心态上的纠正,从主观方面尽量降低其再犯的可能性。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作为特殊的群体,矫正活动的开展情况将直接决定他们的矫正效果。从访谈中得知,其中一类矫正活动便是组织教育活动。“一般是观看法治视频教育、思想警示教育、政法教育。另外,劳动教育会联合社区一起去广场,捡捡垃圾,清理花坛里和广场水池里的杂物。”(SQJZ02)“其实说起来由我们这边管理,但是我们没有执法权。我们只是管理,确实没有什么执法权。”(SQJZ02)因此,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接受程度是无法通过法定标准来衡量的,多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凭借自己经验来进行判断的。“就是看他对我们工作的配合程度,比如说劳动教育、法治视频教育、思想警示教育、政法教育,每次都要来刷卡的,定时签到、签退,但是有些签到签退不合规定,则被判定劳动教育不达标。”(SQJZ01)

此外,运用不同心理测验对其气质类型、性格特点、自控能力以及智力能力等做出分析和评价,并建立重点人群心理档案,制订矫治方案。我们对照评分标准分别对两部分的测量结果进行评分、统计,在综合分析评定的基础上,拟定矫正方案,审核确定后执行。

(二) 酒驾行为社区矫正的效益—成本分析

1. 社会效益

对酒驾行为社区矫正带来的社会效益,不仅体现在对矫正对象的人道主义关怀上,还体现在维护社会稳定上。

一是社区矫正内在本质是“以人为本”之精神,彰显了对人权的尊重。对于判处社区矫正的酒驾行为主体来说,他们的犯罪情节往往较轻,可通过社区矫正来纠正其违法行为。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平息他们的厌世情绪和对社会的反抗,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人性化的手段帮助他们重回正常社会。

二是社区矫正具有鲜明的维护社会稳定的特点。构建和谐社会不仅需要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而且需要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行为。法律的严惩是一回事儿,同时也需要安抚抵触的情绪。对酒驾犯罪的人员来说,社区矫正有其优势,宽严并济,可以对酒驾服刑人员展开关怀和教育,消解他们的反抗情绪和抗争行动,以期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

2. 成本分析

上文分析的社区矫正效益有助于厘清酒驾行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政策评价效果,此外,如若从社区矫正工作的成本则可以进一步辨识该项工作的执行力如何。

其一,社区矫正有助于降低酒驾行为矫正的刑罚成本。传统的监狱刑罚处罚,不仅需要政府投入硬件设施,还需要投入软件的维护费用。因此,从节约成本的角度来看,对于一些违法情节较轻的酒驾犯罪行为可采用社区矫正的手段来进行教育改正,有效配置和布局我国的刑罚资源,节约财政支出。

其二,社区矫正客观上增加了社区治理的运行成本。虽然从国家层面来讲,社区矫正可以节约刑罚财政支出,但是从社区成本角度来看,社区运行成本却提高了。正常情况下,一个社区本可以低成本运作的,但如果将社区矫正置身于社区场域之中,那么对于酒驾行为矫正社会工作人员的薪资、材料支出、教育投资等都会增加。尽管社区矫正目前还能获得上级政府部分的财政支持,但社区治理本身是需要建立在成本基础之上的。

五、 社会工作介入酒驾行为社区矫正的实践逻辑

通过酒驾行为社区矫正的实践调研,进一步厘清了社会工作介入酒后驾驶行为社区矫正的行动顺序及其内在逻辑关系,由此我们可将其介入的行动逻辑刻画为“理念的转变—服务的介入—制度性建构”,具体详见图1。

“理念的介入”是社会工作与酒驾行为社区矫正之间得以合作的基础要素。与此同时,强调“服务的介入”,重点则落到两个互动过程中的初级阶段,抑或社会工作服务直接介入酒驾行为社区矫正中去,进而实现两者之间的互动融合,当然这种服务介入呈现出“自下而上”的微观行动逻辑。此外,在行政制度的外部推动下,社会工作与酒驾行为社区矫正的合作为预防酒后驾驶罪提供了机制性安排,借助于“自上而下”的制度化力量实现了社会工作者介入酒驾行为社区矫正的制度性建构。①其中,“理念介入”是“服务介入和制度性建构”的前提条件,同时又显现出其在社会工作介入酒驾行为社区矫正行动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服务介入”是整个介入行动的关键性内容之一,是酒驾行为社区矫正引入专业化社会工作一以贯之的目标;而“制度性建构”则是酒驾行为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工作介入行动得到持续性长效发展的制度化保障条件,同时亦成为理念介入和服务介入的综合有效行动的必然成果。

(一) 理念转变:介入行动的基础和前提

如上所述,在社会工作介入酒驾行为社区矫正的服务过程中,理念的介入是后续环节——服务介入——的重要前提条件,亦是社会工作介入酒驾行为社区矫正的自觉行动的基础。因此,为了探究与找寻出下文中介入的优化策略,有必要厘清社会工作介入酒驾行为社区矫正的理论逻辑一致性。

1. 由惩罚转向教育——社会工作与酒驾社区矫正合作行动的基石

上文中涉及酒驾行为社区矫正部分已经表明,其服务对象——犯罪行为主体——的矫正与社会工作人员之间的合作行动,可能会遇到一个基础性命题,即:对于一个已涉酒驾罪的主体而言,是应接受“监狱矫正”(法律式的刑事惩罚),还是接受“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式的专业教育)?如上的问题恰恰是构成双方主体能否达成合作的前提条件。就矫正社会工作而言,社会工作介入酒驾行为社区矫正的基础在于矫正社会工作理念的创新与转型。或者说,恰恰是“教育刑”理念在酒后驾驶行为矫正领域的最终确立,使得矫正社会工作者能够有条件介入酒驾行为社区矫正之中并得以开展相应的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从而构成了介入合作行动的关键基础。

2. 个体问题还是系统问题

在“教育刑”(教育刑主义)理念转型的影响之下,对于社区矫正服务对象——酒驾犯罪行为主体,已经从原先的“监狱惩罚”转向对这一部分群体的“社会化教育”。就此认为,“监狱惩罚”并非其根本目的,更多时候是对“人的关注和教育”,而这恰恰构成了对酒驾行为社区矫正的前提。②沿着上述逻辑,问题进一步得以暴露:酒后驾驶行为到底是行为主体的“个体问题”,还是外部社会的“系统问题”?上述“分歧”常常成为司法工作与社区矫正对象之间的焦点议题。如果上述理念在司法工作者与社区矫正对象——犯酒驾罪的行为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其自然会给双方主体间的合作行动徒增更多的冲突。基于此,矫正社会工作人员在化解上述双方主体间的冲突中起到了主导作用。矫正社会工作人员在与司法所工作人员沟通众多酒驾案例背后的故事后,更能理解酒驾行为的危害。与此同时,社会工作人员以以往成功案例获取了司法工作人員更多的信任,进一步促其与酒驾服刑人员拥有更多的互动沟通时间与空间。①在相关司法程序允许的前提下,留出更多可能的空间与时间,以促进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效果的呈现,而非急迫地去惩处。

(二) 服务介入:介入行动的核心内容

矫正社会工作介入酒驾行为社区矫正的核心内容直接体现为“服务的介入”。从上文的叙述逻辑以及介入行动顺序来看,理念的转变是后续环节的前提,而服务介入是介入行动的核心内容,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而产生的社会工作服务

众多的司法实践经验与案例表明了在“以法律为依据”的司法领域之中,任何服务的介入都需以司法实践为支撑。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开始施行。事实上,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支持,进一步加速了酒驾行为社区矫正中引入社会工作服务。但是需要指明一点,全国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社区矫正工作实践的差异性很大。

2. 基于专业自觉而拓展的社会工作服务

随着社会现代性的不断推进,社会工作服务制度的日益健全以及服务成效的不断提升,社会工作团体及其工作者更多强调自我的参与感,这能够促使其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业务之中。②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团体及其工作者都要有“专业自觉与倡导”。为何如此说?缘由在于:其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长期的基层司法实践过程中,由其本身内含的法学基本素养(更多体现出的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专业化训练)形塑出了对社区矫正对象司法保护的工作理念。反倒是矫正社会工作者长期接受社会学与心理学的专业化训练(强调要在动态平衡中探究个体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因而面对酒驾行为社区矫正的案件,矫正社会工作者的介入,可以开展有关合作行动与需求回应的积极服务。其二,矫正社会工作的本质是“以人为本”,强调“关注人,服务人”的基本特征。一旦获知矫正对象有相关需求时,出于本能的行动逻辑,社会工作者自然会竭尽所能承担起相关社会工作服务。①在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者进行矫正业务交流的过程中,社会工作团体及其工作者极力倡导酒驾服刑人员的社会救助服务。倘若在社会工作者的倡导之后,能够得到其合作伙伴——司法矫正工作人员——的信任和认同,双方主体间的合作行动就可“顺理成章”。

3. 酒驾罪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服务模式的形成

经过近几年的专业实践,在服务内容确立的基础上,酒驾行为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服务模式得以确立,具体内容包括:

(1) 服务目标。基于各类社会工作团体的组织目标,N市的基层司法所及其合作伙伴——矫正社会工作团体,将酒驾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服务的目标划分为:维护酒驾服刑人员的其他合法权益;提升酒驾服刑人员的社会福利水平;预防再次酒驾犯罪。

(2) 服务内容。事实上,矫正社会工作的服务内容与基层司法机关在矫正职能上有一定程度的耦合。换言之,即便其服务内容是同一服务类型,但因合作伙伴的差异,投射到合作服务层面,双方主体在个体重点服务内容上存有异质性。

(3) 服务领域的拓展。近几年,随着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业务的不断延伸,矫正社会工作团体开展合作服务的伙伴愈发增多,诸如基层司法所、交警大队、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等。与此同时,矫正社会工作团体还与这些部门分别开展矫正合作服务,以期后续为酒驾服刑人员提供如预防类、补救类等服务。

(三) 制度构建:介入行动的重要载体

依照上文阐释的逻辑可知,制度构建是理念转变和服务介入的制度固化。换言之,制度构建直接为社会工作介入酒驾行为社区矫正提供稳定的保障体系。基于这一逻辑,矫正社会工作者必然已经排除了身份危机与生存危机的内外部困扰,这会更利于其将注意力聚焦于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质量的广泛提升上。②因此,在社区矫正的初期阶段,找寻制度性保障是矫正社会工作面向专业化发展和长效发展的重要任务。

任何一项制度的创生与发展都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孕育过程。酒驾行为社区矫正领域的社会工作介入制度也不例外,同样需要一个长期酝酿和发展的过程。

一是国内“酒驾入刑”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行为直接纳入法律评价范围,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对多项法律条目进行了修改。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酒后驾驶的酒精含量的差异,分类制定了刑事处罚的结果。

二是地方性实践经验的积累。地方政府的司法機关,尤其是基层司法所与矫正社会工作的相互合作,为制定和实施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制度建构了坚实的基础。制度的发展离不开前期实践经验的积累,只有坚实地扎根于司法实践之中,才能促成两者合作制度的落地和有效执行。自2014年以来社会工作团体就与N市部分司法机关开展矫正工作合作服务,其合作业务的服务伙伴不仅有市级司法机关,还有区级司法机关,乃至一部分基层司法所,此外还有公、检、法等部门。事实上,正是基于上述合作业务的大力推进,矫正社会工作者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互相合作,不断抽离并梳理了其服务工作的合作流程,同时还提炼出了工作衔接机制。正是基于上述N市地方性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为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提供了实践载体与鲜活的案例。换言之,在酒驾行为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中明确界定社会工作的角色与功能,这既是对社会工作介入经验的积累,显现出对司法制度实践的尊重,恰恰也标志着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制度的地方性创新。

六、 社会工作介入酒驾行为社区矫正的实践困境及反思

社会工作介入酒驾行为社区矫正会面临哪些困境呢?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 资源性困境

资源性困境是指矫正社会工作介入酒驾行为社区矫正之中,因其开展服务所需的经费及相关支持性保障不足而进一步带来的介入实践困境。事实上,资源的缺乏是社会组织尤其是社会工作团体在可持续发展过程中长期面临的困境。社会工作介入酒驾行为社区矫正业务中开展服务面临资源性困境的原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政社行动主体间的信任—互惠机制未能完全构建。由于政府主体威权主义的内生影响,压缩了社会主体的灵活度与自由度的发挥空间,最终导致了政府主体(司法机关)与社会主体(矫正社会工作团体)之间信任—互惠机制的缺失。事实上,可以看到的是,大多数情况下,地方政府内部的职能机关对社会组织,尤其是社会工作团体的组织架构、运作机制、项目运营以及项目开发模式等并不清楚和了解,自然无法对社会工作团体运营的项目做出精准化评价。尽管地方政府正逐年递增公共开支,尤其是在公共民生事业的发展上已扩大投入的范围,但是其投入的领域主要集中在官方主导下的社会工作组织。反之,地方政府并没有多大意愿将项目抛给一般的草根性社会工作组织。这一行动逻辑映射到社会工作介入酒驾行为社区矫正的行动之中,当社会工作团体开展合作介入行动服务之时,亦会遇到如上的窘境。之所以如此,关键在于:其一,因地方政府,尤其是主管职能部门未能厘清社会工作服务过程和项目运作模式,更重要的是政府部门不可能对其项目资金的测算标准有所了解和梳理,结果是制约了其对矫正社会工作组织的服务经费的支持力度。其二,与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工作组织架构相比较,草根性社会工作组织其内在构架一般有所缺失,组织经费及其资金的日常使用缺乏专业化的制度规范,进而引致了监督机制的缺位,也自然导致了地方政府对草根社会工作组织信任的流失。

另一方面,基于社会工作本身的视角,矫正社会工作介入酒驾行为社区矫正行动中所开展的合作服务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其合作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充满了不确定性,与之对应的服务资源的标准未能配套一致。如上的境况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社会工作介入酒驾行为社区矫正中的资源性困境。在西方国家,社区矫正制度相对更为健全,围绕介入酒驾行为社区矫正过程的社会工作的服务需求较为明晰,其中的服务框架、内容、程序以及标准都非常明确,由此各层级政府就会清楚地知道应该如何配备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多维度资源,以此来全面支持社会工作服务。①而在中国,基于特殊的国情与政治体制,本土化的社会工作介入酒驾行为社区矫正目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抑或说,恰恰是这一初级阶段的内生性特征,使地方政府难以给予社会工作服务统一性、标准化的资源性支持,这进一步加剧了资源性困境的出现。

(二) 专业性困境

本部分所探讨的专业化困境更多时候特指社会工作介入酒駕行为社区矫正服务上的专业性。大多数矫正社会工作者,无论是其持有的价值观,还是其所运用的专业方法,都仅仅是延续既有的传统社会工作实践经验,难以适应现在的社区矫正,更别谈及对酒驾服刑人员的矫正服务。事实上,专业性困境是长期伴随着社会工作介入酒驾行为社区矫正业务而存在的,并且会一直存在于介入行动过程之中。因此,厘清社会工作介入酒驾行为社区矫正服务的内在专业性困境显得尤为必要,具体来看:

其一,社区矫正工作服务需求,尤其是酒驾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服务需求更为纷杂,一般意义下的社会工作组织及其工作者已无法满足这些矫正服务对象的需求,进而引发社会工作者更大的无力感。因此,此时更需要专业化的社会工作组织及其工作者能够匹配其服务需求。酒驾行为多是个体因素(个体侥幸心理、精神状态不好、对酒驾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酒精作用)造成的,当然也不排除社会化因素(酒文化、同辈群体)的影响。①事实上,其中部分酒驾者的酒驾原因是社会工作者难以了解清楚的。此外,即便是社会工作者能够系统了解矫正对象,但囿于其能陪伴和协助矫正服务对象的时间相对有限,社会工作者难以在较短时间内协助矫正服务对象,并借此解决其面临的困境。如若这种情景长此以往,专业化困境会造成社会工作者的无力感顿增,进一步加剧酒驾行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职业倦怠”发生的可能,这亦是造成当下社会工作介入酒驾行为社区矫正服务过程中专业性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二,以社会工作者的视角观之,酒驾行为主体人可以被视为“陷入困境的弱势群体”中的特殊类别,但其犯酒驾罪行为的背后映射出诸多亟待改善的社会性问题,诸如个体对酒驾行为偏差的认知以及行为习惯,失衡的社会性支持等。观察上述酒驾服刑人员,多是学历层次较低,工作单位多是非体制内的,但是他们拥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相较于酒驾行为社区矫正对象而言,如果矫正社会工作者的生活阅历和专业化工作经历较短,对社会复杂性的了解并不透彻,很多时候在矫正服务过程中难以深入地走进矫正服务对象的生活与精神世界之中。②因此,在如上的情景之下,这一困境势必要求矫正服务社会工作者要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实务经验,以及熟练切换法学与社会工作专业知识的能力,同时不可忽视对专业化方法技巧的运用。但是必须警醒的是,不管是专业化知识的积累,还是专业化服务技能的掌握,对于矫正社会工作者而言,都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如若资历浅的矫正社会工作者介入社区矫正工作之中,只有加强业务学习、专业化训练,才能持续积淀工作技能。

七、 进一步讨论

在资料收集环节,本文存在访谈时间紧张和不确定性等问题。社区矫正服务对象和工作内容的特殊性,使得访谈充满了不确定性。此外,综合考虑酒驾服刑人员自身的访谈时间以及意向,研究中的访谈都是约定在其矫正时期,时间比较紧凑,且由于在服刑期间、服刑场所进行访谈,因而访谈的真实性可能会受影响。另外,社区矫正的工作量较多、矫正业务情况往往比较复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会经常由于矫正对象的突发状况等造成访谈时间的拖延或者访谈的中断,因而笔者就需要另外再约定访谈时间进行访谈,访谈的连续性不够。

在研究方法部分,本次研究采用定性研究,调查范围较小,仅仅是在N市M区司法所进行,且样本多数为男性,研究样本量和样本覆盖范围受到一定限制,可能不具有普遍性的代表意义。

根据本次研究的发现和不足之处,笔者在此对未来研究给予相应的研究展望:一方面,尽可能创造一个理想的环境进行调查,以避免访谈对象在进行自我剖析时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影响调查的深度、真实性。另一方面,扩大资料调查和数据研究的总体样本规模,并尽可能地借助于“用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的方式,以促使所得出的研究结果能够达到“既有深度,又有广度”之目的。

(责任编辑:余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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