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相关产品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研究

2022-07-30 08:28张丽媛韦存茜李海燕
粮油食品科技 2022年4期
关键词:标签食品标准

张丽媛,韦存茜,李海燕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上海 201114)

食品相关产品是各种可能与食品接触的产品的总称,包括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容器和工具,也包括可能间接与食品接触的油墨、粘合剂、润滑油等[1]。食品相关产品用途特殊,覆盖面较广,涉及塑料、纸、橡胶、金属、竹木等10余种材质。但是在《国际标准行业分类》中并无食品相关产品这一门类[2]。因为其与食品接触的特殊性,需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消费者接触产品的第一媒介,其作用是指消费者正确地选择和使用产品[3]。2016年发布的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4]第8条款产品信息指出所有已经或可能预期与食品接触的产品应该标注“食品接触用”标识来明示该产品为食品相关产品,但是该标准并未规定只有通过了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质量要求的产品才能标注“食品接触用”标识,导致“食品接触用”标识品牌效应不佳,无法形成品牌叠加效应。此外,我国对产品质量的监管通常为监督抽查的形式,监督抽查通常以产品类别为单位。如果产品未标注“食品接触用”标识,可能会使一些功能边缘化的产品游离于监管之外。我国对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说明以及注意事项并无系统、全面的管理规范。本文通过查阅国内外有关食品相关产品标签管理的法规和文献,归纳分析食品相关产品标识和使用说明的管理规范及标准,找出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不足,从而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措施,以期促进食品相关产品标签中标识与使用说明更加规范。

1 我国食品相关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

1.1 我国食品相关产品标识存在问题

2016年国家卫计委发布了一系列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国家强制性标准,将食品相关产品作为一类特殊的类别进行划分,标志着食品相关产品进入一个新的监管模式。但是食品相关产品由于其功能的特殊性也存在很多边缘化的产品,例如有的密胺制品,既可以做宠物食盘又可以做餐盘;有的迷你的厨房用具既可以做儿童的仿真玩具又具有烹饪功能;一些橡胶密封圈既可以做化工密封圈又可以做食品加工机械的密封圈。诸如此类的产品存在一些模糊化的用途,这些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其是否需要符合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要求便会带来争议,从而形成监管漏洞,给监管和消费者维权带来不便[5-6]。

图1 功能边缘化的食品相关产品Fig.1 Products that can be used for both food contact and other functions

1.2 我国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接触用”标识监管现状

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4]第8条款产品信息指出所有已经或可能预期与食品接触的产品应该标注“食品接触用”或加印、加贴调羹筷子标识(见图2)来明示该产品为食品相关产品。这一强制性规定,使得这些使用功能模棱两可的产品有法可依。但是GB4806.1—2016[4]中又称,如果产品预期接触食品的用途很明确,像筷子、炒锅等产品,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可无需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加印、加贴调羹筷子标识。所以并不是所有与食品接触的产品都必须标注“食品接触用”标识,由此可能产生一些监管漏洞,使一些功能边缘化的产品游离于监管之外。

图2 G B 4806.1—2016中“食品接触用”标识Fig.2 “food contact” symbol in GB 4806.1—2016

与此规定相应的,2017年上海市发布的《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7]第二十五条中规定上海市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在包装、标签、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标注“食品用”字样。以此可见,上海市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均应标注“食品用”标识。相应地,像塑料购物袋、不锈钢器具、橡胶密封圈等这些产品标准中规定了需要标注“食品接触用”标识,则必须遵循其执行标准进行标注。表1归纳总结了产品标准中规定需要标注“食品接触用”标识的示例。

表1 产品标准中规定需要标注“食品接触用”标识示例Table 1 Examples of products need to be labeled for “food contact” symbol

1.3 我国标准中关于使用说明标注的规定

标签标识中使用说明不完整或不准确容易误导消费者使用并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17]。规范的使用说明,不仅能指导消费者正确、安全的使用产品,还能帮助生产企业界定清晰的主体责任范围[18]。如易碎的玻璃制酒杯,在其包装箱就应标签“轻拿轻放”等中文警示说明或相关警示标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中对产品的警示说明均有规定。GB 4806.1—2016中对产品特殊使用说明也作出规定。本文从产品使用温度、接触食品种类的限制、安全警示用语3方面阐述产品使用说明规范。

1.3.1 使用温度的标注要求

塑料水杯,不粘锅等食品相关产品涉及塑料,涂层等有机高分子材质,如果温度过高可能引起形变,或有害物质迁移出。在黄伟等密胺餐具中甲醛迁移量的研究中有数据指出密胺餐具在高温下(100 ℃)其甲醛迁移量相较于较低温度(70 ℃)有十分明显的增加[21-23]。在2021年国家缺陷产品召回中查询到有9批次的密胺餐具因为未标识“不能置于微波炉使用”而召回[24]。对于新兴的可降解的塑料,因为其结构的特殊性,导致其耐温性不高,都有使用温度不得高于100 ℃的限制。这些信息如果没有正确的传递给消费者,就可能引起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事故。表2归纳总结了常见的塑料与涂层材质食品相关产品的温度限制。

表2 常见的塑料与涂层材质食品相关产品的温度限制Table 2 Temperature limits for food contact products made of plastics and coatings

1.3.2 接触食品种类的限制

食品相关产品在与食品接触的过程中,由于物质扩散原理,不可避免的会发生迁移。迁移就是指材料中的某些组分转移到与其接触的食物上的现象,例如一些带有颜色的塑料包装材料在遇到油脂类食物时会将食品染色的情况,这是因为塑料中的着色剂随着与食物的接触而转移到食物中[27]。国家卫健委在制定标准时通过实验发现某类材质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较容易发生迁移,所以会在标准的备注或者注意事项中指明接触食品种类的限制。当食品相关产品有接触食物的限制时,需要在产品标签的使用说明中提示消费者,以规避自身风险。但目前并无标准细化总结此类接触食品种类的限制。表3归纳了常见材质接触食品的限制。

表3 常见食品相关产品接触食品的限制Table 3 Restrictions of common products in contact with food

1.3.3 安全性警示用语

食品相关产品如有涉及错误使用可能导致安全性伤害的时候应该在标签或说明书中加以说明并用警示语的形式提示。警示语的目的是用于提示该产品的使用对象范围及潜在的危害,以便使消费者更加安全、合理地使用[31-32]。安全警示用语主要涉及三大方面。一类是涉及婴幼儿等特殊人群使用产品,婴幼儿食品接触制品的标签标识应在产品使用说明和安全警示上更有针对性。如含有吸管的产品应标注“适合6个月以上婴幼儿使用”[33]。第二类是类似吸管、果刨刀含有锐利尖端等伤害性的产品也应作出安全警示,不锈钢果蔬刨通用要求在产品或包装物明显位置上应标有清晰的“儿童不宜接触”警示语。含有尖头的吸管产品应标注“产品尖锐,儿童应在成人监护下使用本产品”。第三类是涉及高压力、高温度可能造成潜在伤害的产品也应作出安全警示。“压力锅应在稳定的灶具上使用,用电炉加热时,炉盘口径不能大于锅底直径,用燃气炉灶时,应避免火焰卷烧锅壁。”

表4 常见食品相关产品标注安全警示用语示例Table 4 Examples of common food contact products labeled with safety warning terms

2 国外食品相关产品标识要求

2.1 欧盟食品相关产品标识要求

刀叉标识是欧盟的一个食品安全标识(见图3)。欧盟2004年颁布针对与食品接触物质的法规1935/2004[38],在欧盟成员国销售和食品有接触的产品必须严格符合该指令的相关要求。EN 1935/2004中第15条规定了食品相关产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其指出通过了欧盟的食品级接触材料安全指令的产品应在包装或表面标注刀叉标识,表示“产品可用于接触食品”。在欧洲市场上,有刀叉标识的产品能增强顾客对其的信心和购买欲望,是强有力的市场工具,大大增加了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图3 EN 1935/2004规定的食品接触标识Fig.3 “food contact” symbol in EN 1935/2004

2.2 美国食品相关产品标识要求

美国联邦法规《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将食品相关产品作为间接的食品添加剂纳入管理范畴[39]。其中对于产品标签的管理要求在产品随附文件或标签中附上食品接触材料预期用途说明等,包括“接触食品的最大量”“预期接触的食品种类”“预期接触食品的最高温度”等,同时对于重复使用的物质需提供典型的使用场景。另外,其并无统一要求标注“食品接触用”标识,而是规定陶瓷等功能多样化的产品,如果预期不与食品接触需要标注“非食品接触用”。

2.3 国际经验借鉴与启示

欧盟与美国对于食品相关产品的标签仅有框架性的规定,也无细化的具体要求。与欧盟规定不同的是,我国标准并未规定只有通过了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质量要求的产品才能标注“食品接触用”标识,导致“食品接触用”标识品牌效应不佳,无法形成品牌叠加效应,建议将“食品接触用”标识作为食品相关产品的“通行证”。标注“食品接触用”标识一方面是代表生产者已经明确企业本身为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另一方面给监管者明确监管范围,使某些游离于监督抽查管理范围边缘的产品有正确的归属类别。这样一来,既有利于产品的质量提升,也让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有更好地选择依据。

3 对我国食品相关产品标签中标识与使用说明规范管理的建议

3.1 完善与细化当前食品相关产品标签标准

目前GB 4806系列,标准在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方面并无细化的具体指导规范,一些可能造成安全性伤害的警示用语、有接触食品种类限制的提示用语未强制化,因此建议制定细化的产品说明书,进一步明确规定生产企业在标签使用说明中应提供使用说明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用语,以便为企业提供具体的参考依据。

3.2 促进标识与质量挂钩,加大宣传效果

我国标准并未规定只有通过了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质量要求的产品才能标注“食品接触用”标识,导致“食品接触用”标识品牌效应不佳,无法形成品牌叠加效应。建议通过产品质量检验和“食品接触用”标识相结合,营造出“食品接触用”标识代表质量保证的良好氛围。

3.3 发挥行业协会共治作用

建议通过行业协会组织对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宣贯,让企业及时了解到最新政策、最新标准。行业协会还可通过组织企业开展标签研讨会等形式,引导企业在源头上增加对标签合规性的重视程度。

4 结论

本文探究了国内外关于食品相关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的规定,相较于国外简单笼统的规定,我国标签标识规定较为全面。但是在“食品接触用”标识和使用说明方面和还有待提升,从产品使用温度、接触食品种类的限制、安全警示用语3方面阐述产品使用说明规范,建议将“食品接触用”标识作为食品相关产品的“通行证”,为今后标准的制修订和生产企业对标签的设计提供了较好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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