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强奸案件的证据审查与运用规则

2022-09-07 02:41王贞会王大可
中国检察官 2022年16期
关键词:加害人强奸熟人

● 王贞会 王大可/文

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办理强奸案件时,往往会面临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方面的诸多困难。相较于案发前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完全不认识的陌生人之间的强奸案件,对于熟人之间发生的强奸案件,司法机关在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方面面临的困难更为复杂。此类案件中的加害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就已经认识,有的案件中加害人与被害人在平时还保持较为密切的联系和交往,但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情节的陈述往往各执一词,造成“一对一”言词证据的直接对立和冲突,同时熟人型强奸案件中一般都缺少强有力的证明加害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其他直接证据,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强奸案件时仅凭有限的间接证据很容易陷入证据审查困境。因此,如何对在案证据进行综合全面审查,在此基础上对强奸案件事实作出准确认定,是各地司法机关在办理熟人型强奸案件时普遍面临的难题。陈禹橦、王珍撰写的《情态证据在熟人醉酒强奸案件中的审查运用》和张立撰写的《熟识者强奸案中证据冲突的采信与认定》两篇文章通过对实际案例中各类证据的综合考虑和审查运用情况进行深入剖析,为我们进一步归纳和提炼熟人型强奸案件中证据审查和运用的一般规则提供了基础。

一、熟人型强奸案件的证据审查难题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在传统的强奸案件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在案发前往往素不相识,并且强奸行为一般伴随着暴力或胁迫,遗留的物证相对较多,办案机关比较容易综合主客观证据来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相较之下,熟人型强奸案件一般具有加害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即已认识甚至日常联络频繁关系密切、犯罪场所往往与一方当事人有一定联系(或为其家中,或为其居住酒店房间等)、在犯罪手段上通常没有典型的暴力或者胁迫行为、被害人报案往往存在一定延迟等特征。这些特征在《情态证据在熟人醉酒强奸案件中的审查运用》和《熟识者强奸案中证据冲突的采信与认定》二文的案例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这也导致司法机关办理熟人型强奸案件时在证据审查运用和事实认定方面面临的难度更大,尤其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客观证据不足,加害人与被害人系熟人关系这一特殊情节与传统强奸案件中“一对一”言词证据冲突交糅,加害人与被害人各自对案件事实的陈述真假难辨。

所谓“一对一”证据,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或者犯罪嫌疑人与证人之间各执一词,没有其他证据进行印证或者与其他证据之间不能形成证据锁链的情形。[1]参见南英、高憬宏:《刑事审判方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06页。在熟人型强奸案件中,被害人在案发后是否报案的问题上往往有更多顾虑,有的被害人考虑到与加害人认识、双方家庭等因素而选择不报案,有的被害人经过反复考虑最终决定报案但可能已距案发数日,案发现场已被破坏,无法提取有价值的相关实物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和加害人对有关案件事实情节的陈述就成为此类案件的关键证据。但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各执一词,由此形成关键言词证据的“一对一”证据冲突格局,而且被害人与加害人熟识的特殊关系也给办案人员分析解释这种证据冲突带来更多困难,不利于对被害人与加害人各自言词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

第二,能够证明强奸案件主要事实存在与否的直接证据较为缺乏,如何综合运用间接证据和其他辅助性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作出准确判断,也是办理熟人型强奸案件的一大难点。

在熟人型强奸案件中,跟案件主要事实直接相关的证据主要包括案发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再有就是从被害人和加害人衍生而来的转述人的证人证言,有的案件中可能还存在一些能够清晰描述案件主要事实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聊天记录等。此外,就是一些物证痕迹、报案时间、案发前后加害人与被害人的电话、短信、聊天记录等只能证明部分或者个别事实情节的间接证据,以及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联系但是可以为有关证据提供补强或者可以辅助其他证据来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巩固办案人员内心确信的其他辅助性证据。

从证据理论上来讲,司法机关要尽可能收集和运用直接证据来认定案件主要事实,但是对于收集直接证据确有困难或者直接证据相冲突的,运用间接证据和其他辅助性证据来综合判断认定案件事实则必不可少。尤其在熟人型强奸案件中,基于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对案件事实的言词陈述而存在的直接证据能够发挥作用的程度相对有限。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必须高度重视间接证据和其他辅助性证据在证据审查判断和综合认定案件事实中的重要意义。

二、熟人型强奸案件的证据运用规则

(一)运用经验法则和办案思维来消除证据冲突

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熟人型强奸案件中最为常见的两种证据类型,也是办案人员了解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来源。但是,如前文所述,由于熟人型强奸案件的特殊性,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对案件主要事实和情节的陈述上往往直接对立,被害人控诉其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辩称被害人系自愿发生性关系,再加上缺少有力的其他证据对被害人陈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加以印证,从而形成关键证据的“一对一”冲突,给办案人员进行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带来巨大困难。

《情态证据在熟人醉酒强奸案件中的审查运用》和《熟识者强奸案中证据冲突的采信与认定》二文清晰地告诉我们,经验法则对于司法机关辨析证据冲突和认定案件事实具有积极意义。所谓经验法则,既指具有普遍性及可适用性的知识定则,也指依靠这些普遍性知识进行证据与事实判断的方法与规则。[2]参见龙宗智:《刑事证明中经验法则运用的若干问题》,《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5期。在熟人型强奸案件中,由于加害人与被害人在身份上的特殊关系以及案件存在的一些特殊情节,办案人员既要全面收集和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案发时间、案发场所,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双方的言行表现等与案件事实有一定关联的证据,又要充分考虑现实生活中的社会经验、生活常识、风俗习惯、情势环境等因素,尤其在主观性较强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对一”言词证据为主、其它客观证据模糊及不够充分的情况下,更要注重运用经验法则来对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和分析判断,从根本上消除两者之间的证据冲突。

除基于一般认知和日常思维的经验法则以外,从《情态证据在熟人醉酒强奸案件中的审查运用》和《熟识者强奸案中证据冲突的采信与认定》二文对办案人员办理具体案件的证据分析过程还可看出,办案思维对于准确把握办案方向和辨别证据冲突等所能发挥的重要作用。实际上,基于一般认知和日常思维的经验法则在办理有关案件中成为一种常态化应用之后,就可能归纳提炼为一种带有普遍性和指导意义的办案经验,还可能发展成为一种内化于办案人员内心中的办案思维,这种基于办案经验而生成的特定办案思维与基于日常思维的一般经验法则在司法机关办理案件中的作用上具有一致性。因此,在办理熟人型强奸案件中,也要充分尊重和切实发挥办案人员基于长期办理类似案件的办案经验而秉持的办案思维的重要作用。

从证据理论上来讲,经验法则与诉讼证明中的推定规则具有一定关联。诉讼证明中的推定机制是一种特殊机制,即在证明困难的情况下,采用降低证明标准、转移证明责任的方法,克服证明困难,实现事实和责任的认定。[3]同前注[2]。在熟人型强奸案件中,基于经验法则和办案思维的常态化应用,如何构建熟人型强奸案件事实认定中的推定规则也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二)运用间接证据来组建证据链条

如前所述,在熟人型强奸案件中,作为直接证据的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往往直接对立和冲突,仅靠直接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存在较大难度,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非常重视间接证据的运用,严格遵守间接证据运用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0条,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这一规定明确了刑事诉讼中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规则。

《情态证据在熟人醉酒强奸案件中的审查运用》和《熟识者强奸案中证据冲突的采信与认定》二文,也都分别展示了办案人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如何用间接证据来解释案件中的证据疑点和消除证据冲突,并将这些间接证据综合串联在一起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的整个过程。例如,通过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认识,但双方长期没有联络或者联系不多,或者只是朋友寒暄式或工作原因的日常联系,可以合理地推断二人并无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感情基础。再如,通过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吃饭饮酒时有无故意灌酒、被害人有无表现出醉酒状态以及二人在肢体上的一些表现等,从而可以合理地推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各自在案发前对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这一行为所持的主观预期态度和意识清醒状态,进而去分析判断被害人在案发时的意识状态和主观态度,这都会为办案人员综合审查全案证据和准确判断案件是否符合“违背妇女意志”等犯罪要件提供重要帮助。

当然也要认识到,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工作比较复杂,因为司法人员既要审查证据的真实性,还要审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性,又要确认间接证据的证明力。[4]参见何家弘、吕宏庆:《间接证据的证明方法初探》,《证据科学》2021年第3期。同时,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还必须结合办案人员对证据和事实进行逻辑推理的过程,并且各个间接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情节在方向上必须是互相一致的,形成环环相扣、没有证据冲突、没有事实缺口的完整证据链条,在此基础上得出排除其他可能性的唯一结论。所以,间接证据的审查运用和办案人员的逻辑思维是密不可分的。鉴于间接证据在办理熟人型强奸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办案人员在间接证据的审查运用上要格外谨慎,紧紧围绕证明对象(主要包括对案发的时间地点、双方的交往关系、双方的力量对比、案发后双方的态度等)组织运用间接证据。

(三)运用辅助证据来补强内心确信

《情态证据在熟人醉酒强奸案件中的审查运用》和《熟识者强奸案中证据冲突的采信与认定》二文,都细致深入地论述了办案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通过综合运用案发现场环境、加害人与被害人情态、加害人品格等其他辅助证据来完善证据链条各环节的内在逻辑和强化办案人员内心确信的积极意义。这为构建熟人型强奸案件中的辅助证据运用规则提供了思路。

所谓辅助证据,是在证明时被认为属于相对独立于待证事实之外的其他事实的存在或发生而形成的证据。[5]参见周洪波:《实质证据与辅助证据》,《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从理论上讲,每一起案件中都会存在一些看似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或者关联性不大的辅助证据,只是有的案件中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而无需借助辅助证据来进行综合分析,但有的案件中辅助证据的使用对于认定案件事实不可或缺。

办理熟人型强奸案件,办案人员需要充分借助辅助证据才能实现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和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这是由熟人型强奸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的。例如,《熟识者强奸案中证据冲突的采信与认定》一文所涉案例中,强奸犯罪行为发生在一个封闭且隐蔽的场所中,被害人可能会因为与加害人身体力量差别悬殊、孤立害怕等因素而放弃直接反抗,从而办案人员可能无法在犯罪现场提取到能够直接证明强奸行为发生的证据,但结合犯罪场所封闭隐蔽、被害人身材瘦小、性格柔弱等特点,可以合理推论出被害人在该场景下处于孤立无援的困境和已经对被害人造成了实质性的精神强制或胁迫。这一关于犯罪场所的环境证据虽然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关联,但是对于分析判断被害人在案发时的精神状态有一定帮助,从而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认定。

品格证据和情态证据都是强奸案件中较为常见的辅助证据,这些证据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帮助办案人员审查判断有关证据和理解认识案件事实。其中,品格证据主要是关于强奸案件中加害人与被害人在性生活或者类似方面的行为、评价等证据材料。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办案人员一般不能直接使用品格证据来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例如,被害人曾参与卖淫或者曾以“受到强奸”的名义威胁他人索取财物的过往行为,不能在本案中作为认定其自愿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根据。但是,也并非要一律排除品格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如果品格证据不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而是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有关陈述真实性的质疑,或者作为其他证据的补强材料,那么就有可能在案件中得到适用,这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

猜你喜欢
加害人强奸熟人
强奸何以为恶?
Life Story
校园“老”熟人,我们的成长大“师”
别忘记跟熟人打招呼
“婚内强奸”行为的刑法规制
被害人怠于采取公力救济原因探析
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男子持刀戴面具 回家强奸老婆
损失补偿之债:一种新型的法定之债——《侵权责任法》第87条评析*
先到先得还是机会均等:共同犯罪中的刑事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