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畜禽运输车辆备案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2022-11-19 18:19方晓峰焦文文杨巾帼
河南畜牧兽医 2022年17期
关键词:农村部备案畜禽

方晓峰,焦文文,杨巾帼

(焦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 焦作 454000)

动物检疫作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基础,一直以来都是动物监督管理部门的重点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监管,继农业农村部第79 号公告之后,2022 年2 月25 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第531 号公告,旨在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工作。531 号公告解决了检疫监督工作中的一些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难点和不便操作的情况,本文将尝试进行简要分析,并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建议以供参考。

1 畜禽运输车辆备案工作的必要性

在目前的监管工作中,养殖环节的动物检疫和屠宰环节的动物检疫都已经较为完善,作为连接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的运输环节就显得更加重要。不同于发达国家的规模化养殖,我国很多地区的养殖业依然是小规模的,甚至是农户自养的,这些小规模的养殖场没有自身的运输设备,需要依靠贩运经纪人来连接屠宰环节,而贩运经纪人既不在畜牧相关部门的监管范围,市场相关部门也没有明确的监管依据,长期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且贩运经纪人人员成分复杂,流动性大,一直以来都是监管工作中的难题,一些贩运经纪人素质不高,自觉性差,为了利益罔顾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贩运倒卖病死畜禽、无证无标畜禽的行为时有发生,成为危害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安全隐患。

农业农村部第531 号公告很好地解决了对贩运经纪人和畜禽运输环节的监管问题,实现了从养殖环节到屠宰环节的闭环式监管,排除了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安全隐患,进一步保障了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对于维护整个畜禽行业产业链的稳定、健康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 畜禽运输车辆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1 备案标准不够具体,在实际操作中尺度不好把握

农业农村部531号公告指出:畜禽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一)车厢壁及底部、隔离地板应当耐腐蚀、防渗漏、耐高温,便于清洗、消毒和烘干;(二)具有防止动物排泄物等污物渗漏、遗撒的设施设备;(三)随车配有清洗、消毒设备和消毒药品”等条件,但是没有具体的技术指标和参数,基层工作人员在对畜禽运输车辆备案时尺度不好把握,容易出现备案标准不一致的现象。河南省备案标准较为严格,部分畜禽运输车辆为逃避严格的备案审查制度,车辆备案到期后,选择到监管较为宽松的地区办理备案手续,为备案车辆日常监管和畜禽运输埋下了较大的安全隐患。

针对该问题,建议从国家层面制定具体的技术标准和操作指南,细化具体指标参数,如车厢壁及底部、隔离地板的材质,防止动物排泄物等污物渗漏、遗撒的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备的技术参数,以及消毒药品的数量,车内畜禽的密度等,让从事基层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的工作人员能够有较为统一的备案标准,提升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的可操作性。在国家标准出台之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地方标准,为基层工作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2.2 备案后续工作有待加强

农业农村部531号公告要求:畜禽运输车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应当配备符合交通运输部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但在实际监管工作中,发现部分畜禽运输车辆在完成备案手续后存在自行关闭甚至拆卸定位跟踪系统的现象,监管人员无法及时对畜禽运输车辆的起运、运载路线等实施监督,备案后续工作形同虚设,这成为备案车辆日常监管和畜禽运输的又一安全隐患。

针对该问题,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的管理。畜禽运输车辆的定位系统必须实时连接国家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系统,确保畜禽运输车辆在监管人员的实时监督之下。如定位跟踪系统出现故障,或与国家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系统连接出现故障,应及时报修、报备。对于定位跟踪系统故障超过1 个月,或者超过1 个月无畜禽运输记录的,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监管人员须及时了解情况,对存在违法违规运输畜禽情节严重的的车辆应取消其备案资格;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责令其恢复车辆定位跟踪系统,连续三次无故关闭或拆除定位跟踪系统的,发证机关可对其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2.3 备案工作亟须完善的法律支持

农业农村部531 号公告要求:“接到产地检疫申报后,应当了解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以及车辆驾驶员的备案情况。发现未备案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但并未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何种措施,在实际监管工作中,为了便于操作,许多地区将畜禽运输车辆备案作为检疫出证的前提条件,没有备案的不予受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检疫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行为,是官方兽医的法定职责,而农业农村部部门公告不具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因此,将车辆备案作为检疫出证的前置条件,从程序上讲不合规,如果进入复议或诉讼程序,监管部门将极为被动。

针对该问题,建议尽快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畜禽运输车辆备案工作有法可依。随着运输业的发展,畜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越来越频繁,一直以来都是监管难题,特别是非洲猪瘟爆发以来,畜禽运输的安全隐患日益增大,畜禽运输车辆备案是排除该隐患的有效措施,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进行修订完善,为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筑起一道坚强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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