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出车祸后“私了”为何吃了亏

2022-10-17 06:26张兆利
现代妇女 2022年2期
关键词:医疗费工伤保险先行

案 例

2021年6月22日,在骑自行车下班途中,职工魏师傅与驾驶摩托车的常某发生交通事故。经现场勘验,交警部门认定常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肇事方常某表示愿意拿出部分钱款与魏师傅协商“私了”。魏师傅认为自己的伤情并无大碍,无需去医院就诊,而且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还能被认定为工伤,医药费都可以由工伤保险报销,这样对方赔的钱就等于白捡。于是,双方很快协商达成一致。

交警当场为常某和魏师傅二人开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常某当场赔付魏师傅医疗费、车辆维修费3000元,今后双方互不追究。

2021年6月23日,魏师傅感觉受伤部位疼痛加剧,遂前往医院就诊。诊断结论为右手尺桡骨远端轻微骨裂、膝关节半月板损伤,需住院治疗。伤愈后,魏师傅通过所在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被鉴定为10级伤残。当他带着相关材料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理赔事宜时,工作人员告知其医药费等费用应由常某赔付,社保基金不予承担。

城市政府作为城市规划中决策规则的制定者与实际决策权力的掌权者,其领导与核心地位不可动摇。城市政府作为法定决策机构,在城市更新中对于信息的掌控有无与伦比的优势。在很大程度上,城市政府拥有着对于规划方案科学性及严肃性的垄断,即确定城市更新方案基本上以城市政府的意志为准。然而,在市场化的决策环境下,城市政府受到各利益主体影响的可能性也在增强,应格外防止 “寻租”以及与利益开发商的“合谋”。

说 法

人们平常所说的交通事故“私了”,通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各方对事故责任没有争议,现场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然后迅速移走车辆恢复交通的一种处理方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私了”可以作为解决交通事故的一种便捷途径。但如果为逃避事故处理程序或得到“暂时”赔偿而人为地随意“私了”,可能会带来“因小失大”的权益风险。具体到本案,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魏师傅的工伤医疗费应由侵权方常某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就受害方来说,这一规定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即第三人的侵权而造成的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第三人承担工伤医疗费赔偿责任;二是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由于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往往存在第三人逃逸,拒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工伤医疗费,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这时,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即可以通过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来解决医疗费问题。

1)高位嫁接。猕猴桃建园时必须培育健壮实生主干,适当提高嫁接部位,一般在距地面80~120 cm处实生干上嫁接品种。

其次,魏师傅草率“私了”,损害了自己的权益。

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魏师傅作为成年人,理应清楚签署调解协议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并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遵守协议,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自担风险。

③开发商与农户结合的小农市场风险盛行阶段。开发商充分借助多种基层运作的方式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村集体没有实权,因此开发商能够不通过村集体而通过村代理人与农户开展村集体土地经营权交易活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市场风险与农业风险。若在这一过程中市场主体数量明显增多,则村庄发展过程中无法形成规范化的秩序,进而对村庄的健康发展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

《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这就是说,魏师傅签订“互不追究”的协议后,等于放弃了其作为被侵权人追索赔偿的权利,相应的工伤保险基金也就不再承担工伤医疗费的先行支付责任,最终损害的是劳动者自己的工伤保险权益。

猜你喜欢
医疗费工伤保险先行
爱护地球我先行
跟我说两句
判断
给父母看病成韩国中年人重负
你可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蒋川先和柳大华
柳大华先和蒋川
我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突破2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