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校闹”的对策研究

2022-10-24 08:59罗腾香
少年体育训练 2022年9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亲属校方

罗腾香

(福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社会体育系,福建 福州 350003)

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五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针对8类“校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和处理。众所周知,体育运动的开展只要中间某一环节出现错误就会带来体育伤害,小到磕伤、碰伤、擦伤,大到残疾或者死亡。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校闹”是“校闹”的主要构成部分,那么学校体育伤害“校闹”究竟是什么,具有怎么样的特征,应该如何进行预防和应对,本文对此进行了相应的研究。

1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校闹”的界定

“校闹”的说法来源于“医闹”。“医闹”是指产生医患矛盾纠纷后,患方或者代表患方的第三方,为了非法获利,而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暴力手段向医院施压,干扰正常的卫生行业公共秩序、侵害人民群众正当的就医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而关于“校闹”的界定,目前仅有百度百科对其进行了界定,指学生亲属因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件在校园进行聚众闹事的问题。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校闹”是“校闹”的一部分,鉴于目前还未有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校闹”定义的相关研究,本文将借鉴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及医闹的定义并结合现今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校闹”涉及的利益主体、表现形式以及目的来科学合理地定义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校闹”。通过对比“医闹”与百度百科关于“校闹”定义,根据前文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定义以及现今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校闹”表现形式和目的等,本文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校闹”界定为:在学校责任管辖范围内,在校学生因参与学校组织的相关体育活动发生身体伤亡事故,学方和校方在责任认定或赔偿中出现纠纷,学方为达到自己的预期目的在校内外采取不正当的暴力或者非暴力手段向校方施压,干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侵害师生正当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

2 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校闹”的分类和特征

2.1 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校闹”的分类

案例1:内蒙古某大学社会体育专业学生王某,在足球课上,体育教师反复强调足球门损坏,让学生不准攀爬足球门,但在准备活动中,王某还是跳起来去抓了足球门,被球门砸下压中,导致肝破裂,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亲属得知自己孩子逝世后,万分激动,召集了30多人到学校纠缠,到体育学院挂横幅,对学校公共设施进行打砸,且当众多次殴打足球体育教师苏某,导致足球教师苏某颅脑损伤,右脚骨折。

上述案例为典型的武攻式“校闹”。武攻式“校闹”分为职业和非职业“校闹”,职业武攻式“校闹”一般为请人对学校及相关教师进行恐吓、殴打以达到自己的目的,非职业武攻式“校闹”的人群一般为学生亲属,但他们共同的特点都是采取过激行为或暴力性手段,不计后果地达到自己泄愤或获取利益的目的,其中职业武攻式“校闹”比非职业武攻式“校闹”对体育教师和学校及学生的影响更为恶劣,具有严重的违法性。

案例2:江西省某校初三学生孙某在800m跑体育测试中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据了解,孙某自身患有轻微的先天性心脏病,家属未向学校说明实情,尽管如此,学生亲属还是不服,认为学校应主动去了解学生的身体状况,因此学校应负主要责任,要求赔偿50万元未果后,学生亲属聘请了多名人员先后对学校进行上访和夸张报道等,对学校的声誉产生了极其负面的影响,最后学校为了压制舆论,抚慰学生亲属情绪不得已将体育教师解聘,学生亲属还是不满意结果,要求学校必须对他们进行高额赔偿,学校无奈之下,请相关部门介入调查,此次“校闹”事件才平息。

上述案例是典型的文攻式“校闹”。文攻式“校闹”主要指在学校责任管辖范围内,在校学生因参与学校组织的相关体育活动发生身体伤亡事故,学方和校方在责任认定或赔偿中出现纠纷,学方为达到自己的预期目的在校内外采取文攻的方式,向校方施压,干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侵害师生正当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它的目的与武攻式“校闹”相同,与武攻式“校闹”不同的是,它虽然“闹”的方式相对理性和温和,但它更存在虚假和欺骗的一面。

案例3:某学校一年级学生小强在体育课上从双杆掉下,头部受伤,送往医院诊断后,医生判断为一般的皮下淤血,回家好好休养即可,无需住院,但家长认为孩子受伤是体育教师看护不佳的后果,担心孩子有后遗症,坚持要求医生让孩子住进重症室18天,学校方面得知此状况后,表示同意学生监护人的做法,提前预付医药费4000元,每天派人探望该学生,出院时共花医药费7千多。学生出院后,学生亲属提出学校应赔偿其在这期间的误工费、营养费、后遗症补助等4万多元,但学校没有同意,此后学生亲属开始时不时到学校大闹校长办公室,砸东西,找一群人将校门锁住,不让师生进校,为此学校武装部门不得不多次派人到校门口进行安保维护和局面调整。不仅如此,学生亲属还请记者到学校做负面报道,请专人写投诉信和打电话到教育局投诉该校和该校体育教师,将学校告上法庭,弄得学校相关人员筋疲力尽,学校先进称号被摘,声誉也大受影响。

上述案例是一起典型的文武攻式“校闹”。文武攻式“校闹”主要是指在学校责任管辖范围内,在校学生因参与学校组织的相关体育活动发生身体伤亡事故,学方和校方在责任认定或赔偿中出现纠纷,学方为达到自己的预期目的在校内外采取暴力和非暴力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向校方施压,干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侵害师生正当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由上述案例可见,此次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学方,首先学生并无受严重的伤害,医生叮嘱无需住院,但学生亲属执意要住重症病房;其次,学校知道情况后主动与家属说明情况,垫付医药费,并派专人看护,已尽到学校职责;最后,学生亲属无法律意识,在协商赔偿费出现意见不合时,没有采取合法方式来解决,而是采取闹、砸、打、欺骗等方式来解决,给学校造成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

2.2 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校闹”的特征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校闹”是近年来体育教育界所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校闹”事件的发生,已经直接影响学校体育的正常进行,甚至出现故意学校取消难度大的体育项目,降低考核要求,减少运动负荷以及放羊式课堂等现象。虽然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校闹”事件的发生不具有密集性、广泛性、经常性的特点,但其影响力却极大。对本文所搜集到的案例进行分析,可将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校闹”基本特征分为群体性、纠纷性和违法性。

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后,学生亲属为造势,制造更大的影响力,一般会召集更多的人员到学校进行闹事。徐冠林在《群体性事件下政府权力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提出,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不同身份的群体组成,试图通过话语攻击和暴力行为来达到自己预期目的的事件。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校闹”事件就是一起典型的群体性事件,学生亲属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后因对事故处理方法或者赔偿方案不满后选择采取“闹”的方式,召集自己的亲朋好友“闹”,具有群体性。

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校闹”事件的纠纷性特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双方在事故具体问责中产生纠纷,另一方面是在事故的后续赔偿上产生纠纷,纠纷性的特点伴随着整个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校闹”的全过程,由于没有相关具体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双方在体育伤害事故上的责任,学生亲属无处申辩、学校处理办法消极等原因导致或加速了“校闹”的全面爆发,如2008年的小牟事件,学方和校方的纠纷就体现在校方是否尽到了抢救义务以及事后对事故的赔偿金额上,从而导致“校闹”事件的全面爆发。

一般而言,违法行为由具备被侵犯的客体、行为者危害社会的行为、故意或过失的行为3个因素构成。学生亲属发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校闹”一部分是因为诉求无门,一部分是因为对法律宣判结果不满,但不管是什么原因,“校闹”群体都是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允许,没有经过相关部门鉴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具体原因等程序,严重破坏学校的正常秩序。可以看出,不管是“闹”的目的,还是“闹”的方式,“校闹”群体已经构成了鲜明的违法性.此外,相关媒体对“校闹”事件添油加醋,断章取义的报道,也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违法行为。

3 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校闹”的预防与应对

3.1 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校闹”的预防

由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校闹”是由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引发的“校闹”,要减少该事件的发生,应从源头上减少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首先,应对学校体育器材、场地设备设施状况进行安全管理。全国政协委员卞志良在两会中提出,我国应建立专业安全的检测机构对校用体育器材进行严格检查,避免“毒器材”、设计不佳的器材、存在安全隐患的器材被引入校园。其次,学校要加强对场地设施进行定期的维护,合理地根据天气状况、学生状况来设计体育课程和使用体育器材,杜绝或减少因体育器材、场地设施方面因素造成的体育伤害事故。再次,要建立学生健康状况记录系统。教育部2015年4月发布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中要求学校应为学生从入学到学习结束期间建立健康档案,这样不仅能保证教师及时知道学生的身体状况,还可以减少因体育教师、学校、学生之间健康信息交流不畅导致发生的事故。最后,每年应对全校师生、校医进行2次安全和应急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增强事故防范意识、救急安全培训以及“校闹”事件应对的培训。

首先,学校应建立校方与学方沟通办公室,实行投诉制,设置接待室,公示学校接受投诉的途径和处理时限,对社会公开事故处理细节。学校为学生和家长建立专门的投诉通道,规定学校接到投诉后的处理时限(图1),这样可以有效地解决学生、学生家长和学校之间的交流问题,提前避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校闹”的发生。

图1 投诉处理流程图

其次,建立和完善家庭互助委员会.学生亲属在学生发生体育伤害事故后会选择“闹”的重要原因是学方和校方在沟通和交流上出现了问题。教育部在家长委员会指导意见文件中指出,家长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通过参与学校管理、教育工作等方式来促进学校和家庭的互相理解和有效沟通,但目前的家长委员会的发展并不如人意。谢文庆在《我国学校家长委员会主体性的缺失与对策》一文中提出,我国家庭互助委员会还存在对自我合法性的模糊认识、自主能动性发挥受限、自力公平性不足、丢失自主超越性等问题。对家长委员会的失效和“校闹”的频繁发生,学校有必要去创新和改善家长委员会,规范运作,真心实意地去维护家长和学生的权利,主动维护委员会自身的权利,家长委员会也应主动与学校进行交流和协商,理性地调节学校和家长之间的关系,为共建和谐校园、和谐社会发挥作用。

最后,学校在建立投诉机制后,还应着手建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和学校体育伤害“校闹”的应急机制,以保证在学生体育事故或“校闹”发生时的第一时间减少事故或事件给学校和学生带来的伤害,并将体育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及应急、医疗救急等操作规范纳入教师和学生日常的学习范畴、考核。

3.2 我国学校体育伤害“校闹”的应对

应急管理的关键内容是研究突发事件后,如何更科学合理地综合各方的信息、知识、人员在第一时间实施救援,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我国学校体育伤害“校闹”既属于群体事件也属于非常规突发事件,由于其前兆特征不充分,所以提前建立应急机制尤为重要。学校体育伤害“校闹”事件发生后,应急小组的成立按其功能可分为三部分:(1)现场处理小组,由学校和学生亲属沟通办公室、学校保卫科以及学校的校医室组成,在“校闹”发生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针对现场的具体状况进行处理,校与学办公室主要负责安抚学方情绪,与学方进行理性沟通,平息校闹;(2)快速成立联合调查小组,联系相关体育教师、家庭互助委员会成员、学校管理部门以及公证人,在最短时间内准确对“校闹”发生的原因、“校闹”人员的组成等进行判断,调查过程注意保证公开、透明,采取多种方式记录调查过程;(3)媒体公关小组,由学校的宣传科和新闻发布人组成,宣传科主要负责当现场有媒体介入时与媒体进行沟通,预防媒体的不实和负面报道,新闻发言人则负责将事件发生原因、经过、处理办法等及时对外公布。(图2)

图2 我国学校体育伤害“校闹”应急机制流程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五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中明确了8类校闹的违法行为,但在对家长的访谈中得知,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索赔并不容易,常常存在不知道去哪索赔、找谁索赔,或者通过正常的赔偿渠道往往需要的时间很长,赔偿金额却很低的情况,那么因学方自身和其他因素造成的体育伤害无处索赔,学生亲属别无选择只能选择通过“闹”来解决。国外关于学生事故的相关保险制度较为完善,因此,仅给学校上体育伤害险是不能解决“校闹”问题的,还需设立对学校体育伤害更有针对性的运动伤害保险。设立专项保障基金是为了让家长放心,让家长相信无论闹与不闹,孩子的权利都可以得到充分保证。近期,上海市为了破解家长怕孩子在学校受伤害,学校怕承担责任的难题,决定建立“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专项保障基金”,并作为全国首个试点运行,学生只需每年缴纳保险费2元,无论学校是否有责任,都可以保证学生在学校范围内体育运动事故中得到基金会的赔偿。

校方方面应理性对待“校闹”事件,坚定立场,对于校方没有责任的事故敢于说“不”。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要先弄清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正确的问责,绝不奉行消极应对之策。遇上校闹者行为过激时,应请学校管理级别领导出面安抚、报警。在进行后续的协商和洽谈时,需有录像设备记录,律师在场,并记录事情完整经过。媒体应正确对待校闹事件,广大媒体工作者对相关学校体育伤害“校闹”的报道,要秉承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媒体工作原则,保持媒体工作者不夸大不歪曲事实的职业道德素质,正确地引导社会舆论,客观报道事件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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