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无形文化财”的名录制度建设与启示*

2022-11-05 14:01夏元勇
文化遗产 2022年4期
关键词:名录文化遗产韩国

郝 达 夏元勇

一、问题的提出

1993年,韩国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称“UNESCO”)第142届理事会提交了“普及无形文化遗产制度”的提案。在此之前,韩国已经通过对“无形文化财”制度的相关建设,实现了“无形文化财”在代际之间的有效传承,从而证明了该“无形文化财制度”的有效性。因此,该“提案”得到了UNESCO执行委员会的认可,并建议各成员国采用该体系。1999年,UNESCO将其设立于1988年,旨在授予全球范围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体的“世界口传无形文化遗产奖”命名为“阿里郎奖”,以示对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肯定。此外,韩国三次当选UNESCO“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委员国”(2008/2014/2020)。截至2021年底,韩国有21个项目被列入到了“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之中。由此可见,韩国“无形文化财”的名录制度建设是有成效的。

目力所及,学界对于韩国“无形文化财”保护的相关研究很多,但专门针对其“名录制度”建设的研究成果却寥寥无几。本文旨在通过对韩国“无形文化财”名录制度的法律建设、多维协同、传承体系、文化培育、市场赋能等方面进行梳理和研究,以期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的优化和改进,提供可资借鉴的启示和参考。

二、韩国“无形文化财” 名录制度的法律建设

韩国“无形文化财”的保护及其名录制度建设,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性法律保障,若究其法律条款的源头,则可以追溯到日本殖民统治时期。

(一)日据时期韩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建设

1910年,朝鲜政府颁布了《乡村财产管理章程》行政令,其中有保护乡村财产中“有形文化财”的相关规定,并在该“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韩国历史上的第一次文物普查。因此,有韩国学者将该“规定”视为韩国“有形文化财”保护工作法律化的开始。1916年,朝鲜政府发布了《历史遗址和文物保护条例》的行政法令,颁布了朝鲜历史上的第一份文物保护法律《古迹及遗物保存规则》。

1933年,朝鲜政府废止了《古迹及遗物保存规则》,颁布了《朝鲜宝物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令》,进一步扩大了“有形文化财”保护的范围和力度,由对古迹、文物的保护,明确拓展到了对自然名胜、天然纪念物的保护等。本质上看,这部法律虽然已经具备了当下文化遗产保护的部分理念,但其“无论是文化遗产的指定还是解除,都必须得到日本驻朝鲜总督的批准;已经被指定的古迹、城址等等,未经总督许可,任何人不得挖掘,甚至是改变现状”的条款规定,带有明显的殖民地法律色彩。

日据时期,基于日本殖民治理或粉饰文物掠夺的需要而出台的相关文物古迹、自然名胜等方面的保护法律或政策,虽然并未过多考虑朝鲜本土文化的特点和需求,但这些法律或政策的出台,从另一个剖面开启了韩国“有形文化财”保护的法制化进程,为韩国社会后来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先发性视野奠定了基础。

(二)《文化财保护法》

二战后,韩国在沿用日据时代“有形文化财”保护法律的同时,借籍对“无形文化财”的概念认知和对以法律力量保护“无形文化财”理念的理解,进行了全国性的“无形文化财”普查,并于1962年出台了《文化财保护法》。

在这部法律中,韩国开始区分不同的“无形文化财”类型,并形成了由“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资料”“纪念物”等四个类别的名录分类框架。该法律所确立的基本保护理念、法律体系构架,以及与之配套的文化遗产保护法《文化财保护法实施细则》等,使其成为了韩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综合性和纲领性法律。对于《文化财保护法》制定的历史背景,以及其对于韩国传统文化的保护意义,时任韩国驻华大使馆公使参赞、韩国文化院院长的金翼兼先生曾评论到:

韩国在很久以前就认识到传统文化的重要性和对未来的价值,为了有效保存和发展文化遗产付出了很多努力。我国的经济起飞始于上世纪60年代,当时朴正熙政府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还推动了文化的重建。这是一个有先见之明的做法。

我们经历过日本的殖民统治和1950年的战争,很多宝贵的文化遗产受到了严重破坏。在经济发展的初始阶段,政府就认识到文化财的重要性,十分重视文化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当时总统聘请了多位经济顾问,还特别聘请了文化财方面的专家,常常和他们探讨如何利用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来恢复韩国的民族精神,激发人民勤劳工作。1962年实施的《文化财保护法》,就是在这个背景下诞生的。

以《文化财保护法》为基础,韩国在1964年建设了第一批“重要无形文化财名录”七项,并设立了相对应的“无形文化财”传承人。

当时相关部门找到有经验的、参加过实际活动的人,让其传授和复原某一种艺能。其中一些艺能通过专家考证与整理,被审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另一些则通过在全国民俗艺术大赛中得奖,而被指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被挖掘而保存下来的传统艺能相当多,“非遗”工作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三)《文化财保护法》的修订

经统计,截至2021年底,韩国《文化财保护法》已经进行了62次修订。纵观数次大的修订,一方面修正了在实施过程所出现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显示了韩国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变化。如韩国在1980年代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认识到了文化同步发展的重要性,并在1982年的《文化财保护法》修订中提出了重视国家文化发展的理念。1986年,韩国在第六个经济发展五年计划中确立了“传统文化的发展与国家的经济发展同步化”的国家目标,并将“无形文化财”的发展与国家文化、经济的发展进行了整体性思考。1998年,韩国在遭遇了金融危机之后,提出了“文化立国”战略,将文化产业视为21世纪经济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并在1999年的修订中确定了“无形文化财”保护的项目内涵和学术价值。在2011年的修订中,另将民俗及相关仪式、游戏活动等纳入到了“无形文化财”的认定范围,并提出了“建立公正的文化国家基石”的文化方针。

此外,2016年颁布的《无形文化财保全及振兴法》,已经在法律条款上将“文化财”的称呼范围,扩展到了农业、渔业、医药等诸多领域,并将很多传统知识都归结到了无形文化财的范畴之中。而对于“无形文化财”的具体保护方案,该部法律规定:每年需要制定具体的“无形文化财”实施计划;每五年需要制定一次“无形文化财”的整体性保存及振兴计划;对于处在消失边缘的“无形文化财”项目可以将其确立为“紧急国家无形文化财”;对于没有确切传承者(如泡菜)的社会文化可以认定为“无形文化财”,等等。

另一方面,在《无形文化财保全及振兴法》的条款中,将“能否准确习得与再现典型”视为技能∕艺能保有者(团体)的标准,将“维持典型”视为“无形文化财”传承和发展的基本原则。如此一来,就标志着在韩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建设中施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原型主义”,正式被“典型”概念所替代。

(四)配套性法令

除了《文化财保护法》外,韩国另颁布了《文化艺术振兴法》(1972)、《自然公园法》(1980)、《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1999)、《国民政府的新文化政策》(1998)、《文化产业发展五年计划》(1999)、《文化韩国21世纪设想》(2001)等与文化财保护相配套的一系列法令;另面向行业性“无形文化财”对象,颁布了《电影产业振兴综合计划》(2000)、《跆拳道振兴与建造跆拳道公园法》(2007)、《传统武艺振兴法》(2008)、《摔跤振兴法》(2012)等专门性法律;另颁布了辅助各级各类“文化财”法令能够正常施行的《国家指定文化财管理团体业务指南》(2004)、《国家指定文化财周边现状及变更基准指南》(2006)、《寺庙遗物展示馆建立运营管理指南》(2009)等各种保障性条款等。如此一来,这些补充性法令、配套性政策、施行性指南等,就与《文化财保护法》共同构成了韩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同时也体系性的保障了韩国“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保护和发展。

梳理韩国自1910年以来“无形文化财”保护的法律建设过程,可以得到两点参考与启示:其一,韩国“无形文化财”的法律建设过程具有危机意识和优先意识,在发生了社会危机或经济危机后,会在第一时间检视文化状况和文化政策的弊端,并迅速颁布行政令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正。其二,将“无形文化财”相关法律的制定、修订等与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动态相结合,出台了与“发展动态”相适应的法规、法令、政策、指南等,共同构成了动态性和整体性运转的法律体系,适应了社会文化的结构性发展。

三、韩国“无形文化财”名录 制度建设的多维协同

1908年,韩国王室成立的“汉城美术品制作所”被认为是韩国“无形文化财”保护工作的开端。在殖民统治结束以后,韩国在“无形文化财”名录制度建设的管理与认定上,逐渐呈现出了多维协同的特点。

(一)名录制度的管理协同

理论上讲,韩国总统是韩国“无形文化财”的最高管理者。在实体机构上,韩国“无形文化财”的管理部门,是文化体育观光部文化财厅下属的“文化财委员会”。

自1962年起,该“文化财委员会”专门负责管理“无形文化财”的相关事务。此外,韩国在1998年提出了“文化立国”战略之后,文化财厅于2001年专设了“文化产业振兴院”,核心承担通过政府拨款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韩国在2006年制定了“建设亚太无形文化遗产馆”计划后,文化财厅于2013年正式成立了“韩国国立无形文化财中心”,致力于向全世界推广韩国“无形文化财”,资助开展各项“无形文化财”的展览、表演、教育等活动,并承担了全国自1974年以来成立的153个“无形文化财”传承中心的运营工作。此外,文化观光部下属的国立文化财研究中心等,则同时承担了韩国“无形文化财”名录的考查、调查、记录等工作。

如此一来,韩国“无形文化财”名录制度就形成了纵向领导(韩国总统领导 → 文化体育观光部文化财厅管理 → 文化财委员会具体负责)与横向负责(专家咨询 + 产业规划 + 教育推广 + 调查研究各有责任部门)的协同管理体系。

(二)名录制度的认定协同

韩国的文化遗产名录建设主要分为“国宝”“宝物”“国家无形文化财”“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国家民俗文化财”共七种类型,其中“无形文化财”另分为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技术、传统知识、口述传统和表达、传统生活习俗、礼仪仪式、传统游戏武艺七种类型,以及国家级与市∕县∕道级两个层级。并根据其濒危和保存的状况不同分为“紧急保护无形文化财”“重要的无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三个层次,以及常规性、指定性、特殊性三种名录建设方式。总体来看,在七种类型、两个层级、三个层次、三种方式的“无形文化财”的名录认证、认定与建设过程中也呈现出了协同的特点。

1.常规性名录建设

从韩国各级“无形文化财”名录建设的程序上看,大体分为以下步骤:(1)属地“无形文化财”负责部门提出申报意愿;(2)通过与拟申报级别相对应的“文化财委员”和“专门委员”的实地考察与评审,并将相关文档和影像资料进行存档备查;(3)撰写包含拟申报项目的传承历史、文化内涵、传承者状况等相关信息在内的报告书,并交由拟申报级别的文化财委员会审议。其中,如果申报国家级“无形文化财”名录,则要求在公示30天后,再交由国家文化财委员会审议;(4)各级别文化财委员会在完成申报程序之后,根据“无形文化财”的申报级别,最后由总统或市∕道知事予以批准,在完成公示之后,进入对应级别的“无形文化财”名录。

2.指定性名录建设

针对以“传统戏剧”等为代表的民俗类“无形文化财”,韩国文化财委员会另设置了指定性的名录建设方式。该方式起源于韩国政府从1958年开始举办的“全国民俗艺术演出比赛”(从1961年开始由韩国公报部〈现文化体育观光部〉组织在各地方大城市轮流举行,后在1999年改称“韩国民俗艺术节”),该“比赛”每年在韩国各市∕道政府的主持下,举行地方层次的选拔大会,优胜者代表市∕道参加全国性的比赛。全国性比赛在能够容纳数万名观众的国家体育场举行,届时韩国总统也会亲自出席和颁奖。因此,在该比赛中获得嘉奖的扬州别山台游戏、凤山假面舞等民俗项目被直接指定为了“重要的无形文化财”。该名录建设方式也顺应了民俗项目的群众参与性、普遍认同性和广泛流传性的文化特点。

3.特殊性名录建设

除了常规性、指定性的名录建设方式以外,韩国另有一种“特殊性”的名录建设方式,其大体可以分为三类:(1)文化财厅长指定名录。主要是在已经通过文化财委员会审议的“无形文化财”之中,文化财厅长可以指定其中具有重要文化价值的对象,纳入到“重要的无形文化财”名录之中;(2)濒危性名录。主要是面向正处于或即将面临消失边缘的“无形文化财”,为了能够及时止损和保护,而将其纳入到“紧急的无形文化财”名录之中;(3)没有具体传承者的集体性名录。从近年来韩国认定“无形文化财”名录的具体实践来看,其对于以“抒情民谣阿里郎”为代表的,没有具体传承者的集体性民俗文化的发掘和认定比较积极。如近年来相继入选UNESCO“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泡菜文化(2013)、农乐(2014)、拔河(与菲律宾等联合申报∕2015)、摔跤(与朝鲜联合申报∕2018)等均做为特殊性项目被纳入到了名录建设之中。

梳理韩国“无形文化财”名录制度的管理范式和认定流程,可以得到两点参考与启示:其一,多重协同的管理方式,可为最大限度的发掘“无形文化财”提供了行政结构上的便利,同时也为各级“无形文化财”的有效认定和传承提供了多元化的可能。其二,多重协同的名录制度认定,以及常规性、指定性、特殊性的认定方式等,在不拘泥于“无形文化财”的具体载体和表现形式,以及突出该名录的民族文化内涵和族群文化记忆方面,拥有了更多的可能性。

四、韩国“无形文化财” 名录制度的传承体系

韩国《文化遗产宪章》将保护文化遗产视为爱国、爱民族的基础,并建议通过社会、学校、家庭的联合教育方式,进行包括“无形文化财”在内的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发扬。因此,韩国在“无形文化财”名录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分别形成了以“保有者”(传承人)为核心和以国民教育为核心的两类传承体系。

(一)“保有者”传承体系

“保有者”是韩国“无形文化财”名录制度建设的重要基础,通过“保有者”进行“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以致建设“保有者”名录制度等,是韩国“无形文化财”名录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1.“保有者”的体系结构

韩国的“保有者”概念,源自于1964年启动的“人间国宝”工程,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和讨论,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其主要构成有四类:(1)保有者∕保有团体,指文化财厅长在指定国家“无形文化财”项目时,同时承认的可以按照“典型”方式体会和实现传承的个人∕团体;(2)名誉保有者,指国家无形文化财的保有者/传承教育者因某种原因难以正常实施传授教育或传承活动,或在保有者/传承教育者的主动申请下,经委员会审议后可转为“名誉保有者”;(3)传承教育者,指文化财厅长为了实施国家无形文化财的传授教育,在保有者中经过委员会的审议,承认并实施传授教育的人;(4)进修者,指完成传授教育课程、通过技能审查,并获得传授教育进修证的人。

整体上看,韩国“无形文化财”的保护已经形成了以保有者∕保有团体为主导、名誉保有者为指导、传承教育者为主体、进修者为补充的综合性体系结构。

2.“保有者”的权利义务

不同级别的“保有者”,分别拥有政府为其建设传承场所、保障传承经费、获得生活补助、享受医疗保障以及享受商业优惠等方面的权利,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如:(1)“保有者”有义务对“传承教育者”“进修者”等进行技艺传授并参加特定的推广活动;(2)艺能类的“保有者”每年须完成一定数量的国内外公演任务;(3)所有“保有者”都有义务接受管理部门对其传承状态的检测;(4)不同级别的“保有者”每年都需要向社会公开展示其传承技艺,进行“无形文化财”的社会普及。对于这一点,韩国《文化财保护法》中另有明确规定,即:如没有特殊理由,被指定的国家“无形文化财”必须对外公开;如果传承人对自己的技艺严防死守,秘不传人的话,即使拥有再高的技能或者技艺,也不能获得“重要无形文化保有者”的光荣称号。

从传承制度设计的理念来看,沿袭的观念和条款一直强调要保持“固有形态”,这与“无形文化财”自生的活态发展形成了矛盾,引起了研究者和生产者的广泛批评,尤其在面对商业化推广时更是如此。为此,2005年韩国民俗学者召开了以“我们文化的原形”为题的学术研讨会,开始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2016年韩国正式颁布实施《无形文化财保全及振兴法》,在第三条中将“维持典型”视为保存和振兴的基本原则,实质上不再强调“无形文化财”必须按照“固有形态”传承,该条款对后续韩国“无形文化财”的传承制度改革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国民教育传承体系

韩国“无形文化财”的国民教育传承主要分布在社会公众传承、传授教育与“民俗村”经历等方面。

1.社会公众传承

自1973年以来,韩国政府通过编制“无形文化财”社会公众传承年度计划、建设“无形文化财教育馆”、拨付名录项目保护专项资金等方式,面向社会公众进行有关“无形文化财”的传承、培训、展示、展演等活动。如1997年在首尔建成的“无形文化财综合传授会馆”、2013年正式启用的“国立无形遗产中心”以及分布在各地的“无形文化财”教育传承场馆等,在进行传承人培训工作的同时,也已将推进“无形文化财”的社会公共传承、社会公益教育等视为其核心任务之一,并成为了韩国“无形文化财”社会公众传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传授教育与“民俗村”经历

为了体现对“无形文化财”传授教育的重视,韩国于2016年颁布了《无形文化财保全及振兴法》,规定高校可以申请“无形文化财”的传授教育,在相关委员会审议通过之后,便可获得“无形文化财”传授教育的资格。同时,在因社会环境变化而导致学徒式传授教育不足之时,也可以通过高校进行“无形文化财”的传授教育。因此,高丽大学、全南大学等众多高校已开设了“无形文化财”的相关课程,韩国传统文化大学则在2017年新增设了无形文化财系,建设成为了目前韩国唯一专门培养“无形文化财”研究、教育和管理人才的平台。

此外,韩国制定了专门的规章制度,要求中小学生有到风俗、器具、建筑等保存比较完好的“民俗村”中收集、接触、保存、体验韩国民族文化、民俗生活的经历,以形成保护“无形文化财”等文化遗产的意识,而且“这个经历与考试成绩同样重要,是学生升学、考评、毕业的重要依据,学生的体验经历要得到村长的签名才能被认可”。

梳理韩国“无形文化财”两类传承体系,可以得到两点参考与启示:其一,韩国的“无形文化财”已经形成了一种梯队式和预备化的“保有者”传承模式,该人才梯队体系的建立保障了“无形文化财”的持续传承,并对没有具体传承者的集体性名录的“保有团体”认定提供了实践基础。其二,本质上看,无论是全社会的公众传承,还是高校“传授教育”或中小学“民俗村”经历的要求等,都是对传统师徒传授模式的扩展,都是尝试在现代教育体系中开拓出传承“无形文化财”的新途径,以吸引更多人才进入“无形文化财”的传承领域。

五、韩国“无形文化财” 名录制度的文化培育

韩国作为UNESCO“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委员国”,其“无形文化财”名录制度业已成为了向全世界传播韩国文化的重要载体。与之同时,该“名录制度”也是培育韩国民众文化自觉的重要途径。这一点,正如时任韩国文化财厅长金钟镇,在回顾韩国对UNESCO《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长期承诺时所强调一样:“‘无形文化财’是连接我们的过去与未来的一座桥梁,象征着相关社区的认同和自尊”。从文化培育角度上看,正是由于“无形文化财”名录的产生,以及围绕名录建设所进行的一系列文化实践活动,推动韩国民众对于民俗∕民间文化的态度,实现了从“文化激励”到“文化参与”的转换。

(一)文化激励

从对民俗文化的“文化激励”来看,1958年起,韩国开始举办每年一度的“全国民俗艺术演出比赛”;1970年代,为团结和激励村民改善生活环境和经济状况发起了“新乡村运动”,在伴随着大量民俗∕民间文化活动的加入之后,逐渐演化成为了“新乡村文化运动”;1980年代,伴随着大量民俗文化遗产保护组织的兴起,高校师生开始到民间挖掘濒临消亡的文化遗产带回校园进行研究,并开始在学理上探索以城市生态博物馆的形式保存民俗∕民间文化遗产的可能;1981年,韩国政府举办了旨在挖掘优秀民间艺术人才的“民族之风”等大型民俗活动。此外,除了政府组织的各类“无形文化财”活动,韩国民间自发组织的仁川市富平农乐节、江华支石墓节、忠清南道扶余郡薯童莲花节、安东市国际假面舞节、利川市陶瓷器节、襄阳郡松茸节、全罗南道饮食文化节、忠州世界武术节等,在充分展示各地“无形文化财”不同文化魅力的同时,也成为了激发全民文化参与的重要途径。

伴随着1950年代以来近50年的“文化激励”,在1999年的一项民意测验中,有“79%的韩国国民认为‘人间国宝’体系有助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由此可见,“无形文化财”的名录建设理念,是韩国民众重视和参与民俗∕民间文化的重要因素。

(二)文化参与

文化参与是UNESCO《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重要目的,也是韩国文化财厅建设“无形文化财”名录制度的重要职责。从具体实践来看,文化财厅在其韩语版的官网上设有“国民参与”专栏,以及“网上聊天室”“信访专区”“人民的心声”等栏目,韩国民众不仅可以在该专栏∕栏目平台上交流“无形文化财”的相关信息,而且还可以就自主申报“无形文化财”项目名录、对保护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等,直接与各级文化财委员会的官员进行交流。官方网络平台的设置,为全民参与“无形文化财”保护工作的决策、实施、监督等提供了途径。

梳理韩国“无形文化财”名录制度的文化培育,可以得到两点参考与启示:其一,行政机构、政府部门、学术团体、社会组织等围绕名录制度建设所采取的不同维度的“文化激励”,对民众保护民俗文化的意识形成与转向起到了促进作用。其二,将“无形文化财”的保护、传承与发展置于民族文化发展的优先位置,则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培育民众的民族文化自觉。

六、韩国“无形文化财” 名录制度的市场赋能

韩国《文化财保护法》规定可以在管理、保护、修理、制作、记录、利用等方面,对“无形文化财”给予一定的补助金或经费资助。但除了极少数“具有重要价值的无形文化财”之外,韩国“无形文化财”名录中的绝大多数项目都需要具备自我造血和持续创新发展的能力。在经过了多年的产业化探索,形成了诸多基于“无形文化财”的文化商品、文化产品、商业链或产业链,大体实现了对于“无形文化财”名录对象的市场赋能。

(一)商业旅游赋能

商业旅游是市场赋能韩国“无形文化财”的主要手段,在韩国各地的民俗节庆中,利用“无形文化财”的展出∕表演吸引游客是常见的方式,此举虽有破坏“无形文化财”原真性的风险,但若处理得当,也会叠加其文化内涵。

2004年,江陵市政府把“江陵端午祭”扩大为“江陵端午庆典”,为了同时兼顾“无形文化财”保护与商业旅游开发的需要,设置了由“江陵端午祭保存会”负责传承原样的祭礼和音乐,另由“江陵端午祭委员会”负责市场化的商业运营。如此一来,“江陵端午庆典”在保留了“江陵端午祭”原有的端午祭礼、端午巫、官奴假面剧等传统表演的同时,新融入了民俗文化体验、青少年游学、国际音乐节、商业集市等内容。两相结合之后的“江陵端午庆典”,已经成为了市场赋能“无形文化财”的新名片。

此外,还有拔河祝祭庆典、安东国际傩舞庆典、民俗村文化旅游等,也体现出了兼顾“无形文化财”保护传承与开发商业旅游相结合的市场赋能思路。

(二)广告宣传赋能

通过超饱和的广告宣传带动“无形文化财”的产业化,是韩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方式。文化遗产的公共广告在韩国无处不在;“无形文化财”的宣传画也在飞机、地铁、公交车上随处可见;首尔国际机场、各类旅游景区、各大互联网平台、各种文创产品等几乎遍地都是“无形文化财”文化符号。这种超饱和、无缝式的广告宣传,可以视为是对韩国“无形文化财”及其产品的价值再赋予和文化再赋能,使得游客在无缝连接的广告文化空间中,或主动或被动的接受了韩国“无形文化财”文化产品的高价值观念。同时,得益于广告赋能的文化宣传,“无形文化财”也快速提高了自己的文化影响力。

(三)企业/文化财财团赋能

文化产业化,也是韩国“无形文化财”市场赋能的重要内容。韩国文化财厅常组织“无形文化财与企业对接”活动,旨在将“无形文化财”项目与企业的项目∕产品等进行合作与对接,运用企业和资本的力量为“无形文化财”赋能。此外,韩国文化财厅另推动成立了非盈利性质的文化财财团,来承担“无形文化财”的展览、演出以及关联文创产品的开发、设计等。

近年来,基于市场化开发的需要,在文化财财团设立了“韩国无形文化财振兴中心”的同时,民间团体也成立了大量从事“无形文化财”生产的企业,而且政府也成立了专门经营“无形文化财”的相关企业等,财团、民间、政府共同形成了“无形文化财”市场开发的多元结构。如江陵市负责“江陵端午庆典”的委员会后来就实行了“法人制”,以承担端午祭典活动的宣传、管理和运营等。

梳理韩国“无形文化财”名录制度的市场赋能,可以得到两点参考与启示:其一,市场化带来了“无形文化财”的形式创新,如传统拔河祝祭中开始出现了现代歌舞、官奴假面剧被改编为了现代舞台剧、韩纸艺术被设计为了现代玩偶造型等,这些基于市场化和市场需要的改变,确实促进了传统的创新。其二,市场化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不能处理好现代元素和传统文化的互通与融合,则将会带来文化内涵与传统价值的双重丢失。

结 语

总体而言,UNESCO《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施行近20年来,各成员国在取得了巨大非遗保护成就的同时,也共同面临着“保有者”与非“保有者”之间、入选名录与未入选名录的文化之间、不同级别的名录之间、不同等级的传承者之间、个人诉求与群体表达之间等多方面的文化冲突或利益冲突,而这种“冲突”更多的时候是来自于“名录制度”建设过程中的预判不足或前瞻性缺失。因此,我们需要对已有的“名录制度”进行不断的优化和完善,而本文所分析的有关韩国“无形文化财”名录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不失为可供借鉴和审视的案例。

然而,文化是活态的。哪怕是极其独特的偏远族群或丛林深处的社区文化也不太可能独立存在,无论其多么独特的文化内涵或表达形式,也终究会或多或少且不可避免的被裹挟到全球化的文化语境之中,也会不可避免的会“面对传统与现代、旧观念与新思想、本土信仰与外来文化、个性与共性等冲突性问题”,也一定会在不久的将来形成新的文化内涵、产生新的表达方式、被新的族群∕社区接受 。因此,我们要做的不仅仅是对于现行名录制度的改革或优化,而需要同时思考非遗的“未来性”问题,并同时建立起面向“未来性”非遗发展的理念和机制,唯有如此,方能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非遗文化共同发展,繁衍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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