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推动绿色治理的路径研究

2022-11-14 11:41翟建鹏时丹丹
时代经贸 2022年8期
关键词:手段现代化主体

翟建鹏 时丹丹

(哈尔滨商业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 150000)

绿色治理的内涵

绿色治理是党和国家在新时期生态领域提出的治理方式。新时期党和政府高度关切我国当前的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百年规划。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进一步诠释了生态治理的重要性。党的十九大指出,我们想要构建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生,这把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环境保护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可见,国家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反复强调生态文明建设,客观上对政府的生态治理能力与生态治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质量的要求。因此,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必须不断创新生态治理的理念和方法。

绿色治理是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绿色发展理念背景下形成的,对于绿色治理的定义,国内诸多学者对其有着不同的解读。概括来说,绿色治理是为了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根本指导,政府、企业、公民、非政府组织等各社会主体对生态环境的共同治理,从而建立起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绿色可持续的发展(李倩,2021)。作为新时期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的新方式,绿色治理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绿色治理离不开“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的引领。绿色治理以发展形成绿色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为主要内容,目的在于创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新格局。绿色治理作为新时期国家治理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完善我国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如何准确把握绿色治理内涵,进一步探索绿色治理的有效途径,对推进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陈平等,2020)。

推进绿色治理的必要性

(一)生态文明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的客观需要

我国在建设生态文明体系的过程当中,绿色治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今时代,党和国家不断强调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性,竭力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当中,提出了到2035年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目标。而绿色治理是生态治理的核心,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可分割的重要构成。实现绿色治理的高效推进,不仅可以加快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而且还可以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生态治理的水平。因此,我国应该认识到绿色治理对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意义,不论是从政策上还是经济上,都应该给予高度的支持,加速推进绿色治理,使得绿色治理成为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推手,进一步完善我国生态文明治理体系建设,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现代化。

(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客观要求

作为新发展理念的重要内容,绿色发展理念是绿色治理的理论指导,是生态环境保护背景下发展观的创新。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贯彻落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核心的新发展理念,而其中的“绿色”指的就是绿色发展理念。作为新发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绿色发展理念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论供给。绿色治理的目标是在绿色发展理念的指导下,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现代化新格局。因此,推进绿色治理不仅可以有效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形成绿色发展的新格局,而且在客观上有助于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推进绿色治理,可以使良好的生态环境成为人们生活的新增长点,展现中国良好形象的动力,从而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王洪朋,2019)。

(三)有助于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新时期,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中华民族可持续发展的世纪工程。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就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现代化,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到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高度。为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必须不断创新生态治理的理念和方法。绿色治理的目的是解决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推进绿色治理不仅仅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也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走向绿色、文明、富强的必然途径。

推进绿色治理中仍存在的问题

(一)绿色治理结构单一

从结构方面来看,我国在绿色治理过程当中,仍然存在治理主体单一这样的问题。在治理结构当中,政府占据主导地位,其他的治理主体,比如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等都是处在一个被动参与或是旁观者的位置,参与绿色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都不是太高,这种单一主体的治理模式,客观上其实不利于绿色治理的推动。从理论上看,绿色治理其实就是绿色发展理念在治理过程中的延伸,因此治理结构也应该呈现出多元化的状态,由政府、企业、公民、社会团体等治理主体共同组成。但是我国对于多元治理结构还是处于一个探索的状态,在很多情况下,还是政府处于一个单一主导的地位,而其他治理主体处于一个被动的位置,不能很好发挥各个治理主体的能动作用,也就无法取得很好的治理效果。绿色治理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同时生态环境也不是普通的公共物品,因此单靠政府的力量是很难取得良好效果,势必需要其他治理主体的共同参与(史云贵等,2019)。

(二)绿色治理手段匮乏

从治理中使用的方式和手段来看,我国在绿色治理方面还是比较单一的,只是单纯使用法制化的手段进行规制与约束。对于绿色治理来说,仅靠法制化手段却是无法充分保障绿色治理进行有效推进的。首先,就立法方面来说,我国立法在数量和质量方面都无法较为充分地满足绿色治理的需要。其次,如果政府仅仅依靠法制化手段,而忽视了其他手段,会大大降低绿色治理的效率,阻碍绿色治理的进程。就拿社会化工具手段来举例,如果政府懂得合理的利用社会化工具,就会弥补政府专业性不足的劣势,从而进一步加大政府绿色治理的范围,最大化实现绿色治理的高效运行。如果仅靠强制性的行政手段,不仅会使政府承担巨大的压力,也不利于调动企业、公民、社会团体等其他治理主体的积极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绿色治理的效率。可以看出,多样化绿色治理手段是推进绿色治理的重要保障,绿色治理手段单一性不利于充分推进绿色治理进程。

(三)绿色治理法规制度不健全

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我国政府所出台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无论是从质量上还是数量上都不满足绿色治理的需求。而且,配套的实施细则也相对缺乏,这也大大降低了法律性规范文件的落地程度。我国仍处于推动绿色治理的初步阶段。虽然有几部相关的环境保护法,但是在现实的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当中,上述法律法规并没有起到相应的强制性约束作用,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仍然屡见不鲜。这种现象之所以会出现,从侧面上还是说明了我国绿色治理方面法制体系的不健全,使得各地政府在推进绿色治理的过程当中,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同时,从相关法律来看,违反环境法的行为所付出的成本仍然过低,比如根据现有的法律,我国破坏环境的行为最高仅可支付100万元的罚款,无法限制某些企业破坏环境的行为,因为企业在违法犯罪的行为过程中所获取的收益要远远大于所付出的成本。由此可以看出,当前有关绿色治理的法律无法从根本上阻止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发生。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法律进行调整,优化其内容和细则。

推进绿色治理的具体路径

(一)优化绿色治理结构

绿色治理离不开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良好的主体协同互动对于推动绿色治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基于此,应改变以往传统的单一治理结构,使公民、企业、社会组织等其他绿色治理主体共同参与到绿色治理当中,从而形成政府主导下,企业、公民、社会组织所构成的多元治理结构。同时,各绿色治理主体必须要积极主动担当相对应的职责,充分利用自身角色属性并发挥自身能力,尽力履行自身应担负的义务,切实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中应有的重要主体作用。作为绿色治理的主导者,党和政府应进一步深化绿色治理理念,积极发挥自身的引导和带头作用,将环境保护政策与绿色发展观念落实到位,拓宽其他主体参与绿色治理的渠道,充分发挥企业、社会组织与公民等各治理主体的优势,从而形成以政府为核心,公民、企业、社会组织等其他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的多元绿色治理结构(谷放,2016)。

(二)丰富绿色治理手段

传统的治理手段使绿色治理的范围与效能都受到了制约,应积极创新治理方式,不断丰富和完善绿色治理手段,积极将市场化、社会化等手段引入到绿色治理当中。一方面,在传统单一的治理背景下,政府以行政监管和经济为主要手段,这也是大多数政府在治理过程中采用的主要工具类型。传统的政府治理工具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特征。例如,政府领导的策略通过政府的权限直接、快速、方便地执行。但是,在当前行政体制改革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单中心治理模式显然不再适合绿色治理的内在要求。因此,政府应进一步革新治理手段,不断创新地方政府绿色治理的实践、工具,如通过引入政府市场化、社会化工具等手段,为企业、社会组织提供竞争的平台和制度,以达到健康、良性的竞争效果,从而有效促进绿色政府治理的快速健康发展。另一方面,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人工智能、新媒体、大数据等新型技术被广泛运用到各领域当中。政府可以将人工智能、物联网等现代化治理手段应用到绿色治理当中,进一步提升治理的效能。

(三)加强绿色治理法制保障

新时期,我国在推动绿色治理的进程中必须进一步加强绿色治理的法制保障,深入完善绿色治理的法律制度体系。一方面,政府要增强科学的立法观念,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制约与处罚力度,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环境的保护标准,完善绿色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切实加强环境标准与环境法律程序的衔接性。另一方面,除了加强立法工作,增强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同样也是推动环境保护力度的重要举措。政府应进一步增强环境执法队伍的业务水平,提高执法力度和执法能力,使环境保护法的震慑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与此同时,政府应积极发挥公民、企业、社会组织等治理主体的监督作用,使各治理主体充分参与到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当中。通过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和保障公民、企业、社会组织等各治理主体参与绿色治理工作的权利与义务,进而提高其法治意识,为积极推动绿色治理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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