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苏浙地区海洋环境治理中的府际合作研究
——基于政策文本的量化分析

2022-08-30 03:49李强华
海洋湖沼通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文种发文环境治理

李强华,王 祎

(上海海洋大学 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上海 201306)

引 言

随着海洋开发活动的不断加深,海洋资源需求持续增长,海洋生态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加重。海洋开放性、流动性等自然属性使其治理呈现多元主体参与的特征,地方政府的属地自治模式导致海洋环境联合治理效率低下。府际合作作为决策主体在面临资源分配、政策制定与执行等角色挑战时的产物,是一种基于现有科层制政府组织和结构达成的跨部门、跨区域的合作治理模式[1],可以有效打破各地方政府间的行政壁垒,建立跨域府际合作治理长效机制成为解决海洋环境治理问题的重要方式和必要途径。沪苏浙地区海洋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人类活动和海洋开发利用强度高,也给沪苏浙海域带来了很大的环境压力。府际合作是解决沪苏浙海域海洋污染问题的最有效手段,但目前仍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需进一步加强对这方面的研究。

目前学术界对海洋环境合作治理中的府际合作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政策文本为研究对象,宏观上对中国海洋环境治理政策进行研究,如许阳[2]通过对政策文本的分析(1982—2015),提出海洋环境治理政策理念由问题导向转变为多元协同;傅广宛[3]基于内容分析法分析了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政策导向(2014—2017),强调以国家为主导的政策工具选择模式;周定财[4]对环境治理领域政府部门的府际合作关系进行分阶段考察,认为合作型府际关系是提高环境治理效率的有效方式。虽然这类文章从宏观上对中国海洋环境政策进行了分析,丰富了研究内容,但缺少对中国特定海域的研究,未能对特定区域海洋环境治理给出具体对策。另一类是基于博弈理论、共容利益理论等理论,分析了府际合作治理机制,如严丽榕[5]将府际合作治理过程看作是由“零和博弈”到“非零和博弈”的过渡;易志斌[6]基于共容利益理论,提出沿海利益主体合作共建流域府际合作治理机制能够提高多边收益;基于此,黎桦林[7]认为重复博弈是构建府际合作机制、提高海洋环境治理效率的必要途径。这类文献对建立海洋环境府际合作治理机制进行了分析,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但多数是从定性的角度对府际合作进行对策分析,缺少定量方法的运用。

概而言之,学术界对海洋环境治理研究已积累一定成果,但研究对象大部分是宏观的,缺少针对我国具体海域的研究;研究方法上更多的采用定性分析,缺少定量方法运用。本文将沪苏浙地区的海洋环境治理政策文本作为研究对象,运用内容分析法和社会网络分析法,对政策样本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分析沪苏浙地区府际合作现存困境,给出针对性意见,理论上可以拓展海洋环境治理的研究视角,实践上可以对沪苏浙地区海洋环境治理提供对策建议。

1 研究思路、方法及数据来源

1.1 研究思路

本研究以沪苏浙地区海洋环境治理中的府际合作问题为导向,通过查阅官方发文、文献资料等了解沪苏浙地区海域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及合作治理情况。统计与梳理了中央及沪苏浙地区关于海洋环境治理的联合发文,运用内容分析法和社会网络分析法,从合作概况及演进、联合发文文种构成、合作主体网络图谱三个方面对其府际合作情况进行分析,从而窥见其在联合发文和纵、横向府际合作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提出针对建议。具体研究架构如图1所示。

图1 研究设计框架图

1.2 研究方法

1.2.1 内容分析法

内容分析法是一种能够对信息内容进行系统和量化描述的研究方法[8],在图书情报、公共政策等研究领域得到广泛运用,现已发展成一种较为成熟的政策文本分析法。近年来,许多学者运用此方法在不同领域展开了对政策文本的分析。本文运用内容分析法,从合作概况及演进、联合发文文种构成两方面对政策样本进行分析,梳理中央及沪苏浙地区府际合作的形成及发展过程,以及联合发文的呈现特征,以便更全面的分析研究对象的府际合作情况。本研究的展开主要包括以下四步:(1)提出问题;(2)筛选样本;(3)确定对象;(4)分析样本。

1.2.2 社会网络分析法

本文主要采用社会网络分析法对政策文本进行分析。社会网络是社会行动者及其相互关系的集合,由“节点”和“联系”两个基本要素构成,其中“节点”代表着社会网络中的行动者,“联系”即为节点之间的联结关系[9]。社会网络分析(Social Network Analysis,简称SNA)与“原子式个体视角”不同,是研究既定行动对象间互动关系及整体网络结构的重要方法[10]。本文将中央和沪苏浙地区分别出台的海洋环境治理政策文本作为研究对象,运用社会网络分析法对其进行分析,通过可视化网络图谱清晰直观地将国家各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政府、沪苏浙三地之间的海洋环境府际合作治理网络关系展现出来。此外,本文将通过点度中心度、图的中心势和整体网络密度等网络结构指标对政策主体间的合作关系进行量化分析,试图深入了解沪苏浙地区海洋环境治理府际合作状况。

1.3 数据处理与来源

在样本选取方面,本文基于府际合作视角,选取1982年至2021年期间中央各部委、沪苏浙三地政府及相关涉海部门颁布的海洋环境治理相关政策文件。文本形式主要包括法律、条例、法规、通知、办法、意见、纲要、决定、规划、方案和协议等。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政府网、北大法宝数据库以及中央和沪苏浙三地涉海管理部门的门户网站。对所挑选的政策文本进行筛选,得到229份有效政策文本,其中联合发文共64份,如表1所示。关于各合作治理主体关系的确定,本文借鉴孙涛[11]的划分方法,将府际合作关系划分为中央层面合作关系(中央各部委之间)、地方层面合作关系(区域内各省市之间)、央地合作关系(中央各部委与各省市之间)。本文在国家机构改革的背景下,鉴于海洋环境治理主体多元化,除了国家海洋局之外,文中所提到的政策颁布主体,统一采用现行机构名称。

表1 中央及地方联合发文统计表

2 沪苏浙地区海洋环境治理政策文本分析

2.1 合作概况与演进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颁布,首度为海洋资源开发划定了“法律红线”,标志着我国实现了由海洋资源持续大开发开始转变为海洋环境持续健康发展的模式转变,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章作为支撑,各地方政府积极响应并出台了相关规章条文以促进海洋环境健康发展。由图2可知,1982年至今,中央和沪苏浙地区关于海洋环境治理的政策发文数量呈上升趋势,海洋环境合作治理政策体系大致经历了合作政策的萌芽(1982—1993)、初步发展(1994—2004)、快速提升(2005—2014)和全面推进(2015—2021)四个阶段。

图2 1982—2021年中央及沪苏浙地区海洋环境治理政策数量变化

第一,萌芽阶段(1982—1993),主要是以“中央颁布、地方执行”为主。这一阶段主要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这条统领性法律,颁布了关于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倾废管理、海洋石油勘探管理、海岸工程建设污染管理等相关条例。从整体上看,政策主题主要聚焦于防治污染损害,改善海洋环境,为维护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982年《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之后,海洋环境持续发展问题逐渐受到关注,沪苏浙三地生态环境厅(局)积极响应中央号召,落实国家海洋健康发展战略要求。由于当时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开放了上海、宁波、南通等14个港口城市兴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沪苏浙三地政府届时以经济建设为主要目标,未对海洋环境保护给予足够重视,更未在地方形成海洋环境合作治理关系。

第二,初步发展阶段(1994—2004),地方政府合作意识空前提升。2001年生态环境部(原环保部,下同)、国家海洋局、科技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渤海碧海行动计划,促成了我国海洋环境治理横向上的首次合作。200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在2003—2005年环境保护规划中首次提出建立海事、海洋、渔政渔港海上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海上污染监管力度;江苏省提出环境保护部门要与涉海管理部门相互配合,从源头控制陆源污染物的入海总量;浙江省提出要加强与相邻沿海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涉海相关机构的合作,以实现区域内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尽管沪苏浙三地政府已初步形成海洋环境联合治理的意识,但大多局限于行政区域内环保部门和涉海部门之间的协作,跨行政区域间的合作还未形成。

第三,快速提升阶段(2005—2014),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发文大量增加,横向、纵向的府际合作网络得到快速发展。2005年,生态环境部、国监委、国家海洋局、交通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海洋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表明海洋环境合作治理在中央多部门的联合推动下进入操作环节;2008年沪苏浙三地环保厅(局)签订了长江三角洲地区环境保护工作协议,并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标志着沪苏浙地区跨行政区域水域环境合作治理机制正式形成。这一时期中央和地方海洋环境治理横向合作网络基本形成,海洋环境治理政策执行的效果越发显著。10年间出台的75项政策中,合作发文有16项,合作政策在增长中逐渐形成体系。

第四,全面推进阶段(2015—2021),海洋环境合作治理呈现跨部门、跨层级、跨行政区域的全面府际合作状态。2018年沪苏浙皖三省一市针对沪苏浙海域污染问题召开防治协作会议,全面落实联防联控、共治共享的各项措施任务;2020年沪苏浙三地人大常委协同讨论关于促进和保障沪苏浙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问题,坚持“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的新发展理念,实现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的制度创新。这一时期的海洋环境治理政策,更加注重海洋环境综合治理,治理与科技的相结合,这表明海洋环境跨域治理的合作机制更加完善,对沪苏浙地区海洋环境合作治理起到了积极作用。7年间共颁布了111项政策,其中联合发文46项,尤其在近三年联合发文数量极大提高,海洋环境治理府际合作网络已基本形成。

2.2 联合发文文种构成分析

对于政策颁布文种的选择,通常是由政策制定主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仔细衡量后所采取的一种缜密安排,公共政策的实施力度、时效区间、应用边界都是选择政策文种的影响因素[3]。经过对样本中的联合发文进行统计,出现的政策文种类型大致可以归为通知、公告、办法、规划等11种,根据文种属性可将其划分为指示类、计划类和规章类三大类,如表2所示。其中占比最高的为指示类文种,由于“通知”、“协议”等规范性文件倾向于对海洋环境污染进行事后管控,整体呈现出针对性强而法律约束性较低的特征;相反,占比最低的为规章类文种,“办法”是具有法的性质的法规性文件,注重对海洋环境保护预先进行条文约束,倾向于事前处理。

表2 政策文种类型统计表

通过表2可以看出,政策样本呈现出针对性强、法治性较弱的状态,这种文种分布的结果并非随机形成,而是公共权力机关对于某些政策文种的特定偏好所导致[3],说明沪苏浙海域的海洋环境治理长期处于“重应对、轻谋划”状态。政策过程包含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评估三个具有内在联系的重要阶段[12],政策过程的均衡度以及政策主体的协作程度会影响最终的政策结果,在海洋环境治理领域则会对治理成效造成一定影响。沪苏浙地区海洋环境治理政策文本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政策制定类型多元,但缺乏硬法支撑。公共政策的效力有强弱之分,其效力的强弱与海洋环境治理效果具有直接关系。我国现存公文种类共有15种,其中“条例”和“办法”是具有较高地位的政策文种[3],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而“通知”、“意见”、“方案”等文种适用于公文的转发、事项的发布和解决,在海洋环境治理中起着指导操作的作用,不具备法的性质。在当前海洋环境制度体系逐步完善的背景下,存在具有强制力的“硬法”与政府合作倡议的“软法”并存的现象。根据表2的文种构成分析可以发现,沪苏浙地区联合颁布的政策文本中,74%是“通知”等指示类文种,15%是“规划”等计划类文种,只有11%是具有法的性质的规章类文种,说明沪苏浙地区联合颁布的政策文本中,缺少“条例”、“办法”等具备法规性质的文件,公共政策的整体约束力有待加强。

第二,政策执行逐步加强,但整体偏好较低。政策执行是将政策内容转化为实际效果的动态过程。从已颁布的中央及沪苏浙三地海洋环境治理政策文本内容来看,“办法”侧重于规范海洋环境治理政策执行过程的相关内容。如2012年由交通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办法适用范围、油污赔偿征收标准、赔偿基金的使用等做出明确规定,从根本上减少船舶油污损害,以促进海洋运输业及海洋生态持续健康发展。然而“办法”这一文种在所选样本中只出现了7次,在总样本中所占比例最低为11%,说明在联合发文中,关于政策执行阶段的发文有限,具有谋划特征的规范性文本较为欠缺,对政策执行的行为偏好有待加强。

第三,政策评估效果初显,但未形成完善的体系。政策评估关联着政策制定、政策执行和政策终结,是政策动态运行的必要环节,也是调整政策执行方案的重要途径。可以通过对政策执行效果进行科学评估,将治理效果这种客观状态转变为人们主观范畴的认知。中央及沪苏浙两省一市已就合作解决本地区海洋环境污染问题达成共识,海洋环境合作治理政策体系已基本形成,对海洋环境治理政策开展全面评估就显得极为重要。通过对所选样本进行分析发现,样本中“通知”、“方案”、“决定”等文种形式的规范性文件,能够一定程度上反映海洋生态环境情况及政策执行效果,但缺少对海洋环境治理政策进行评估的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条文,无法直观全面的了解一项政策的执行效果,包括在政策调适对象范围内外产生的正、负影响,无法根据实践情况进行政策调整,抑制了海洋环境合作治理的效率。

2.3 合作主体网络图谱分析

为了更加清楚直观的掌握决策主体之间的关系,本文先找出中央及沪苏浙三地联合颁布政策的主体,并对其合作关系进行赋值,主体间产生两两合作关系则计值为1,否则为0,通过赋值可得到政策颁布主体的合作关系值矩阵,经过二值化处理后,利用Ucinet6.186中的Netdraw绘制出沪苏浙三地海洋环境治理政策主体间关系网络图谱,如图3和图4所示。图中的联接节点代表政策颁布主体,联结节点之间的线段代表发文主体之间的共线关系,线段的粗细映了发文主体合作的密切程度。联合发文主体的密切程度可以用连接权重来表示,连接权重越大则关系越密切。

图3 中央及地方合作网络图谱

图4 沪苏浙三地合作网络图谱

由图3可知,在中央层面,财政部和交通部之间的连线最粗,其连接权重达到了峰值8,表示二者之间的合作最为密切;生态环境部、国家海洋局、交通部和财政部四者之间的合作网络最密集,连接权重在4—6之间,形成决策群,是合作网络的核心。由图4可知,在地方层面,上海市主要以海洋局和水务局之间的合作为主,二者连接权重为3;江苏省由海洋局、发改委和沿海办公室形成主要决策群,连接权重为4;浙江省以环保局、海洋局、财政局之间的合作为重,连接权重为1。此外,横向上的府际合作还包括沪苏浙三地政府、环保部门内的合作,连接权重分别为2和1;纵向上的府际合作包括生态环境部与三地环保部门的合作,交通运输部与三地政府的合作,其中主要是与三地环保部门的合作,其连接权重为2,合作较为密切。

2.3.1 点度中心度(Degree Centrality)

通过Ucinet软件计算出中央及地方层面的政策主体点度中心度,如表3所示。点度中心度是利用网络中与某一节点直接相连的其他节点的个数计算节点在网络中地位的指标[13],用来反映一个节点在网络中的中心位置和“权利”[14]。由表3可知,在中央层面,“权利”高的部门包括交通部、环保部和海洋局等部门;在地方层面,沪苏浙三地环保部的点度中心度都相对较高。说明在沪苏浙地区跨界海洋环境协同治理中,垂直管理部门的合作是突破地域限制的有效途径。跨域海洋环境治理中,生态环境部处于中央决策群的绝对核心位置,在它的垂直引导下,省(市)级层面出现的部门合作也是以三地环保部门为中心,在沪苏浙三地府际合作中发挥纽带作用,可见垂直管理部门的合作能有效突破行政区域限制,促进地方层面横向合作。基于对政策文本内容的分析,三地环保部门在沪苏浙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跨界突发环境事件联动、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等方面都有可行性的政策规定,进一步证实了在一些专业领域,垂直管理部门的引导能够加快横向府际合作进程。

表3 中央及地方层面政策主体点度中心度分析

2.3.2 整体网络密度(Density)和图的中心势(Centralization of a graph)

网络密度(D=2m/n(n-1),其中n为节点数,m为实际关系数目)常常用于反映网络中各节点之间的紧密程度,取值范围为[0,1],D越接近1则说明网络密度越高,节点间的联系越紧密[15]。经过Ucinet计算,中央层面的整体网络密度为0.326,沪苏浙三地的整体网络密度为0.205,说明中央在海洋环境治理中的合作更为密切。中心势指的是图的总体整合度,中心势指数是对群体权力的量化分析。经过Ucinet计算可得,中央层面的网络中心势指数为14.27%,地方层面的网络中心势指数为6.2%,说明中央层面的政策主体的整合度更高,如表4所示。总的来说,整体网络密度越大,该网络对其中行动者的态度、行为等产生的影响可能越大。可见,在中央各部委合作及央地合作的基础上,地方政府内部的合作网络正在形成。与中央各部委间的合作相比,沪苏浙三地各部门联合发文次数有限,合作较少,通过文本内容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地方政府部门间的合作主要是对中央政策的执行,在合作关系中处于“被合作”状态。

表4 中央及地方的网络密度和中心势指数

总体来看,沪苏浙地区海洋环境联合治理中的央地合作网络已基本成形,但仍存在以下问题:纵向上,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合作存在不均衡现象。由图3和图4的网络图谱可知,在央地合作方面,生态环境部与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的合作更为密切,连接权重为4,而与江苏、浙江两省的合作较有限,连接权重仅为2。究其原因,央地合作主要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的调动等专项行动促成,上海市作为沪苏浙经济圈的中心,在国家“长江经济带”发展格局中发挥桥头堡的作用,具备政策优势。横向上,沪苏浙三地的合作网络单薄。根据地方网络图谱分析,沪苏浙三地的合作局限于三地政府和三地环保部门之内。究其原因,是因为沪苏浙地区海洋环境区域管理的涉海部门包括环保部门、海洋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涉海行业部门,在我国政府机构设置中,它们三者之间并未形成上下级隶属关系,而是处于矛盾的对立统一关系[16],相互之间缺乏行政约束。再加上,缺少中央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的运行机制,他们之间仍存在着相互推诿、责任缺失等现象,导致地方层面的府际合作网络不够紧密,制约了海洋环境治理效率。

3 完善沪苏浙海洋环境治理中的府际合作对策

近年来,为了适应国家战略及海洋经济发展的需求,沪苏浙两省一市针对海洋环境治理的联合发文逐年递增,该地区海洋环境合作治理也取得一定成效。但通过前文的分析,可以发现沪苏浙海洋环境治理中的府际合作仍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联合发文在政策过程三阶段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是政策制定阶段,政策类型多元但缺乏硬法支撑,导致公共政策的整体约束力较低;其次是政策执行阶段,执行力度逐步加强但整体偏好较低,导致在海洋环境治理中事前控制较为薄弱;最后是政策评估阶段,效果初显但未形成完善的体系,导致无法直观全面的了解每一项政策实施产生的正、负影响。二是纵、横向的府际合作问题。纵向上,中央与沪苏浙三地的合作存在不均衡现象;横向上,因缺乏突破层级限制的统一涉海管理机构,沪苏浙三地的合作网络较为单薄。

因此,完善沪苏浙地区海洋环境治理中的府际合作关系,可以从联合发文、管理机构、运行机制三个方面进行。合作关系的形成通常是基于对上级组织制定的政策的执行,联合发文作为府际合作形成的载体,需要政策主体之间认真执行,才能达到治理目标。在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背景下,涉海部门等作为联合发文的执行机构,往往处于同一层级,未形成隶属关系且处于自然无关联状态,只有通过设立突破层级限制的涉海部门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联合发文的落实情况,并且有力协调政策主体之间的矛盾,才能打破“以邻为壑”的碎片化治理状态。此外,涉海部门管理机构能够有条不紊的运行,需要构建区域协调体制进行加持,平衡好沪苏浙三地在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环境治理之间的关系,实现区域内零和博弈向正和博弈的转变,彼此之间增强信任,实现海洋环境共治。

3.1 均衡政策过程

通过前文对表2政策文种类型统计分析发现,中央及沪苏浙地区对政策过程三阶段的重视程度存在偏差,且联合发文中缺少“条例”等具备法律效力的硬法支撑,导致沪苏浙海域海洋环境合作治理的成效不够显著。第一,应均衡政策过程。政策过程包含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评估三个具有内在联系的重要阶段,目前沪苏浙地区公共权力对这三个阶段的偏好呈阶梯式下降趋势,导致政策颁布目的与治理结果之间产生偏差[3],不利于海洋环境治理目标的实现。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治理需求,调整联合发文类型。如全永波[17]对东海污染源进行多元回归分析,验证了陆源污染是影响东海区海洋环境的最主要原因。地方政府则应针对此类问题,联合制定“办法”类的规范性文件,做到从源头控制陆源污染。此外,政策评估在政策过程中起着“补偏救弊”的作用,通过制定规范性的政策评估文本,可以发现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关键性问题,了解政策实践中造成的影响,对之后的政策文本制定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在提高海洋环境联合治理成效上发挥显著作用。综上,中央和沪苏浙三地应增强政策执行和政策评估方面的法律条文制定,并根据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修改,从而提高海洋环境治理效率。第二,跨域海洋环境治理的实现需要依靠政府的“强制力”,政策文本作为政府“强制力”实施的依据,应具备一定的统摄性。针对沪苏浙三地“重应对、轻谋划”合作治理现状,地方政府应根据区域海洋环境的实际情况,联合制定“条例”等具备法律效力的政策文本增强硬法支撑,并通过上级政府部门的认可赋予其强约束力,保障立法的权威性,增强公共政策的整体约束力。

3.2 设立统一的涉海管理机构

由于沪苏浙三地环保部门和其他涉海部门之间互不隶属,缺乏宏观调控,且三者之间的合作大多基于对上级政策的执行,导致横向上的三地府际合作网络与中央政策主体合作网络相比较为薄弱,因而需要设立一个得到各地政府认同、更高层次、更权威的涉海管理机构。订立和实施区域间海洋环境政策,需要地方政府具有共同的制度背景和环境利害关系,否则可能难以达成协议并执行。现实中,区域内各涉海管理部门的关系体现为合作与自然无关联状态并存[18],再加上他们担负着发展本地区海洋经济的责任,若没有上级部门的宏观调控,他们之间很难达成自然的合作与交流态。如2020年沪苏浙三地共同设立了沪苏浙示范区执行委员会,负责重大项目和支持政策的研究拟订与推进实施,但由于生态空间管控要求不统一、统一决策平台缺失等问题,缺少更高层面的宏观调控,区域之间较难形成合作。结合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并借鉴波罗的海治理模式,可以设立由中央政府直接授权成立的负责管控沪苏浙海域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的权威机构——“沪苏浙地区海洋环境管理委员会”,由中央政府立法成立,并通过规范性法律文本明确其协调管控职能,成员以政府机构的代表为主,同时发挥社会组织、公众、企业、专家学者等在环境治理中的能动作用,共同制定区域内海洋环境治理规划,对政策标准等难以达成共识的问题进行统一规定。同时,明确界定涉海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解决各行政区域之间或各部门之间在海洋环境管理过程中的矛盾冲突,实现区域海洋环境共治[19]。

3.3 完善区域协调机制

机制通常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成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其重要性在于它能自动发挥作用,只要一启动机制,事务就会向着机制所规定的方向前进[20]。对沪苏浙地区海洋环境合作共治而言,构建信息沟通机制和海洋生态补偿机制至关重要。第一,信息共享机制。海洋不具备人为的行政界线,海洋污染物在风、浪、海流等作用下在海区间流动,这与地方政府在海洋环境治理方面的“行政区自治”模式相矛盾。地方政府打破行政隶属加强沟通协商,从立法规范、网络设计、冲突管理等策略中探寻出高效有用的府际互动途径,就共同的海洋环境治理问题进行沟通解决,使三地之间的合作关系不再局限于对中央政策的被动执行。第二,构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政府间关系错综复杂,其中最根本的关系为利益关系。地方政府或官员作为理性经济人,容易因重视海洋经济的发展而忽视海洋环境保护,继而造成区域海洋环境的“霍布斯丛林”现象。海洋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资源,需要流域内城市共同治理应对,通过构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可以使相对获利方结合理论上的计算原理和实际情况向环境受损者以财政转移支付和环境资源税费等方式进行补偿,构建良好的区域海洋环境合作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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