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

2022-11-11 02:31肖娟
中国集体经济 2022年31期
关键词:新税法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肖娟

摘要:2019年,个人所得税政策由月度扣除法调整为累计预扣法。企业薪酬管理人员可利用分类别判定的方式,对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合理地纳税筹划,以达到合理减少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缴纳额或延长纳税期限的目的。文章以新税法实施为背景,以纳税人收入分配的不同来源为切入点,从纳税筹划的内涵出发,立足于全新的税法背景,对个税筹划的内容、方法及实践案例展开了全面、深入分析。

关键词:新税法;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背景、意义及原则

(一)背景

个人所得税筹划主要是结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通过科学假设,在不违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充分利用现有的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选择个人所得税缴纳额最少的方法进行纳税筹划,帮助纳税人合理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或延长纳税期限,以实现纳税人的收入最大化。

新税法下,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的应税所得项目包括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稿费、利息、租赁费用和财产转让费用等。工资、稿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等个人所得应该进行所得纳税的申报方式,由按月或按次独立计算纳税申报调整为先分别按月预扣预缴,年度终了后再合并计算综合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应纳税额,税款多退少补;劳务报酬并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后,不再存在加征。同时,计算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时,减除费用由3,500元每月提高到5,000元每月,对子女教育、婴幼儿(不超过三岁)照护、房贷、房租、老人赡养费用、学习提升和大病医疗这些能够抵扣专项附加费用的项目进行了增设。

此外,新税法还优化调整了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级距,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将3%、10%和20%的低税率区间进行了扩大,对25%税率级距进行了压缩,维持了30%、35%和45%这些高税率差别,这在调节收入分配的个人所得税调控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新税法下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累计预扣预缴税总额=收入总额-免税收入总额-费用扣除总额-专项扣除总额-专项附加扣除总额-其他合法扣除总额

当期应预扣的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税总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年度汇算清缴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年已累计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每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二)纳税筹划的意义

1.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纳税人筹划个人所得税的前提,是需要对目前我国已实施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有一个全面而深刻的了解。而纳税人了解的过程,也是接受教育和指导的过程。鉴于纳税人进一步了解了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规范,其纳税意识随之得以增强,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也提升了不少。

2.能合理减轻纳税人的税务负担、实现收入最大化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首要作用是合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避免“少收多缴”的局面,提高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刺激宏观经济稳定增长。

3.利于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

税务师在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时,通常是利用现行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未涉及到的空白领域,通过纳税筹划,一方面可以合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也向国家相关部门传递了相关信息,这有利于国家相关部门不断规范和修正个人所得税法,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税收制度。

4.利于加强对国家政策的实践

纳税人在充分运用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时,不仅有利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相关政策,同时也使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得以实践。

(三)税收筹划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要合法。即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要符合现有的法律规范,且纳税筹划者需要时刻关注税收法律的最新变化,确保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以降低涉税风险。

2.合理性原则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期间所构建的事实要合理。即纳税筹划需要具有可操作性,要符合常理,不能构建的事实停留在理论上而无法实践操作,且纳税筹划还要结合其他相关的经济法规考虑。

3.事前筹划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需要在收入分配发生前进行。纳税人可以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提前筹划,通过比较不同收入分配来源的税负和税后净收入,选择最佳的税收方案进行收入分配,以达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纳税筹划目的;如果收入已经分配了,相应的纳税方式就已经确定了,这时候再进行税收的筹划就失去了意义。

4.经济原则

对于纳税人而言,筹划个人所得税能够帮助其实现税负的减轻,然而对于纳税筹划人而言,根据不同收入分配来源、地区和特定人员,结合专业知识来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需要付出相应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等相关成本。所以,应该横向对比纳税筹划的成本和就此减免的税负,借此对纳税筹划的价值做出评判。如果个人或企业纳税筹划成本过高,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税务筹划机构为其制定个性化的筹划方案。

5.及時调整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仍处于不断更新完善的阶段,为有效调控收入分配,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国家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在一些区域,不定时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推行。新时代,个税筹划的方案应该与时俱进,纳税筹划的效果将难以得到有效保证。应该以税收法律规范为依据,科学精准预测国家的政策走向,对纳税筹划方案进行及时、灵活地调整。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

在新的税收环境下,税收征管趋严,违法成本增加,仍旧可以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科学合理地实施纳税筹划。在分类所得税制度逐步完善的过程中,筹划个人所得税可以根据业务性质进行合理安排。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充分利用暂时免征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投资者在基金买卖过程中赚取了差价,在还没有明确规定对个人的股票买卖差价收入进行个税征收的时候,可无需进行个税的征收。

(二)合理利用税收洼地

“税收洼地”就是一些税务管理辖区会针对企业出具一些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简化税收征管办法和税收地方留存返还等方法,实现企业税负降低,企业因此会选择入驻此地方,帮地方带来经济发展。如:核定征收、财税返还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3月联合发布的《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及2020年6月发布的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中明确:对来自于境外并工作于大湾区的高端及紧缺人才,广东及深圳政府以内地和香港的个税差额为依据,为此类人才提供补贴,对于补贴部分,无需进行个税的征收。 同时,个人在2020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取得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收入、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对于个税税负15%以上的部分,无需进行个人的征收。 可以看出,纳税人通过海南自贸港的实际运作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是可以实现合理避税的。

(三)适当提高企业职工公共福利支出

企业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的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如:提供职工交通工具、提供职工集体食堂和职工集体住宿等公共福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税收法规规定,职工公共福利支出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员工在享受以上企业公共福利的同时,无需承担由该部分产生的税款,可以实现企业个人双受益。

(四)巧用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的政策性文件明确指出:单位及个人在不超过本人上年度月工资均值12%的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核算个人所得税时,应该从应税总额中先扣除此部分金额。单位及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进行缴纳时,其月工资均值应该在当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倍范围内,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应该参照各地的具体标准及规定。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比规定的比例及标准高的情况下,超出部分应该确定了职工的当期薪资收入,据此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核算。简而言之,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缴存的不征税,超标缴存的要缴税。所以,可以合理利用以上相关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五)利用捐赠进行税前抵减

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纳税人参与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或慈善事业的情况下,捐赠额应该控制在其应税申报额的30%范围内,在核算其应税所得额的时候,可预先扣除其所捐赠出去的金额;国务院明确指出,在捐赠公益慈善事业的时候,可在税前实施全额扣除,应该对此规定进行执行。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通过符合法规规定的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以实现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六)对扣除项目的精准把握

国税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个税扣除政策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企事业单位以政府所设定的缴费标准为依据,为职工进行养老、医疗和失业这一系列基本性的保险费用,无需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个人以政府所划定的缴费标准为依据,对养老、医疗和失业这些基本性的保险费进行现实缴纳的,可在核算和征收这些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将此部分费用预先扣除。

除以上保险费无需进行个税的征收外,新个税法在个税扣除范围内也引入了其他一些保险支出。就此来讲,在设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时,需要精准把控以上扣除项目,以发挥其他保险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的作用。如员工小李购买了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商业保险,此种情况下,应该将相关的保单信息及时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在计算缴纳其个人所得税时享受税前扣除,达到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目的。

(七)寻找临界点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也是有临界点的,只有收入达到这个临界点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如果收入相对较低且没有达到该临界点,是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不同的应税收入会导致不同的税率,每种应税收入均有临界点。超过一定范围的临界点,您将进入“盲区”。我们经常看到新闻说因为多发1元的收入,税后收入少了两千多元,其实就是未合理利用好个人所得税税率临界点。但如果利用好临界点,合理安排应税收入,能够帮助员工实现个税税率的下调,个税税负减轻不少,个人实际收由此得到了明显的提升。

(八)改变合作方式

纳税人与雇佣方的合作方式,若由传统的劳动用工方式改为以小型微利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形式与雇佣方合作,则可享受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商户发展相关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通过该种纳税方式,同样也可以达到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目的。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实践案例

(一)大笔收入分开支付

某单位高管利用工作业余时间在一家企业兼职做项目,项目完成后一次可取得劳务报酬30,000元。

假设他不填任何专项扣除,个人所得税纳税方式有两种方案:如果一次性申报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30,000-30,000×20%=24,000元,则应预扣预缴税额=24,000×30%-2,000=5,200元,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如需办理汇算清缴,需补缴税额为0元,实际总纳税额为5,200元;而如果与企业协商,该劳务报酬30,000元分两个月分别支付15,000元,则每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5,000-15,000×20%)=12,0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12,000×20%-0=2,400元,总计纳税额为4,800元,次年3月至6月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补缴税额为400元,实际总纳税额也是5,200元;但两种方案相比较,虽然在实际总纳税额相等的情况下,但后者方案较前者方案在预扣预缴时可实现暂时性节税400元。

可见,纳税人如能把一次收入分多次取得,将所得额分摊至多月进行分期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即可起到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二)劳务报酬工资化

李某为某公司负责提供咨询服务,每月有5000元的收入。起初其并未和此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雇佣关系,每月其凭借自己的劳动获取5000元的報酬,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5,000-5,000×20%)×20%=800元;后来李某和此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二者间的雇佣关系得以确立,5,000元的月收入成为其薪资所得,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为0元(月收入低于减除费用5,000元/月),与之前相比每月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可实现暂时性节税640元,也可起到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三)工资薪金转化为公共福利

甲公司外派至A省会城市的员工, 2021年月工资15,000元(其中月住房租金补贴3,000元)月缴纳三险一金2,500元,按照住房租金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1,500元/月(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500元)计算,该员工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5,000-5,000-2,500-1,500)×12=72,0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72,000×10%-2,520=4,680元;而如果甲公司给该员工每月发放12,000元,减少的3,000元住房租金补贴,用于公司为员工提供集体宿舍,则该员工应预扣预缴税额=(12,000-5,000-2,500)×12=54,000×10%-2,520=2,880元,与之前相比该员工可以实现的个人所得税节税金额=4,680-2,880=1,800元。

(四)工资薪金转化为公共福利

甲公司外派至A省会城市的员工,2021年月工资15,000元(其中月住房租金补贴3,000元)月缴纳三险一金2,500元,按照住房租金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1,500元/月(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计算,该员工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5,000-5,000-2,500-1,500)×12=72,0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72,000×10%-2,520=4,680元;而如果甲公司给该员工每月发放12,000元,减少的3,000元住房租金补贴,用于公司为员工提供集体宿舍,则该员工应预扣预缴税额=(12,000-5,000-2,500)×12=54,000×10%-2,520=2,880元,与之前相比该员工可以实现的个人所得税节税金额=4,680-2,880=1,800元。

四、结论

综上所述,国民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税法日渐完善的情况下,国内的税收制度逐渐对接国际化规则,国民纳税意识也日益强烈,在纳税筹划方面,也随之产生了旺盛的需求。经济的发展与繁荣,个人也随之拥有了较多的收入,这对其纳税筹划需求也形成了强烈的刺激。因此,对职业道德高尚,财务、税收、金融等多学科知识储备丰富的全能型人才进行培养很有必要。

尽管纳税筹划工作比较复杂,牵涉到了多方面的内容,具备极强的前瞻性,纳税筹划人员应对国内税收法律规范的调整情况进行及时全面的关注,经常参加培训交流学习,了解国内外最新的纳税筹划技巧和方法,不断提高综合业务能力,为不断完善我国税收制度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孙谢静.个人所得税法下S公司员工所得税筹划设计[J].老字号品牌营销,2021(09):14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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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阳叶萍.新个人所得税法视角下高校个税筹划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21(16):44-45.

[4]张海燕,刘启云,王新媛.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探究[J].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21,29(04):43-47.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Z].1998.

(作者单位: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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