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工业、乡镇企业在夹缝中发展的实现机制
——着眼于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启示的研究∗

2022-11-17 14:47郑有贵
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2022年1期
关键词:乡镇企业工业农民

郑有贵

Chinese rural industries and township enterprises have survived and even emerged in fierce competition, which contributes to the realizztion of industrialization both in urban and rural areas.There are unique mechanisms to achieve this great success:the collective coordination and accumulation in rural communities are the unique conditions for rural industries and township enterprises to obtain“the first bucket of gold”; Chinese farmers’s arduous efforts under the dual structure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 are the strong driving for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industries and township enterprises; low cost 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is the advantage of rural industries and township enterprises; establishing and improving the market economy is the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for rural industries and township enterprises’transition from survival in discrimination to development on an equal footing;promoting the sharing of development achievements in the integrated management of agriculture,industry and commerce and the integration of primary,secondary and tertiary industries is the inherent factor in the strong agglomeration of rural industries and township enterprises; improving the mechanism of collective coordination and accumulation in rural communities and forming a mechanism for shared development is the historical wisdom and inspiration for promoting the integrated development of primary, secondary and tertiary industries and the comprehensive revitalization of rural areas,as activated by the survival,development,and flourishing of rural industries and township enterprises,.

中国农村工业和乡镇企业是中国由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的特定历史发展阶段和特定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在工业化进程中,农村工业的发展经历了由传统手工业,到服务于农业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拾遗补阙”的“五小工业”、改革开放初期的“三来一补”,再到改革深化全面发展的历史进程。乡镇企业的前身是社队企业。社队企业是在20世纪50年代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手工业项目或农村手工业合作社的基础上,1958 年起由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兴办或联合兴办企业的统称;改革开放初期,农村不仅发展集体企业,还发展个体、联户企业,也将其统称为社队企业;到1984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和部党组《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基于人民公社体制改革,将社队企业更名为乡镇企业。社队企业及其后的乡镇企业,都以发展工业为主,是统一于一体的两个方面,前者是生产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后者是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的产业。农村工业是中国工业的一翼,曾在全国工业中占据半壁江山,乡镇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曾“三分天下有其一”。发展农村工业、乡镇企业是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演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进程中有着不可磨灭的历史地位。

农村工业、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并非一帆风顺,而是经历了在夹缝中生存发展的艰难过程,主要表现在农村工业、乡镇企业与城市工业、国有企业关系的处理上。新中国成立后,工业主要布局于城市和工矿区,而农村最初延续发展传统手工业,且被定位为发展农村副业;1958年起,中央明确在农村发展工业,但实际上限于发展“五小工业”范畴,20 世纪60 年代初的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中央又明确农村人民公社一般不办工业企业;改革开放初期,中央明确社队企业可以配合城市国营企业生产,但不能“挤”城市国营企业,要求社队企业不与城市国营企业重复建设和争原料、争市场;20世纪80年代后期的国民经济治理整顿中,不少人仍认为乡镇企业在“挤”国有企业。20世纪90年代,乡镇企业在发展中也面临一定社会舆论压力,例如,有观点静态孤立地看待农村工业和乡镇企业耗能高、污染环境、产品质量不高等现象,认为发展乡镇企业是以小挤大、以落后挤先进。

农村工业、乡镇企业为什么能够在夹缝中生存发展乃至异军突起?农村工业、乡镇企业是在城乡发展水平有差异的二元结构下,农民为获得发展工业进而实现收益更大化发展起来的。城乡二元结构在世界上普遍存在,其他国家并没有类似的农村工业、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可见这并非中国农村工业、乡镇企业生存发展乃至异军突起的充分条件。中国农村工业、乡镇企业生存发展乃至异军突起,有独特的实现机制。

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提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必须重塑城乡关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1](p.142)2022 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二〇二二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创业,推进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支持农民直接经营或参与经营的乡村民宿、农家乐特色村(点)发展,深入推进“万企兴万村”行动。[2]农村工业、乡镇企业在夹缝中生存发展的历史智慧和宝贵经验,对于新时代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兴旺乃至乡村全面振兴,具有深远的启示意义。

一、农村社区集体统筹和积累是农村工业、乡镇企业发展的独特条件

20 世纪50 年代起,农村工业、社队企业在起步之际发展传统手工业和“五小工业”,这与当时城市发展重工业相比,资金需求量较小,但仍需要一定的资金积累。在推进工业化进程中,国家把投资用于城市工业和工矿区,而农村发展工业则得不到相应的投入支持。那么,农村工业、乡镇企业发展的“第一桶金”来自哪里?这就得追溯至独特的农村社区集体统筹和积累机制的构建。

自发展农村社区集体经济起,国家就明确了农村社区集体统筹和积累政策。农村社区集体统筹和积累机制,起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于人民公社,而且是国家明确的制度性安排。1956年6月30日,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应从每年收入中留出一定数量的公积金和公益金。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公社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和可能有步骤地举办社办企业。除了用国家贷款举办外,社办企业可以由公社单独投资举办,可以由公社、大队共同投资举办,也可以由几个公社联合投资举办。改革开放初期,发展社队企业的资金仍然坚持由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和积累的做法。1979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明确社队企业可从四方面获得资金,其中规定,在开办的时候或在有条件的地方,经公社、大队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可从生产大队、生产队公积金中提取适当数量的入股资金;国家支援农村人民公社的投资,拨给社队企业管理部门用于扶持穷社穷队办企业的,一般不得少于一半。

农村工业、乡镇企业在实现一定发展后,乡镇企业发展所需资金就可以通过自我积累来筹集。1984 年3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和部党组的《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提出逐步建立扶助社队企业基金,其来源之一是从社队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1%。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二十一条,对乡镇企业发展基金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并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农民等自愿提供的资金作为基金的资金来源之一,这就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乡镇企业发展的支持成为法律规定。1997 年3 月11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农业部《关于我国乡镇企业情况和今后改革与发展意见的报告》提出,鼓励支持乡镇企业按规定多形式、多渠道筹集发展资金,鼓励农民以集资入股、合资、合作、合伙等形式直接融资,兴办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

通过农村社区集体统筹和积累支持农村工业、乡镇企业发展,是中国创造的农村内部的农业养育工业形式,是农村工业、乡镇企业起步和发展壮大不可或缺的独特条件。乡镇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后,有的成为私人企业而与农村社区集体脱钩。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一个群体,乡镇企业不是某一具体的个体。在兴办之初乃至发展过程中,乡镇企业依靠农村社区集体统筹和积累机制获得“第一桶金”,[3]以解决其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兴办初期生产经营中资金短缺问题。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建立后的一段时期内,由于缺乏实质性推进农村双层经营中集体层次经营的措施,加之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乡镇企业产权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脱钩,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减弱,其社区集体统筹和积累能力随之弱化,不少地区农村社区集体孕育乡镇企业的功能也随之弱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特别是在贫困地区对集体经济发展予以大力财政支持,各地基于实际也对完善农村社区集体统筹和积累机制进行了新的探索。

二、“四千四万精神”是农村工业、乡镇企业发展的强劲动力

从20 世纪50 年代起,发展社队企业就成为国家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举措。然而,改革开放前,国家为保障以重工业为主的工业化快速推进,选择了计划经济体制,并把工业布局于城市和工矿区,农村工业、社队企业的发展仅限于“五小工业”范畴,其原料来源和产品销售都没有纳入国家计划。即便是农民生产的农产品,也基本纳入国家统派购,农产品加工业主要由城市国营企业发展。改革开放初期实施搞活政策,逐步放开农产品流通,工业生产的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仍实行计划管理。所不同的是,随着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城乡横向经济联合日益展开,在服务城市国营大工业过程中,社队企业有了更多为城市国营企业生产配套产品的机会。

众所周知,从事工业、农业的收益差距导致农村生产要素流向城市,进而形成城乡二元结构。自新中国成立起,我们党就注意解决工农差别、城乡差别,但由于从事工业的收益仍明显高于农业,工农差别、城乡差别仍然明显。改革开放初期,在全国广为流传江苏省黄海农场总结的“无农不稳,无工不富,无商不活”,以及苏南地区基层干部和农民说的“农业一碗饭,副业一桌菜,工商富起来”等,都生动地反映了从事工业收益显著高于农业收益的普遍现象,也道出了农民寻找发展工业机会的强烈意愿。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队企业,只能靠农民自己跑遍千山万水、走进千家万户、说上千言万语、吃尽千辛万苦(简称“四千四万精神”),才能获得所需要的原料、能源、信息、技术,把产品推销出去。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吃苦耐劳的中国农民为抓住短缺经济下发展工业的机会,发扬“四千四万精神”,这是农村草根工业、草根企业发展强劲的精神动力。其中,乡镇企业的供销人员更是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此,1990 年11 月农业部召开全国乡镇企业供销工作会议,对发展乡镇企业有功的优秀供销员进行了表彰。

三、低成本经营发展是农村工业、乡镇企业的优势

农村工业、乡镇企业与城市工业、城市国有企业相比,规模小、技术力量弱、技术人才缺乏且处于产业链低端,在这种情况下能够生存发展乃至异军突起,重要因素就是发挥了生产要素成本低、企业运行成本低、就地取材和农工商综合发展、“五小工业”对资金需求量小等优势,成功走上低成本经营发展之路。

第一,生产要素成本低。在生产要素成本方面,乡镇企业有两大优势。一是农村劳动力成本低。改革开放前,中国发展工业以重工业为主,由于资金密集而吸收劳动力较少,加之为保障高积累和避免低消费群体的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而抬高工业化成本,又通过人民公社、消费品的计划供给和户籍管理使人口留在农村。这种工业化政策长期实施及人口快速增加,使农村出现了大量剩余劳动力。改革开放初期,社队企业散落乡村,农民就地成为社队企业职工,而且还能兼业,白天在企业上班,下班后能做承包地上的农活,务工务农两不误,这在当时被形象地称为“两栖农民”。在这种情况下,乡镇企业职工工资成本远低于城市国有工业企业。换言之,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明显受益于农村劳动力多及价格低廉。二是乡镇企业用地成本低。特别是乡镇集体办企业,几乎不支付用地费用。这与满足农民就近就业一道,促成了乡镇企业分散发展的格局。随着企业向小城镇和工业园区集中以及非集体企业的发展,企业用地成本逐步增加。尽管如此,在企业的土地使用费方面,农村仍低于城市。

第二,企业运行成本低。乡镇企业与城市国有企业相比,有两方面的低成本运行优势。一是企业规模小,管理机构简单,组织机构运行成本低。二是乡镇企业不负责职工住房,也没有办学校、医院等社会支出。乡镇企业也用一部分盈余支持农业农村建设,但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盈余情况量力而行。这与城市国有企业承担较重的“企业办社会”负担相比,有明显优势。

第三,就地取材和农工商综合经营。乡镇企业有的发展小煤窑、砖瓦厂等,有的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这些都是就近取材和就地加工。这不仅节约运输等成本,还促进农工商综合经营和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是推动农村工业、乡镇企业发展的内在因素。改革开放后,随着搞活政策的实施,就地取材及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经营就成为其发展优势。

第四,“五小工业”对资金需求量小。农村工业、乡镇企业在起步之际,主要是为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为大工业服务、为出口服务(简称“四个服务”),是国营大工业的配角,是对城市国营大工业的补缺。改革开放初期的“三来一补”也补了轻工业这一短板。进一步从产业结构上分析,乡镇企业主要从事手工业、轻工业生产,与城市国有工业以重工业为主相比,资金需求量较小,推动了自身的起步,且能够实现滚雪球式发展。

四、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是农村工业、乡镇企业发展的制度保障

乡镇企业发展壮大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进程中实现的。从表现看,改革开放后,社队企业规模小,没有发展壮大;改革开放起,随着市场改革深化推进,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发展壮大,似乎两个时期是对立的。如果不梳理清楚两个时期的关系,就难以透视乡镇企业发展的制度因素。从制度上分析,农村工业、乡镇企业能够生存发展乃至异军突起,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一是乡镇企业在国家计划外兴起,练就了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机制。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社队企业不像城市国营企业那样有相应的管理部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部门中缺少社队企业管理部门,使社队企业受“卡压”。浙江省永康县人民银行干部周长庚等于1975年9月5日写信给毛泽东、中共中央,反映由于中央对公社、大队一般地不办企业的规定没有修改,中央没有明确社队企业主管部门,社队企业受有关部门“卡压”。9月27日,毛泽东对此信及随信附上的华国锋给湖南省委信的抄件、《河南日报》登载的巩县回郭镇公社围绕农业办工业和办好工业促农业的调查报告作出批示。在这种情况下,1976年2月1日,国务院批准农林部增设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明确了管理社队企业的部门。如前所述,设置这个机构的出发点,不是为了把社队企业管住,而是给社队企业在政府“立户”,防止“卡压”社队企业现象发生,为社队企业撑腰和争取其生存发展条件。农村工业、社队企业在国家计划外拾遗补阙,这种发展机会也不是唾手可得,需要具备一定技术和经营能力的人才才能获得。乡镇企业为了能够寻找和抓住发展机会,从实际出发,在经营决策、用人、分配上形成了不同于城市国有企业的做法。在决策上,乡镇企业实行自主决策,与国有企业的全国统一计划管理不同。在用人上,乡镇企业职工没有国有企业职工的“铁饭碗”,而是实行能进能出;干部没有国有企业的“铁交椅”,而是能上能下,能者上,不能者下。在企业盈亏上,不同于国有企业,而是实行自负盈亏和自我积累,分配与绩效挂钩。对于乡镇企业的灵活机制优势,中央予以总结推广。1984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和部党组《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分析指出:乡镇企业与国营大中型企业相比,多数设备比较简陋,技术比较落后,信息比较迟缓,容易产生盲目性。但是,乡镇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吃大锅饭”“不捧铁饭碗”,因而竞争性强;它投资少、费用低,自主权比较多,容易应用科研成果;“船小好掉头”,容易适应市场需要,能很快转产。因此,尽管乡镇企业劳动生产率比较低,但对于某些产品,国营企业生产亏损,乡镇企业生产却能盈利。乡镇企业发展速度超过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平均速度,显示出特有的生命力。13年后,1997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农业部的《关于我国乡镇企业情况和今后改革与发展意见的报告》,进一步强调坚持乡镇企业灵活机制的优势,指出乡镇企业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要素从市场中来,产品到市场中去,形成一套独具特色的灵活机制,包括自主快速的决策机制,能进能出的用工机制,能上能下的干部机制,酬效挂钩的分配机制,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自负盈亏的约束机制,自我积累的发展机制等。坚持企业不吃“大锅饭”,职工不捧“铁饭碗”,干部不坐“铁交椅”。这些都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了有益探索,提供了宝贵经验。

二是搞活政策特别是市场取向改革的推进,拓展了乡镇企业发展空间。随着市场改革的深化,乡镇企业不仅在改革农产品统派购制度后可以获得农产品原料,有些非农生产资料也可以通过市场获得,加之城市国有企业与乡镇企业联合而相应纳入计划生产,以及城市国有企业技术人员利用星期天休息时间到乡镇企业进行技术指导帮助(被称为“星期天工程师”),既拓展了其发展空间,又增强了其发展能力。在改革开放初期供给短缺情况下,在国家计划外生存发展过程中练就了适应市场经济本领的乡镇企业,发挥其机制灵活优势,抓住了市场取向改革给其拓展发展空间的机遇。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乡镇企业逐步有了平等参加竞争的机会。这是农村工业、乡镇企业生存发展乃至异军突起的重要因素,也表明改革开放前后两个时期是不能分割的。

五、农工商综合经营、产业融合发展是农村工业、乡镇企业聚集力强的内在因素

自20世纪50年代初国家鼓励发展农村手工业合作社、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工业项目起,到人民公社的社队企业,再到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乡镇企业,都发展涉农产业,包括发展服务农业的农机具修配业、农产品加工业。

改革开放前,有不少乡镇企业是通过服务农业发展起来的。社队企业的兴办,一开始就是围绕服务农业展开的,主要是发展农用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在农用工业中,农机具修配业发展较快。新中国确立了到1980 年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的目标。1966 年全国第一次农业机械化会议,根据1955 年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中提出的经过20 年至25 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上完成农业方面技术革命的构想,部署到1980 年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1971 年和1978 年召开的全国第二、第三次农业机械化会议,就进一步推动到1980年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工作进行部署。据此,公社普遍办起了农机具修配厂(站)。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农副产品加工业发展较慢,主要是因为国家把农产品加工业布局于城市,由城市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国家对农产品实行统派购又使农村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受到原料不足约束。农村农副产品加工业一般仅发展很有限的以满足当地农民生活需求的粮油等初加工,且规模很小。到1978 年,全国社办食品工业企业1.8 万个,从业人员30.5 万人,产值11.3 亿元,在当年整个社办企业中的占比分别仅为9.3%、4%、5%;社办食品工业总产值在全国食品工业总产值中的占比仅2.4%。[4](p.65)

改革开放以来,乡镇企业中的农业企业由1978 年的49.5 万个,减少为1991 年的23.1 万个,再下降至2001 年的最低12.7 万个,2002 年又快速增加为32.2万个;农业企业就业人员也呈减少趋势,由1978 年的608.4 万人下降至2002 年的205.4 万人。尽管如此,农业企业增加值呈逐步增加趋势,由1978 年的15.4 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341.8亿元。这显示出农业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呈扩大趋势。

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开始实行在农村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政策,这是对此前农村主要发展农业政策的结构性改变。1979年9月29日,叶剑英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十周年大会上代表中共中央、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发表的讲话中指出:“实现四个现代化,将使我国农业逐步变为农林牧副渔布局合理、全面发展、能够满足人民生活和工业发展需要的发达的农业,使我国农村逐步变为农工商综合经营的富庶的农村。”[5]这一讲话是经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讨论通过的,第一次明确在全国农村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也就进一步明确了农村由较单一经营农业向非农产业拓展的政策取向。尽管如此,由于改革开放初期仍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产业结构调整还主要是由单一经营农业向二、三产业拓展,对将计划经济体制下产加销、贸工农产业链由分割向联结转变的需求尚不强烈。

产加销、贸工农产业链联结的需求,随着改革发展而日益增强。家庭承包经营等政策的实行,促进农产品产量快速增长,农产品供给严重短缺问题随之缓释,甚至发生局部卖粮难现象。1985 年国家取消农产品统派购制度后,农产品生产和销售基本由市场调节,但分散小规模经营的农户还不适应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农户生产的产品卖不出合理价格,甚至卖不出去,而农产品加工贸易企业又难以采购到所需原料。从解决这一矛盾以节约交易成本出发,基层在实践中探索出将产加销、贸工农产业链联结起来实行一体化的产业化经营。

无论是乡镇企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还是促进产业链联结起来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国家都强调保障农民的利益和共同分享发展成果。在改革开放前,社队企业都由集体兴办,因而其发展能够促进集体经济发展与农民增收的统一。改革开放初期,在改革经济体制情况下,党和国家强调促进农民分享社队企业发展成果。1981年5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社队企业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的若干规定》指出,社队企业要特别注意同生产队结合,使社员分享经济成果,以加强社队企业的群众基础。198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指出,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厂,要从多方面为原料产地提供服务,帮助农民按工厂要求提供产品,逐步做到以加工指导生产、带动生产;农民和工厂签订合同,双方互惠,利益共享。

进入20 世纪90 年代,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农户与企业相比在谈判能力上明显处于弱势,面对农户难以充分分享发展成果的问题,国家提出了在一体化经营中要促进利益共同体的形成。1997 年3 月11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农业部的《关于我国乡镇企业情况和今后改革与发展意见的报告》提出:要不断完善以工补农建农带农政策,积极兴办以农副产品加工、流通为龙头的企业,实行种养加、贸工农一体化,促进农业的产业化、集约化经营,使农民和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使农产品增值增效,使农民增加收入。同时规定,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经营者和职工收入分配的差距不宜过分悬殊。在实践中,农户为了增强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分享发展成果的能力,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自组织逐步发展起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施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快速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兴起发展,逐步形成“公司+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农户”等模式,促进产业链共享发展成果机制不断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明确了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和建立健全农民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的政策取向和实现路径。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农户更多分享加工销售收益。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动集群发展,密切与农户、农民合作社的利益联结关系。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完善农业产业链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业产加销紧密衔接、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推进农业产业链整合和价值链提升,让农民共享产业融合发展的增值收益,培育农民增收新模式。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构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体系。大力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完善利益链,通过保底分红、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让农民合理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健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支持各地立足资源优势打造各具特色的农业全产业链,建立健全农民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机制,形成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重点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订单农业、入股分红、托管服务等方式,将小农户融入农业产业链。2020年4月13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就建立紧密合作的利益共赢机制作出更具体的安排。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将小农户生产经营与二、三产业贯通联结,促进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进一步完善。2022 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巩固提升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完善联农带农机制,提高脱贫人口家庭经营性收入。强调农民入股参与产业融合发展,这不同于20世纪90年代乡镇企业在产权改革后几乎与社区集体脱钩,而使社区集体成员失去分享企业发展成果机会的做法。从夯实共享发展所有制基础入手,探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产业链、价值链联接形式,构建产业链和价值链主体一体化模式,[6]进而构建起小规模经营农户能够共享发展的组织化实现形式,以促进共同富裕,这是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的聚集力。

综上所述,中国农村工业、乡镇企业在夹缝中生存发展乃至异军突起,走出了城乡“两条腿”工业化之路,[7]这一巨大成功除了获得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差距大的结构效应、农民发扬“四千四万精神”、农村剩余劳动力多及价格低廉的红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的优势外,更应归功于中国有独具特色的农村社区集体统筹和积累机制。乡镇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兴起,缘于农村社区集体统筹和积累机制。离开这一机制,在国家工业投资主要配置在城市的情况下,乡镇企业很难获得发展工业需要的“第一桶金”,而这种引发农村工业乃至整个乡镇企业异军突起的条件,正是其他国家所不具有的。换言之,农村工业、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于改革开放初期,但如果将农村工业、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仅归于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是对改革开放前农村社区集体统筹和积累机制下孕育的农村工业、社队企业视而不见。不仅如此,我们还应认识到,完善农村社区集体统筹和积累机制,形成共享发展机制,是农村工业、乡镇企业生存发展乃至异军突起向现今促进产业融合发展提供的智慧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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