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传销犯罪案件侦查研究

2022-08-25 13:39曹艺萌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组织者层级证据

曹艺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商业营销模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传销犯罪也随着移动互联技术的发展不断推陈出新,衍生出新的犯罪手段。在各种新型网络传销犯罪案件中,基于微信平台的传销犯罪具有一定代表性,一方面微信传销借助互联网的传播优势极大地提高了宣传效率与蔓延速度,另一方面互联网的隐蔽性又为传销犯罪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因此微信等传销犯罪活动的危险性呈几何数倍增形式上升,同时也对侦破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与需求。

一、微信传销犯罪的现状

近年来,微信传销犯罪高频出现,根据《2017年度传销态势感知白皮书》 显示,截至2018 年2月底,相关部门共发现涉嫌传销组织或平台3534家,相关参与人数高达3176 余万人,其中在2017年涉嫌传销组织或平台数量出现井喷式爆发,占比高达总数的58%,单年新增数量高于2017 年之前所有年份的总和。[1]微信传销活动日益猖獗,互联网金融市场面临严峻挑战。通过对白皮书中提供的大量数据以及实发案例进行梳理,可以分析出微信传销犯罪所具有的发案特点。

从作案手段来看,微信传销多表现为打着“微营销”“微商”等旗号,给微信平台中的潜在发展对象洗脑,销售低质量、低成本商品甚至三无产品,引导参与者为了回本和获利而继续发展次级代理,进行层级计酬。如2014 年出现的全国首例微信传销案,自称“亚洲催眠大师”的陈某打着“月入百万”的口号,在全国各地进行授课宣传,教人如何使用微信,传授其所谓的成功经验,并宣传这些课程的代理权、发展新会员;又如2020 年贵州省查处的“杜鹃公主”内衣传销案件中,组织者以“内衣销售”为噱头,根据发展下线的数量和销售业绩设置会员等级,设同时设立多种积分奖励和复消奖励,借此鼓动平台会员大力发展下线获得奖励收益;再如2021 年湖北省查处的“TST 庭秘密”传销案件中,组织者通过微信、网页等多渠道进行宣传推广,发展会员,销售TST 牌化妆品、生活用品,该组织通过设置不同的奖金激励模式,吸引会员低价进货,组建团队,从而达到不断拉新的目的。人们内心普遍存在的贪婪和趋利心理极易被微信传销犯罪利用,组织者通过虚构或者夸大等手段,引诱用户参与到传销犯罪其中,从线上宣传推广到发展下线再到完成资金交易,传销犯罪的各个环节均可借助微信平台,通过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得以实现。[2]

从涉案人数与涉案金额来看,微信传销的涉案人数远超线下聚集式传销,涉案金额呈几何倍数爆炸增长。浙江省遂昌县在2020 年查获的“超云合一平台”微信公众号涉嫌传销案件中,发展会员1 万余人,商品销售金额759 余万元;[3]2018 年蒙牛开发了一款名为“慢燃纤维奶昔”的微商专供产品,微商总代理通过传销模式在短短的7 个月内发展会员6 万4 千多个,吸纳资金超5 亿元;[4]2020 年上海市查获的“SSC 生活圈”微信传销案发展会员近3 万人,涉案金额近9 亿元;[5]“TST 庭秘密”微信传销案件发展红卡会员60 余万人,获利金额达1927 余万元。[6]涉案人数之多与涉案金额之大令人瞠目结舌,对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同时也给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带来挑战。

从涉案地域来看,微信平台有着强大的群聚效应和裂变式传播效应,这为传销犯罪发展潜在会员提供了可能与帮助。与传统的线下聚集式传销犯罪相比,微信传销的传播范围非常广,涉案区域遍布全国乃至全球。如在江苏警方侦破的“星火草原”特大微信平台传销案中,传销组织者多分布在北京、大连、重庆、深圳等城市,而平台会员则遍布全国各地;湖北省“云在指尖”微信传销案中会员人数280 万余人,遍及全国;2020 年广西警方查获的“斑美拉”特大传销案会员层级24 层,遍及全国2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白皮书的数据统计显示,中部与东部各省是新型网络传销参与的主要集中地,其中以山东、江苏、浙江等省为代表;在主要集中城市方面,深圳、北京、杭州等一线城市是重灾区,由此可以基本推断出,网络传销影响的广泛性与城市互联网发展程度高低密切相关。

二、微信传销犯罪基本作案模式及特征

(一)微信传销基本作案模式

结合实践中的案例与相关立法规定,可以将基于微信平台的传销犯罪基本作案模式归纳为四步。第一,组织者注册成立合法公司,以此申请创建“微店”“微商城”等微信线上销售平台,并建立运营机制,以销售日用品、食品、保健品、收藏品等名义通过多种途径如群聊转发、公众号发文以及朋友圈点赞转发进行宣传推广。第二,组织者积极发展下线成员,主要利用线上、线下等渠道方式,并设立一定的门槛条件才具有加入资格,加入条件一般是需要以大量购买认购价格远高于实际价值的商品或直接缴纳“加盟费”等方式,完成这一系列操作后形成第一层网络关系。参与者以这种方式继续发展自己的下线,从而逐渐形成 “金字塔”型的层级结构,“拉人头、门槛费、团队计酬”是其主要盈利模式。第三,确定资金流转方式。为逃避监管,确保传销活动的隐蔽性,传销组织者往往会选择多种渠道进行资金流转,主要包括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网上银行以及多渠道混合交叉流转。第四,传销组织中高层领导者占据大部分违法所得。发展下线的数量与下线的交易额决定了成员能够获得的报酬,位于“金字塔”层级低端的中下级成员能够得到的报酬极少,往往是入不敷出,只能通过继续发展下线来挽回损失,而大部分的违法所得资金向金字塔顶尖聚拢。(见图1)

图1 微信传销犯罪基本模式

(二)微信传销犯罪的特征分析

1.依托网络,突破时间空间限制。相较于传统的传销犯罪而言,微信网络传销依托于网络媒介,载体信息化程度高,传播范围更广。在传统的传销犯罪案件中,传销网络之所以能够迅速扩张,关键在于传销组织上下层级间存在真实的社会关联,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传销往往分布在相近的地域,以人情关系作为关联进行发展,宣传载体严格按照层级进行传播。而在微信传销中,宣传载体依附于微信平台,借助群聊、朋友圈、视频号、公众号推广信息等媒介,打破时空限制,不再拘泥于特定人群。组织者只需一台可以使用互联网服务的移动终端设备,即可以不限时空的吸引不特定的微信用户加入传销组织,并通过移动互联网设备进行具体传销方案设计、传销资金组织流转、团队培训管理等任务。传播速度与覆盖面迅速提高,实现了从宣传、推广、运行到交易敛财的一体化模式。

2.线上线下相结合,犯罪活动隐蔽性强。微信传销犯罪具有虚拟线上与现实线下同时进行的运营模式。一方面,犯罪分子在线上进行宣传与运营,在微信客户端通过群聊、朋友圈、文章推送、发布短视频等多种渠道发布宣传信息,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购买或加入组织,并依托于线上系统进行交易与会员管理,在大幅缩减传销活动成本的同时提高了犯罪活动的隐蔽性;另一方面,犯罪分子提供实体商品或在线下建立实体门店,如在2018年贵州省破获的 “杜鹃公主” 内衣微信传销案件中,组织者以销售内衣为噱头,利用现实中人际关系进行宣传,提升可信度,极大地降低女性消费者的防范意识,使得很多人直至案发都不认为自己加入的是传销组织。微信传销犯罪具有更强的迷惑性,更高的隐蔽性,使普通大众难以甄别,这主要归因于其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运作模式。

3.受众面广,被害人群体低龄化。相较于传统形式的传销犯罪,微信传销犯罪弱化了对年龄、工作、资金状况的限制,只要能够熟悉互联网操作,都可以在组织者的引导下成功地参与进来。首先,微信传销犯罪组织者为了吸引更多参与者,往往会设置金额较低的入会门槛,如在“星火草原”微信传销一案中,参与者可以选择支付不同等级代理相应的代理加入门槛金额,从而成为不同等级的代理;在“云在指尖”特大微信传销案中,消费满128 元或880 元即可取得两种不同会员级别并分配下线业绩,低门槛弱化了参与者的警惕意识,吸引更多参与者来“体验”。其次,微信传销以“投入较少的时间轻松获取较高的报酬” 为噱头也吸引了一些年轻群体来尝试赚取第一桶金。在广大的受众者中,年轻群体无疑是对网络最为熟悉的一个群体,对新事物的包容能力强,敢于尝试,且初出社会普遍警惕意识低,不能及时准确辨别信息的准确性,他们渴望成功,希望能打拼出一片属于自己的天地。江苏警方破获的一起微信传销案就是以居家兼职为噱头,缴纳200 元的押金即可获得加入资格,加入后完成一些简单的手工缝制活,完成后计件领取报酬,或通过邀请新成员来获得拉新提成,由此吸引了大量年轻“宝妈”和大学生加入。

4.规避风险,有意弱化层级特征。针对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两高一部”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层级”不仅被传销犯罪组织者用来构建金字塔王国和获取返利收益依据,也是侦查机关用来查明传销组织内部结构以及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对于微信传销犯罪而言上下层级结构较为松散,极少出现大规模的线下聚集活动和对参与者人身的强制行为,而是通过微信平台“利诱”下线加入。如在2016 年浙江省查获的“智麻开门”微信传销案中,组织中会员的真实身份只有上下级推荐人知道,各层级代理之间以及各团队之间互不了解,彼此掌握的信息仅限于微信昵称或微信群备注,只有组织者可以登录后台管理系统,总览整个团队的“金字塔”结构,也可以对会员信息进行增删改查,一旦风险隐患发生,组织者可以在后台管理系统中增添无关干扰信息或者删除重要线索信息,对侦查方向进行干扰和误导。

5.复制率高,同类型犯罪频现。相较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其他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微信传销犯罪的模式更容易被复制,主要体现在宣传手段、组织管理以及返利模式等方面。犯罪分子对此类传销的运作模式轻车熟路,熟知静态收益与动态收益的分配模式,并且在长期的犯罪过程中积累了一定反侦查经验,所以传销平台一旦投入使用即可成熟稳定地运行。在2021 年山东省警方侦破的“墨香阁”字画传销案中,组织者规定会员推荐的下线人数达到一定规模时,即可以申请成立“二级画苑”,以相同的模式继续运营,且在当地仍存在类似的字画传销平台,组织者曾经参与过其他平台的字画传销活动,在受到经济损失后受利益驱动,成立相同类型的传销组织进行敛财。

三、微信传销犯罪案件的侦查难点分析

(一)主动发现线索难

微信传销犯罪的组织构建与运作模式有较高的隐蔽性,因此公安机关很难对其进行主动监管,线索来源往往要依靠受害群众的报案或工商管理部门的案件移送程序。一般来说,微信传销犯罪主要依靠于“熟人”开展活动,但很多参与者由于警惕意识低,认为从事的是正常的线上买卖销售行为,并未发觉自身已深陷传销组织,还有的受害者在遭受经济损失后,认为自己可以通过发展下线、提高交易额等措施来弥补损失,或是朋友、亲属在受到损失意识到上当受骗后往往以有损情面,损失金额不高等原因选择不报案。因此当个别的受害者到公安机关报案后,也会因单笔受骗金额不满足立案标准等原因收到阻碍。这些因素导致公安部门在日常的警务工作中主动发现传销犯罪案件线索较为困难,这在无形中增长了传销犯罪团伙的嚣张气焰。[7]例如“云在指尖”微信传销案、“TST 庭秘密”微信传销案件、“杜鹃公主”内衣传销案、“智麻开门” 微信传销案等案件都是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线索,“墨香阁” 字画传销案件是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后进行报案,从而公安机关被动介入侦查,打防效果不甚理想。

(二)电子证据获取难

实物证据如物证和书证在传统传销案件侦破中大量存在,而在微信传销犯罪中实物证据几乎不存在,大量的电子证据是侦破案件侦破的关键所在。第一,微信传销案件中的电子证据既包括微信公众号后台数据、组织成员间资金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内容,也包括传销参与者在朋友圈分享或公众号推送的图片、文字或音视频等宣传资料,而这些电子数据稳定性弱,极易被更改或删除,一旦数据受到破坏,侦查人员要耗费大量精力与时间来恢复。第二,在微信传销案件的侦办中,无论是侦查环节的证据收集,还是法院审理过程的证据认定,涉案传销平台相关电子数据都是作为传销犯罪行为的认定以及涉案嫌疑人的锁定的必要证据。[8]对于微信传销组织而言,其核心数据,如层级架构、运营规则等储存在组织者的作案手机以及后台服务器中,这类数据隐蔽性更强,提取难度也更大,通常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编程计算才能获得,这导致一些缺乏相关专业能力的基层公安机关错过获取证据的最佳时机。

(三)层级关系梳理难

层级结构是传销犯罪认定中的重要一环。传统的通过熟人网络进行下线发展的模式,传销组织中相邻的上下线对彼此的真实身份一般较为了解,若采用顺线追查的方式即可查清组织结构。而通过线上渠道发展下线的模式中,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较强,往往开设多个微信账号同时进行传销活动,传销组织上下级之间的互动只需在线上进行,彼此之间可能互不相识,导致下线真实身份信息难以确定;再者,微信传销中新参与者对其上线及整个组织情况可能并不了解,如“云在指尖”微信传销案中,上下线之间的层级关系被组织者设定为由关注微信公众号的时间先后来确定,相当一部分参与者是被公众号文章、朋友圈推广等公开信息所吸引而加入传销组织的,无法提供更多关于传销组织的人员信息,从而为整个传销组织的层级结构梳理带来了困难。

(四)开展侦查协作难

从实践来看,微信传销犯罪参与者分布范围广,“墨香阁”字画传销案中会员人数达160 余人,遍及山东省内大部分城市;“云在指尖” 微信传销案中会员人数280 万余人,遍及全国各省份;“杜鹃公主” 内衣传销案涉及会员人数达13 万余人,涉案场所涉及生产场所、展销体验场所、销售总部等多个地区,此外微信传销犯罪中的线上公司注册地,线下组织机构所在地,资金流归属地区,往往会涉及全省乃至全国。在目前的执法办案过程中各地公安机关在打击微信传销犯罪时信息沟通不畅,各自为政,个别部门为突出业绩设立信息壁垒,阻碍了与各兄弟部门间的交流协作,难以适应新型传销犯罪日益复杂的变化趋势。另外,微信传销犯罪案件涉众型特征明显,如涉案人员数量较多、涉及地域跨度广、造成社会影响大等,这就导致公安机关在侦办此类案件时花费成本高、办理难度大且耗时较长,因此部分公安机关出现不愿管、不敢管等消极态度,造成总体治理打击效果差,因此开展侦查协作困难也成为严厉打击微信传销犯罪的突出问题。

(五)涉案赃款追缴难

受害群众选择报案的目的不仅是希望能够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更重要的是期望自己投入的大量资金能够被追回。但在实际中,微信传销案件涉案金额往往多达百万、千万甚至上亿元,为了逃避监管打击和资金溯源,犯罪分子往往会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往来,参与者通过各种渠道将资金投入传销组织后,组织者立刻将资金以多种方式进行层层转移,如交予地下钱庄运作或转移至境外账户,甚至供组织者挥霍。这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和追缴工作带来了很大挑战,即使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及银行账户进行快速冻结,受害者的损失也很难被追回。

四、微信传销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

虽然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传销行为,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严防严控,但由于传销犯罪获利快、收益高,仍有许多犯罪分子抱有侥幸心理,试图尝试各种方式逃避侦查,传销犯罪形式层出不穷,大大提高了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精准打击的难度。因此在“大数据”时代,经侦部门要转变案件侦破思维,加强对大数据的综合利用,以数据为主导,建立侦破模型为方式,以情报导侦机制为核心,联合多部门构建一体化综合作战平台,充分发挥数据情报资源的作用使其更好的服务实战,构建数据新实战下综合、规范、打击更迅捷有力的经侦工作新模式。[9]

(一)加强数据巡控,扩大案件线索来源

公安机关应当加大对传销犯罪信息的监控力度,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扩大案件线索来源。虽然微信传销犯罪的手段与噱头日新月异,但其核心仍然离不开“拉人头,门槛费,团队记报酬”的特征。公安机关尤其是网安部门在日常网上巡逻时要注意对“入会费”“层级营销”“下级代理”等敏感词汇的筛查,建立起微信传销犯罪核心词汇库并实时更新,实现“数据巡控”,当某用户的朋友圈或好友聊天中频繁出现敏感词汇时,监管平台可对其账号进行风险预警。对微信传销案件中犯罪分子采取的欺骗手段、运行模式、资金流转方式等信息进行分类处理并标签化,建立完善微信传销犯罪类罪模型,当出现新发犯罪时,可将案件信息与类罪模型进行嵌套,探究是否符合传销犯罪认定标准,从而对微信传销犯罪实现精准打击。

(二)从注册公司入手开展侦查

从微信传销犯罪的作案模式来看,此类犯罪一般先注册成立公司,对公司进行包装后利用其进行传销活动,因此在案件侦办过程中,要以传销犯罪的注册公司为切入点展开侦查。首先从工商注册信息、税务审核、公司员工参保情况等方面了解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工商管理规定,其次由于微信传销犯罪的可复制性,组织中高层领导者、核心成员的再犯几率较高,应当对公司的法人、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人员结构进行研判,最后通过综合分析,判断该公司的运行是否涉嫌传销。

(三)强化电子证据收集,形成完整证据链

对于微信传销犯罪而言,犯罪活动的开展主要以移动网络为载体,犯罪行为与相关证据也是以电子物证的形式存在,因此高质量的、证明力充分的电子证据对于微信传销案件的侦查取证及分析鉴定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0]

第一,及时提取微信服务器后台数据。微信传销组织的层级架构、运营规则等关键信息往往储存在组织者的作案手机以及后台服务器中,传销犯罪的组织者极为敏锐,他们一旦发觉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可能暴露,便会立即采取删除平台数据、关闭后台网站等紧急措施,因此储存在运营商服务器中的后台数据就成了侦破案件的重中之重。根据案件办理经验,运营商对后台数据具有一定的储存时间限制,因此在办理微信传销犯罪案件时,基于案情线索研判一旦具备相关犯罪事实证据,必须要迅速开展打击行动、及时取证并对证据固定,掌握侦查工作的先机。

第二,电子证据的内容应当符合标准。电子证据对犯罪嫌疑人与犯罪事实的证明必须清楚明确,符合逻辑,能够满足微信传销犯罪的证明标准。如在“杜鹃公主”内衣传销案件的侦办过程中,侦查人员严格规范办案程序,从确定行为证据、确定制度证据、确定财务证据、确定网络证据等多方面入手,力求证据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确定行为证据主要基于犯罪人员多方面实际违法事实;确定制度证据主要是基于从组织营销计划、奖金奖励返现制度等电子证据;确定财务证据主要依据从涉案人员银行流水、财务账册以及资金流转电子凭证等;确定网络证据则基于平台人员谱系图、注册会员资料、相关获利金额单等进行确定。

(四)通过资金流向梳理组织层级结构

在微信传销犯罪案件的侦查中,查控相关涉案资金不仅可以掌握涉案账户的资金往来,还可确定传销组织层级结构,还原犯罪事实和固定犯罪证据,为侦查机关进一步开展资金流转研判提供数据支撑。[11]通过资金账户的获利情况大致可以推断出账户所有者在传销组织中的等级,一般而言,最高组织者即金字塔塔尖人员拥有获利最多的账户;拥有下线较多的积极参与者通常拥有获利次之的账户;而几乎没有获利甚至是单纯输出的账户往往归受害者所有。[12]因此通过对涉案嫌疑人的银行卡交易流水及对手账户信息进行筛选、归纳和分析,对资金流进行深度加工,可以描绘出一张清晰的资金流转关系网络图谱。在此基础上将每一笔资金流转与该账户实名认证信息进行关联,即可将资金流向与人员一一对应。即使行为人使用虚假身份,其微信或支付宝也需要与相应的银行卡绑定,从而不可避免地留下与其本人相关身份线索。因此在微信传销案件侦查中,梳理资金流向,构建资金流转账户关系图对于摸清微信传销组织的层级架构,准确锁定重点犯罪嫌疑人至关重要。

(五)加强与互联网公司协作,提高办案效率

在大数据迅速发展的今天,微信传销犯罪的侦查工作应紧紧围绕互联网数据资源整合和情报信息共享进行开展。一方面,公安机关可以联合社会资源与成熟的商业风险预警平台积极开展合作,充分将移动互联网公司的技术优势和数据资源与公安机关打击传销犯罪的实战经验相结合,构建数据分析模型,开发传销研判预警软件。另一方面,公安机关要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沟通与协调,如微信支付是基于腾讯旗下第三方支付机构财付通实现的,在目前的案件侦查过程中,调取犯罪嫌疑人的微信转账明细需要网安部门反复发函查询或办案民警携带手续到财付通公司所在地深圳市进行查询。与财付通公司等第三方支付机构与进行信息互通,可以畅通微信传销犯罪赃款往来查询通道,加快对涉案嫌疑人微信转账明细的调取速度,避免贻误战机,从而对微信传销犯罪进行精准打击。

总之,严厉打击微信传销犯罪对于维护当前社会经济环境安全至关重要,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侦查机关应当将侦查工作与情报信息进行有机结合,主动出击,基于大数据通过现代信息化侦查手段进行研判,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提高办案效率效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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