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少年的你”不再负重前行

2022-10-27 05:43郭洪平
方圆 2022年19期
关键词:少年的你检察厅实施办法

文|方圆记者 郭洪平

(来源:CFP)

为有利于涉案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我国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设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2022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根据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发布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细化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涵盖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定义及范围、封存情形、封存主体及程序、查询主体及申请条件、提供查询服务的主体及程序、解除封存的条件及后果、保密义务及相关责任等内容,基本上解决了目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再度彰显了法律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4个月来,随着各地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手中的“封存”印章轻轻落下,一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宣告封存,不少曾因涉罪的“莽撞”孩子将因《实施办法》的施行而从中受益。

制度入法十年一直存在实践困惑

未成年人犯罪大多属于初犯、偶犯,往往由于一时冲动而误入歧途,经过教育改造,回归社会的可能性要比犯罪的成年人大得多。

2012年3月,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增设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规定,明确提出,犯罪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同年7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五部门根据这一规定,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要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保密。由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正式建立。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负责人介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入法十年,公检法司等机关总体能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认真落实包括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在内的一系列特殊制度、程序和要求,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效果比较明显。

“但客观地说,由于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对犯罪记录封存规定得较为原则,相关法律法规也未就封存的主体、内容、程序、告知、查询等作出具体规定,导致实践操作标准不一,造成一系列问题。”这位负责人说。

2021年6月,根据最高检党组要求,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运行以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调研发现,全国大多数省份均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未封存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的事件。

泄露的情形五花八门:有政法单位人员不小心泄露的;有法律援助律师大意泄露的;有互联网公布共同犯罪案件时,对涉及未成年人部分没有作技术处理的;也有社会调查等相关人员保密义务落实不到位的;还有个别网络平台违规获取、公开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等等。

如未成年人赵小峰,16岁时因聚众斗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后来,他考上当地一家职业学校,按规定应定期参加社区矫正。在一次社区矫正管理人员向学校询问情况时,因不小心将赵小峰犯罪信息泄露给了校方,导致赵小峰差点被学校作退学处理。

2021年应参加高考的崔阳,也曾因之前有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取保候审的记录,无法完成高考报名。为此,崔阳的父亲一直奔走呼吁。

郭新的情况也大同小异。2020年11月,大学毕业的郭新通过了某商业银行的招聘考试,但很快他又收到银行发来的不予录用通知,理由是政审没有通过。多次追问下得知,是银行通过当地行政执法部门查到了他未成年时的犯罪信息,郭新的精神为此大受刺激。

好在他们后来都寻求了检察机关帮助,事情最终妥善解决。赵小峰顺利复学,崔阳如愿报名参加高考并考上大学,郭新也拿到了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方圆》记者梳理相关情况并请教专业人员后了解到,当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主要是四类。

第一类是,没有实现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不少地方对纸质档案没有做到分类管理和有效封存,有的把成年人犯罪档案与未成年人犯罪档案混合保管,导致无关人员也能轻易获知相关信息。有的对电子档案也无任何封存措施,没有单独录入和加密设置,相关信息在内部平台处于“公开”状态,无关人员可以自由查询。还有的在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时,存在泄露未成年人犯罪信息问题,发布的案件材料未删除未成年同案犯的名字等。

第二类是,查询程序不严格。相关部门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进行查询”掌握过于宽泛,在提供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未严格依照规定审查提交材料,无差别地向申请人提供了查询服务。

第三类是,对网络平台的授权比较宽松。相关部门未严格依照规定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使得不少网络平台可以通过授权联网,直接对接数据,批量查询犯罪记录。

如湖北、广东等多地就发现,当地多家快递企业,因得到相关部门授权或者通过当地政务平台,在招聘时可以自行查询应聘员工的犯罪记录,对查到未成年时有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注册或者录用。

第四类是,不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或虽然出具了证明,但隐含涉案内容。由于相关部门对是否开具无违法证明在执行上存在争议,实践中,不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情况或者出具隐含涉案内容的证明的情况也较为常见。

如有的部门向申请人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其中竟包括“18周岁至今无犯罪记录”“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提供查询”等字样,这等于变相证明了犯罪,拿着这样的“证明”,不知如何使用。

建立统一的操作办法势在必行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负责人告诉《方圆》记者,由于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得过于原则,缺乏体系化的建构和可操作的流程,与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多元化主体、多个环节的复杂性不相匹配,加之实践操作不规范等因素,导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隐私信息被不当泄露的事件时有发生。

“这就造成一个问题,犯罪记录的存在,对被记录人的生活和工作始终是一个难以消除的影响,犯罪记录成为被记录人从头开始的‘拦路虎’,他们被牢牢地贴上犯罪的‘标签’,生活、就业处处受阻,不管考试、入学、求职都会遇到歧视。”这位负责人说,这对还处于成长期的青少年来说很不公平,有的孩子因此抑郁了,有的孩子因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万余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15万余人,两项共计23万余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这位负责人说,社会对这种情况比较关注,不少代表委员也纷纷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2021年12月24日,在十三届全国政协第58次双周协商座谈会上,多位政协委员就提出要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

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周燕芳专门提交了关于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管理的建议。

周燕芳表示,各地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犯罪记录的定义、封存启动程序等规定不同,各单位在实践操作中缺乏统一性,容易出现犯罪记录封存不彻底、封存不及时的情况,建议规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管理标准。

除了代表委员呼吁,新闻媒体也对建立统一规范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办法屡有发声。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学界和实务界,都认为建立统一、可操作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细化办法势在必行。”第九检察厅负责人说。

据介绍,最高检党组对做好这项工作非常重视。早在2017年,最高检制定《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时,就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作出专章规定。2020年1月,最高检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会议,又强调要规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2020年4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时,再次强调要健全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2021年4月,最高检还专门制发犯罪记录封存样章,要求加强与档案部门的工作配合,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案卷管理。

第九检察厅负责人说,这些工作实际等于为《实施办法》的出台奠定了基础。这次制定《实施办法》,也是最高检党组的明确要求。鉴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落实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检党组认为,有必要在国家层面建立统一细化的法律规定,进一步统一认识,规范工作程序,促进公检法司等各部门衔接配合,形成合力。

“最高检主要领导要求我们做好前期调研,通过扎实的工作,实事求是查找问题,深刻分析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第九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最高检牵头起草《实施办法》过程中,三轮征求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的意见,反复修改。其间,因部分概念及问题涉及对立法本意的理解适用,还进一步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确保《实施办法》得到各方认可。

据介绍,最终形成的《实施办法》共26条,从封存内容、封存情形、封存主体、封存程序以及查询要求等设计上,都更加全面、具体、细化,体现了公检法司机关多年来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上的理论认识和实践经验。

力求“应封尽封”堵住多数漏洞

制定新规,目的是为解决问题。细读《实施办法》26条规定,条条都对准了实践中的难点、痛点以及“空白地带”。

以第2条为例,详尽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定义及范围,这在以前是没有的。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副厅长李峰介绍,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

“这次起草《实施办法》时,针对实践中一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决定等终局性的处理结果,而不把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包含在内的情况,四部门认真研究,认为既然是资料封存,就应当最大可能覆盖刑事诉讼全过程的相关记录,其中就应包括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院判决、社区矫正等各个阶段的各种文书、材料及电子档案信息。”李峰说。

李峰说,四部门多次沟通,最后达成一致,把以前未列入的封存内容这次全部补充进去。“同时还规定,对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以及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等,也都应当予以封存保密。”

李峰表示,对封存定义、范围等作出这样的细化,既是考虑此类信息被查询、泄露后对涉案未成年人可能造成的影响,也消除了长久以来存在的争论,便于相关部门实践中更好地操作执行。

《方圆》记者请教有关专业人员时,他们也普遍认为,《实施办法》的出台,显而易见可为现实诸多问题提供破解之道。

比如,除第2条明确了犯罪记录的定义和范围外,第3条明确了参照适用封存的情形,第4条明确了行为人十八周岁前后构成一罪或数罪如何封存的处理办法,第5条明确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如何封存的问题,第7条明确了宣告无罪案件是否封存的问题,第8条明确了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第9条明确了未成年人再犯罪时如何封存的问题等。

除此以外,《实施办法》第15条还明确了无犯罪记录证明开具问题,第16条明确了查询条件及办理程序问题,第18条明确了封存解除情形问题,第20条明确了信息泄露责任问题,第21条明确了救济途径问题,第22条明确了检察监督问题,第23条明确了旧案处理问题等。

李峰表示,《实施办法》总体上是对原来抽象立法条款的具体化呈现,现在规定的条文,指向都很明确,针对性都很强,对犯罪记录从各环节基本上做到了“应封尽封”,最大限度地堵住了未成年人涉案信息的扩散渠道,应该说,这是一个指导实践的有效举措。

忘了封存的怎么办

毫无疑问,封存的本意是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一种宽容和保护,目的是为孩子们守住一个“保密”,确保相关涉案记录不被人随意查到看到,进而方便他们更好地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所以,新制定的《实施办法》便有了对涉案资料严格保密的规定,明确提出要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所有案件材料,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资料加密处理,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

同时,《实施办法》还规定,除对纸质卷宗、档案材料实施封存外,对电子档案也要同步封存、加密、单独管理,且设置严格的查询权限,封存的材料不得向任何平台提供或者授权相关平台对接,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联网直接查询未成年人犯罪信息。

可以说,新规较之以往,要严格很多。但严格归严格,实践中人们不免还是担心: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如果遇到不封存的怎么办?比如,“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忘了、忽略了、没注意等。总之,不管有意也好,无意也罢,最后结果是造成了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泄露,给当事人融入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对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主办检察官张寒玉说,实际上,新规考虑了这一问题。《实施办法》在明确查询主体、严格查询程序、规范查询出口的同时,也明确了相关责任的追究。

据张寒玉介绍,根据相关责任追究规定,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如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还要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张寒玉表示,为了对不封存或怠于封存等行为进行制约,《实施办法》还专门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检察监督权,这是保障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实的一项有力措施。“如第20条至第22条就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犯罪记录封存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对犯罪记录应当封存而未封存,或者封存不当,或者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对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相关部门收到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后,要及时作出反应,先要自己审查处理,认为审查没问题了,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认为审查还有问题的,自己要作出处理,并要将纠正的措施和结果告知检察机关,以便核实监督。”张寒玉说。

对实践中遇到应当封存的信息而被不当公开、且造成未成年人在就学、就业、生活保障等方面没有受到同等待遇的情况,张寒玉表示,这种情况也有救济渠道,《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相关机关和单位提出封存申请,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无论故意还是过失,只要泄露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都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按照规定,相关人员要依法担责,这一点不能含糊。”张寒玉说。

猜你喜欢
少年的你检察厅实施办法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解读
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少年的你》:国产青春片“破局”
《少年的你》深陷“融梗”指控
“少年的你”,要相信警察(点评)
《少年的你》,面对的是现实
近代中国侦查权独立的历史考量
日本不起诉香港保钓人士
动物检疫的作用与实施办法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