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2022-11-19 18:19雷万钧张富欣刘亚辉
河南畜牧兽医 2022年17期
关键词:无害化处理厂畜牧

雷万钧,张富欣,刘亚辉

(平顶山市湛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河南 平顶山 467000)

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是阻断重大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有效手段,是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我国畜禽饲养量大,据测算,我国每年病死畜禽在1亿头(只)以上,这些病死畜禽若得不到无害化处理,会给疫病传播、环境安全和食品安全带来巨大的风险,影响人民居住环境改善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制约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近年来,我国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收到了良好效果,但是,我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普遍存在着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处理方式不规范,处理体系不健全,监督管理措施不完善等问题,使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成为人民居住环境改善的一个“难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上的一个“堵点”。

1 我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法律意识、环保意识、防疫意识淡薄

中小型畜禽养殖场(户)仍是我国畜禽生产的“主力军”,中小型畜禽养殖场(户)从业者业务素质普遍不高,受传统养殖观念影响比较严重,缺乏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的主体责任意识,法律意识薄弱,对病死畜禽不按规定上报,不按规定无害化处理,随意丢弃,甚至出售给“猪贩鸡贩”,造成江河湖塘死猪“漂浮”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环境安全和人类健康,群众投诉不断,社会反响较大。

1.2 病死畜禽处理不及时不规范

主要是中小型畜禽养殖场(户)和农村畜禽散养户缺乏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常识,对病死畜禽处理不及时不规范,处理方式简单,用土掩埋,挖坑不深、消毒不严,不符合《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的规定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的要求,达不到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埋”下安全隐患。

1.3 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督管理乏力

一是从事畜禽饲养的养殖场(户)或牲畜经纪人没有按照规定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处理不积极。二是死亡畜禽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没有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工作不主动。三是农业(畜牧)部门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上“单打独斗”,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只要发现弃置的病死畜禽,都推到农业(畜牧)部门,没有形成工作合力。四是基层监管力量薄弱,设施装备差,监管对象多,链条长,加之畜禽养殖场(户)丢弃病死畜禽多在夜间,不易被发现,监管难度大,工作“被动”,存在监管“盲区”。

1.4 无害化处理体系不健全,运行机制不畅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畜禽养殖、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等多个环节,在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未建立病死动物收集(暂存)点,使得零星死亡畜禽得不到及时处理,出现“肠梗阻”,表现为无害化处理厂尸源不足“吃不饱”,畜禽养殖户对病死畜禽“消化”不动随意处理,这是造成农村江河、湖泊、水库和坑塘、水渠、田间地头等出现弃置病死畜禽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1.5 无害化处理厂缺乏公益意识及社会责任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可有一些无害化处理厂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缺乏社会责任,担当意识不强,主要表现为对零星死亡畜禽,因无“利”可图,“接单”不主动不积极,养殖户意见较大。

1.6 经费缺乏,补贴不到位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是一项长期性持久性的工作,可一些县(区)农业(畜牧)部门因工作经费缺乏,影响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正常开展。无害化处理厂的收入主要来自财政补贴和营业收入,近年来,由于地方财政困难,各级配套资金不能足额落实,造成一些无害化处理厂收不抵支,运行维艰。

2 思考与建议

2.1 提高“三种”意识,落实各方责任

一是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 年第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采取建立微信群、举办培训班、开展送科技下乡活动、发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告知书、签订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承诺书等形式向畜禽养殖场(户)深入宣传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畜禽养殖场(户)环保意识、防疫意识、法律意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二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各方职责,落实无害化处理厂和畜禽养殖场(户)主体责任,乡镇属地管理责任、农业畜牧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构建联动共管工作格局,共同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2.2 规范无害化处理流程,科学处理病死畜禽

根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规定,科学处理病死畜禽。2022 年7 月1 日开始施行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为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提供了依据,是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指南,农业(畜牧)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无害化处理程序,坚决纠正畜禽养殖场(户)处理病死畜禽的错误做法,病死畜禽不销售、不宰杀及不食用,自行送至收集(暂存)点进行无害化处理。鼓励中小型畜禽养殖场(户)与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委托协议,对送交无害化处理厂进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户)给予适当的补助,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生猪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以调动畜禽养殖场(户)集中处理的积极性。

2.3 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补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短板”

一是设置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对距无害化处理厂较远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根据畜禽养殖数量和养殖场(户)位置分布,按照“就近、便利、安全、经济”的原则,合理设置病死畜禽暂存点,收集养殖场(户)零星死亡畜禽,解决畜禽养殖场(户)出现的病死畜禽无处存放问题。二是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建设。无害化处理厂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链上的“核心”,要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要求,严格审批,合理设置,重点推进无害化处理厂的标准化建设。无害化处理厂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主动作为,发挥好辐射带动作用,对病死畜禽做到应收尽收并科学处理。无害化处理厂要加强财务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进病死畜禽资源化利用,变“废”为宝,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和谐统一。

2.4 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一是农业(畜牧)管理部门要利用好智慧兽医云平台,完善上传资料,指导规模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厂、病死畜禽收集点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和台账,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全程追溯管理。二是农业(畜牧)综合执法部门要与环保、土地、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做到严格执法,依法打击随意抛弃、销售、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警示一片。三是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奖举报电话,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营造社会氛围,群策群力,持之以恒,使农村弃置病死畜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并加强数据应用和安全管理,及时勘误校正。

2.5 加强技术培训,建设专业无害化处理队伍

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是一个“新生”事物,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需要建设一支专业化队伍,农业(畜牧)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厂从业人员和本部门兽医人员、执法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人员技术水平,为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提供人员保障。

2.6 加大政府经费投入,完善配套保障政策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是一项民生工程,各级政府应提高政治站位,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拨付到位,推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有序开展,确保病死畜禽全部得到无害化处理,为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和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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