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播客版权相关法律法规

2022-08-17 13:45仝中燕
检察风云 2022年16期
关键词:唱片录音被告

文/仝中燕

播客吸引力不断增长

纵观全球,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内容传播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网络视频侵权模式也在迅速地变化,音乐作品被“剽窃”、表演被“模仿”,他人著作权、肖像权被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遭侵害……侵权形式、手段逐渐呈现多样化、隐蔽化的特点。随着播客吸引力不断增长,版权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面对播客侵权纠纷,各国政府是如何应对的?

欧盟:修改版权法,大力保护原创内容

2016年9月,欧盟委员会首次提出修改版权法,以适应互联网时代。2019年3月26日,欧洲议会通过《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

该法案第11条“链接税”规定,新闻出版商享有其出版物的互联网复制权和传播权,并允许出版商在出版物文字等内容被使用时向平台收取费用。第14条规定,当视觉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届满时,因该作品复制行为而产生的任何素材不受版权或相关权利的限制。第15条赋予新闻出版商新的邻接权,要求在线平台为使用新闻出版物(包括其中的片段)的行为而向新闻出版商付费,但排除了对私人或非商业使用、超链接、非常简短的摘录(包括个别字词)等情形。

法案第17条“过滤器”原则要求互联网平台鉴别用户上传的信息,积极发现并删除侵权的内容。如果互联网平台没能阻止侵权,就要对侵权行为负责。这一规定主要针对视听内容,如音乐、视频等播客分享平台。在荷兰发生的某公司侵权一案,被告公司的播客网站不但设置专门搜索MP3歌曲的搜索引擎,而且还对指向大量其他网站的MP3歌曲的链接进行了编辑和分类。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绝大多数的用户访问被告网站是为了搜索未经许可传播的MP3歌曲,而该公司对这一事实心知肚明,也知道其搜索引擎系统一贯被用户用于获取未经许可传播的MP3歌曲。与此同时,该公司从用户的访问流量中获得了广告收益。法院据此认为:该公司在商业上的经营收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未经许可传播的MP3歌曲,而此公司却无视版权人的利益,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据此法院判定被告必须停止这种侵权行为。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如果该公司网站不停止侵权行为,将被处以每天10000欧元或每个文件1000欧元的重罚。

该法案第18条规定,成员国应确保,如果作者和表演者许可或转让开发利用其作品或其他内容的专有权,他们有权获得适当且相应的报酬。比如在法国,作者享有以任何形式利用作品和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演出权和复制权,以及改编权、翻译权、出租权、展览权等。按照法国版权法规定,作者对艺术作品的版权有“追续权”,即作者的作品被公开拍卖或通过经销人出售后,他仍享参与分配权。根据《伯尔尼公约》,各国一般认可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50年。法案第19条规定,成员国应考虑到各领域的特殊性,确保作者和表演者能够定期——至少一年一次,从与他们达成了使用许可或转让协议的当事人或其继承人那里获得关于他们作品及表演所开发利用的最新、最全面的信息,尤其是关于由此所产生的应付的报酬等信息。

除了遵守欧盟的“版权指令”外,各成员国还制定了符合自己国情的版权法令。《瑞典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对于特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如果出于故意或造成极大损失,构成刑事犯罪,可处以罚金或2年以下监禁。同时,瑞典的《刑法典》规定:教唆、帮助他人犯罪的构成共同犯罪。在瑞典“盗版湾”一案中,被告网站开设了信息存储的空间,并命名为“盗版湾”,允许用户上传影视和音乐等作品的BT种子。事实上,“盗版湾”就是一个专门储存、分类及搜寻BT种子的播客网站,是一个BT种子服务器,提供的BT种子有不少被著作人投诉称他们拥有音频、视频等内容的版权,人们可以在此类网站中找到作品的种子后,通过BT软件,从种子上传者的计算机中下载。

斯德哥尔摩地方法院审理该案的时候,被告辩称其不知道具体涉案作品存在于“盗版湾”网站之中。法院也认为,没有证据表明被告知道起诉书中列举的特定涉案作品的BT种子通过“盗版湾”网站向公众提供,但法院强调,定罪所需要的并非被告对具体涉案作品的认知,而是被告意图使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在其网络中传播。法院认定:被告通过提供高级搜索和上传、下载功能,以及使文件分享者联系便利,对用户进行帮助和教唆;主观上被告充分意识到了大量未经许可的作品种子被上传至其网站,但却未采取任何措施阻止相关侵权行为,因此被告构成“共同犯罪”,被判监禁1年,并且向受到版权侵害的媒体公司赔偿360万美元。

欧盟各成员国制定了符合自己国情的版权法令 (图/视觉中国)

日本:放宽对著作权的保护

日本在版权保护上实行较宽的强制许可证制度,规定在三种情况下,想使用某作品的人可以取得强制许可证:—是不知道版权所有人是谁而要使用有关作品;二是广播已经发表过的作品;三是将已经发表过的作品录音、录像或灌制唱片。

2020年6月5日,《著作权法》修正案通过,新法于2020年10月1日及2021年1月1日分批生效。新法的核心内容是,原则上允许互联网和高科技企业可以不经过著作权所有者同意直接使用作品。《著作权法》规定,如果互联网公司对著作的使用“不侵害著作权所有者利益”或者“对所有权的损害程度轻微”,就可以不经过所有者允许直接使用。与此同时,该法案规定,对于有偿销售的作品,以个人使用为目的,明知作品是被非法上传的,仍连续或多次下载有偿出售作品的,将承担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二者并罚。

《著作权法》第121条规定,有下列各项之一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金:1.颁布非作者本名或周知的化名署名的作品复制者;2.在国内以制作商用唱片为业者,将唱片版权人的原版唱片制成商用唱片,并加以复制,或者发行该复制品者。(自该原版唱片灌音之日所属年份的第二年起算,经过20年以后进行复制或发行者除外)

此外,根据规定制成的录音物或录像物,在录音或录像后不得保存6个月(如在6个月以内使用该录音物或录像物进行广播,则为广播后起算)以上。但根据法规,公家的记录保存者不在此限。

韩国:刑事处罚力度不断加大

1986年12月31日,韩国出台了《计算机程序保护法》,之后进行多次修订。该法案第29条规定了对程序著作权的侵犯行为。对程序著作权的侵犯可分为直接侵犯与间接侵犯两类。间接侵权是指侵权人须对他人负一定责任,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侵权的行为。对程序著作权的直接侵犯行为是指不具有正当权限而在播客网站等以复制、改编、翻译、散布、发行和传输等方法侵害他人程序的著作权,或者以复制、散布和传输等方法侵犯他人程序的排他性发行权的行为。这种侵犯行为原本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3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2016年9月23日,韩国实施《著作权法》,将自由刑的幅度提高至单处或并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50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惯犯可处7年有期徒刑或7000万韩元罚金。

2021年5月27日,首尔东部地方检察厅网络调查部搜查了位于首尔江南区三成洞的一间办公室。韩国最大的音源服务公司涉嫌在2009年至2011年成立幽灵唱片公司,从中获利约50亿韩元。据悉,2009年该公司获得46%的音源收益,剩下的54%给了著作权人。但据检方透露,该公司将幽灵唱片公司登记在著作权分配系统中,从著作权人应该得到的份额中挪用了10%~20%。幽灵唱片公司以全体用户为对象,将著作权不明的古典音乐等发送到用户的礼物盒后,将其包含在全体下载件数中,以此获取著作权费。该公司前代表理事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前副社长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4年,前本部长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

新加坡:强化版权制度

新加坡一直因较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而获得各方认可。根据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全球竞争报告,新加坡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位居亚洲之首,世界第二。

新加坡新的《版权法》于2021年9月通过,并于2021年11月21日生效。该法案更新了有关条款,强化了新加坡的版权制度,这些条款把影响内容创作、分发、访问和使用方式的技术发展考虑在内。争议由版权法庭或法院解决。与诗歌、绘画和音乐作品等委托作品的创作者一样,涉及播客的照片、肖像、版画、录音制品和电影的受委托创作者将被默认为第一版权所有者,除非他们与委托方的合同中另有规定。

《版权法》第121条和第245条至248条为录音制作者新增了公平获酬权,即基于商业目的出版的录音制品被广播、公开表演时,其录音制作者有权获得一定数额的公平报酬。其中,通过广播传播录音制品的,可不需提前获得版权人的许可,但其他公开表演的利用形式需要得到录音制作者许可。该报酬的数额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若无法达成一致可由版权法庭决定。公平报酬可以直接向版权人支付,也可通过有代表权限的新加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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