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沨:为“鱼鸟共生”尽己所能

2022-09-12 02:07刘亚通讯员李沛
方圆 2022年14期
关键词:青海湖河湖检察

文|方圆记者 刘亚 通讯员 李沛

每年六七月,是青海湖裸鲤洄游摆籽产卵的季节,正所谓“半河清水半河鱼”。裸鲤俗称湟鱼,全身裸露,几乎无一鳞片。它既是青藏高原特有的珍贵水生野生动物,也是青海湖中独有的鱼种。

“我还记得3年前的7月,裸鲤洄游的情景。当时,在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沙柳河畔的青海湖裸鲤公益检察增殖放流基地,12万尾青海湖裸鲤鱼苗被投放入河中。在群众的欢呼声中,这些鱼苗在河道中拼命地逆流而上。只有逆流洄游成功,它们才能产卵繁衍后代,完成生命的循环。”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检察院检察长沙沨告诉《方圆》记者,这种生命的蓬勃律动背后是无数人的努力,也是近年来城西区检察院着力破解裸鲤保护公益诉讼工作难题的体现。

当“水中精灵”被吃成濒危动物

青海的生态地位重要而特殊,而青海湖是青海省生态环境变化最敏感和生态系统最脆弱的地区,作为“水中精灵”的青海湖裸鲤,是青海湖唯一的鱼种,它承担着“消化”青海湖及其他流入河流有机物的功能,一旦湟鱼减少甚至灭绝,青海湖将发生水华,进而沼泽化、干涸,依赖青海湖水汽降雨的祁连山牧场也会面临沙化风险。

青海湖裸鲤在青海湖“鱼鸟共生”生态系统中发挥着独特、核心作用,对确保青海湖地区生态环境安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总有人惦记生于高原纯净水质的湟鱼肉质鲜美,为满足口腹之欲甘愿冒险,由此而生的湟鱼捕捞和买卖屡禁不止。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青海时,对我省工作提出“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要求,我院在办案中也紧紧围绕“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这一省情认识,奋力推进省委“一优两高”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开展裸鲤公益司法保护工作,切实履行好保护生态环境这项特殊的政治责任。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检察院检察长沙沨。(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就目前掌握的案件情况看,嫌疑人大都是青海湖周边的贫困农牧民,文化程度低,处于半文盲状态。他们认为非法捕捞来钱快,不惜铤而走险实施犯罪。部分涉案人员知道法律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50公斤是够刑事犯罪的标准的,所以往往通过少量多次的方法进行非法捕捞,一般捕捞三四十公斤,以此来规避刑事处罚,故非法捕捞湟鱼案件多发频发。

以我院办理的全省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为例。2019年5月30日,李某某等4人在刚察县哈尔盖青海湖湖区非法捕捞水产品901.7公斤。经鉴定,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为青海湖裸鲤。2019年10月24日,我院对本案线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

这本是一起普通的非法捕捞案,但我们认为,长久以来捕捞湟鱼只承担刑事责任,由此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却无法修复。非法捕捞的行为究竟对生态造成了多大的破坏和损失,是检察机关确定索赔金额的基本标准。但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我们面临着许多问题。

一方面,按照诉讼惯常思维和做法,在起诉前需要委托鉴定,但涉及公益诉讼的鉴定大多费用高、周期长。另一方面,如果按照生态损害主张赔偿,现实情况中,涉案人员可能无力承担,法院按照生态损害的标准判决被告赔偿后也会无法执行,会影响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导致裁判执行案件长期无法结案,也未实际达成生态修复的目的。

按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恢复原状都是可供选择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考虑到行为人的偿付能力,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作为赔偿金的一个标准,虽然低于湟鱼的生态价值,但也是一种有依据的、最低标准的索赔方案。此外,因裸鲤系青海湖特有品种,全国未有任何鉴定机构可以对此进行鉴定,而青海省内仅有青海省农牧厅下属的裸鲤救护中心可以出具相关咨询意见。

合力共解裸鲤保护公益诉讼工作难题

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我院办案人员与裸鲤救护中心多次协商,并报请省、市检察院予以支持,最终由两家上级单位与省农牧厅达成一致意见,由省农牧厅所属省农牧业工程项目咨询中心对裸鲤生态价值出具了《偷捕对青海湖裸鲤资源造成损失的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涵盖了经济损失评估、生态修复措施及生态社会效益分析等方面,为该案提供了依据,统一了索赔标准,且该评估报告对本年度公益诉讼案件均有效,形成了同类案件一年一鉴定、一鉴管一年的创新鉴定方式,探索出以“低成本、高效益、多样化”的案件定损机制。

针对渔业资源的破坏,目前增殖放流是最好的修复生态的方式,故民事部分要求涉案人员赔付青海湖裸鲤增殖放流费用,依据评估报告,1公斤裸鲤需要增殖放流100尾鱼苗进行修复,故以此方法来确定裸鲤增殖放流赔付费用。

2019年10月30日,我院向城西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李某某等4名被告共同承担增殖放流费用12.6万余元;判令4名被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4名被告当庭通过庭审直播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主动全额缴纳增殖放流费用12.6万余元。该笔款项在上缴财政后,以拨款方式拨付青海湖裸鲤救护中心,由其代为增殖放流。该案最后被评为最高检检察公益诉讼起诉的典型案例。

2019年7月,我院在刚察县青海湖裸鲤公益诉讼检察增殖放流基地举办了青海湖裸鲤增殖放流活动,充分体现“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集中将办理的非法捕捞案件中判决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统一、公开用于青海湖裸鲤增殖放流,修复青海湖裸鲤生态资源。目前,通过诉讼判令涉案人员赔付增殖放流费用36万余元全部交付裸鲤救护中心,由裸鲤救护中心指导青海湖裸鲤渔业资源的修复。

作为办理全省非法捕捞水产品(裸鲤)案件的指定单位,我院全面履行职能,深入开展裸鲤保护公益诉讼工作,自2017年7月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共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3件,涉及非法捕捞的裸鲤共计5926.27公斤。通过诉讼的方式,法院判令涉案人员共赔付增殖放流青海湖裸鲤鱼苗费用共计5万余元。

在办案中,我院注重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精准衔接,在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方面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统筹实现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协同追责;另一方面有利于将刑事制裁与恢复性司法融为一体,更好地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社会和谐。

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公益诉讼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由“一把手”担任组长,分管副检察长为副组长,各检察部负责人为成员的公益诉讼工作联合领导小组,形成内部线索信息交换、有效沟通协调机制。其中第四检察部切实担负公益诉讼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案件呈报审批制度,主动向省、市检察院汇报案件进展,接受调研指导,进一步把好案件审核关,做好程序完善、质量把控等工作,形成了省院为龙头,市院为枢纽,基层院为基础的上下一体协作办案机制。

另外,我们还注重加强对青海湖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司法保护,联合青海湖水上公安局、城西区法院开展专项活动,共同前往青海湖景区开展公益诉讼宣传活动,联合渔政部门与景区餐饮业代表签订了《不加工销售湟鱼承诺书》,进一步强化了社会公众对青海湖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

“两长”联动助力区域河湖治理

2021年8月,我院召开了城西区“河湖长+检察长”联动机制座谈会,签署了《城西区“河湖长+检察长”联动机制落实协议书》,该内容包括加强工作协调、落实司法监督、强化公益诉讼等3方面8项具体工作,旨在通过深化信息共享、加强工作衔接、强化执法监督,协调整合各成员单位工作优势,构建起责任明晰、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

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我院坚持主动衔接,积极办理向河道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等河湖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件,切实促进提升行政机关河湖生态治理能力和管护成效。

依托线索移送机制,城西区河湖长办公室向检察机关移送了南川河八叠水系西岸雨污分流改造项目施工单位将施工废水排入河内,严重损害河道生态安全,造成景观池水体污染的问题线索。基于向河道排污的违法事实,我院积极主动作为,协同区河湖长办,召集区城乡建设局、区生态环境局、西宁市排水开发公司相关负责人,召开加强对辖区内涉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现场会议,用“行政+司法”手段对施工企业废水直排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根据主动监督机制,我院发现了一个向湟水河内倾倒垃圾,污染和破坏河湖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线索。针对该线索,我们对违法事实进行了现场拍照,留存相关证据并就线索情况向主要负责人员进行了询问,明晰行政机关履职情况及河湖生态受损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院向城西区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辖区河道内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情形予以查处,加强河道环境综合治理。

针对南川河施工废水排放的违法行为问题,城西区开展了整治“南川河西岸箱涵雨污分流工程”向河道排放施工废水违法专项行动。检察机关积极助力整改工作,通过与相关职能部门召开现场雨污分流改造项目施工违法行为整改现场会,城西区城乡建设局对施工方进行约谈并就相关乱排现象,下达建设工程整改通知书。

城管局按照《城市管理条例》,对施工方下达两次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司法”的有力推动下,施工方已按照行政机关要求进行了整改,在施工区域内外都加强了管理,做到了文明施工。湟水河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问题,区河湖长办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与胜利路河湖长办开展了“同仁桥湟水河(新建)桥下施工场地外围”随意向河道倾倒垃圾专项整治行动,并对施工方进行约谈。在就相关乱排现象下达责令其限期整改通知书后,现施工单位已按要求全部整改到位。

深化公益诉讼检察“青海模式”

一方面,我院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围绕河湖水资源保护治理等领域的重大问题、重点工作,坚持主动衔接、整体联动,与城西区河湖长制办公室、城西区自然资源局等相关单位召开“河湖长+检察长”联席会议,努力搭建河湖管理保护“行政执法+检察公益”联合平台,全面提升河湖生态治理法治化水平。

另一方面,根据河湖长办公室移送的违法行为线索和依职权主动发现的公益受损线索,我院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召开现场整治会,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河湖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环境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进一步提升了行政机关河道治理监管能力及河湖生态保护能力,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在今年6月最高检领导来我院调研时,我当面汇报了公益诉讼主要工作情况。我们不仅办理全省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探索推动形成“低成本、高效益、多样化”公益诉讼定损索赔机制,开展青海湖裸鲤公益检察增殖放流活动,还积极协调建立“河湖长+检察长”联动机制,整治辖区黄河支流沿线“四乱”问题,合力推进河湖水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监督管理,为打造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贡献检察智慧力量。此外,我们还认真办理了“8·04”木里非法采矿系列案,以提前介入、精准指控、快办快诉体现检察机关落实“三个最严”要求、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态度。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院将紧紧围绕“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大力推动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保护好‘中华水塔’”“建设国家公园省”等任务,把助力区域协调发展作为服务“一优两高”的检察课题,完善和深化公益诉讼检察“青海模式”的内涵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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