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幸福”

2022-11-04 11:42张卫
中国食品 2022年19期
关键词:农产品农业质量

⊙本刊记者 张卫

“农田”连着“餐桌”,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每个人能否吃得安全、吃得放心。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以全票赞成的表决结果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八章八十一条,从农产品产地、生产过程、销售流通过程、监管部门职责、协作机制等方面和食品安全法作密切衔接,实现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链条监管,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治保障。

农产品质量逐年向好 问题及短板等依然存在

民以食为天,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多年来,我国始终坚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及时掌握和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为“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尤其是近年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产出来”“管出来”两手抓两手硬,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连续多年稳定在97%以上。

今年1-3月,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了2022年第一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抽检蔬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3大类产品86个品种127项参数6910个样品,总体合格率为97.7%。

据了解,今年第一次例行监测共抽检了31个省份的112个大中城市的586个蔬菜生产基地、426辆蔬菜运输车、285个屠宰场、169个养殖场、665辆(个)水产品运输车和暂养池以及476个农产品批发(农贸)市场。结果显示,蔬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合格率分别为97%、99%和97.4%。

从监测品种看,抽检的蔬菜中,水生蔬菜全部合格,瓜类蔬菜、食用菌、甘蓝类蔬菜和叶菜类蔬菜的合格率分别为98.9%、98.7%、98.5%和97.9%。抽检的畜禽产品中,猪肝全部合格,猪肉、牛肉、羊肉、禽肉和禽蛋的抽检合格率分别为99.7%、97.8%、99.5%、98.2%和98.5%。抽检的大宗养殖水产品中,鳙鱼、对虾和鳜鱼全部合格,草鱼和鲤鱼的合格率分别为99.5%和99.3%。

虽然农产品质量稳定向好,但农兽药残留、重金属超标以及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问题依然存在。

2021年6月,浙江省宁波市农业农村局会同鄞州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抽检时,发现当事人范某某在豇豆种植中使用蔬菜禁止使用的农药氧乐果。经检测,产品中乐果及其代谢物氧乐果残留超标。

2021年1月,海南省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农产品例行监测结果,依法对响水镇什冲村菜农杨某某开展调查。经查,杨某某承认在种植黄秋葵过程中使用了蔬菜上禁止使用的农药氧乐果和水胺硫磷。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氧乐果19瓶、水胺硫磷18瓶,并对杨某某种植的黄秋葵进行执法抽样,经检测涉案产品氧乐果和水胺硫磷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021年1月,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抽取了长乐区农丰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的西芹产品,检测发现样品中含有蔬菜上禁止使用的农药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成分。经查,当事人种植的涉案西芹约12万公斤。

2020年11月,山西省高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结果通报,称当地村民姬某某生产销售的茄子检测不合格。经调查,姬某某在茄子种植过程中使用了蔬菜禁止使用的农药氧乐果。

2020年11月,黑龙江省伊春市农业农村局对伊春市玲信养殖场开展监督抽查,在该养殖场销售的鸡蛋样品中检出产蛋期不得使用的兽药恩诺沙星。该养殖场负责人主动承认其妻子在喂养蛋鸡过程中添加了产蛋期不得使用的兽药恩诺沙星,涉案批次鸡蛋2080公斤。

2020年7月,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上海道一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监督抽检,检测其生产并上市销售的长豇豆、鸡毛菜中氯氟氰菊酯和鸡毛菜中啶虫脒农药残留超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涉案产品26公斤。

实现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治保障

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及短板,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四个最严”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修订。2021年10月,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202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22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全票通过了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方面:

将农户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地方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确定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收储运环节监管,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企业、食品生产者等的检测、合格证明查验等义务。针对出现的新业态和农产品销售的新形式,规定了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如,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强冷链技术创新与应用、质量安全控制,执行对冷链物流农产品及其包装、运输工具、作业环境等的检验检测检疫要求,保证冷链农产品质量安全。

明确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均应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方案,并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方案的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进行调整。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医学、化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国务院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需要对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同时,强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农业投入品质量要求、使用范围、用法、用量、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的规定,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管控、储存、运输的要求,农产品关键成分指标等的要求,与屠宰畜禽有关的检验规程,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强制性要求等,均应严格实施。

对于农产品产地,建立健全的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产地安全调查、监测、评价结果,依照土壤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和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在农产品生产阶段,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兽药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销售台账,记录购买者、销售日期和药品施用范围等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推广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技术,普及安全、环保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在农产品销售过程中,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情形的农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其中,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即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司长肖放表示,把这项制度上升为法定制度主要有三方面考虑:首先是更好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食品安全首先是“产出来”的,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最关键的是生产者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特别是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投入品使用等强制性规定,保证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是生产者必须做到的底线要求。其次是更好促进产地与市场有效衔接。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要经过诸多环节,确保流通中的农产品来源可溯、去向可追,是实现质量安全、责任可究的前提条件。承诺达标合格证既包含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信息,也包含生产者的具体信息,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各类主体据此可说清楚所经营农产品的来源。最后是增加一道质量安全防线。生产者和对农产品进行混装或分装销售的收购者在每批次产品上市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利于把自警自律融入日常。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各类主体建立收取保存和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制度,有利于对农产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形成常态化的倒逼机制。根据承诺达标合格证上的相关信息,有关部门可以实施更有效、更精准的监管,社会各方面可以更方便地行使监督权。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除了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还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并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上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对做好行刑衔接作了规定。此外,考虑到我国国情、农情,对农户规定了较轻的处罚,既起到震慑作用,又兼顾农户的发展现状,引导农户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比如,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但对农户,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再如,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是: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但对农户,仅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修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出了绿色优质农产品这一提法,围绕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提升农业质量效益竞争力等强化了三个方面举措:一是突出标准化生产,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范围,对健全标准体系、推动按标生产、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等方面作了规定。通过强化绿色导向、标准引领和质量安全监管,促进各项绿色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要求落实落地。二是突出品质提升,鼓励选用优质品种,采取绿色生产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提升农产品品质,打造农产品精品品牌。同时支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有关标准规范和监管保障机制,使产地的“好产品”转化为消费者口中的“好味道”。三是突出质量标志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申请农产品质量标志,明确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为培育农业精品品牌、促进农产品优质优价提供支撑。

现在距离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还有3个月的时间,除了要加强这部法律的宣传和解读,还需要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规定,从而与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有效衔接、形成合力,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落地见效,让农产品既要产得出、产得优,也要卖得出、卖得好,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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