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的实践探索

2022-09-19 05:12王坚
中国商论 2022年17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融资法律

王坚

(澳门科技大学 中国澳门 999078)

1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概述及法律规制

据权威部门统计,我国有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是由企业创造的,这些技术成果已然构成知识产权的基础条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权,部分技术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企业不仅可以将其运用于市场并作为竞争手段,还可以将其投放到金融领域参与融资,变“知产”为“资产”。

知识产权的无形价值性在企业资产价值中的比例显著增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正是在此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作为企业开展融资活动的一种方式,为拓展企业融资空间开辟了新的途径。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企业以其知识产权为介质,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来源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2016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对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做了明确部署,要求促进知识产权高效运用,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知识产权资本化的方式之一,利用其进行质押是推动知识产权价值利用的一大功能。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数据,2020年全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总额在本年度已达2180亿元,同比增长43.9%,实现了“十三五”时期最大幅度的增长。2021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银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2021—2023年)》,计划通过三年时间,实现100个以上产业园区的质押项目数和融资金额年度增长20%以上,力争新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惠及“百园万企”。

1995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其中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质押担保,法律上,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得以确立。2021年元旦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再次确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出质标的。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本身具有的财产属性决定了在设定质押时可将某项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质押标的物,但同时其又具有法律属性。法律上,我国知识产权质押问题早前主要体现在《物权法》《担保法》《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二百二十七条分别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目前,这两部法律有关知识产权质押的规定已被现行《民法典》有关规定替代。202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在第二十八条专门对著作权的质押进行了规定,要求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著作权出质时办理出质登记。2021年,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对此也有规定。同时,地方各级政府出台相关办法和意见等。2009年7月,上海市金融办、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发布《关于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实施意见

的通知》;2015年,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将“深化和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摆在重点位置;2019年8月,中国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及其地级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除早前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作出政策支持外,还在新冠疫情期间,专门为切实解决受新冠疫情影响的企业资金困难方面出台措施,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缓解企业融资困难,助推企业复工复产。其他省、市也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等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出规定。

2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实践

法律上的权利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除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设定担保,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时,债权人得就该项权利进行拍卖、变卖或通过其他方式优先受偿,以实现其债权。”简言之,权利质押是以特定财产权利作为质押标的,是一种期待与优先利益满足方式。

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中,由于知识产权本身具有价值性,在使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时,除同其他权利质押具有相似性外,还有自己的一些特点:首先,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存在一定的波动性,衡量难度大,部分知识产权价值存在随着市场环境、产业特点等向下波动的可能,无疑给金融机构债权担保带来风险。其次,质权保障方面较难控制,质权人难以对质押标的进行物理控制,导致权利变现出现障碍。最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须以法律作为保障,知识产权本身具有法律属性,而融资又需在法律框架之下为之,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全程融入法律之下而不逾越法律的规定。

所谓模式,是指采用方法论工具解决某类问题而形成的程序。在我国,有学者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定义为“解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的方案设计,包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各个环节的功能设计和操作流程设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经过多区域试点和推广,形成了具有地域特点的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同模式。同时,“互联网+”为企业知识产权在线质押融资的新模式打开新的视野。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的探索始于2008年底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随后,国内不同省市逐步铺开。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推进过程中,不同城市在实践中探索出多样化的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其后,各地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具有各自特点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但是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及政策环境、市场化程度的不统一,实践中形成了多样的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这些模式主要有三种:(1)以政府为主导的模式,例如“上海浦东模式”。(2)以市场为主导的模式,如“湘潭模式”。(3)以政府为引导的市场化模式,如“北京模式”“南海模式”。

2.1 以政府为主导的模式

在以政府为主导的模式中,政府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并以担保的方式参与某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府在此过程中起到核心作用。在该模式中,企业先行评估其知识产权价值,后向银行申请贷款;申请获批后,政府启动专项资金的担保工作并出具担保文书;银行部门在收到政府出具的担保档后开始发放贷款。由此可以看出,政府在这种模式中充当了“担保人”的地位,扮演了“核心”角色。通过这种模式实践,一般情况下,政府对该笔融资贷款的担保额度超过90%,对银行的风险则会大大降低。

在该模式实践中,尤以上海浦东模式、成都模式最为突出,它是一种间接质押融资模式。以“浦东模式”为例,浦东模式是我国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先行者,带有浓郁浦东地域特色的“浦东标签”。这种模式的操作手法是,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为企业提供融资贷款担保,浦东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对企业及其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同时,浦东区人民政府设立技术扶持资金,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提供资金保障和财力支持,如上海专利权质押融资第一例“上海中药制药有限公司向工商银行张江支行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见图1)。

图1 政府主导模式下的“上海浦东模式”

2.2 以市场为主导的模式

市场主导型模式,主要是指在政府干预少或不干预的情况下,充分尊重并遵循市场法则行事。以市场为主导模式下,首先,由法律服务机构(例如律师事务所)和价值评估机构对拟质押知识产权进行法律风险和价值评估。其次,企业决定是否将这一知识产权质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最后,由金融机构综合权衡后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毋庸讳言,对于那些知识产权风险等级低、价值估量明确的申请企业获得发放贷款的概率高很多。

这种模式中,湖南湘潭的模式实践具有代表性,是以商业担保公司为担保主体参与到质押融资中,政府承担监督员、服务员的角色。湘潭市的做法很独特,质押融资对象以自主创新型企业为主,以专利权为质押标的。而且,在选择金融机构方面,湘潭市以城市商业银行为主的中小金融机构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银行。在整个质押融资活动中,由银行独立筛选、评估、确定贷款行为,不受政府等他方的干预。但同时,商业银行将面临独自承担资金损失的风险。

2019年,湘潭市某公司以其4项专利作质押与湘潭市商业银行签定了额度为300万元的贷款合同。合同的签订,为该公司顺利获得银行资金、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

从实践来看,以市场为主导的模式实践,有利于增强企业、商业担保机构和银行的竞争力,分散风险,对发挥各方积极性具有现实作用。

2.3 以政府为引导的市场化模式

这种融资模式中,政府利用财政支持和政府信贷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行适度干预并引导。另外,政府还从专项融资、风险补偿、利息补贴等方面给予企业一定的贴补。担保方面,政府还利用政府信用为企业提供担保。

以实践中的“北京模式”为例,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为企业提供利息补贴或其他费用补贴,同时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方面提供一定的补偿。北京市政府完善外部环境,通过政策支持、措施改进等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指导和引导,为这一融资模式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从实践效果来看,这种模式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和推广价值(见图2)。

图2 政府引导下市场化模式下的“北京模式”

这种模式下,北京国双科技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案例比较典型。北京国双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2018年发布新版“智融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品背景下,完成了300万元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

综上,政府主导模式下,政府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中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承担主要贷款风险,而商业银行仅需承担少比例的风险。市场主导模式以市场为主体,适应市场发展态势,政府干预较少,且不提供任何补贴,也不承担风险,政府角色定位在监督者与服务者;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模式是由政府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主要采取财政支持或政府信用等方式,通过相应法律手段,搭建服务平台,采取补贴措施。并且,特定情况下会为中介机构提供一定的风险补贴,必要时还利用政府信用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政府在这一模式中主要扮演推动者与引导者的角色。

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在企业缺乏或少量实体资产导致融资难的情况下萌生和发展起来的,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存在较多问题,限制了融资发展。经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全国试点到逐步扩大适用范围,形成以上三种主要模式及在这些模式之下又形成了不同的子模式。毋庸讳言,难说哪一模式或子模式最好或最不好,但通过以上介绍,结合目前我国扩大市场开放和加强知识产权融资的指导思想,本文认为,企业未来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必须依靠市场、发力于市场,以市场化为中心,但是绝不能完全依赖市场化。知识产权作为法律产品,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必须在法律规制、政府引导之下运行,确保合法合规。也就是说,“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模式”在当前为最优选择,它的融资成本低,对于当前激发企业活动、推动企业创新、切实解决“融资难”问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推广价值。另外,结合针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不同扶持政策,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模式在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无疑具有广泛的运用空间。

3 完善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的对策

经过4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象依然存在。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历史不长,实践探索中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提出相关对策。

3.1 企业自身提高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正确认知,优化自身素质

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成果的体现,是参与市场竞争、增强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企业需要正确认识知识产权,做好符合企业目标和适应产业发展环境的知识产权规划工作,从知识产权发展态势建设、预警系统建设、侵权与被侵权预防等方面做好规划。同时,依据企业自身情况并在关注行业、竞争对手、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适时适度地调整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规划,拟定融资法律风险清单等。

融资方面,需要多关注企业的技术创新,多了解知识产权的价值动向,企业应在管理体制建设、自主创新能力开发做好统一行动,对于自主创新成果,需要及时获得法律确权。通过优化自身条件和素质,使企业知识产权不断增值,为未来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做好“知产”储备。

3.2 从法律层面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并完善质押融资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一个有效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对促进其成功质押融资意义重大,关系到银行对其风险的控制程度,是效率性的体现。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数据资源和实例信息不够畅通,共享管道较窄,给整个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带来不良影响。实践中,相当一部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专业性有待提高,评估方法缺乏科学性。因此,需要从法律层面针对知识产权建立专门的价值评估机构,并从人员配备、评估方法设计、关联因素选择、数据库建设等方面入手,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价值法律评估体系,对质押融资活动从一开始就进行宏观掌握和有效实施。

由于当前质押融资模式因地而变,区域性特点比较明显,发展速度趋快,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风险在所难免,需要我们把握好融资法律风险控制。实践中,银行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权利人主体特定性、法律规制并不完全同步掌握,而在融资过程中,众多担保机构存在恶性竞争,逃避法律规制,都会导致风险等级提高,法律纠纷增多。因此,我们一方面要提高银行、中介机构在融资中的参与性和积极性,促进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质押融资模式向前发展。另一方面,要完善法律规定,运用法律全程做好和完善其法律风险控制,确保质押融资安全性高、质量性好、合法性强。

3.3 扩大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的法律范围

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知识产权质押标的法律范围不算宽泛,法律对其范围做了较为明显的限制,随着社会发展和时代的进步,知识产权的种类也在扩充。具体到质押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质押标的范围,适当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标的范围。例如,可以将商业秘密权、商号权、知识产权申请权纳入考虑范围。如此,已经确权的知识产权依法不仅可以出质,还将与知识产权相关且较为密切的权利视融资金额大小、时间长短等也从法律上予以规制,对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范围具有促进作用,也能体现出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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