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2-11-19 02:42李爱芹
农村科学实验 2022年19期
关键词:村规民约普法法治

李爱芹

(中共聊城市委党校,山东 聊城 252000)

我国就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国,农业文明深刻影响了我国传统文化的根基,与此同时,传统文化也加固了农业文明在我国历史上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当前,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无疑是一个全新的历史课题和现实课题,需要我们以务实的态度对其进行认真的思考和对待。我国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千百年来,其深受农耕文明的影响,一直依附于土地,本质上仍属于农业文化。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几千年封建社会专制的统治给我们留下了深深的烙印,形成了巨大的社会惯性,特别是在广大农村,法治文化几近空白。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艰难地开启了法治文化建设的进程,我们依据《共同纲领》建立了新中国,并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下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宪法。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坚持不懈的普法宣传教育和送法下乡活动,长期的农村基层法治建设,特别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来的乡村法治实践,不断推动乡村法治文化的发展和进步,使我国乡村法治文化建设也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但是,由于受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所处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人文环境等诸多因素所影响,目前,在我国广袤的农村土地上,法治建设在一些地区仍然困难,尤其是农村的法治文化建设更是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进步伐。

1.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基本概念厘定

法治文化是体现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能够促进法治进步的一种文化现象。它是基于特定历史条件而产生的与文化相关的法治要素,主要包括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治的信念、精神、情感、心理、思维、态度、理解及行为方式和习惯等。在建设法治农村、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时代进程中,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内容。法治之于我国,不仅是一种治理方式的变化,更是一场文化观念的革命。中西方文化对法治的内涵有着不同的解释和定义。在我国古代的法治历程中,“法治”这一词汇很早就出现在我国古代先秦诸子的各种历史文献中。其中,春秋时期我国著名的大思想家管子在其所著的《管子·明法》中就曾经提出:“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在现代社会,所谓法治,一般而言就是指依法而治,它是以民主自由为基础,并强调依法办事、法律至上等思想理念。我国法治建设发展的缺陷在于农村,在于农村法治文化的缺失。而在研究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必须首先阐明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内涵。所谓农村法治文化,就是农民在内心深处树立法律信念、增强法律认知、培育法律情感,并且在日常生活中自觉运用法律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受来自外界的非法侵害。而在农村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具体法治建设的过程中要始终贯穿农民为主体的主线,并且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给予农民群体和个体以充分的尊重,从而早日实现我国乡村地区的文化振兴。

2.农村法治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专制思想统治下,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受自身文化素质、生活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所受历史上传统法治文化的影响比城市地区更为深刻,畏诉、厌诉等思想在一些上了年纪的村民中还较为普遍地存在着,从而造成当前我国农村地区法治文化建设尚存在不足的地方。

2.1 部分村规民约不够规范

作为村民自治的产物,村规民约是村民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不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而由本村村民集体而制定的一种规章制度,是村民自治的基本行为准则。理论上来说,村规民约不得超过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范畴。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深受历史上传统法律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有些村规民约已经超过了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界限,甚至出现了个别村规民约和一些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现象发生。由于村规民约的制定原则是基于每个村庄的实际情况和文化特点而制定的,因而其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以妇女权利保护为例,比如:有的村规民约就规定:嫁出本村的女儿,即便其户籍没有迁出本村,其婚后出生的子女也不得在本村落户。这一规定在一些城边村的村规民约中普遍存在。很显然,这和我国《宪法》以及《妇女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明显相悖。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了中国公民不分性别,男女均享受平等的权利,但是在实际上,很多村里的妇女依然享受不到同男子同样的权利,而且很多村规民约也或多或少的对妇女权利加以忽视。另外,还有些地方的村规民约只是对法律政策的简单抄袭,内容千篇一律,缺乏本地的文化特色。

2.2 村民法治建设的参与度不高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基层自治制度主要适用的法律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该法规定,一切权力应属于村民。在乡村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无可置疑,法治文化教育阵地很多。例如:法治广场、法治公园、法治书屋等的开展都为推进乡村法治文化建设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各地基层政府在推进农村法治建设工作中所做出的不懈努力,但是村民参与度不高却是目前法治乡村建设中所面对的一个现实难题。众所周知,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性、渐进性的工作,仅靠政府一方主动发力并不能取得很好的预期效果。村民法治建设的参与度不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近些年来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大量外流使得广大乡村地区“空心化”现象日益严重,村里剩下的大都是“386199部队”(即妇女、儿童和老人),人口低龄化与老龄化现象较为普遍。另一方面,人口资源的不均衡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治乡村建设的顺利实施,进而影响了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步伐。

2.3 村民法治意识与法律信仰有待提升

当前,由于受传统人情意识和农村法治环境相对较差的影响,农村地区法律应有的权威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据笔者调查,当遇到一件事情的时候,很多村民首先想到的不是依靠法律,而是想到的依靠村干部,依靠政府,希望由“当官的”为他们做主来解决问题,这也造成了“信访不信法”的思想。即便很多问题明明是涉法涉诉的问题,但是他们依然不会去法院起诉,而是要求让政府拿说法。这种情况的出现,显示了村民对于法律的不信任,也显示出了“人治”的思想依然在村民内心深处根深蒂固。由于受中国传统人治理念的影响,部分农民没有平等竞争的意识,在遇事时不顾法律法规而只凭着传统的人际关系,认为所有的法律实施的结果都是用来惩罚老百姓的,于是在遇到纠纷时往往依照传统进行私了,不会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有的人在遇事时习惯于息事宁人,丢弃了法律原则。在这种情景下,农民对于法律的参与意识更加薄弱,对于法律也只满足于知道了,而不会主动去学习,影响了整个农村地区的法律氛围,进而影响到农村法治文化氛围的最终形成。

3.完善农村法治文化建设之对策

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以法律手段来规范、引导农村持续、稳定、协调的向前发展,在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同时,还要因地制宜,在现有的基础上提高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水平。

3.1 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法律文化在我国的发展也是源远流长,自“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以来,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经过了几千年的发展,逐步自成体系,形成了自己独具的特色。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中华传统文化是我们民族的“根”和“魂”,如果抛弃传统、丢掉根本,就等于割断了自己的精神命脉。法治建设需要根植于中华五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之中,传统法律文化是法治发展的根基所在。当前,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需要我们大力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一方面,在进行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传统法律文化当中的合理规则,古为今用。并且我国历史上很多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也符合今天的社会治理精神,比如:其中的“天理、国法、人情的协调统一”“强调天人合一,注重人与人和谐发展、人与社会和谐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和谐法律观”等传统思想,依然能对促进法治的有效实施起到积极的作用。将这些规则吸收到现有的法治文化建设中去,既能减少农民对法治进程的抵触情绪,又能提高法治文化建设的成果。另一方面,我们应吸收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的思想,注重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道德教化的部分,推动法律与道德走向统一。在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道德占有重要的组成部分,自荀子提出“隆礼重法”的思想以来,历代统治者都比较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而道德修养也是个人修养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法律是社会活动的底线,但是道德也能够约束人的行为,也是法律有益的补充。通过对传统道德观念的大力弘扬,能够提高整个社会的和谐氛围,进而也就能从农村道德建设出发,推进整个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总体进程。农村道德水平的普遍提高,也就相应地使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法治文化建设水平得以整体提升。

3.2 全面修订完善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是农村村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约定俗成的规则,是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有益补充。现在部分村庄的村规民约受到一些消极传统文化的影响,已经不适合现代社会的发展,甚至有的村规民约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相悖的现象。因此,全面清理修正村规民约是当前我国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妥善处理好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的联系,对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村规民约由村民自行约定,符合村庄的现实状态和大多数村民的利益,在现实生活中对调节村民彼此之间的关系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对大部分村民来说,遇到问题和冲突时,他们不愿意寻求法律的帮助,更愿意选择村规民约,因为村规民约更加贴近他们的生活,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其在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为确保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应该将所有村规民约进行全面整改,对不合法合规的部分制定整改台账,限期整改,由村民集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出既适合本村发展特点又能体现地方文化特色的村规民约,从而切实维护广大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3.3 全面提升农村普法宣传力度

自1986年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以来,我国开展普法宣传已经进行了三十多年,无可否认,三十多年来的普法宣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民众的法治意识以及法治理念都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这些普法宣传的地点大多在城市,即便有一些在农村地区进行,也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普法效果。笔者认为,在我国农村地区开展普法宣传,不应该将普法宣传形式予以简单化,一定要因地制宜,针对农村地区与城市地区各自不同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才能提高普法宣传的力度和效果,从而培养广大村民的法治观念和意识,树立他们对法治的信仰。与此同时,在农村地区做普法宣传时,也不应该只简单地发发传单、读读文件、念念法规,而要以为农村村民所乐于接受的方式进行普法宣传,例如,可以采取法治歌曲、法治戏剧、以案说法等各种为广大村民所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来吸引他们的注意,让老百姓“一看就明白,一听就记住”,才能提高普法宣传的实际效果,达到行之有效的普法宣传目的。另外,在农村地区进行普法宣传,一定要突出针对性,所宣传的法律内容要与村民的生产生活联系紧密,可以采用“我说你听”“你问我答”等形式,调动村民的参与积极性,就他们自身所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及时解答,告诉大家哪些事情是可以做的,哪些事情是绝对不可以做的,如果做了将会承受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从而达到良好的法律宣传目的。对一些农村地区村庄孤岛式分布的特点,可以在各个村庄的居住点打造一批法治文化广场或街区,也可以借助微信普法群、“云普法”等方法,来提高法治宣传的广度和力度,达到预期的普法宣传效果。

当前,在我国法治乡村建设的进程中,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是重要的一个关键环节,其成效如何将在法治乡村建设的整体进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大力弘扬农村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采取有效措施创新加快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进程,逐步培养广大村民自觉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观念和意识,使农村法治文化建设跟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步伐,早日实现我国乡村振兴的总目标,让农业变得更加强、农村变得更加美、农民变得更加富。

猜你喜欢
村规民约普法法治
人大战“疫” 法治为要
莫让村规民约成墙纸
法治护航 让“游河南”更惬意
法治护航 守护生命之源
健全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 形成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村规民约助推乡村治理
对村规民约体系重构的思考
普法
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