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专利审查高速路建设

2022-09-22 04:22徐升权
中国科技论坛 2022年9期
关键词:专利审查申请人专利申请

徐升权,陆 颖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1 专利审查高速路的界定与主要模式

专利审查高速路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PPH)是在全球专利审查积压日趋严重的背景下产生的,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通过签署双边或多边协定而建立起的对跨境专利申请加快审查的机制,即当申请人向多个国家或地区提交相同或相近似的专利申请时,若在先审查局 (Office of Earlier Examination,OEE)认为相应的专利申请可授权,则申请人可以此为基础,通过PPH项目,向在后审查局 (Office of Later Examination,OLE)请求加速审查[1]。PPH是一种工作共享机制,而非结果共享机制[2];是加速专利审查的途径,而非让渡专利审查主权;是对审查信息的共享与利用,而非对审查结果的相互承认[3],对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仍然依据本国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这一项目旨在通过专利局之间共享检索信息和审查工作成果来减少专利审查中不必要的重复劳动,从而提高专利审查效率与审查质量。

PPH最早是在2006年由美国与日本率先提出并进行探索的,历经十余年的发展,全球已有55个国家或地区开展了PPH项目。目前PPH项目已由最初的双边合作发展至多边合作,还出现了 “五局审查高速路试点” (IP5)和 “全球专利审查高速路” (GPPH)。就其发展模式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种类。

1.1 常规PPH合作模式

常规PPH合作模式是指申请人利用OEE作出的国内结果向OLE提出PPH请求,分为 《巴黎公约》路径和 《专利合作条约》 (以下简称PCT)路径两类。其中, 《巴黎公约》路径是指申请人在多个国家提交相同或相近似的专利申请时,其在后申请通过 《巴黎公约》要求首次申请的外国优先权,申请人以在先审查结果为基础,请求OLE加快专利审查,如图1所示。

图1 巴黎公约路径

1.2 PCT-PPH合作模式

PCT路径是指同一件PCT国际申请分别进入多个国家的国家阶段,申请人可以利用已经作出可专利性或可授权审查意见的一个国家的审查结果,请求另一个国家加快专利审查,如图2所示。PCT-PPH合作模式是指申请人依据PCT程序向国际局提交申请,收到来自特定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ISA/IPEA)肯定性的书面意见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该国际阶段的工作结果指出其PCT申请中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申请人可以此为基础请求相关专利局加快审查,如图3所示。PCT-PPH与常规PPH相比,请求基础 “具有可专利性或可授权的审查意见”扩展到各局在PCT国际阶段的工作成果,不再局限于专利局的国内工作成果,该合作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在先审查结果可及性问题[4]。将PCT和PPH深度融合对接,实现了基于单一的PCT申请来提供快速的、高质量的专利保护[5],为PCT申请人增加了一个有意义的层面和选择[6]。

图2 PCT路径

图3 PCT-PPH

1.3 PPH MOTTAINAI合作模式

在PPH MOTTAINAI合作模式中,当在先申请局的专利审查结果尚未作出,申请人向后续申请局提出专利申请,同时后续申请局率先作出可专利性或可授权意见,则申请人可以此为基础,通过两局之间的PPH MOTTAINAI协议,请求在先申请局加快审查。PPH MOTTAINAI突破了 “首次申请原则”[7],自此PPH请求取决于审查意见作出的先后顺序,不受限于申请提交的先后顺序。各专利局也普遍开始用OEE和OLE的概念替代首次申请局 (Office of First Filling,OFF)和后续申请局 (Office of Second Filling,OSF)。PPH MOTTAINAI模式的引入使PPH机制对申请人更为友好,更有利于申请人实现 “一局授权,多局加快”[8]。

PPH MOTTAINAI合作模式包含两种情形[9]:一是申请人以在首次申请局提交的专利申请为优先权,向后续申请局提出相应申请,若后续申请局作出可专利性或可授权意见,申请人可以此为基础向首次申请局提出加快审查请求 (见图4);二是申请人以在首次申请局提交的专利申请为优先权,向其他多个后续申请局提出相应申请,若其中一个后续申请局作出可专利性或可授权意见,申请人可以此为基础向另一后续申请局提出加快审查请求 (见图5)。

图4 PPH MOTTAINAI 1

图5 PPH MOTTAINAI 2

2 中国与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PPH发展情况

2.1 基本情况及呈现出的特点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CNIPA)于2011年迈出PPH合作的第一步,与日本签订了PPH项目试点协议,启动了中日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项目。此后CNIPA积极推行PPH项目,截至2021年8月底已经与30个专利审查机构签署了PPH合作协议,其中CNIPA与15个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开展PPH项目合作[10](见表1)。CNIPA亦探索多边合作模式,2014年与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韩国特许厅、美国专利商标局启动了IP5项目,但尚未加入GPPH项目[11]。

表1 中国与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PPH项目情况

目前,中国与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PPH项目发展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通过试点项目推动PPH合作。CNIPA通过与其他专利审查机构达成双边协议,进行PPH项目试点,试点期限由1年至无期限不等,并通常在合作协定中明确: “必要时,试点时间将再次延长……各局在请求数量超过其可管理的水平或者出于其他任何原因,可暂停或终止PPH项目。”例如,中国与新加坡PPH试点项目自2013年9月1日启动,先后延长四次,每次延长两年,至2021年8月31日止,此时两国共同决定再次将试点期延长五年;中国与匈牙利、以色列、韩国、波兰的PPH项目试点期均无期限延长。

第二,PPH合作模式的选择较为谨慎。中国与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开展的PPH项目均存在常规PPH合作模式,但是对于PCT-PPH合作模式并非双向采用。当CNIPA作为OEE时,作为OLE的其他国家大多接受申请人提出PCT-PPH请求,仅欧亚专利局与埃及不接受该模式;当CNIPA作为OLE时,只有奥地利、欧洲专利局、以色列、智利、新加坡、韩国、俄罗斯的申请人提出PCT-PPH申请,CNIPA才予以接受。目前,中国与一半以上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PPH协议未纳入PCT-PPH模式,而PPH MOTTAINAI模式适用的国家则更少,仅达到PPH项目合作对象数量的20%。与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PPH合作模式的选择差异,反映出中国对PPH合作模式选择持谨慎态度。

第三,不同类型受理量呈增长趋势。2018年 “一带一路”沿线共有49个国家在华进行专利申请,共申请专利22290件[12],2020年 “一带一路”沿线共有74个国家在华进行专利申请,共申请发明专利22909件[13],中国与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合作不断深入,专利受理量持续增长。与此同时,CNIPA作为OLE以及OEE的PPH受理量都呈现增长态势,如图6所示。从数据上分析,中国将逐步成为PPH申请的受理大国,不断上升的PPH受理量使中国的专利审查工作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14]。中国也积极向外进行专利布局,运用PPH项目提高专利申请授权率、缩短专利审查周期。

图6 CNIPA作为OLE与OEE的PPH数量

2.2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合作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依据CNIPA公布的知识产权统计简报,2020年中国在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专利申请公开量为6198件,共进入沿线22个国家,前五名分别为:韩国 (3395件)、新加坡 (950件)、越南 (899件)、菲律宾 (292件)、南非 (256件)。中国在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专利授权量为4245件,涉及26个沿线国家,前五名分别为:韩国 (1723件)、俄罗斯 (817件)、南非 (336件)、越南 (251件)、新加坡 (228件)。同年 “一带一路”沿线共有74个国家在中国进行专利申请,共申请发明专利22909件,前五名分别为:韩国 (16725件)、意大利 (1742件)、新加坡 (1318件)、以色列 (1053件)、奥地利 (958件)。截至2021年8月底,中国仅与15个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了PPH合作,上述专利申请量较大的国家或地区,如越南、菲律宾、南非等,均没有与中国开展PPH项目合作。

部分发展中国家对PPH项目呈现出一定的消极接受,甚至抵触情绪。鉴于其知识产权发展水平、保护力度未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在国际立法层面无法掌握真正的话语权,同时出于国内发展需求,以知识产权中的某些要素与策略作为贸易壁垒,甚至可能通过故意延缓审查或者采用特殊领域特殊审査的方式,保护本国产业发展。部分发展中国家向外国提交申请的请求量并不高,实际向外国提出加快审查的需求并不明显[15],这些都是PPH项目未能在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广泛合作的原因。

(2)合作模式有待进一步开拓。PPH项目建立在参与方之间价值取向、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大致相当的基础之上,具体合作模式的选择取决于参与方自身的价值衡量,是参与方之间协商的结果,因而CNIPA与 “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之间的PPH合作模式存在差异。目前,CNIPA与欧洲专利局、新加坡、韩国的PPH合作存在双向三种合作模式:常规PPH、PCT-PPH以及PPH MOTTAINAI;与奥地利、以色列、智利、俄罗斯之间的PPH项目均为双向常规PPH、PCT-PPH;与其他八个国家之间均存在常规PPH合作模式。

常规PPH需要申请人按照PPH协议[10]的不同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并且存在在先审查结果的可及性问题,PCT-PPH与PPH MOTTAINAI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应对这些问题。PCT-PPH是以PCT为基础的专利审查信息共享合作模式,形成了一个针对国际检索与初审的统一平台,采用PCT-PPH合作模式,CNIPA作为国家局,只要将本国的专利制度与PCT统一化的专利制度进行比较,就可找出相同或相似点和差异点,进而正确利用PCT的国际审查成果,这不仅可减轻审查员的负担,而且有利于专利局对多个双边协议的管理,更易于保证审查质量[16]。PPH MOTTAINAI突破了 “首次申请原则”,更有利于专利申请人实现 “一国授权,多局加快”。三种合作模式都能够加快专利审查,降低申请费用,提高专利授权率。丰富的PPH合作模式能够提供差异化的专利申请服务,更好地满足不同申请人的需要,促进专利授权与使用。

(3)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可预见性。CNIPA与其他专利局之间的PPH项目均为试点,试点期限预先设定,目前中国与匈牙利、以色列、韩国、波兰之间的PPH项目无期限延长,但是与其他12个国家的PPH项目仍然有期限限定。例如,奥地利与中国的PPH项目自2013年启动后,于2014年、2016年、2018年、2021年分别延长1~5年不等,葡萄牙与中国之间的PPH项目于2014年启动后,在2016年、2018年、2019年分别进行了延长,至2021年13月31日止。对于试点期满后PPH项目是否会再次延长,都有待相关专利局磋商后公布,申请人难以预见。

一般情况下,PPH项目赋予参与方根据本国需求及时调整、决定是否继续、暂停、终止的权利[17],导致申请人面临试点期满未延长、合作突发性终止等潜在风险。为了专利申请的可预期性,申请人可能会放弃选择PPH,依旧选择传统途径向他国申请,以确保其发明在可预见的时间内取得专利权。专利申请人的这一选择,不利于PPH的长期和稳定发展。

(4)PPH利用率存在显著差异。截止到2020年,CNIPA作为OLE共受理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PPH申请8792件,CNIPA作为OEE向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出PPH请求量共计2164件。当CNIPA作为OLE时,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专利申请人积极利用PPH项目加速专利审查,PPH申请量持续增长,PPH利用率呈上升趋势,如图7所示。当CNIPA作为OEE时,PPH申请量的年度变化虽整体呈上升趋势,但自2015年以来PPH利用率却呈现出下降趋势,如图8所示。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中国申请专利的PPH利用率与中国在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申请专利的PPH利用率之间存在显著差异,中国专利申请人在对外进行专利申请过程中对PPH项目的利用并不充分。

图7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情况

图8 中国在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专利申请情况

中国鼓励专利申请人 “走出去”,积极参与 “一带一路”建设,在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专利申请,这已经使得中国在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专利申请量激增。与此同时,申请人对PPH项目缺乏了解,专利申请人对PPH申请条件、申请流程缺乏认识,甚至可能有申请人完全不知道PPH项目,这使其在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申请专利时未能充分利用PPH项目加速专利审查。

3 中国与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PPH建设建议

3.1 探索多边合作,扩大合作范围

中国已经与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了基础设施、能源、跨境光缆、新兴产业等领域的深度合作,投资量大,技术层次高,这必然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专利权的地域性必然带来专利的跨国申请,而PPH项目合作网络的进一步扩大则是提高专利授权效率的关键一步。当一国无法提供更多的资源和力量来解决当前困境时,将会集合有意愿的国家形成资源的集合来克服专利审查工作的阻滞[18],加强多边合作,共同探索PPH,无疑是一个值得信赖的选择。

目前,中国与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PPH项目多为双边协议。在 “一带一路”倡议不断发展的背景下,CNIPA可以逐步探索与沿线国家建立起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专利审查高速路”,参照IP5、GPPH、PCT等发展建议,建立统一的检索与初审平台,减少专利审查过程中不必要的重复工作,提高专利授权效率,推动 “一带一路”沿线专利审查的发展,为各国知识产权布局与全球化发展提供更多机会。

3.2 开展领域试点,拓展合作模式

目前,中国与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多为常规PPH合作模式,PCT-PPH以及PPH MOTTAINAI未能得到更广泛应用,但这两种合作模式相较于常规PPH突破了首次申请原则,更为快捷,成本更低。因此,应增加与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PPH项目合作模式,加快专利审查、授权、实施和技术信息的公开。结合中国与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全面合作推进情况,可以优先在一些重点领域拓展PPH合作模式。一方面,可以在涉及基础设施、能源、跨境光缆、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先行探索;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在对外申请量大的领域拓展PPH合作模式,如数字通信、计算机技术、电气设备三大主要领域,或者对外申请量较少的领域,如生物医药、纳米技术等扩展PPH合作模式,发挥引导作用[13]。通过在重点领域优先增加PPH合作模式,监测PPH项目发展状态,及时做出调整。

实践中,PPH项目合作模式的拓展可以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可以参照中国与新加坡之间的PPH合作进程,2013年9月1日启动时仅有常规PPH合作模式,2017年增加了PCT-PPH合作模式,2021年增加了PPH MOTTAINAI合作模式。

3.3 适时延长期限,增加项目稳定性

目前,中国仅将与匈牙利、以色列、韩国、波兰之间的PPH项目无期限延长,确立了稳定的专利快速审查合作机制;与其他12个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PPH项目试点期仍然有期限限定。长远看来,存在期限限制的PPH项目带来的制度收益小于无期限延长的PPH项目。所以,出于与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合作需要,中国应在PPH项目稳定运行的前提下,综合比较分析申请人的国别、专利申请数量、快速审查需求、技术领域等因素,逐步推进相关PPH项目的无限期延长。

例如,2020年,中国在新加坡申请的专利数量为950件,在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申请专利数量排名中位居第2。同年,新加坡在中国申请的专利数量为1318件,在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到中国申请专利数量排名中位居第3。中国与新加坡之间的专利申请数量差异较小,项目自2013年9月1日启动,至今已开展8年,具有一定基础,并且于2017年、2021年分别增加了PCT-PPH、PPH MOTTAINAI合作模式,可以优先将项目确定为无期限延长。

3.4 加大推广力度,提高项目利用率

PPH项目能够缩短审查周期,减少专利申请人费用支出,化解专利审查积压问题,提高专利授权率,较之一般专利审查具有独特优势。但是,我国专利申请人对PPH项目可能还缺乏了解和信任,在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出专利申请时未能充分利用该项目。应加大PPH项目推广力度,提高公众对PPH项目的认知度和信任度。随着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络体系的建设,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等网络平台为媒介,宣传PPH项目信息;通过新媒体渠道向专利申请人宣传PPH申请条件、流程等具体信息;开展企业分享会,由PPH项目利用率较高的企业与专利申请人共享经验;举办公益课堂,讲授PPH项目相关知识,让专利申请人了解并积极利用PPH项目,等等。

4 中国企业利用PPH项目 “走出去”的策略建议

4.1 重视利用PPH项目并选择较优模式

虽然我国企业利用PPH项目申请专利的年度数量呈增长趋势,但相对于总专利申请量而言,PPH的利用率仍然较低,并且也明显低于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中国申请专利时的PPH利用率。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因为我国企业对PPH的认识还不够,没有能够在专利海外布局时充分利用制度优势来获取竞争优势。随着 “一带一路”的合作深化,PPH项目合作范围必将持续扩大,合作机制也日趋成熟,企业 “走出去”应当重视利用PPH项目实现多元化的跨国专利布局。

企业在利用PPH项目进行海外布局时,还应重视模式选择问题。当两国之间同时开展常规PPH、PCT-PPH以及PPH MOTTAINAI三种合作模式时,企业宜选择PCT-PPH、PPH MOTTAINAI合作模式。如前文所述,PCT-PPH合作模式允许企业利用PCT国际阶段的工作成果向专利局提出加快审查申请,不局限于各专利局国家阶段作出的可专利性或可授权审查意见。在PPH MOTTAINAI模式下,即使申请人首先向OEE递交申请,也可利用OLE的审查意见作为PPH请求基础,无论哪个专利局优先作出可专利性或可授权审查意见,企业都可以向另一专利局请求加快审查。企业可以充分利用PCT-PPH以及PPH MOTTAINAI合作模式,尽早获得可专利性或可授权审查意见,为专利审查争取更多时间。当只存在常规PPH时,企业可以选择审查较快的专利局作为OEE,审查较慢的专利局作为OLE,通过提出PPH请求缩短OLE审查周期。

4.2 及时研判竞争对手的PPH利用行为

企业在利用PPH项目进行专利海外布局时,也需要详细分析竞争对手的PPH利用行为,了解竞争对手在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利用PPH进行专利申请的状况。企业可以在竞争对手利用PPH申请专利的主要国家/地区进行对抗性专利申请,针对竞争对手的专利作出足以产生对抗效果的专利,并通过PPH项目加快专利申请,与竞争对手抗衡,实现限制竞争对手的目的。在竞争对手未申请专利的国家/地区,企业也可以率先利用PPH项目进行相关的专利申请,预先进行专利布局,当面临竞争对手其他区域的专利对抗时,这些专利也会有助于风险对冲。

企业通过分析竞争对手的PPH利用行为,能够了解竞争对手的下一步专利部署以及未来技术、产品的发展方向。企业可以据此寻找限制和对抗竞争对手发展的专利部署节点,利用PPH项目进行前瞻性专利布局。企业也能针对竞争对手未来发展方向作出与其趋势相关的关键专利,利用PPH项目加速专利申请,以便对抗或牵制竞争对手,提升企业竞争力,削弱或消除竞争对手的威胁。

4.3 注意防范PPH项目存在的潜在风险

目前,我国与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开展的PPH项目都存在试点期限限制,并大多局限于常规PPH。企业利用PPH项目加速审查时,应当关注PPH项目试点期限,若临近到期且未延长试点期限,可以先暂缓提出PPH申请,待确定延长PPH项目期限或终止PPH项目结果公布后,企业再选择提出PPH申请或是通过传统方式申请专利。此外,在常规PPH合作模式下,企业还需要权衡各专利局审查周期,将专利审查更快的专利局作为OEE,审查较慢的专利局作为OLE,不过,这在实践层面是有较大难度的。企业可以在决策时选择与当地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行沟通,以获取准确信息,确保PPH项目缩短专利审查周期的优势能够高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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