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研究

2022-08-15 00:42瞿和平丁坤明李晶莹
湖北畜牧兽医 2022年6期
关键词:咸宁市农技社会化

刘 伟,瞿和平,丁坤明,李晶莹,彭 晶,杨 霄,王 朕

(咸宁市农业科学院,湖北咸宁 437100)

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促进科学知识、技术以及信息等要素向农业全产业链渗透、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知识和技术水平的各类机构和个人构成的网络与组织系统,是为农业生产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组织机构和方法制度的总称。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运转情况直接关系着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水平和速度[1,2]。2020 年,科技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旨在通过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发挥科技支撑作用,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基层农技推广队伍建设在农业工作开展中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队伍建设能够为农技推广服务提升与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促进农业改革,满足农业及社会发展需求[3]。为进一步厘清咸宁市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现状,分析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找准未来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发展路径。咸宁市农业科学院组织相关科研团队前往咸宁6 个县(市、区)通过召开座谈会形式对6 个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和42 个乡镇农技、农机、畜牧服务中心主任进行了现场访谈调研;通过网络问卷形式对咸宁市85 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了调查,对咸宁市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

1 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建设现状

1.1 服务主体构成情况

咸宁市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主体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由政府买单的公益性服务主体,主要包括农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农技推广部门等。咸宁市从事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的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主要有咸宁市农业科学院、咸宁市职业技术学院等,在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中主要担当的是农业科技研发、试验推广、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农业实用人才培育等方面的角色。全市现有市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1 个,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6 个,各乡镇共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225 个,按照行业分,农机41 个,水产41 个,畜牧72 个,种植业71 个主要职责为广大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公益性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另外一类是由供给需求方买单的营利性服务主体,主要包括产前服务组织、产中服务组织、产后服务组织。产前服务主要包括农业政策咨询、农业贷款、农资选择与采购、农机具租赁与采购等。从事产前服务的营利性组织主要有农资店、农村金融机构、农机公司等。产中服务主要包括机播、机收、机防、病虫草害防控等。从事此类服务的组织主要有专业化农机合作社、农业科技公司等。产后服务主要包括农产品运输、贮存、精深加工、销售等。从事此类服务的组织主要有运输公司、冷链物流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批发市场、商超、电商等。

1.2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接受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情况

通过对85 个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问卷调查显示,超过半数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获取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的途径主要来自于乡镇农技推广站,占样本总数的42.94%,其次是农业农村部门和科研院所,分别占23.52%和16.47%;主要从农资店、高等院校、农业科技公司、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获取社会化服务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占10.01%、3.13%、2.32%、1.61%。

从调查情况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每年接受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的次数在4 次及以上的占84.21%,其中每年接受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在10 次以上的占31.58%;每年在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上的资金投入在500 元以上的占80.00%,其中年投入资金在2 000 元以上的占40.00%。

1.3 农户急需的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

当被问及最需要的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时,85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33 人选择农业科技指导,占38.82%;选择农产品销售服务的有26 人,占30.59%;选择农机服务的有5 人,占5.88%;选择农业政策法规咨询服务的有3 人,占3.53%;选择金融服务的有12 人,占14.12%;选择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服务的有6 人,占7.06%。

2 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专业化程度不高,服务体系内部结构不平衡

2.1.1 服务专业化程度不高 除一些专业经济技术部门外,很多服务组织的专业化程度很低,对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能力有限。特别是一些小型农业合作社,经营规模较小,组织化与产业化程度较低,其社会化服务属自助服务,服务层次低、规范化程度不高,对农民和产业发展的带动能力不足。

2.1.2 服务对象的对接难 社会化服务体系庞杂,同一类的农业组织既可能是服务主体,也可能是服务对象。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类农业组织既有农业生产合作社,需要接受其他组织提供的服务,又有农机合作社可以向种粮大户、农户提供农机服务。此外,还有部分农业服务组织随着自身的不断发展,可以逐渐将社会化服务内化,逐渐从服务对象转型为服务主体。这种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的动态性变化会造成服务对象的需求多样化,服务主体面对着庞大的需求市场却仍会缺失服务对象,在提供服务时缺乏针对性,常常不能满足农户的个性化需求,没有对象承接服务。

2.2 科研创新能力与科技服务水平匹配不够

2.2.1 科研单位与推广系统脱节,影响推广效率 农业科研单位拥有人才、技术等优势,但没有与自己关联度紧密的推广体系和一定的行政执法与推广职能,所推广的技术大多只能是自己的研究成果;推广单位尽管本身不研究新技术,但与相应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联系紧密,上下自成体系,总是围绕政府主要任务开展技术推广工作,且在一定范围内被赋予部分行政执法与推广职能,具有强势推广手段。这一状况造成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难以快速、大范围推广到农民手中,推广效率和效益均难以保证。

2.2.2 促进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的正向激励机制尚未真正建立 尽管国家和省级层面都出台了一些鼓励农业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政策文件,但是在市级层面尚未真正落地。农业科研单位相关科研人员的主业仍是农业科学研究,科技推广只是兼职,而在现有的体制和职称考评机制下,仍将成果、专利、论文作为评判科研人员职称高低的主要指标,推广工作成绩无法得到认可。职称和待遇问题较为突出,打击了科研人员开展农业科技服务的积极性,制约着科研单位优秀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2.3 基层农技推广力量薄弱,人心不稳

2.3.1 人才队伍不优,农技服务后继无人 从年龄结构来看,在岗基层农技人员普遍为中老年人,年龄在40 至50 岁的农技人员占71%,50 岁以上的占29%,人员结构老龄化明显。从学历结构来看,高中及以下学历的占总人数的75%,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仅占25%,文化层次普遍不高。年龄偏大,学历不高,知识老化,加之培训机制不健全,导致基层农技人员无力应付层出不穷的新品种、新技术以及多样化的服务需求[4]。

2.3.2 职能定位不清,农技人员负担沉重 很多乡镇由农技、水产、农机等站统一建立了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但上一级的农业机构并未相应调整,使得农业服务中心在区县没有完全对应的主管部门,常多头领导,交叉指挥。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实行以乡镇管理为主的县、乡双重管理[5],县级农业部门指导工作,基层财政核发工资。农业服务中心承担的工作包括了农技咨询与服务、农业补贴核查与发放、病虫害测报、农业保险理赔、人居环境整治、厕所革命、宅基地登记、土地流转、扶贫项目监管、农村环保等,多项职能交叉,工作内容的专一性减弱、综合性增强,影响了农技推广工作的正常开展[6]。

2.3.3 工资严重偏低,无心服务 在岗人员人均年收入2.9 万元,咸安、赤壁待遇相对较高,平均工资在3.5 万元左右,其中通山农机在岗人员待遇最高,人均年收入4.16 万元,崇阳畜牧在岗人员待遇最低,人均年收入1.1 万元。农技人员上有老下有小,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收入很难养家糊口。

2.3.4 晋升通道闭塞,不想服务 基层农技人员既不是在岗在编的事业单位人员,又不是一般普通企业的职工,既无法参加正常的职称评聘,走职称晋升通道,也无法像普通老百姓一样通过乡镇选举等途径成为乡政府正式工作人员,走行政职务晋升途径。晋升通道的阻塞,严重打击了基层农技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3 对策分析

3.1 激发高校及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活力

3.1.1 强化高校与科研院所的服务职能 充分释放高校和市农科院等本地科研院所的农业科技服务动能。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农业科技服务考核机制,将服务“三农”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成效作为学科评估、人才评价等各类评估评价和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力度,支持引导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置一定比例的推广教授和研究员岗位,并把农业科技服务成效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7]。

3.1.2 加大市本级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服务经费的投入力度 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中科研单位的力量和作用日益突出,在安排公益性技术推广工作经费上,政府应加大对农业科研单位持续、稳定的支持,设立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专项,明确经费渠道。通过指派科研单位承担推广任务等形式,实现科研单位带经费、带技术开展技术推广工作,以使其科研成果尽快推广到农村去。

3.2 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

3.2.1 提高基层农技人员待遇 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参照乡镇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标准,落实工资待遇和工作经费,落实乡镇农技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切实提高乡镇农技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稳定人心。

3.2.2 明确乡镇农技服务中心管理主体 对乡镇各类服务中心实行“合并归类、双重管理;乡镇为主、部门为辅”的管理机制。将乡镇各类服务中心纳入乡镇政务服务中心范围,重新建立乡镇“农业生产、农村事务、农村文旅”3 个服务中心,其中农业生产服务中心内设“农技、农机、畜牧、水产、能源”5 个办公室;将村镇建设、乡村规划、土地管理、农村经管等纳入“农村事务服务中心”,将乡镇文化、广电、旅游等纳入“农村文旅”服务中心,统一纳入乡镇政府管理。

3.2.3 多措并举,提升乡镇农技服务中心经费保障水平 一方面,制定完善政策,鼓励支持乡镇农业农技人员创办新型农业专业合作社;另一方面,以农业示范推广项目为依托,建立农业科研院所+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农技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公益性农技推广模式,造福更多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同时,提升基层农技服务中心经费保障水平。

3.3 培育壮大市场化农业科技服务力量

3.3.1 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农业科技服务 鼓励企业牵头组织各类产学研联合体研发和转化先进、适用、绿色技术,引导企业根据自身特点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探索并推广“技物结合”“技术托管”等创新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地区建立完善农业科技服务后补助机制,激励企业开展农业科技服务。加大农业科技服务企业培育力度,开展农业科技服务企业建设试点示范。

3.3.2 提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及社会组织科技服务能力 加强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从业人员特别是核心人员、技术骨干的技能培训。引导支持科技水平高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通过建立示范基地、“田间学校”等方式开展科技示范。鼓励专业技术协会、学会及其他各类社会组织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农业科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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