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类公安院校以综合应用为导向的“刑事诉讼法”“1+3”教学模式构思

2022-11-18 18:26陈文琦
文教资料 2022年14期
关键词:政法队伍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

陈文琦

(宁夏警官职业学院 应用法律系,宁夏 银川 750021)

一、高职类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一)政法队伍执法办案必须具备综合应用能力

政法队伍的执法办案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政法机关的公信力,是政法队伍工作质量的内核因素。政法机关也将提升干警执法办案综合能力始终作为工作核心。但目前,干警执法能力、执法水平与当前新社会形势、人民群众的要求仍有差距。民警还普遍存在执法理念滞后等问题,执法办案水平和综合能力仍有待提升。通过到本地区各政法机关调研了解的具体情况可以看出,部分干警程序意识不强,尤其是新招录的干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欠缺综合应用法律规定的能力,影响执法办案效率。

(二)综合应用能力是公安院校法律课程培养的核心

公安院校是政法队伍补充人员的主要渠道,肩负培养政法队伍后备人才的重要使命。培养具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具备程序意识、拥有先进执法理念并且法学功底扎实、具备综合应用能力的高素质后备役,是公安院校人才培养的目标,是全面提升政法队伍执法办案能力的基石。公安法学教学是提升公安执法规范化的重要保障,是我国公安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加速推进公安工作法治化的当下,应基于现实公安法学教学进度,加快改革步伐,明确人才培养目标,转变教学模式。[1]因此,公安院校的法律课程应当将培养和提升学生对于法律的综合应用能力作为教学目标和核心。

(三)现有“刑事诉讼法”教学与执法办案实践无法有效衔接

高职类公安院校在学制设置上一般采取“2+1”的方式,即学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为2年,在校外实习1年。但法律课程本身就具有理论深厚、内容庞杂、逻辑严密的特点。因此,高职类公安院校学制设置的特殊性与法律课程本身的特点决定了高职类公安院校在法律课程上的特殊定位:一方面,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模式;另一方面,又要经得起执法办案的实际考验,追求应用性、实效性。但目前“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大多依然停留于传统教学层面,学生综合应用能力薄弱,课程教学未能有效地与政法机关执法办案工作实际相衔接。“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如何切实增强学生综合应用能力,使学生快速、良好地适配工作岗位进行执法办案是目前该课程改革的关键命题。

二、高职类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现状

“刑事诉讼法学”是以刑事诉讼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科,是公安类院校各专业必修课程之一,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尤其作为以培养预备役警官及法律专业辅助人员的公安类院校,“刑事诉讼法”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成效将直接反映到他们的实际工作,办案过程中。以笔者所在的宁夏警官职业学院为例,目前我院“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仍然沿袭传统教学方法,以讲授为主、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模式对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探索精神,培养和提升学生综合应用能力起不到实质性促进作用。

(一)教学内容单一,不利于综合应用型思维的培养

目前“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仍停留于以教材知识体系为主线来构建教学内容,教学中强调知识体系的系统性、完整性,课程和讲授内容仍侧重于概念、规则和法条的讲解,对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及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刑事诉讼法学科前沿问题均未涉及;理论与实务之间彼此割裂,学生没有打通理论与应用的“最后一公里”。学生综合理解、应用法律法规的能力薄弱,课程教学没找准理论教学与司法实践的结合点。教学内容的单一导致学生机械、教条地掌握知识点,缺乏发散式思考、理解,不利于综合应用型思维的培养。

(二)教学形式固化,传统教学阻碍自主学习、独立思考能力的养成

“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仍局限于以课堂为中心,以教师为中心、以讲授为主的传统教学模式。教师单向输出,学生被动接受,教与学之间缺乏良性双向互动,学生课程学习参与感降低,学生把课程学习看作一项任务,以听课、完成作业为目标。学生独立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潜能未能得到激发。学生缺乏在学习中的主体意识和学习自主性,学习兴趣普遍不高。这种教学模式,很难针对性地提升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独立思考能力。

(三)结果型评价机制,影响教学效果,难以调动学习积极性

“刑事诉讼法”作为主干课程,在评价方式上目前仍停留于分数至上的阶段,平时成绩占比30%,卷面考试成绩占比70%。学生期末理论考试甚至是依靠“背题库”来对待应试,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日常教学的效果和学生的学习兴趣。虽然学院大力倡导实践教学,绝大多数教师将课程评价占比中的30%用来考核课程实训项目,对于实训项目部分的评价采取了过程性评价的形式,但在整个课程考核中占比过小,显然达不到对整个课程进行全面评价的效果,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学生学习兴趣的调动。以单纯应试的结果型课程评价机制对于学生综合应用能力的培养并不能起到正面、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高职类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的教学理念与教学目标

(一)树立以综合应用为导向,突出学生主体性的教学理念

要培养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必须首先转换教学理念。教师应该刻意地树立应用型能力培养的教学目标,通过丰富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正确处理教与学之间的相互关系,转变传统“灌输式”教学理念,强调“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原则,教师应该更多地扮演引导者的角色,引导学生进行探索式学习。教师采取恰当的教学设计和教学方法启发学生,使学生能结合已有的知识展开积极主动的思考式学习,只有这样,才能够对提升学生综合应用能力和创新精神产生实质性的帮助作用。

(二)将以基础作为出发点,重点培养法治思维和应用能力作为教学目标

基于前文关于高职类公安院校的特殊性及“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改革必要性论述,笔者认为高职类公安院校“刑事诉讼”课程的教学目标应当把握两个基本原则:其一,以学生必须掌握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知识为原则;其二,以充分突出实践性、应用性,培养法治思维作为“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目标为原则。

四、高职类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1+3”教学模式构思

一方面高职类公安院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短,另一方面又要快速培养和提升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作为法学核心课程也是政法干警执法办案应用最多的“刑事诉讼法”教学需另辟蹊径。

本文尝试探讨构建以综合应用为导向的“1+3”教学模式,作为“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改革的突破口。本文构思所谓“1+3”教学模式:1即为理论课堂,3即为实战案例分析会+专题研讨会+模拟实训。拟搭建以理论教学作为依托,涵盖案例分析、学科专题研讨、模拟实训课作为整体框架的“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模式。拟突破传统“灌输式”课堂教学,将学生作为课堂的主角,以形成教与学之间的深层次互动;打破传统课程考核方式,通过教学模式和考核方式的良性改革,侧重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习自主性的培养,促使“刑事诉讼法”教学效果实战化、培养的学生更趋于职业化。

“刑事诉讼法”“1+3”教学模式的实施,整体需在对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及评价机制三个大的方面做出同步调整的基础上进行整体设置和逐步细化。

(一)修订教学大纲,更新、整合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是教学目标和教学模式得以达成和施展的基础,本文所述“1+3”教学模式的构建首先要突破教学内容单一的局限。“刑事诉讼法”针对不同的主体、不同的制度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如何梳理这众多且变化的法律法规,是为人师者不得不考虑的问题。[2]针对目前“刑事诉讼法”教学在教学内容立体化的思路下,拟修订原有的教学大纲,应对“刑事诉讼法”教学的内容做出补充和更新,将监察法的实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追逃追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作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等最新“刑事诉讼法”内容以及最前沿的学科问题纳入教学中来,形成基本知识点结合延展性教学的立体化教学内容结构。教学内容的更新与调整亦应及时与我国刑事政策、司法体制改革、司法实践成果等动向保持同步。

(二)构建“1+3”教学模式,采取多元化教学手段

在保证基础理论知识教学的基础上,通过互动式实战案例分析、交流型专题研讨以及体验式模拟教学,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提高学生的参与度,激发学生法律研究和创新的热情,培养学生理解、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亲身的法律实践体验,让学生在校期间能在最大限度上感受政法队伍的使命感。

“1+3”教学模式中的理论课堂[3],适用于解决刑事诉讼法中的基础理论知识部分的内容。该部分教学内容应当集中、高效完成,在整个课程学习中的占比不超过三分之一,为课程后期进行实战案例分析、专题研讨和模拟实训打基础的同时争取更多课时。在理论课堂的教学中,应当改变传统的“填鸭式”教学,将课前预习、课堂学习和课后复习三个阶段作为有机结合整体,在教学中提倡“学习任务清单”等方式,打破“满堂灌”的传统讲授模式,让学生通过自主学习,完成任务清单,老师针对重点难点进行点拨式讲授,以此倒逼和调动学生首先走在课堂环节之前,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理论课堂阶段结束,通过线上测试的方式检测学习效果,并将测试成绩纳入课程评价,但占比不超过三分之一。以此促使学生打牢理论基础,为“1+3”教学模式的其他三个应用型、综合型模块的开展奠定理论基础。

“1+3”教学模式中的实战案例分析[4],学生将以学习小组的形式参与课程。学习小组在老师的指导下,选取实践中发生的真实、典型或热点案例,小组成员在了解全部案情基础上,对案件进行深入讨论、分析,形成讲稿和PPT演示文稿,由小组成员在课堂上进行讲解、展示,老师针对性提问,小组成员完成答辩,老师最终总结点评、打分。拟通过互动式教学方法,使学生在探究案件的过程中,激发学生自主学习潜能,培养学生分析、理解、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综合应用法律规定的基本素质。

“1+3”教学模式中的专题研讨会,由老师选取学科热点、前沿问题提出专题并提前布置,由学生在查阅相关资料、文献的基础上进行思考和准备,在专题研讨会上展开研讨。老师在学生研讨的过程中进行启发性、针对性提问及点评,鼓励学生关注学科前沿理论,在研讨交流学习中发现问题并且能尝试构思解决问题,强化学生的理性思维、逻辑表达。有助于塑造和培养学生的探索、创新精神。

“1+3”教学模式中的模拟实训,由老师指导学生就选取的某刑事案件进行刑事案件讯问模拟、庭审模拟[5],学生通过扮演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辩护人和法官等角色来理解运用法律规定、撰写和制作法律文书、熟悉和应用法律程序,老师进行点评、纠错和总结,学生及时跟进、反馈,以达到通过模拟实训提升学生综合应用法律的整体效果,从而激发学生学习“刑事诉讼法”的兴趣,使学生深刻感悟政法机关的职业使命感。

(三)优化考核机制,建立过程性考评机制

应彻底打破标准化、单一化的课程考核机制,逐步过渡到综合平时学习、实践能力、专业素养等多要素,增加小论文、案例解析、读书笔记、观后感漫谈、实训模拟考核单元,同时设置个性化的考核项目作为加分项,如学生应用法律提供法律咨询、义务普法等形式多样的社会服务作为加分项目。注重平时学习表现动态化、过程性的考核,打破学生在课程学习上以“听课、写作业、考试”作为学习目标,树立综合能力素养考核的指挥棒,才能真正地让学生的学习和老师的教学真正活起来。

近年来,学院大力倡导以实践教学为主导的教学改革,强调课程必须有实训教学环节。但“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中的实践教学环节仍然以教师为主导,课程整体缺乏新颖的教学设计,课程教学改革未真正服务于人才培养目标,实践教学未达到预期效果,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未能得到根本性提升。但“刑事诉讼法”课程对于政法队伍人才培养的重要性自不待言,问题始终在于:一方面学生确实需要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另一方面又要着力培养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要基础理论又要综合应用能力,似乎两全其美之法在法律类课程教学中一直是难题,尤其是对于高职类公安院校而言,课时受制于学制,一些本科法学课程好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在高职类院校无从施展。因此,作为授课教师应当在教学中不断求新、求变,不断尝试教学改革新路径,始终在提升学生综合应用能力上下功夫,在法律教育教学上为高职类公安院校寻找突破口,才能为政法队伍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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