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老年群体养老获得感:产生机理、逻辑进路与实现路径

2022-11-20 03:20封铁英
关键词:主观群体养老

封铁英,刘 嫄

(西安交通大学 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

一、新时代老年群体养老获得感的价值起点

(一)幸福感悖论使得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成效评价标准缺失

20世纪50年代,西方国家掀起了“幸福感”研究热潮,并以“主观幸福感”为依据衡量民众物质生活条件、生活质量和福利状况的改善。至今,主观幸福感的测量已经形成了一个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因素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研究体系。1974年,经济学家理查德·伊斯特林(Easterlin R)通过对美国、日本等14个国家的收入和幸福感关系进行横向比较研究与时间序列研究发现,虽然从横向比较研究来看,收入与幸福感正相关,但从时间序列来看,二者并无关系[1]。这种横向研究与时间序列研究结论上的不一致,被称为幸福感悖论或“幸福-收入”之谜。

中国养老保障制度经过60年整体推进、制度整合与多元参与的改革发展,其内容体系、结构体系和服务体系已日趋成熟,但是随着制度改革的逐渐完善,改革的成效对民众主观幸福感的积极影响却逐渐消失,对推动民众主观幸福感的提升收效甚微[2]。刘瑜基于2010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数据发现(1)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hinese General Social Survey,简称CGSS),始于2003年,是我国最早的全国性、综合性、连续性学术调查项目。,养老保险显著提升了民众的主观幸福感,并且对中西部民众的影响显著大于东部[3]。随着我国养老制度的不断发展,2015年,李云峰、徐书林利用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数据分析发现,相比于西部地区,养老保障对中东部地区家庭幸福感的提升很小[4]。2017年,岳经纶、尤泽锋基于广东省公众福利态度调查数据,进一步研究表明,养老保险对东部中低收入阶层当前的基本生活水平、就业机会和工资福利水平造成挤压的同时,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保障未来养老的预期功能,参加养老保险没有提升东部中低收入阶层的幸福感[5]。我们在面对诸如此类实证调查证据时,不得不反思“幸福感”能否继续用于衡量我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成效。一方面,当社会福利处于较低水平时,短时期福利的大幅增长会使人们的幸福感明显增加;另一方面,随着福利水平基数的提升,即使再增长相同幅度的物质生活福利,人们的幸福感水平将逐步降低。笔者认为,幸福感本身是基于自身的主观感受,受社会发展状况及周围同伴对比的影响较大,很容易流于空泛,产生“幸福感悖论”,以此评价客观的改革成效是缺乏严谨性和适用性的。

(二)获得感为衡量老年人生活福祉提供“中国概念”

获得感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产生于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实践成果,为准确衡量改革成效提供了“中国概念”。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中首次提出“获得感”概念[6],并指出“要科学统筹各项改革任务,推出一批能叫得响、立得住、群众认可的硬招实招,处理好改革‘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的关系,突破‘中梗阻’,防止不作为,把改革方案的含金量充分展示出来,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作为一个本土性非常强的“中国概念”——获得感为改革的深入推进提出了一个科学的评价标准。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从改革优先次序、改革含金量和改革目标[7]三个层面指出获得感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作用,并且为改革成效的衡量提供了新的、更加综合的评判指标。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提出[8],将获得感作为衡量改革成效的一个重要指标,进一步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最终指向和衡量标准就是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获得感彰显党“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不仅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显示,也是人民在社会发展中客观收益的考量和主观感受。在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过程中,获得感强调改革成果人人共享的价值理念,凸显了获得感坚持公平正义、坚持包容性发展的特征,同时,“受益”“实惠”“实实在在的利益”等直接涉及获得感的相关提法,凸显了获得感是人民对于自己利益实现的比较和考量的积极感受[9]。

老年人生活福祉是老年人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对自身生活质量的整体认知,包括反映老年人个人能力与满意度的主观感受,反映老年人需求被满足程度的客观指标两个部分[10]。获得感作为民众客观利益获得后所产生的积极感受,既侧重客观层面的收获,也强调主观层面的感受和触动。在客观获得方面,获得感既包括收入、报酬等物质层面的实在获得,也包括公平正义、自我实现等精神层面的意义获得[11];在获得感受方面,获得感是对参与机会、认同程度、成就水平和满足状况的综合感受[12],而获得感受是基于客观获得产生,二者具有一定的因果递进关系[13]。获得感相较于幸福感、满意度等衡量民众生活状况的西方概念,既与社会主义改革和事业发展的环境有关,又与普惠权益、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利益获得有关,还与不同个体和群体的情感体验有关;同时,也是民众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客观获得与主观感知相结合的综合指标,具有更加务实的特征,更适合用于衡量改革过程中我国广大老年群体的生活福祉。

二、新时代老年群体养老获得感的产生机理

新时代老年群体养老获得感是老年人在养老保障事业快速发展的现实背景下,基于传统的家庭保障和现代的社会化保障权益,实现满足个体养老需求的客观利益获得,并通过社会养老保障资源分配的宏观价值判断、自身养老获得处境的微观公平认知、群体内外其他老年人养老状况的横向比较,以及自身过去与未来养老状况的纵向比较,对自身利益获得产生满意的主观评价。那么,老年人养老获得感究竟如何产生?本文主要从客观基础与主观基础两方面探究其产生机理。

(一)新时代老年群体养老获得感产生的客观基础:精准化满足不同养老需求的实际获得

养老获得感作为老年人从养老保障工作中获得的客观利益以及由此产生的主观感受,客观利益获得是其产生的现实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财富不断积累,而人口老龄化趋势日趋严峻。我国政府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养老的投入不断增加,养老保障制度逐步完善、老年人物质与精神层面的养老获得有了明显提升。然而,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老龄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也使得政府的投入与老年人的养老获得感在某种程度上并不成正比,表现出“得而无感”“得而少感”,甚至老年人的养老获得感随文化程度的提高呈“抛物线”型发展趋势,且独居及在社区长久居住的老年人养老获得感处于较低水平[14]。虽然政府投入不断增加,以期提升老年人养老获得感,但出现了养老获得增加,而养老获得感并未显著提升的现象。这也进一步提醒我们,养老获得并非是提升养老获得感的充要条件。

政府如何通过养老获得,驱动老年人养老获得感的提升。社会学者认为,应该充分考虑满足老年人的多层次养老需求[15]。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http∥:www.gov.cn/zhuanti/2017-10/271content_5234876.htm。;随着老年群体更替与老年人生活质量的提高,老年人实际养老获得的边界不断扩展,因而在养老过程中的需求状态,已经由以物质需求满足为核心的“生存型”转向包含更多内生与外生变量,需求变为更加复杂的“发展型”,多元化的养老需求激增[16];老年人不仅有养老金收入和养老服务等获得的需要,而且还有社会参与和自我发展等获得的需要,如果我们仅是停留在重复提供原有层面的需求,那么养老获得所产生的边际效用就会递减[17]。但是,老年人多元化的养老需求,并不意味着所有老年人养老需求的多元同质,而是在多元化的基础上呈现出差异化、个性化特征。如果我们在多元化的基础上仍然同质化供给,那么这种供需错位、无效供给不仅不会提高老年人的养老获得感,还会造成养老资源的低效配置与浪费,甚至加剧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形势。

本文基于老年人养老获得的特殊性,在社会学分析路径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新时代老年群体养老获得感的提升在考虑老年人多层次养老需求的基础上,还应充分考虑不同老年群体养老需求的精准化满足与实现。面对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以及老年群体不同的养老需求,如我国农村老年人对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等由生理属性驱动的基础服务需求较高,而城市老年人更偏好精神慰藉、文化娱乐、权益保障、社会参与等由经济和社会属性共同驱动的高层次养老服务需求[18]。我国只有以老年人实际养老需求为靶心,精确化满足不同老年群体差异化养老需求的物质获得和精神获得,增强服务的有效供给,并避免供需错位,才能提高老年人对实际养老获得的感知能力,新时代养老获得感才具备产生的客观基础。

(二)新时代老年群体养老获得感产生的主观基础:满意的主观评价

老年人得到满足其养老需求的实际养老获得是否一定会提升老年人的养老获得感。本文认为是不确定的。这两者中间还存在老年人通过公平认知引导和多重比较叠加之后,形成的对养老获得的主观判断。

公平正义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实践主题之一,蕴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目标、发展价值和发展精神之中,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一重大判断的重要内涵和应有之义[19],也是获得感生成的必然诉求。老年人对养老获得的公平认知,既包括社会层面的分配公平认知,也包括个体层面的获得处境公平认知。由于我国新型城镇化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差异,不同区域的养老服务供给结构和供给质量不同。在社会层面,老年人会形成一定程度的宏观公平认知,并且这种因社会分配格局造成的宏观公平认知,会影响老年人对社会分配体系的价值判断[20],进而影响老年人对客观养老获得的主观感知。目前,社会分配公平性被普遍认为是提升老年人养老获得感的重要社会基础[21],当老年人对社会抱有公平信念时,对获得感的生成具有正向驱动作用[17]。公平性认知在影响人们对社会分配体系进行较为宏观的价值评判之外,也会影响其对自我获得处境的认知评判。在个体层面,老年人基于自身养老服务获得过程与获得结果会产生相应的微观公平认知,并且这种微观公平认知会引导老年人对自我养老获得处境进行得失评判,当老年人对自我养老获得处境存在公平认知时,将会显著提升其养老获得感[17]。克罗潘扎诺和兰德尔(Cropanzano and Randal)通过引导公平认知与相对剥夺感之间的因果实验发现,提前通知一个负性结果能够提升弱势群体的程序公平感,并进而降低其相对剥夺感。这一结果表明,公平认知对得失感知结果存在直接影响,并且可以成为引导得失感知结果的可控变量[22]。我国通过政策引导,让老年人建立客观合理的社会公平认知,是提升其养老获得感的重要途径。

这一年的跑火船,杨家出了三艘,都是大木筏,据说是杨家找工匠来帮忙扎的木筏,结实又美观,厚厚的稻草堆了很高。村民们纷纷赞赏,但奇怪的是,杨家只来了两个人看跑火船。

当人们缺乏用来评价的外部客观标准时,就倾向于通过与他人的比较来实现自我评价。对于不同老年人来说,即使其实际养老获得相同,但获得感受也不尽相同。因为老年人会通过横向、纵向多重比较叠加的心理加工,并在此过程中对其实际养老获得进行主观评价。就横向比较而言,老年人的比较对象,包括群体内其他老年人以及群体外其他老年人;就纵向比较来说,主要是老年人现在与过去及未来自身养老状况的比较与预测。

获得感是一种积极正向的主观评价,本文在学界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将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的获得与养老获得感形成之间的主观判断界定为“满意”[23],既是基于客观基础,包含对获得事实的判断,也是基于主观感受,实现对获得的价值判断;既有认知成分,又有感情色彩。新时代我国老年群体养老获得感的产生机理如图1所示,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的物质和精神获得是新时代老年群体养老获得感产生的客观基础,经过老年人宏观和微观公平认知判断以及横向和纵向养老获得比较,最终,新时代老年群体养老获得感的主观基础,即“满意”的主观评价形成,则老年群体养老获得感由此产生。

图1 新时代老年群体养老获得感产生机理

三、新时代老年群体养老获得感的逻辑进路

新时代老年群体养老获得感作为评判养老保障事业发展的核心标准之一,通过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以及社会比较理论进行联系,紧紧围绕养老保障制度改革这一鲜明的时代主题,客观审视当前养老保障事业改革发展的实践,形成了特色鲜明的评判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成效的逻辑进路,为提高新时代我国养老保障水平、提升改革成效提供了基本遵循。

(一)获得产生逻辑:基本权利要求

获得感不是“给予”,更不是“恩赐”,而是来自于“权利”[24]。老年人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养老获得均是通过公平公正的权利实现,“权利”是老年人实实在在利益获得的方式和手段,是养老获得感产生的基础和前提。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强调的基本和首要的人权,享受主体包括老年群体等在内的全体国民,老年群体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是养老获得感产生的基本要求。

生存权是老年群体养老需求的基础层面,包括生命本位的第一代生存权、尊严本位的第二代生存权以及安全本位的第三代生存权[25]。老年群体通过生存权的满足使其产生养老获得感,不是自上而下的施舍和恩惠,而是国家和政府通过各种制度安排保障老年人各方面权益,改善生存状态,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满足更好、更高质量的生存需求。

发展权是老年群体养老需求的拓展层面。在现代民主理论中,发展权具有消极和积极两方面含义,消极的发展权是指政府尊重并保障以个人资本和能力为基础的自我发展,而积极的发展权则是指政府有义务和责任为社会成员提供发展的条件和基础[26]。虽然基于个体能力差异的养老获得差距可以为老年群体所接受,但是医疗、社保与养老服务等方面的公共服务供给不均等、地区差异、职业差异特征显著,严重影响了老年群体的养老获得感。我国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地区、职业差距,保证老年群体相对均衡的发展权利获得,为老年群体的全面发展提供相对平等的机会和坚实的物质基础,是养老获得感产生的前提。

新时代老年群体养老获得感作为伴随改革诞生的中国概念,是国家叙事层面的“中国经验”与老年人生活层面的“中国体验”的融合,是老年人在国家经济发展、生产力水平提高的改革进程中实现更好生存和发展的衡量指标。从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到与养老生活结合,并通过自身权利去获得物质和精神财富,是养老获得感的产生逻辑和实现途径。

(二)需求满足逻辑:多维度发展实现

养老获得感与老年群体的养老需要密切相关。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理论认为,人的需要是不断趋向丰富和理性化的,多层次、多样化复杂需要的满足是实现人全面发展的重要路径[30-31]。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认为,人的需要分为生理、安全、归属和爱、自尊以及自我实现五个等级。老年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架构包括自立、参与、照护、充实和尊严五大原则,其中自立原则是指收入分配政策要尊重个人生命周期,让老年群体具有基本生活开支的支付能力;照护原则指大力发展康复护理和照料服务,维护老龄人口健康生活的机能;参与原则指爱老的文化和城市建设,避免出现老年出行困难和参与社会的公共服务短板;充实原则是指要接受老龄文化,实现老年群体自我充实;尊严原则要求发扬中国传统孝道文化,维护老年人尊严[32]。养老获得感本质上是老年群体评价社会改革方案对自身发展的资源供给程度和发展包容度,与抑制老年贫困、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具有目标一致性。因此,本文基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与老年友好型社会框架架构,得到老年群体养老获得感多重发展维度,如图2所示。

图2 养老获得感多重发展维度

新时代老年群体养老获得感多重发展维度包括经济生活获得感、养老照护获得感、社会参与获得感、自我发展获得感与价值尊严获得感。这是对养老获得感内涵的进一步深化和具体化,为诠释老年群体全面发展的现实路径、提升其养老获得感明确了发展方向。

(三)主观评价逻辑:获得利益比较

自利理论认为,人们的观点、感觉的形成取决于自我利益获得,自我利益增加与个体或群体的公平感、幸福感、生活满意度等积极心理呈正相关[33]。而社会比较理论认为,与他人比较中自我处境越具优势,人们的内心体验和评价就越积极,且社会比较优势要比客观利益获得对民众的心理感受影响更大也更为直接[34]。基于此,本文认为老年人对自身养老获得的主观评价不仅取决于老年人“绝对养老获得”状况,更会受到“相对养老获得”的影响,发展不均衡、改革分配不公,以及部分农村老年群体被边缘化等导致的相对剥夺均会降低,甚至会消解老年人的养老获得感。

“相对养老获得”是一种相对的、比较而来的主观得到,即“养老获得”的相对拥有量水平;“相对获得感”是个体通过比较形成的高兴、满意等积极情感,与“相对剥夺感”具有一定的联系和相关性,相对剥夺越少,相对获得就越多。参考相对剥夺感的社会比较与时间比较分析路径,养老获得感也可以分为“横向养老获得”与“纵向养老获得”两个分析路径。其中,横向养老获得是,老年人通过与群体内其他老年人、群体外其他老年人,以及个体所在群体内其他老年人与群体外其他老年人比较养老现状形成的主观判断;而纵向养老获得是,老年人通过与自身过去和未来养老现状比较,以及与所在群体内其他老年人过去和未来的养老现状比较而做出的主观评价。相比较“横向养老获得”的主导地位,“纵向养老获得”的分析路径虽然出现较晚,但是对于正在经历社会改革的中国社会和其中的老年群体,该路径能够充分体现养老获得感的实际状况和发展趋势。

四、新时代老年群体养老获得感的实现路径

(一)从“福利”到“权利”:革新养老理念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老年人更多是依赖晚辈或他人的孝顺、尊敬与爱护,而不是依法、依道德或依习俗实现的权利,养老只是老年人的一种福利而非权利[35]。随着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的发展,人们传统的养老观念也在悄然转变,更加强调个人的“公民”身份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公民关系”。即无论是家庭中的养老、社会上的尊老,还是政府的爱老,都是老年人应享有的养老权利和家庭、社会、政府应承担的养老责任,而非仅仅是人伦之举或人文关怀。政府、社会以及家庭要革新养老理念,尊重并践行老年人的养老权利。老年人的养老权利包括生存型养老权利、发展型养老权利和提升型养老权利,其中生存型养老权利包括赡养扶助、生活保障、医疗保障等。如家庭中的成年子女为老年人提供的经济帮助、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服务;政府通过建立包括养老保险、老年人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以及老年福利等在内的完整、兜底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生理与心理健康。发展型养老权利包括教育培训、社会交往等,如政府、社区、养老机构开办老年大学、老年课堂、兴趣班组等实现老年群体的教育培训与文化娱乐。提升型养老权利包括社会参与、自我实现等,如社区开展老年人志愿者团体组织、政府建立“时间银行”“互助养老”等养老服务计划鼓励低龄老年人参与等[36]。老年人的养老权利与其他人权一样,都是其平等合理享有且不受年龄歧视以及基于年龄歧视的任何能力歧视、健康歧视等一切歧视。随着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二十四号),http:∥www.gov.cn/xinwen/2018-12/30/content_5353489.htm。、《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4)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http:∥www.gov.cn/xinwen/2019-11/21/content_5454347.htm。、《“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5)《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3/06/content_5173930.htm。等一系列法律、政策的颁布与实施,全社会的养老理念已逐步转变,对老年人养老权利的维护与践行将进一步增强;同时,老年人“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将逐渐消失,老年人将更加积极主动的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丰富成果,从而有利于提升老年人的养老获得感。

(二)从“供需错位”到“精准供给”:发展科技驱动的智慧化养老模式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在经济生活层次满足的基础上,养老需求出现了向养老保障、社会参与、自我发展以及价值尊严变化的趋势。由于我国现有养老资源供给总量不足、供需错位突出等现象,严重影响了老年人的养老获得感,因而有针对性地满足不同老年群体养老需求的养老供给是提升养老获得感迫切且关键的一步。智慧化养老服务模式以互联网、物联网和大数据为基础技术支撑,通过智能终端、传感器、移动通信和智慧平台等应用设施,整合养老服务资源并合理配置,从而实现养老设施现代化、养老服务便捷化和优质化,成为解决养老资源供给总量不足、养老服务供需错位困境的新选择。智慧化养老服务模式依靠大数据端-网-云架构,通过传感器、可穿戴设备等智能端产品全方位、精准化采集老年人的养老信息数据;通过5G等移动通信技术将端平台数据快速传递至网络平台,并采用迁移学习技术对养老信息数据进行分类与预处理,积极将预处理数据传输至云端,运用深度学习算法、关联规则算法以及区块链技术对数据进行分布式运算、存储和处理,实现老年人养老需求精准化分析;与此同时,基于分析输出的用户画像等可视化结果,可直接获取或间接推断老年个体或群体的养老服务偏好,提供养老服务智能推送,实现养老服务精准化供给[37]。因此,政府可通过一系列智能产品,如睡眠体征监测仪、烟雾监测仪、燃气泄漏监测仪、水浸监测仪、门磁窗监测仪以及紧急呼叫装置获取居家老年人的数据信息,将产品信息与老人监护人以及后台终端连接,实现异常信息及时发现、求救信息及时发送,保障老年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也可通过与通讯公司合作,基于适老化智能手机,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服务、定位服务、心理慰藉服务与定期关怀服务,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我国应倡导智慧化养老模式,从老年人多重养老服务需求出发,将现代科技应用于老年人需要的诸多领域,实现养老服务资源的跨界供给与融合,提升养老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最大程度满足老年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情感需求、自我实现需求和受尊重需求,增强了老年人在养老和享老过程中的获得感。

(三)从“隐性失衡”到“适度平衡”:优化养老保障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因地域、城乡、职业等因素的不同,老年人所拥有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权利、享有的社会养老保障水平迥异。自1951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http:∥www.gov.cn/zhengce/2020-12/25/content_5574196.htm。,到2011年6月7日,《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7)《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1-06/13/content_7241.htm。,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我国逐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并实现了从覆盖面窄、部分老年群体游离在制度之外到制度全覆盖,但是区域间、群体间基本养老保障权益失衡的格局并未打破,只是从“你有我无”的显性失衡发展到了“你高我低”的隐性失衡,城乡间、群体间、区域间的养老保障水平、养老保障项目等差距仍然显著[38]。这种失衡的养老保障制度格局会加大老年群体在养老获得中的多重比较差距,进一步削弱老年人的养老获得感。因而,我国为提升老年人养老获得感,实现养老保障制度的适度平衡发展,必须注重在四个方面采取措施下功夫。一是要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持续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整合,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39],并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逐步消除不同老年群体间、不同发展区域间的养老金待遇差距,不断提升养老保障制度公平性;二是要推动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发展,通过加大中西部落后地区基本养老服务财政投入、扶持东部均等化程度较低的欠发展养老服务项目,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区域间、城乡间协调均衡发展;三是要通过政府引导,鼓励社区自治组织、市场化养老机构、各类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提升基本养老服务能力,丰富基本养老服务内容,提高基本养老服务质量,实现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40],有效缩小老年群体养老服务获得差距,提高养老保障制度均质性与协同性;四是要建立健全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老年照护服务制度、心理疏导与精神慰藉制度,完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养老保障制度的适度平衡发展能够有效缩小城乡间、群体间、区域间的养老保障差距,让老年群体在公平认知与多重比较叠加的获得利益比较中产生的相对剥夺感更少,而相对获得感更多,从而提升老年群体的养老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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