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的梦想》中文译本中的文化谬误
——以White Blood为例

2022-11-21 05:08黄卫峰
关键词:混血儿马尔科血统

阮 敏,黄卫峰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外国语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我父亲的梦想》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位黑白混血总统巴拉克·奥巴马的第一部著作。该书于1995年首版,2004年再版,描述1961年奥巴马出生到1988年肯尼亚之行期间发生的主要事件。另外,“后记”讲述了奥巴马去哈佛法学院第一年到1992年与米歇尔结婚之间发生的事情。该书在语言上具有文学风格方面的多种要素,如通过对话方式刻画人物,采用各种修辞手段和典故等。同时,作为一部回忆录,该书提到大量美国政治社会文化现象,尤其是美国种族关系。

译林出版社于2007年获得该书中文版权,于2009年推出迄今为止国内唯一的中文版本,是“奥巴马唯一亲笔授权的自传”。该中文版推出时,出版社在北京举行了首发仪式,中国新闻网记者进行专题报道,中国网、中央电视台、搜狐等知名网站纷纷予以转载,可见出版社和社会对该书的重视程度[1]。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该书中文版存在不少语言和文化方面的错误。本文探讨的就是其中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例子。

一、翻译问题

奥巴马的父母双方属于不同种族。父亲是来自肯尼亚的黑人移民,母亲是美国本土出生的白人。换言之,奥巴马身上拥有一半白人血统和一半黑人血统,属于美国历史上典型的黑白混血儿(Mulatto)。不仅如此,他从小就与母亲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在白人文化环境中长大,而且后来还在美国常春藤盟校接受了白人精英教育。总之,他身上的白人血统对其人生产生了深远影响。这就是他在书中一再提及white blood的历史背景,也是他从小对自身的种族身份感到困惑的根源(1)关于美国黑白混血儿的种族身份问题,详见黄卫峰:《美国黑白混血儿的种族身份》,《世界民族》,2019(3):11-18.。另一方面,按照美国历史上界定黑人的“一滴血规则”(one-drop rule,即一个人身上只要有一滴黑人血统就被定性为黑人),他被归入黑人之列,对来自白人的种族歧视有切身感受,对身上的白人血统怀着复杂的矛盾心态。这种心态在《我父亲的梦想》第四章的一句话中得到形象的描述:“He spoke of a wish he’d once had, the wish that the white blood that ran through him, there by an act of violence, might somehow be expunged. I knew that, for Malcolm, that wish would never be incidental. I knew as well that traveling down the road to self-respect my own white blood would never recede into mere abstraction.”[2]

这句话中提到的he是美国黑人历史上民权运动时期“黑人政权”运动领袖马尔科姆·艾克斯(Malcolm X)。在该句前文中,奥巴马提到身上同样具有白人血统的马尔科姆的自传对其产生的影响。遗憾的是,译林版本的译者对句子涉及的丰富文化信息缺乏基本认识,把句中出现两次的white blood都译为“白血球”:“他说了曾经有过的一个愿望,他希望身体内的白血球,能够通过一种暴力手段被擦掉。我知道,对马尔科姆来说,这种愿望不是偶然的。我同样也清楚,走上那条通往自尊之路,我身上的白血球也不会完全被抽掉。”[3]事实上,“白血球”在英语中的专业说法是leucocyte,通俗说法是white blood cell。因此,译者显然把white blood误解为white blood cell。不仅如此,整句译文让人莫名其妙、不知所云。为了准确理解和翻译这个句子传达的文化信息,有必要了解这句话涉及的相关历史背景。

二、美国英语中white的社会文化意义

众所周知,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自殖民时期起,这里就生活着印第安人、白人和黑人三大种族。这三个种族之间存在的明显的肤色差异催生了美国人的肤色意识。曾经被用于描写大自然万物的颜色词语red、white和black从此与美国社会三大种族联系在一起,拥有了独特的社会文化意义。尤其是在美国种族奴隶制下,白人奴隶主与黑人奴隶之间对立而又不可分离的关系,强化了white与black的种族象征意义。

早在中世纪文学中,颜色就被赋予某种象征意义:白色被视为美的象征,而黑色被视为丑陋或邪恶的象征。英国著名诗人乔叟在《坎特伯雷故事集》中写道:“恰像她【大自然】涂染百合之白,或玫瑰之红,她在这高贵的造物的精细四肢上涂染色彩,在她【女主人公弗吉尼亚】出生前即大功告成,一丝一毫恰如其分;浓浓的长发由福布斯亲自浸染,正像他自己的金色光线。”在莎士比亚笔下,白色是大自然美妙灵巧之手亲自调和而成,具有真正混成之美。与此相对,黑色则被赋予消极内涵。16世纪出版的《牛津英语词典》中,“黑色”一词与“污垢”“污染”“污秽”“腐烂”“阴暗”“恶意”“死亡”“有毒”“灾害”“罪恶”“凶暴”“不义”“可怕”等联系在一起。英格兰人与黑人截然不同的历史性遭遇和强烈肤色对比巩固并加深以白为美、以黑为恶的审美观。16世纪英格兰人与黑人直接交往时,黑人为奴现象已经在西班牙和葡萄牙等白人国家存在,成为国际惯例。这种背景下,英格兰人容易产生黑人低劣、白人优越的错觉。随着英格兰基督教化,白人种族自豪感还与宗教等文化因素联系在一起,得到进一步强化[4]。黑白颜色的这种象征意义随着欧洲殖民者进入北美文化中。

在美国,为捍卫奴隶制的正当性,白人优越、黑人低劣的观点得到进一步强化。盎格鲁-撒克逊人被认为天生热爱自由、富有个人创业精神、足智多谋、务实理性,而黑人被认为天生无能、无知幼稚、多愁善感,无法取得进步和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白人种族优于黑人种族,因此白人种族有权控制黑人种族。白人种族主义者还试图从《圣经》中寻找依据。他们提出,《圣经》提到的挪亚的儿子雅弗是欧洲人或高加索人祖先,而犯下不可原谅的罪行的挪亚的儿子含是黑人祖先。作为对邪恶的含的惩罚,挪亚诅咒其子迦南及其子孙后代为奴。因此,白人奴役黑人天经地义,是上帝意志的体现。18世纪80年代,托马斯·杰斐逊提出,黑人不论从一开始就是不同人种,还是由于时间和环境因素变得不同,总之在身心两方面都低于白人。不过,他承认,这种看法只是一种猜疑,还没有得到科学论证[5]。19世纪30、40年代,美国最有声望的人类学家塞缪尔·莫尔顿通过测算不同人种头颅容量发现,白人脑容量最大,因此智力水平最高,属于优等种族,而黑人脑容量最小,智力水平最低,属于劣等种族。这种结论为白人在身体和智力方面优于其他种族提供所谓“科学证据”[6]。莫尔顿还提出,根据对金字塔木乃伊的颅骨构形、颅内容积、面部角度、头发、身材等方面分析发现,最初居住在尼罗河流域的古埃及人是高加索人分支,因此古埃及文明是由白人而不是黑人创造[7]。

白人至上还表现为“种族纯洁”观,即反对白人与其他种族混血,维护白人种族纯洁性。诺特是这种观点的代表性人物之一。他认为,历史上古埃及文明衰落就是优等白人与野蛮黑人杂交导致的结果;在美国,黑白混血儿天生比父母双方都更加弱智、低能,体质更差,更容易疲劳,难以经受艰难困苦的考验,寿命更短,更加容易夭折。为避免黑白通婚带来的灾难性后果,诺特呼吁维护白人优等血统纯正性,禁止白人与其他种族尤其是黑人通婚[8]。塞缪尔·莫尔顿则强调黑白混血儿生育能力低下:“黑白混血女性难以怀孕,黑白混血儿之间结婚意味着断子绝孙。”[9]为维护种族纯洁,从殖民时期起,一系列反族际混血法在许多州纷纷出台。在有些州,种族通婚虽然不属于非法现象,但遭到舆论反对。

三、美国黑白混血现象中White Blood的屈辱内涵

种族通婚是种族交往中的一种自然现象。在北美殖民初期,同处于奴仆地位的黑人与白人之间发生混血并非偶然。然而,随着种族奴隶制建立,黑白混血儿的存在模糊了种族界线,被视为一种巨大的潜在威胁,各殖民地纷纷出台反族际混血法,阻止黑白通婚。但事实上,在父权社会,这种法律的真实目的是阻止白人女性与黑人男性之间的混血关系,而白人奴隶主与黑人女奴之间的性关系得到默许甚至纵容。在美国种族奴隶制下,黑人不仅遭受经济剥削,而且遭受性剥削。因此,奴隶制下的黑白混血既意味着非法,还是耻辱的象征。

在奴隶制下,黑白混血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白人奴隶主与黑人女奴之间。白人奴隶主对黑人奴隶拥有绝对控制权,可以随心所欲处置黑人。这种控制权得到法庭支持和认可。根据当时的法律,黑人奴隶不能出庭作证指控主人,黑人女奴不受法律保护,强奸黑人女奴只是越轨而不是犯罪行为。在这种背景下,白人男性对黑人女性的侵犯很常见:“所有外表看起来像黑人的女孩,尤其是混血女孩,都受到过白人男性的猥亵。几乎没有几个白人男子是清白的,而他们失去童贞很少与白人女性有关。”[10]奴隶主在妻子怀孕期间,往往把黑人女奴作为发泄性欲的对象。与黑人女奴发生性关系甚至成为白人上流社会的一种社交形式。因此,指控白人奴隶主对黑人女奴进行性剥削成为废奴主义运动影响公众舆论的一种重要而有效的手段。这一时期出版的奴隶传记讲述了大量黑人女奴遭受性侵犯的事例,如著名废奴黑人女作家哈丽雅特·雅各布(Harriet Jacobs)在自传《一个女奴的生平》(IncidentsintheLifeofaSlaveGirl)中讲述了本人遭受奴隶主性侵犯的经历。这段带有屈辱性的黑白混血历史给美国黑人带来严重的心理和精神创伤。

不管人们如何看待黑白混血现象,人类之间的自然情感不是能够人为阻止的。尽管白人社会通过出台反族际混血法和种族隔离等措施试图阻止黑白混血,但黑白混血依然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通过直接混血(指黑人与白人之间的性关系,又可称为“初级混血”)和间接混血(指黑白混血与黑人或白人之间的通婚,又可称为“次级混血”),黑人基因和白人基因已经相互渗透,所谓的黑人群体和白人群体都不是纯血统种族,黑白混血的比例达到很高程度。早在1918年,美国人口普查局一位官员认为,美国黑人有四分之三拥有黑白混血血统。著名人类学家赫斯科维茨通过调查得出类似结论,即所谓黑人中71.7%具有黑白混血血统,只有22%属于纯黑人[11]。

四、马尔科姆、奥巴马与黑白混血现象

本文探讨的问题涉及的两个人物——美国民权运动时期的黑人领袖马尔科姆·艾克斯与美国历史上第一位具有黑人血统的总统奥巴马都属于黑白混血儿,这是他们的共同之处。然而,在黑白混血性质上,两人之间存在很大区别。

马尔科姆于1925年5月19日出生于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市。他的父亲出生于美国南方佐治亚州,属于深肤色黑人。母亲是来自加勒比海格林纳达的移民,肤色白皙,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人误认为白人。据传言,马尔科姆的母亲是黑人外祖母被一个苏格兰白人强奸后生下来的,属于典型黑白混血儿。换言之,马尔科姆的白人血统是从外祖父身上遗传下来的,是强奸的产物,是一种耻辱的标记。这种耻辱感随着马尔科姆遭受种族歧视的经历增多而不断加深。由于他的父母曾是著名黑人民族主义领袖马库斯·加维领导的“全球黑人改进协会”的积极分子,因此全家遭到白人至上主义组织三K党的迫害,不仅房子被烧,而且父亲在他六岁时惨遭杀害。从此,马尔科姆对白人社会恨之入骨,曾经加入伊利亚·穆罕默德创建的“伊斯兰国”,主张黑人与白人分离。他还把自己的名字从Malcolm Little改为Malcolm X,象征对白人名字的摒弃。这就是上述英文句子中提到“马尔科姆希望通过暴力行为消除身上白人血统影响”的历史背景。值得一提的是,马尔科姆在1965年被杀害前,已经完成了从分离主义者向融入主义者的转变。他于1964年前往麦加的朝圣之旅改变了他对黑白种族关系的看法。他认识到,并非所有白人都是恶魔,控诉所有白人的做法是错误的,而且美国黑人是美国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不应该、也不可能脱离美国白人而存在。

对于奥巴马来说,白人血统具有截然不同的意义。奥巴马的父亲老巴拉克是来自肯尼亚的黑人留学生,母亲是美国本土出生的白人。两人在夏威夷大学读书期间相识相爱,因此奥巴马是爱情的结晶,是黑白两个种族融合的产物。不仅如此,奥巴马从小与白人母亲和白人外祖父母相依为命,主要在白人社会文化中长大,接受白人精英教育。虽然奥巴马作为黑人也有过遭受种族歧视的经历,但他更多是种族融合的化身。无论是在社区工作中,还是在竞选美国总统期间,以及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具有黑人血统的总统后,奥巴马都致力于推动种族融合。虽然他接受了美国社会界定黑人的“一滴血规则”传统,把自己视为黑人,但他不仅不否认而且在演讲中一再提及白人母亲和外祖父母对自己产生的深刻影响。他明确表示,根本不可能把自己与白人母亲和外祖父母割裂开来。换言之,对于以奥巴马为代表的新一代黑白混血儿来说,白人血统不是一种抽象的存在,更不是耻辱,而是构建自尊的重要因素。

新一代黑白混血儿对自身跨种族血统的认可和肯定,在“多重种族身份运动”(Multiracial Movement)中得到典型体现。随着196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洛文诉弗吉尼亚”(Loving VS Virginia)案中判决反族际混血法违宪,跨种族通婚合法化,跨种族婚姻数量增长迅速,由跨种族家庭和跨族裔血统人士组建的跨族裔组织如雨后春笋纷纷涌现。他们通过游行、游说、参加听证会等形式对美国政府施压,要求在美国人口普查中增加“多重种族身份”类别。虽然这一要求由于各种原因(2)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来自美国民权组织如“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反对。民权人士担心,在人口普查中设立新的种族类别,会削弱少数族裔的人口数量,不利于民权法的推进。没有得到完全满足,但美国政府从2000年起在人口普查等联邦政府各类表格中允许选择一种以上的种族身份。2000年人口普查中,近700万成年人选择一种以上种族身份,占美国人口2.4%。2010年人口普查中,这两项数据分别达到900万和2.9%[12]。另据“大学新生调查”,混血儿选择双重种族身份的比例高达47%[13]。在公开认同多重种族身份的名人中,美国著名高尔夫球运动员泰格·伍兹尤其具有代表性。他身上拥有八分之一高加索人血统,四分之一黑人血统,八分之一美国印第安人血统,四分之一泰国血统,四分之一中国血统。为了充分反映自己种族血统的复杂性,他宣称自己的种族身份是Cablinasian(即Caucasian, black, Native American and Asian)。同样,许多美国人认为,奥巴马属于多重种族身份。根据2010年皮尤研究中心的调查结果,持这种观点的美国人比例达到52%(3)不同种族群体之间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黑人中,55%认为奥巴马是黑人,34%认为奥巴马属于跨种族;白人中,24%认为奥巴马是黑人,53%认为奥巴马属于跨种族;拉美裔中,23%认为奥巴马是黑人,61%认为奥巴马是跨种族。“Blacks Upbeat about Black Progress, Prospects: A Year After Obama’s Election.” https://www.pewsocialtrends.org/2010/01/12/blacks-upbeat-about-black-progress-prospects/。

五、结语

语言是文化的载体,翻译表面上看起来是语言的转换,实际上是文化的移植和传播。从事人文社科类著作翻译的工作者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语言基本功,而且需要具备相关的社会文化知识。本文探讨的例子就是典型代表。该句译文存在的问题,既是语言方面的错误,更是文化知识欠缺的反映。综上所述,建议译文改为:“他【马尔科姆·艾克斯】在书中提到曾经怀有的愿望:借助暴力行为或许可以消除自己身上白人血统带来的影响。我知道,对于马尔科姆来说,这种愿望绝非一时心血来潮。我同样知道,在通往自尊的路上,我身上的白人血统绝不会只是一种抽象的存在。”

事实上,这类文化翻译问题在该书中文版序言的译文中尤其严重,曾多次出现:如,译者可能对美国选举制度缺乏基本了解,把Democratic primary误译为“民主党基层”(一般译为“民主党初选”),把general election不恰当地译为“选举竞赛”(一般译为“大选”)。同样,译者似乎对美国国会两院制也缺乏基本认识。奥巴马本意是说,如果他当选美国参议员,他将成为国会中现有唯一的美国非裔参议员,但译文变成了“唯一在国会里服务的非裔美国人”,显然不符合事实(国会众议院有多名美国黑人)。另外,译者对美国两党制似乎也缺乏常识。国会议员往往是民主、共和两党竞争的重要职位。就选举程序来说,一般要经过党内初选、政党州代表大会提名和大选三个阶段。因此,获得党内提名只是参议员选举的第二个阶段,并不意味着最终当选。奥巴马提到:“几个月前,我赢得民主党提名,竞选代表伊利诺伊州的美国参议员职位。”但这句话在译文中变成了:“几个月前,我赢得了民主党内的提名,成为来自伊利诺伊州的国会参议员。”

总之,人文社科文献翻译是一项要求很高的工作。合格的人文社科文献译者不仅要具备扎实的外语基本功,而且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理想的译者还应该对翻译技巧有基本了解。事实上,通过教育改革,我国跨专业、复合型的外语人才培养无论在数量还是质量上都已经有了较大提升。而且,随着学术著作翻译在我国学界日益受到重视,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愿意加入这项曾经费力不讨好但具有重大意义的工作。因此,可以说,翻译质量的提高在理论上不是太大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能否找到合适的译者来承担相关翻译工作。目前学术译著的出版成本显著提高,个人译者不仅要支付昂贵的出版费用,而且难以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结果,真正感兴趣、有能力的译者只能望而却步。虽然有些译者可以通过与出版社合作解决这种问题,但大多数译者并没有这种资源。如何在译者、译著和出版社之间搭建起有效的沟通桥梁,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不突破这个瓶颈,我们很难从目前的“翻译大国”走向“翻译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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