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燕,郑连福,文国仓,李慧燕
(1.青海省国土整治与生态修复中心,青海 西宁 810001;2.青海省地质调查局,青海 西宁 810001;3.青海省自然资源厅,青海 西宁 810000)
征地补偿是土地资源利用过程的重要环节,补偿标准的可行性和科学性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动态调整补偿标准是推动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措施。为了更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在2010年西宁市统一执行区片综合地价和其他地区执行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青海省分别于2015年和2020年调整更新了补偿标准。2015年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1],增加了执行区片综合地价的区域范围,提高了统一年产值标准,但依旧延续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兼顾的补偿方式。根据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有关“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度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的规定,2020年9月青海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公布青海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20〕64号)[2],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本文主要对2020版标准的主要特征及其与2015版的差异进行总结分析,为今后补偿标准的调整更新提供参考和依据。
2020版以县域为单位划分区片,作为测算区片综合地价的基本单元,将全省45个县区划分为111个区片[3],共覆盖4 186个区片内最小区域范围。区片内最小区域范围一般为行政村级,也有依据中心城区规划区,或河流、道路等线状地物确定的区域。划分了I-XIII共13个级别,区片综合地价从11.66~1.60万元/亩。其中I、Ⅱ和Ⅵ级区片集中在西宁市主城区;XIII级区片主要位于牧业区;执行X、XII、XI和IV级综合地价的区片内最小区域范围数量分别占总数的24.58%、19.90%、18.75%和10.75%;执行X级综合地价的区片共19个,覆盖了1 029个区片内最小区域范围,区域数所占比重最高,该级别区片主要分布在民和县、化隆县、乐都区和互助县(见表1)。
表1 青海省区片综合地价总体分布
针对2015版执行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区域,2020版设定地类调节系数进行调节区片综合地价,即同一区片内的林地、未利用地的调节系数分别为0.3和0.05;牧草地按I-VIII、Ⅸ、X-XII、XIII区片执行4种不同的地价。青海省各级别区片范围内的林地、牧草地、未利用地补偿价格见表2。
表2 不同地类区片综合地价表(万元/亩)
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2020版明确“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构成比例为2:8”,即在征地时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款的分配比例分别是20%和80%,符合征地补偿款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
本文选取经济发展水平相当,区位和地理条件接近的甘肃省和宁夏自治区与青海省补偿标准进行横向对比。旧标准中青海省区片综合地价低值高于甘肃省,高值低于甘肃省;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低值高于甘肃省、宁夏区,高值低于甘肃省、宁夏区;新补偿标准中的区片综合地价低值高于甘肃省、低于宁夏区;而高值低于甘肃省、高于宁夏区(见表3)。其中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按各省水浇地补偿标准为基础比较分析。
表3 青海省和临近省份补偿标准对比(元/亩)
2015版较2010版新增了执行区片综合地价的区域范围,新增区域的综合地价最高为7.41万元/亩,最低为4.68万元/亩。2015版调整了西宁市主城区的区片综合地价和其他区域的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文献报道,西宁市主城区3个级别区片综合地价增幅分别为19.96%、20.00%和50.00%,对执行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区域其补偿标准提高了近20%[8]。
2020版规定全省所有县区统一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各区片范围和地价不同程度调整。将2015版中西宁市主城区存在同村多级别区片现象的行政村,按照不打破村界、标准就高的原则归并至较高级别区片。调整后西宁市主城区共涉及I、II和VI 3个级别区片,其中73个村划归至I级区片。执行I、II和VI级区片的行政村数分别占西宁市主城区行政村总数的70.87%、20.39%和8.74%。
2020版采用“就高调整”解决了2015版中存在的相邻且条件相当的两村,其征地标准差异较大的矛盾。如平安区平安镇沈家村、白家村与中村、东村、西村等村相邻,2015版补偿标准相差1.665万元/亩,2020版将其一并划入Ⅲ区片,统一执行区片综合地价7.41万元/亩[3]。
2020版首次执行区片综合地价的区域,除牧业村和村名无法匹配等特殊情况外,其区片综合地价与2015版水浇地统一年产值的20倍补偿标准相比,3 806个区片内最小区域范围呈现27种变化类型(见表4)。近44.43%的区片内最小区域范围,其区片综合地价与2015版水浇地统一年产值的20倍补偿标准保持一致;增幅超过1倍的仅占0.89%;增幅近50%(含50.13%和50%)的占15.42%;近2.60%的区片内最小区域范围其综合地价低于2015版补偿标准。2020版首次执行区片综合地价的区域内林地和未利用地,采用调节系数后其补偿价格变化情况与所在区域的上述动态变化情况一致。
表4 区片综合地价与水浇地补偿标准比对结果(%)
2020版首次执行区片综合地价的区域,除村名无法匹配等特殊情况外,2020版中牧草地采用调节系数后其补偿标准与2015版相比,呈现11种变化类型(见图1)。2020版牧草地补偿标准为1 280~2 400元/亩,变化幅度为-29.48%~42.63%。
图1 牧草地补偿标准变化对比图
根据数据资料的整理,选取甲机场块状工程、乙铁路线状工程和丙公路线状工程,根据2015版和2020版补偿标准分析补偿费用,总体而言补偿费用有增有减(见表5)。2020版区片综合地价计算的项目补偿费用较2015版项目补偿费用有高有低,主要原因是补偿标准调整以及各工程所占不同地类的面积构成不同等有关,如丙工程先行用地九成以上用地为牧草地,2020版该区域牧草地补偿标准每亩提高了500余元,故2020版补偿总费用高于2015版。
表5 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比较
2015—2020年青海省征地补偿的动态调整兼顾经济发展和农牧民权益保障,体现了政策调整的科学性,逐步解决了征地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具有如下重要特征:(1)2015版扩大了实行区片综合地价的区域,2020版全省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充分发挥了区片综合地价的优越性,进一步体现了被征收土地的发展权,有利于保护被征地农牧民更好地分享土地增值收益[9]。(2)2020版采取同类归并的办法划分和调整区片,进一步解决了2015版中同村多区片、邻村且条件相当行政村其补偿标准不同等问题与不足,补偿公平性持续提升。(3)2020版标准与2015版相比总体保持稳定,局部区域略有涨幅,实现了新旧标准之间的有效衔接,体现了政策的稳健性。(4)根据青海省主要地类差异,2020版通过不同地类调节系数的使用,确定同一区片内不同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补偿标准,确保了不同地类的产值效益。(5)2020版明确了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比例,且其配比位于全国前列[10],最大限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动态调整土地补偿标准是一项非常有必要的工作,青海省2010年出台补偿标准后于2015年和2020年调整了补偿标准,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最大限度保障了各方利益。在本次研究过程中,基于基础资料所限,本文分析了执行不同级别区片综合地价的区片内最小区域个数所占的比重,而未采用面积加权法;多个省份横向比较仅使用了低值和高值,因此分析可能存在一定局限性,有待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