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自主就业选择与户籍歧视变化

2022-08-02 08:13靳卫东杜育红
关键词:市民化户籍意愿

靳卫东 杜育红

(1.青岛大学 经济学院, 山东 青岛 266061; 2.北京师范大学 教育经济研究所, 北京 100875)

一、引言

2021年我国农民工数量高达2.93亿人,如何让这些“半市民化”人口顺利转化为市民,已成为我国高质量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艰巨任务。长期以来,户籍制度把农民工排除在城镇公共服务范围之外,并逐渐形成了针对农民工的户籍就业歧视(1)参见王美艳:《城市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机会与工资差异——外来劳动力就业与报酬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孙婧芳:《城市劳动力市场中户籍歧视的变化:农民工的就业与工资》,《经济研究》2017年第8期。,普遍被视为农民工市民化的主要障碍(2)参见章莉、李实:《中国劳动力市场就业机会的户籍歧视及其变化趋势》,《财经研究》2016年第1期。。为此,我国进行了一系列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放开了城镇落户限制。可是,伴随这些改革,农民工的落户意愿并不强烈,甚至出现了“逆城市化”现象;而且,大量实证研究表明,在某些地区还相伴发生了“反向户籍歧视”现象,即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反超”城镇劳动力。这明显有悖于已有的市民化问题论证,产生了严重的理论认知和政策实践困难。所以,本文重构农民工市民化与其就业状况的因果逻辑,借此探究“逆城市化”和“反向户籍歧视”等现象的形成机理,显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近年来,依附于城镇户籍的各种社会福利逐步被剥离,户籍制度在农民工市民化中的影响日趋减小。与之相比,有多少农民工愿意长期居留城镇更能反映现阶段的市民化进程,已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3)参见田明等:《户籍制度改革与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悖论及解释》,《人口与经济》2019年第6期;邹一南:《农民工落户悖论与市民化政策转型》,《中国农村经济》2021年第6期。。有研究表明,受制度和非制度等因素影响,目前农民工的就业质量仍然较低,其工资收入尚难维持在城镇地区的“体面”生活(4)参见郭云贵等:《流动人口就业状况、歧视知觉对定居意愿的影响——基于2013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的分析》,《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杨凡、林鹏东:《流动人口非正规就业对其居留意愿的影响》,《人口学刊》2018年第6期。;再加上农村农业快速发展,很多农民工并不急于长期居留城镇,而是越来越倾向于选择“半市民化”状态,宁愿在城乡两地双向流动(5)参见张桂金:《 “一家两户”:城乡关系转型、双重理性与市民化的新策略——以广东省D市青年移民为例》,《岭南学刊》2021年第1期;李亭亭等:《流动人口居留时长意愿的空间分异及影响因素》,《地理学报》2021年第12期。,甚至干脆返回农村,造成了“逆城市化”现象(6)参见杨传开等:《中国农民进城定居的意愿与影响因素——基于CGSS2010的分析》,《地理研究》2017年第12期;马晓河、胡拥军:《一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难题研究》,《农业经济问题》2018年第4期;张启春、梅莹:《长江经济带人口空间分布的“逆城市化”趋势及影响因素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然而,对于这种城镇居留意愿变化及其所可能产生的多元化影响,至今鲜有文献系统论及。

另外,有研究表明,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和城乡一体化融合发展,针对农民工的户籍就业歧视越来越小(7)参见陈昊等:《户籍所在地“反向歧视之谜”:基于收入补偿的一个解释》,《世界经济》2017年第5期;陈杰、郭晓欣:《城市外来劳动力市场上的农业户籍歧视程度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然而,如图1所示,大量农民工依然集中就业于工作条件较差的行业,城乡劳动力存在较为明显的行业隔离(8)参见吴晓刚、张卓妮:《户口、职业隔离与中国城镇的收入不平等》,《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6期。。有学者将这种行业隔离解释为,农民工基于个体禀赋而做出的理性选择,即:农民工的人力资本水平较低,只能从事低技能、条件差的工作;并且,这些农民工集中就业的工作较不稳定,从中积累的专用技能很容易被废置,也限制了企业和农民工对技能培训的投入(9)参见李培林、李炜:《农民工在中国转型中的经济地位和社会态度》,《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3期;陶然等:《 “刘易斯转折点悖论”与中国户籍—土地—财税制度联动改革》,《国际经济评论》2011年第3期。。由此,就形成了一个低技能与低质量就业的恶性循环,把农民工牢牢地锁定在工作条件较差的行业。

图1 城乡劳动力的行业隔离与工资差距注:横轴代表邓肯指数,反映了城乡劳动力的行业分布差异程度,计算公式为(Cj/C-Nj/N),其中Nj与Cj分别表示农民工和城镇劳动力在第j行业中的就业人数,N和C分别表示农民工和城镇劳动力总量。纵轴代表农民工及各个行业的平均工资(元/小时)。方形点为行业平均工资,圆点为农民工平均工资,虚线为行业平均工资的二次多项式拟合线,实线为农民工平均工资的二次多项式拟合线。参照钱雪亚、肖青青的行业划分及赋值标准(10)参见钱雪亚、肖青青:《工作条件、工资补偿与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测量》,《统计研究》2015年第8期。,图中每个行业都标注了反映工作条件的负面特征值(11)根据钱雪亚和肖青青的研究,以工作条件差别为标准,本文将GB/T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所定义的20个行业划分为三大类。其中,第一类行业的工作条件最差,赋值为1,包括: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建筑业;第二类行业的工作条件较差,赋值为2,包括: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给业,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社会服务业;第三类行业的工作条件最好,赋值为3,包括: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显然,农民工集中就业于左侧行业,即工作条件较差的行业;在这些行业中城乡工资差距明显较小,甚至有可能存在“反向户籍歧视”。数据来源于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CLDS)。

不过,上述农民工个体禀赋的归因分析,很难解释在工作条件较差的行业中农民工工资收入反而更高。换言之,如图1所示,在农民工集中就业的行业中,农民工工资“反超”城镇劳动力,很可能存在“反向户籍歧视”。显然,这种“新”的户籍歧视违背了城乡劳动力之间尚存的巨大人力资本差距,也不符合前文有关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的分析。有学者试图将其解释为不可观察农民工个体特质的影响,比如农民工更加健康、更努力、更积极和更有毅力等(12)参见谢桂华:《中国流动人口的人力资本回报与社会融合》,《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但是,这仍然无法完全解释城乡劳动力的行业隔离,更难以借此理解“逆城市化”现象。

事实上,如前文所述,很多农民工还不具备长期居留城镇的主客观条件,他们外出务工主要是为了增加收入,改善农村家庭生计。那么,根据补偿性工资差别理论,为了获取高额劳动报酬,这些农民工很可能会自主选择进入工作条件较差的行业,从而在同等条件下形成对城镇劳动力的工资“反超”,造成“新”的户籍歧视。因此,本文重新探讨农民工市民化与其就业状况的因果关系,将在三个方面做出贡献:第一,不同于大量文献侧重于分析劳动就业对农民工市民化的阻碍,本文考察农民工市民化对其就业的决定性影响,可以丰富城镇化和劳动就业理论;第二,从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出发,本文论证城乡劳动力的就业差异,包括行业隔离和工资差距,能够逻辑一致地解释“逆城市化”和“反向户籍歧视”等现象;第三,采用反事实分析法、工具变量法和异方差工具变量法等,本文准确识别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与户籍就业歧视的因果关系,为上述理论分析提供经验证据支持。

二、农民工的城镇居留意愿与就业行为分析

长期居留城镇是农民工市民化的先决条件,而是否长期居留城镇决定于农民工的家庭生计策略,会影响农民工居住、社交和就业等多种行为选择,有可能造成城乡就业差异,包括行业隔离和工资差距。

(一)农民工的城镇居留意愿

如前文所述,目前针对农民工的户籍就业歧视日趋减小,那么能否生活得更“体面”、是否有生活“保障”以及城乡居留相比哪个更“划算”等非歧视性经济因素,就成为决定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的关键。

1.依靠工资收入,农民工尚无能力在城镇地区“体面”地生活。市民化融合要以农民工的高质量就业为前提,要保证他们能够依靠工资收入在城镇地区购买住房、结婚生子、过上“体面”的生活。目前农民工的人力资本水平仍然较低,普遍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只能从事收入低、不稳定、没保障的非正规工作,就业质量很差(13)参见周申、农里杰:《落户政策改革与劳动收入:基于新发展格局的分析》,《当代经济研究》2021年第11期;陈杰等:《户籍歧视对农村流动人口城市定居意愿的影响研究》,《社会科学战线》2021年第2期;曲玥:《户籍身份对工作转换及就业状况的影响》,《经济与管理评论》2022年第2期。。即使伴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逐渐枯竭,近期“招工难”和“民工荒”推高了农民工工资收入(14)参见蔡昉:《“民工荒”现象:成因及政策涵义分析》,《开放导报》2010年第2期;约翰·奈特等:《中国的民工荒与农村剩余劳动力》,《管理世界》2011年第11期。,但城镇生活成本增长更快,尤其是住房价格飞速攀升,远远超过了大多数农民工的工资涨幅(15)参见李勇辉等:《农地流转、住房选择与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经济地理》2019年第11期;杨巧、张丽霞:《房租负担与农民工迁移意愿》,《经济与管理评论》2020年第3期;张吉鹏等:《城市落户门槛与劳动力回流》,《经济研究》2020年第7期。。有调查就显示,75%的农民工反映工资收入太少,大多数农民工正面临在城镇购房或租房的困难(16)参见刘金凤、魏后凯:《城市高房价如何影响农民工的定居意愿》,《财贸经济》2021年第2期。。换言之,很多农民工还没有能力“洗脚上岸”,在城镇地区长期居留的意愿比较低。

2.为了应对失业和养老等风险,农村已成为农民工的底线“保障”。农民工就业质量很差,而且没有被城镇社会保障完全覆盖,所以家庭生计普遍艰难,抗风险能力很低。那么,农村的农业用地、集体经济和社会网络等被作为城镇社会保障的替代(17)参见李飞、杜云素:《不确定性与农民工非永久迁移》,《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已成为农民工规避失业和养老风险、维持家庭生计稳定的底线“保障”。另外,虽然国家明确要求,不能以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权等作为农民工进城的交换条件,但是很多农民工仍然担忧未来政策有变(18)参见黄帅金:《土地对农民工城市落户意愿的影响——基于2017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的再考察》,《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表现出了强烈的“土地情结”,不愿意完全脱离农村(19)参见郭熙保、苏桂榕:《我国农地流转制度的演变、存在问题与改革的新思路》,《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盛亦男:《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梯度变动与影响机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7年第1期。。还有,为了兼得更多农业收益,很多农民工也偏好“半工半耕”的生活方式(20)参见夏柱智、贺雪峰:《半工半耕与中国渐进城镇化模式》,《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12期。,自愿选择在城乡两地双向流动。因此,居留农村而非城镇兼具收入和保障功能,对农民工来说更具家庭生计优势,是农民工的生存理性抉择。

3.城乡收益相比,农民工居留城镇变得越来越不“划算”。随着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逐步与城镇户籍相脱离,城镇户籍的“含金量”大幅下降。相反,伴随城乡融合和乡村振兴,农地升值空间不断增加,农村公共服务持续改善,再加上惠农补贴和土地收益增长,农村户籍变得越来越“金贵”。所以,近年来在很多地区农民工的城镇居留意愿不升反降(21)参见唐宗力:《农民进城务工的新趋势与落户意愿的新变化——来自安徽农村地区的调查》,《中国人口科学》2015年第5期;洪银兴等:《城镇化新阶段: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民市民化》,《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21年第1期。。另外,城镇地区的空气污染、交通堵塞和竞争压力大等问题也使得居留城镇很不“划算”,很多农民工甚至选择重返农村,从而产生了“逆城市化”现象(22)参见秦立建等:《农地收益、社会保障与农民工市民化意愿》,《农村经济》2017年第1期;孙中伟、孙承琳:《警惕空气污染诱发“逆城市化”:基于流动人口城市居留意愿的经验分析》,《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侯江华、李敏:《乡村振兴驱动农民工返乡定居意愿的实证研究——基于全国26省2332份农民工的调查数据》,《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20)显示,近期在本地县域内就业的农民工占比不断增加,已达到40%以上。因此,本文提出:

假说1:随着户籍制度改革,非歧视性经济因素降低了农民工的城镇居留意愿。

(二)农民工的自主就业选择

根据补偿性工资差别理论,为了获取更高的工资收入,改善农村家庭生计,农民工很可能会自主选择进入工作条件较差的行业。

1.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较低,在城镇地区形成了内卷化社会认同。由于就业质量差和城镇居留意愿低,很多农民工倾向于选择“离工作地点近”且“花费少”的暂居地,主要是以群租方式临时居住在集体宿舍、就业场所或者是棚户区、城中村和城边村等人口聚集地(23)参见陆文荣、段瑶:《居住的政治:农民工居住隔离的形成机制与社会后果》,《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徐清华、张广胜:《居住隔离与农民工市民化》,《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并且,受传统乡土文化和“组团”务工方式影响,以亲缘、地缘、血缘关系为纽带,农民工也偏好紧密聚居在一起(24)参见张春泥、谢宇:《同乡的力量:同乡聚集对农民工工资收入的影响》,《社会》2013年第1期。。这种临时性聚居方式使农民工的人际交往具有鲜明的内向性、紧密性、异质性特征,形成了一个个“孤岛化”熟人社会,在客观上产生了对城镇居民的疏离。再加上几十年积累起来的深深嵌入整个社会的城乡文化隔阂,这种居住方式塑造了农民工的“打工心态”和“过客心态”,使他们坚信自己只是暂居城镇而“根”还是在农村(25)参见杨菊华:《从隔离、选择融入到融合:流动人口社会融入问题的理论思考》,《人口研究》2009年第1期。。从社会心理层面看,农民工只能从这些“孤岛化”熟人社会中寻找支持,自然形成了内卷化社会认同(26)参见王春光:《农村流动人口的“半城市化”问题研究》,《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5期;董志勇、戴圣涛:《城乡流动、户籍转换与社会地位认同感》,《经济与管理评论》2021年第3期。,即在农民工群体内部获得身份认同、情感认同和生活认同。

2.基于内卷化社会认同,“多赚钱”成为农民工就业的最主要目标。为了在农民工群体内部获得社会地位和价值认可,“多赚钱”始终是农民工就业的重要目标,为此他们不惜进入工作条件较差的行业。不过,从心理学的角度看,较差的工作条件会诱发相对剥夺感,恶化个人就业体验(27)参见罗英姿、陈尔东:《基于人与环境匹配理论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评价体系构建》,《高等教育研究》2021年第3期。,从而对农民工就业选择形成逆向约束。但相对剥夺感也决定于参照对象(28)参见蔡禾、张东:《中国城镇劳动力市场中的职业流动及收益——基于CLDS2012年和CLDS2014年数据的实证研究》,《江海学刊》2016年第3期。,如图1所示,农民工集中就业于工作条件较差的行业,他们之间的工作条件差异很小;那么,在内卷化社会认同中,农民工所感知的工作条件不公平就会很小(29)参见王春光:《农村流动人口的“半城市化”问题研究》,《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5期。。换言之,内卷化社会认同使农民工以其他农民工而非城镇居民为参照对象,对工作条件较不敏感,相应地“多赚钱”就成了其就业的最主要目标。大量调查研究也表明,大部分农民工在择业时更加关注工资收入(30)参见陈媛媛:《工作转换对农民工收入的影响——基于珠三角两代农民工的调查》,《南方经济》2013年第3期。,在超时加班群体中只有少数农民工是非自愿加班或对工作条件不满意(31)参见王春兰、丁金宏:《流动人口城市居留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南方人口》2007年第1期;刘林平、张春泥:《农民的效益观与农民工的行动逻辑——对农民工超时加班的意愿与目的分析》,《中国农村经济》2010年第9期。。

3.以“多赚钱”为目标,农民工自主选择了“苦累差”的工作。为了在农村地区建设住房、开展必要的社会交往、为子女提供较好的教育以及“体面”地完成婚丧嫁娶等人生大事(32)参见李强:《“双重迁移”女性的就业决策和工资收入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北京市农民工的调查》,《中国人口科学》2012年第5期。,很多农民工甘愿在城镇地区忍受恶劣的工作条件,以借助工作的负面特征来获取高额的补偿性工资报酬。所以,“工作在城市、生活在农村”型两栖生活成为很多农民工的生存状态,“苦累差”成了农民工就业的主要特征(33)参见钱雪亚、肖青青:《工作条件、工资补偿与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测量》,《统计研究》2015年第8期。,而不怕苦、不怕累、更努力等也就体现为农民工的鲜明特质(34)参见夏柱智、贺雪峰:《半工半耕与中国渐进城镇化模式》,《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12期。。当然,在同等条件下农民工获得了更高工资收入,甚至可以“反超”城镇劳动力。这就印证了图1中城乡行业隔离和“反向户籍歧视”,也解释了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密集就业于建筑业、制造业和交通运输业等特定行业并获得较高劳动报酬的经验事实。为此,本文提出:

假说2:很多农民工不愿意居留城镇,自主选择进入工作条件较差的行业,造成了“反向户籍歧视”。

总之,工资收入低、抗风险能力差和城乡收益变化等非歧视性经济因素降低了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而较低的城镇居留意愿促使农民工以经济收入为目标、偏好选择工作条件较差的行业,以获取高额的补偿性工资报酬,甚至产生了对城镇劳动力的工资“反超”。这种机理分析符合农民工的表层行为逻辑,一致性解释了“逆城市化”、城乡劳动力行业隔离和“反向户籍歧视”等现象。

三、检验方法、数据来源和指标设置

(一)检验方法

1.Brown分解模型

为了考察户籍就业歧视及其变化,本文采用反事实分析法测算城乡工资差距,然后对其进行Brown分解,分解模型为:

(1)

在方程式(1)中,城乡工资差距被分解为四个组成部分:第一项是行业内劳动者特征可解释部分;第二项是行业内劳动者特征所不可解释部分;第三项是行业间劳动者特征可解释部分,即农民工基于个体禀赋而进入不同行业所产生的工资差距;第四项是劳动者特征所不可解释部分,反映了非劳动者特征因素所决定的城乡劳动力行业隔离及其产生的工资差距。显然,第一项和第三项是非歧视因素导致的工资差距,而第二项和第四项通常被理解为户籍歧视部分。在此,应该强调的是,第四项是排除了个体禀赋的影响、由户籍歧视所产生的行业隔离及其决定的工资差距。那么,本文检验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对第四项城乡工资差距的决定作用,就可以考察农民工市民化对其就业选择进而对户籍歧视的影响。

2.异方差工具变量法

为了准确识别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与户籍就业歧视的因果关系,本文参照已有文献,首先检验了城乡工资差距的不同组成部分对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的影响。根据Brown分解结果,本文在农民工个体层面上测算出劳动者特征可以和不可以解释的四部分城乡工资差距。由于城乡工资差距与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之间很可能存在互为因果关系,并且两者都会受到户籍制度改革和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的共同影响,所以为了克服由此产生的内生性,本文采用异方差工具变量法进行相关估计,具体方程为:

R1=α1·X1+β1·R2+ε1ε1=γ1M+I1

(2)

R2=α2·X2+ε2ε2=γ2M+I2

(3)

其中,R1是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R2是农民工个体层面上城乡工资差距的四个组成部分,X1和X2为控制变量,M为不可观测因素,I1、I2代表异质性误差。由于R2包括了城乡工资差距的四个组成部分,很难找到合适的工具变量,所以本文选择一组可观测的外生变量向量组Z、利用[Z-E(Z) ]ε2作为R2的工具变量。

3.工具变量法

根据前文理论分析,农民工的城镇居留意愿很低,自主选择进入工作条件较差的行业,从而带来了户籍歧视变化,甚至造成了“反向户籍歧视”。为此,本文检验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对前文Brown分解中行业间劳动者特征所不可解释部分的影响,估计方程为:

R2=β·R1+ε

(4)

其中,R2是农民工个体层面上劳动者特征所不可解释的行业间城乡工资差距,R1是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由于R2并不决定于可观察特征,所以估计方程中没有引入控制变量。本文预期β的估计结果显著为正,表明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降低可以导致行业隔离进而缩小城乡工资差距,是造成“反向户籍歧视”的重要原因。

考虑到有可能存在的内生性,本文采用工具变量法,选择农民工所属村居的城镇居留指数作为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的工具变量。城镇居留指数是指,在农民工所属村居内,常住城镇人口占比与愿意居留城镇人口占比的乘积。其中,常住城镇人口占比是指外出居住半年以上人口与村居总人口的比例,反映了村居层面上外出务工农民工的整体规模;愿意居留城镇人口占比是指具有城镇居留意愿的人口与村居总人口的比例,反映了村居层面上农民工的市民化程度。我国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深受他人及村居文化影响。所以,村居层面上农民工的整体规模和市民化程度决定了农民工个体进城及居留城镇的意愿,符合工具变量的相关性要求。而村居层面上农民工的整体规模和市民化程度很难直接作用于农民工个体的就业状况,符合工具变量的排他性要求。另外,村居层面上城镇居留指数很难为农民工个体就业状况所改变,具有很好的外生性。并且,在后文分析中村居层面城镇居留指数还通过了针对工具变量的各种检验。

(二)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源于2014年、2016年和2018年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China Labor-force Dynamic Survey,CLDS)。首先,按照出生时点的户口性质、调查时点的户口性质以及职业类型,本文将数据样本划分为农民工样本和城镇劳动力样本。农民工样本的筛选标准是:出生时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调查时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在过去一年中从事非农就业。城镇劳动力样本的筛选标准是:出生时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调查时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在过去一年中从事非农就业。其次,由于自我雇佣在农民工样本中所占比例较高,所以在分析劳动力行业分布时,研究样本包含了自我雇佣者。再次,本文关注于就业年龄段人口的职业与工资状况,对低于15周岁和高于64周岁的数据样本进行了剔除处理。最后,本文研究的工资收入只限于工资性劳动收入,不考虑经营性收入及其他收入来源。另外,由于工资收入的样本数据存在极端值,本文对其进行双边2%的缩尾处理,以增加数据信度。这样,本文共获得研究样本11025个,其中城镇劳动力样本3122个、农民工样本7903个。

(三)指标设置

1.被解释变量。在估计方程式(2)中,本文检验农民工就业对其市民化的影响,所以选择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作为被解释变量。城镇居留意愿是指,农民工是否打算长期留在或者说居住在城镇地区。根据CLDS调查问卷设置,首先考虑到“是否打算居留本地”的变异性相对较小、忽视了短期与长期居留的区别,本文选择“未来5年您是否计划到城镇定居”作为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的衡量指标。其次,有学者选择购置产权房作为居留意愿的衡量指标。这是因为,住房是“安居”的开始,是农民工在城市发展的生活资料和物质保障,对其城镇居留意愿具有重要影响(36)参见孟兆敏、吴瑞君:《城市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研究——基于上海、苏州等地的调查分析》,《人口与发展》2011年第3期;卢小君等:《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合对其居留意愿的影响分析——以大连市为例》,《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所以,本文也引入“未来5年您是否计划在城镇建房或者购房”作为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的衡量指标。最后,考虑到“在城镇建房或者购房”容易受到城镇地区经济发展、工资波动和房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结合前文有关农村收益增长影响城镇居留意愿的理论分析,本文选择“未来5年您是否计划在村里建房或者购房”来反向衡量农民工是否打算居留城镇。这样,借鉴林李月等以及马健囡的研究(37)参见林李月等:《居住选择对流动人口城市居留意愿的影响——基于一项对福建省流动人口的调查》,《地理科学》2019年第9期;马健囡:《市场回报如何影响务工型老年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基于2016年中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的实证研究》,《人口与经济》2020年第4期。,本文对上述三项指标赋值,然后等权加总、求平均,得到一个取值范围为(0,1/3,2/3,1)的序次变量,作为单个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的衡量指标。

其中,“未来5年您是否计划到城镇定居”的赋值标准是:回答“计划”的样本赋值为1,回答“没想好”和“不计划”的样本赋值为0;“未来5年您是否计划在城镇建房或者购房”的赋值标准是:回答“计划”的样本赋值为1,回答“没想好”与“不计划”的样本赋值为0;“未来5年您是否计划在村里建房或者购房”进行反向赋值,赋值标准是:回答“不计划”的样本赋值为1,回答“没想好”与“计划”的样本赋值为0。

另外,根据新迁移经济理论,劳动力是否迁徙和居留城镇,都是为了家庭收入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生计理性决策(38)参见O. Stark and J. E. Taylor, “Migration Incentives, Migration Types: The Role of Relative Deprivation,” The Economic Journal,vol.101,no.408,1991,pp.1163-1178.。所以,本文以家庭为单位,求出家庭成员的城镇居留意愿均值,得到一个连续变量l∈[0,1],作为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的最终衡量指标,其数值大小对应于城镇居留意愿由强到弱。还有,在估计方程式(4)中,为了考察行业间劳动者特征所不可解释城乡工资差距的形成或者说户籍歧视变化的原因,本文重新选择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作为解释变量。

2.解释变量。在估计方程式(2)中,本文选择城乡劳动力的工资差距作为解释变量,其衡量指标是城乡劳动力的工资收入差额。首先,城乡劳动力在劳动强度上存在很大差别,为了消除由此所产生的差异化影响,本文将城乡劳动力工资总收入转化为小时工资数,以增强城乡劳动力工资收入的可比性,然后再进行取对数处理。其次,为了剔除通货膨胀的影响,本文使用各省份价格指数对小时工资数进行平减处理。再次,本文采用反事实分析法测算城乡劳动力的工资差距,并采用Brown分解模型将其分解为四部分。

同样,在估计方程式(4)中,为了考察“反向户籍歧视”的形成或者说户籍歧视变化的原因,本文重新选择行业间劳动者特征所不可解释的城乡工资差距作为被解释变量。

3.控制变量。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和城乡工资差距的影响因素很多,本文将个体特征、家庭特征和地区特征作为控制变量,引入估计方程(39)参见张雪、刘玉:《城市宜居性对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影响》,《城市发展研究》2020年第12期;黄梦琪、金钟范:《城市规模如何影响流动人口居留意愿——基于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的经验研究》,《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21年第7期;陈诚、杨巧:《城市视角下农民工居留和落户意愿分异特征及影响因素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其中,个体特征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水平、健康状况、技能水平、工作满意度、是否异地务工、婚姻状况和社会保障情况,家庭特征包括老家是否有宅基地、兄弟姐妹数量、家庭月收入及社会资本情况,地区特征主要是指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即各省(市、自治区)人均GDP。

表1 核心变量的统计性描述

续表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城乡工资差距的测算

为了考察针对农民工的户籍就业歧视及其变化,本文采用反事实分析法测算城乡工资差距。同时,为了对比分析有可能存在的农民工就业选择及其所产生的户籍就业歧视变化,本文筛选出工作条件较差的行业,并对其中的劳动力样本重新进行测算,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城乡劳动力工资差距的测算

首先,在第1列中城乡工资差距为正值(0.20>0),说明同等条件下农民工的工资收入低于城镇劳动力,城乡劳动力之间存在工资差距。其次,与第1列相比,在第2列中城乡工资差距明显为负值。这说明,农民工选择工作条件较差的行业,可以获得相对更高的工资收入,甚至实现了对城镇劳动力的工资“反超”,产生了“反向户籍歧视”。再次,与全体样本相比,在工作条件较差的行业中农民工占比更大,远远大于城镇劳动力的占比。这也直观反映了城乡劳动力之间预期存在的行业隔离。

不过,应该指出的是,如前文分析,农民工有可能是基于个体禀赋而非城镇居留意愿、自主选择进入工作条件较差的行业,由此同样会产生城乡劳动力的行业隔离以及由农民工个体禀赋所决定的工资“反超”。为此,本文对城乡工资差距进行Brown分解,以剔除劳动者个体禀赋对城乡工资差距的影响。

(二)城乡工资差距的分解

在Brown分解模型中,全样本测算通常被视为缓解指数基准问题的有效办法,借鉴罗楚亮等的研究(40)参见罗楚亮等:《行业结构、性别歧视与性别工资差距》,《管理世界》2019年第8期。,本文选择城镇劳动力工资结构作为无歧视工资结构基准,城乡工资差距的分解结果如表3所示。首先,在第1列中,行业内和行业间劳动者特征可以解释的城乡工资差距均为正值且所占比例较大,说明劳动者个体禀赋差异仍然是城乡工资差距的重要原因。其次,行业内劳动者特征所不可解释部分为正值,表明城乡劳动力之间有可能存在“同工不同酬”的户籍歧视。再次,行业间劳动者特征所不可解释的城乡工资差距为负值(-4%<0),充分体现了城乡劳动力之间的行业隔离和“反向户籍歧视”。同样,在第2列中,行业间劳动者特征所不可解释的城乡工资差距也为负值(-5%<0),甚至占比更大,也证明了城乡劳动力之间由行业隔离所产生的户籍歧视变化。

表3 城乡工资差距的Brown分解

不过,如前文所述,行业之间劳动者特征所不可解释的城乡工资差距仍有可能是户籍就业歧视的结果,即农民工是由于户籍就业歧视而被迫进入工作条件较差的行业,从而产生了城乡劳动力的行业隔离以及工资补偿尚有不足的“反向户籍歧视”。换言之,不同于前文理论分析,行业隔离和“反向户籍歧视”仍有可能是户籍就业歧视的结果,而并非农民工基于城镇居留意愿自主选择的结果。因此,本文采用工具变量法和异方差工具变量法进行两次检验,以准确识别“反向户籍歧视”与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的因果关系。

(三)城乡工资差距的变化

1.城乡工资差距与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的因果关系

首先,参照已有文献,为了识别农民工就业状况对其市民化的影响,本文选择农民工个体层面上城乡工资差距的四个组成部分作为解释变量,以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作为被解释变量。借鉴Levine和Rothman以及温兴祥、郑凯等人的研究(41)参见D. I. Levine and D. Rothman, “Does Trade Affect Child Health?,” Journal of Health Economics, vol.25, no.3, 2006, pp.538-554;温兴祥、郑凯:《户籍身份转换如何影响农村移民的主观福利——基于CLDS微观数据的实证研究》,《财经研究》2019年第5期。,本文在估计方程中依次加入城乡工资差距的四个组成部分,并且考虑到有可能存在的内生性,使用异方差工具变量法重新进行相关估计,结果如表4所示。

表4 城乡工资差距与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的因果关系

一方面,在第1列中行业内劳动者特征可解释部分与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显著负相关(-0.584<0),说明农民工个体禀赋所造成的城乡工资差距对其城镇居留意愿具有负向影响,是阻碍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原因。此外,在第5列中异方差工具变量法的相应估计结果也进一步证明了农民工个体禀赋及其所产生城乡工资差距的重要影响(-1.983<0)。这印证了前文所述大量已有文献的研究结论。换言之,农民工的人力资本和技能水平相对较低,只能从事收入低、条件差、无保障的工作,由此产生的失业和养老等风险以及生活成本压力,降低了他们居留城镇的意愿。这就验证了假说1,即:非歧视性经济因素降低了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

另一方面,在第4列中行业间劳动者特征所不可解释部分与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显著正相关(0.0884>0)。结合第5列中其估计系数较不显著,这说明,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很可能是城乡工资差距变化的原因,即: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越低,城乡工资差距越小,甚至会发生“反向户籍歧视”。再加上,表3中行业间劳动者特征所不可解释的城乡工资差距明显为负值,这就初步验证了假说2,即:农民工不愿意居留城镇,反而能够获得更高的工资收入,造成了“反向户籍歧视”。

2.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作用于城乡工资差距的机制检验

为了进一步验证上述实证分析结论,即: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对城乡工资差距具有重要影响,本文选择行业间劳动者特征所不可解释的城乡工资差距作为被解释变量,以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为解释变量,使用工具变量法重新进行相关估计,结果如表5第1列所示。另外,为了检验城乡劳动力之间的行业隔离以及由此所产生的户籍歧视变化,本文将农民工样本分为两组,即:工作条件较差行业和工作条件较好行业。

表5 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对城乡工资差距的影响

首先,在表5第1列中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值,说明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对城乡工资差距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即: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越低,城乡工资差距越小,确实有可能产生“反向户籍歧视”。其次,与第3列不同,在第2列中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值,而且似无相关模型SUR的检验结果也证明了两者的区别。所以,在工作条件较差的行业中,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对城乡工资差距的正向影响更为显著。再次,大量调查研究显示,不同于城镇劳动力的效益观与行为逻辑,农民工主要是以经济收入作为择业标准;为了增加经济收入,很多农民工自愿加班和忍受恶劣的工作条件(42)参见刘林平、张春泥:《农民的效益观与农民工的行动逻辑——对农民工超时加班的意愿与目的分析》,《中国农村经济》2010年第9期;郭正模:《中国特色的企业超时用工能算“体面劳动”吗?——超时用工及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交易双方的行为分析》,《社会科学研究》2015年第4期。。结合表3中行业间劳动者特征所不可解释部分显著为负值,这就进一步验证了假说2。

(四)稳健性检验

为了验证前文实证分析结果的稳健性,本文通过消除测度误差、改变研究方法和替换衡量指标,重新进行了相关估计。

1.消除数据样本的测度误差

在CLDS数据库的问卷调查中,被调查者的认知能力、合作程度不同,数据样本有可能存在测度误差,进而会产生内生性问题。因此,为了提高估计精度,本文删除了不合作、不可靠、应付调查、未取得信任的样本:首先,根据“被访者合作程度如何”,删除“很不合作”和“不合作”的样本;其次,根据“这份问卷访问所得的可靠程度如何”,删除“很不可靠”和“不可靠”的样本;再次,根据“是否存在应付调查的行为”,删除“大多数时候”和“有些时候”的样本;最后,根据“对访问员的信任程度”,删除信任程度“很低”的样本。这样,重新进行相关估计,结果如表6所示。

表6 消除测度误差、改变研究方法的稳健性检验

在表6第1列中,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与行业间劳动者特征所不可解释的城乡工资差距仍然显著正相关。同时,与表6第3列不同,在第2列中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的估计系数显著且为正值,而似无相关模型SUR的检验也证明了两者的区别。这就验证了前文实证分析的稳健性。

2.改变实证研究方法

(1)处理效应模型

在前文估计方程中,本文尽量纳入了更多控制变量,但是仍然有可能存在遗漏变量问题,比如农民工个体性格、农业经营能力、个人经历以及对城市公共服务的向往程度等都会影响农民工的就业和市民化。为了避免由此所可能产生的样本选择偏差,本文采用处理效应模型重新进行相关估计,结果如表6所示。

可见,在表6第4列中,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的估计系数依然显著为正值。同时,与表6第6列相比,在第5列中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的估计系数更大、更显著,而似无相关模型SUR的检验结果也证明了两者的区别。这与表5的实证分析结果基本一致,同样验证了前文研究结论的稳健性。

(2)中介效应模型

为了进一步验证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对其就业选择进而对户籍歧视的影响,本文采取中介效应模型重新进行相关估计。中介变量是农民工所属行业的性质,赋值方法为:根据钱雪亚、肖青青的行业划分标准,将就业于第一类行业的农民工赋值为1,其他样本赋值为0。借鉴温忠麟和叶宝娟的中介效应模型(43)参见温忠麟、叶宝娟:《中介效应分析:方法和模型发展》,《心理科学进展》2014年第5期。,本文检验了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对中介变量的影响,然后又估计了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和中介变量对Brown分解中行业间劳动者特征所不可解释部分的共同影响,结果如表7所示。

显然,在第2列中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与农民工所属行业性质显著负相关(-0.301<0),说明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越低,越倾向于选择工作条件较差的行业。另外,与第1列相比,在第3列中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对城乡工资差距的影响系数从0.122下降至0.069,且都较为显著;同时,在第3列中行业性质的估计系数显著为负值。这验证了前文实证分析结论,表明农民工的自主就业选择(进入工作条件较差的行业)在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影响城乡工资差距中发挥了部分中介作用,是“反向户籍歧视”的重要原因。

表7 农民工就业选择的中介效应检验

3.替换衡量指标

在前文分析中,本文选用三项指标构建了一个综合衡量指标,以准确反映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在此,本文采用这三项指标分别来衡量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并重新进行相关估计。三项指标包括:“未来5年您是否计划到城镇定居”、“未来5年您是否计划在城镇建房或者购房”和“未来5年您是否计划在村里建房或者购房”,赋值标准同前文指标设置。如表8所示,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都与城乡工资差距显著正相关,而且在工作条件较差的行业中这种正相关关系更为显著,由此也证明了前文研究结论的稳健性。

表8 替换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的衡量指标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长期以来,户籍制度把农民工排除在城镇公共服务范围之外,并逐渐形成了对农民工的户籍就业歧视,普遍被视为农民工市民化的主要障碍。可是,伴随城镇落户限制的逐步放开,某些地区却发生了“逆城市化”和“反向户籍歧视”等现象。这明显有悖于已有的市民化问题论证,产生了理论和实践认知的困难。因此,本文重构农民工市民化与其就业状况的因果关系,逻辑一致地解释“逆城市化”和“反向户籍歧视”等现象,不仅能够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而且关乎2.9亿农民工的个人发展,显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研究结果表明:城乡劳动力之间确实产生了“反向户籍歧视”,而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是导致这种户籍歧视变化的重要原因。进一步机制分析显示,工资收入低、抗风险能力差和城乡收益变化等非歧视性经济因素降低了农民工的城镇居留意愿;而较低的城镇居留意愿促使农民工以“多赚钱”为最主要目标、自主选择进入工作条件较差的行业,借助工作的负面特征获取高额补偿性工资报酬,从而实现了对城镇劳动力的工资“反超”,造成了“反向户籍歧视”现象。本文采用反事实分析法、工具变量法和异方差工具变量法等为此提供了经验证据支持,而调整研究样本、改变研究方法和替换衡量指标以后结果依然稳健。

因此,为了推动农民工市民化进而实现高质量新型城镇化,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提高农民工的就业能力和就业质量。具体包括,加强农村教育投入,提高农民工的人力资本和技能水平;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等法规的实施细则;鼓励企业增加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劳动报酬以及改善农民工工作条件等。由此,能够增强农民工城镇居留意愿,尽早实现农民工“经济”市民化。第二,改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和居住条件。要把农民工全面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以转变农民工的家庭生计策略和城镇居留意愿。而且,通过公积金制度改革、棚户区改造和廉租房建设等,要将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制度服务范围,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这有利于农民工与城镇市民的深度融合,推动农民工“社会”市民化。第三,消除户籍歧视和推行就地城镇化。一方面,要进一步消除户籍就业歧视,包括前文分析中仍然显著存在的行业内歧视,以及“反向户籍歧视”中由工资补偿不足所可能产生的就业歧视。另一方面,要推行农民工就地城镇化。这既有助于农民工兼得农村和农业收益,又能够破除其与城镇市民的文化和心理隔离,实现农民工“心理”市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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