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海洋政策再思
——以清初的海禁与开海为讨论中心

2022-11-21 10:06吴旭东
关键词:康熙福建贸易

吴旭东

(福建师范大学 社会历史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清初的禁海一般认为是清政府为了隔绝沿海与内地的联系,以及应对海上的抗清力量(主要是明郑势力),并防范沿海居民与外国远洋进行贸易,以维护统治而实施的治策。[1](P303)禁海与迁界及相关的法令,构成了清初(顺治、康熙两朝)的海禁政策,这也是清初海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清初颁行海禁政策的直接原因,就是抗清力量在东南沿海地区的顽强抵抗。尤其是郑成功武装集团占据福建沿海岛屿和台湾岛,使得清初采取较明初尤为严厉的大规模禁海及残酷迁界的政策,使得沿海无人与明郑集团接济,试图以此断绝以海上贸易为依托的郑成功武装集团的经济来源。[2](P254)

既往学界对清初海禁及迁界问题的讨论一直有着较大空间。如黄启臣[3]、李金明[4]、范金民[5]、黄国盛[6](P11-12)等学者还是倾向于清顺治十二年(1655)之前并无海禁之策;而韦庆远[7]、刘凤云[8](P56)、马楚坚[9](P258)、万明[10](P351-354)等学者则倾向于认为清承明制,海禁政策于清顺治十二年(1655)之前早已有之,非独为了对抗东南沿海抗清力量而设。近年来更有日本学者岩井茂树提出“互市秩序”的概念,他认为清王朝虽然继承了明朝制度,但满人一直有重视贸易的传统,且清初的海禁政策主要是防范台湾的郑氏集团,与明代限制贸易的海禁政策有着根本上的区别。[11]实际上清初在开海与禁海,政策收紧与松弛之间,其变化复杂,更迁反复,本文希冀从具体的历史事件出发,剖析清初海洋政策的逐步演变过程,为更好地认识清初海洋政策对当时的中国社会及其后续发展所造成的影响提供一个视角。

一、海禁与迁界

海禁之令在清初先后五次颁布,分别为顺治十二年(1655)、十三年(1656)及康熙四年(1665)、十一年(1672)、十四年(1675)。而迁界令先后发布三次,依次是顺治十八年(1661)、康熙十一年(1672)和康熙十七年(1678)。

(一) 禁海与迁界的展进

顺治十二年(1655)清政府明令:“海船除给有执照许令出洋外,若官民人等擅造两桅以上大船,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往番国,并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或造成大船,图利卖与番国,或将大船赁与出洋之人,分取番人货物者,皆交刑部分别治罪。至单桅小船,准民人领给执照,于沿海近处捕鱼取薪。管汛官兵不许扰累。”[12](P1149)此时海禁尚不严格,并未禁止一切船只出洋,但同时又将执照发放之权由地方收回。[13](P195)

顺治十三年(1656),顺治帝敕天津至广东六督抚镇:“自今以后,各该督抚镇,着申饬沿海一带文武各官,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有将一切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者,或地方官察出,或被人告发,即将贸易之人,不论官民,俱行奏闻正法,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其该管地方文武各官,不行盘诘擒缉,皆革职,从重治罪。地方保甲,通同容隐,不行举首,皆论死。凡沿海地方,大小贼船,可容湾泊登岸口子,各该督抚镇,俱严饬防守各官,相度形势,设法拦阻。或筑土坝,或树木栅,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口,一贼登岸。如仍前防守怠玩,致有疏虞,其专汛各官,即以军法从事,该督抚镇一并议罪。”[14](P789)与前年所颁相比这是更为严厉的禁海令。

顺治十四年(1657)三月海澄公黄梧上奏:“郑成功未及剿灭者,以有福、兴等郡为伊接济渊薮也。南取米于惠、潮,贼饷不可胜食矣;中取货于兴、泉、漳,贼饷不可胜食矣;北取材木于福、温,贼舟不可胜载矣。今虽禁止沿海接济,而不得其要领,犹弗禁也。……宜敕沿海督抚镇臣,与臣商度防海事务,平时共严接济之处,遇贼备加堵截之防,臣专一整饬马步舟师,视贼所向,到处扑剿……”[15](P9)而其所密陈“灭贼五策”中有两条都与海禁有关,具体为:“一、金、厦两岛,弹丸之区,得延至今日而抗拒者,实由沿海人民走险,粮饷、油、铁、桅船之物,靡不接济。若从山东、江、浙、闽、粤沿海居民尽徙入内地,设立边界,布置防守,则不攻自灭也。二,将所有沿海船只悉行烧毁,寸板不许下水。凡溪河竖桩栅,货物不许越界。时刻瞭望,违者死无赦。如此半载,海贼船只无可修葺,自然朽烂。贼众虽多,粮草不继,自然瓦解。此所谓不用战而坐看其死也。”[16](P169-170)同年舟山为南明抗清力量放弃,清政府在此首开迁界之例。如黄宗羲《行朝录》所记:“丁酉,北人以舟山不可守,迁其民过海,迫之海水之间,溺死者无算,遂空其地。”[17](P179)

顺治十八年(1661)正月顺治帝去世,康熙帝嗣位,同年八月仍以顺治帝名义谕令户部:“前因江南、浙江、福建、广东濒海地方,逼近贼巢,海逆不时侵犯,以致生民不获宁宇,故尽令迁移内地,实为保全民生”[18](P84)。之后的十二月颁布《严禁通海敕谕》。在时间上,迁界开始严厉推行是在郑成功复台之前,而普遍展开则是在郑成功复台之后。[10](P358-359)而关于迁界之议的提出不单有黄悟之说,别有房氏兄弟、苏纳海、李率泰、施琅等说,但一般还是认为黄悟之疏当是首议。[19]不过出于众议的可能性似乎更大。[8](P260-261)

康熙十一年(1672),清政府又发布了更为具体严厉的迁界令:“居住海岛民人,概令迁移内地,以防藏聚接济奸匪之弊。仍有在此等海岛筑室居住耕种者,照违禁货物出洋例治罪。汛守官弁,照例分别议处。”[12](P1149)

(二) 禁海与迁界的具体情况

禁海迁界令全面深入推行自福建始,浙江、广东、江南其次,而山东最晚。

1.江南、浙江

时江南提督的梁化凤,上疏谏止迁界云:“沿海议兵赋,赋拟弃之,地以养之,国既足兵,民无废业,迁界何为?”[20](P9596)实际上江南虽受明郑势力影响,但威胁较小。总体而言迁界地域较少。同样时任湖广道御史,后任浙江总督的李之芳也上疏议迁海事,从八个方面力争不可。最后他指出:“当道者不为深谋远虑,弃百姓过于反贼,万一不顺,问谁之咎?”[16](P170-172)虽疏上留中,但最后浙江也只迁温、台、宁波三府,并未在全省普遍推行,惟舟山迁界最早,当地损失巨大。[21](P233-234)

2.福建

迁界之事发轫于福建,故福建被难既深且重。迁界之初,福建总督姚启圣即上奏:“福建海贼猖獗而议迁界,因而贼势蔓延,迁福建一省之界不足困贼,并迁及广东、浙江、江南、山东、北直五省之界。是迁五省之界者,其祸实始于福建之郑贼也。”[22](P293)至康熙十七年(1678),再有迁界令下:“海寇盘踞厦门诸处,勾连山贼,煽惑地方,皆由闽地濒海,居民为之藉也。应如顺治十八年立界之例,将界外百姓,迁移内地,仍申严海禁,绝其交通。但穷苦之民,一旦迁徙,必弃其田舍,难以为生,殊可悯恻。可将本年地丁额赋、差徭杂项,尽行豁除。”[18](P928)

但实际情况如海外散人于《榕城纪闻》中所记载:“福建、浙江、广东、南京四省,近海处各移内地三十里。令下即日,挈妻负子,载道露处,其居室放火焚烧,片石不留。民死过半,枕藉道涂,即一二能至内地者,俱无儋石之粮,饿殍已在目前。如福清二十八里只剩八里,长乐二十四都只剩四都,火焚二个月,惨不可言,兴、泉、漳三府尤甚。”[23](P179-180)

又因郑成功武装集团与清军于闽南诸地反复拉锯,故全闽受害最深之处当为金门、厦门诸岛及漳州,泉州二府。如海澄县,据谢国桢统计,顺治九年(1652)至康熙十九年(1680)双方在海澄拉锯就达七次。[21](P236)

3.广东

广东沿海七府二十七州县迁界情况较为复杂,涉及广州、惠州、潮州等28个州县,累计迁民数百万。此外,琼州府诸州县据杜臻《粤闽巡视纪略》所记,“皆滨海势不可迁”,“即滨海之村划界,禁民外出”,又“边周立界二干七百里,惟海口所津渡往来如故,自余鱼盐小径,俱禁断不行”。[24](P531-532)而澳门所属之广东香山县也在迁界之列。但葡萄牙人派耶稣会士刘迪我急赴北京,请时任职钦天监的德国籍耶稣会士汤若望代为说情,得以幸免。[25](P294)

4.山东

山东迁界最晚,至康熙二年(1663)山东总督祖泽溥奏疏中言:“宁海州之黄岛等二十岛,及蓬莱县之海洋岛,皆远居海中,游氛未靖,奸宄可虞,请暂移其民于内地”。[18](P146)此疏得到清政府批准。因此,实际上迁界对山东整体影响甚小。[21](P232)虽如此,胶东半岛仍然商贸萧条,农、渔、盐等业荒废,居民流离失所。清顺治年间,王澐在《漫游纪略》写道:“当是时,海禁严厉,海滨之民,失其渔盐之业,重以栖霞之乱(指胶东于七起义,其名乐吾,外祖父为明代著名军事家戚继光),疾疫死亡相继,登民尤困。”[26](P10)

二、开海与复界

激进的禁海与迁界政策给沿海民众带来了巨大的苦难。通过明清建宁府的人口统计可知,在清政府开海复界十年后,建宁府的人口仍仅为明万历年间的三分之一强。其余地方情况可以推知大略。[9](P371)当然这样的政策也激起了沿海人民的强烈反抗。正是在这样的情势下,许多官员在海禁的数十年间频频上奏,请求开海复界,故而在广东与福建都出现过短暂的复界。时任江宁巡抚的慕天颜所上《请开海禁疏》在其中较能体现上疏督抚们的主要观点。[27](P652-653)

首先,他指出:“自迁海既严,而片帆不许出洋矣,生银之两途(另一为矿银)并绝。”他认为要恢复经济,纾解国家财政困难的局面,必须开海禁。其次,他认为“惟番舶之往来,以吾岁出之货,而易其岁入之财。岁有所出,则于我毫无所损,而殖产交易,愈足以鼓艺业之勤。岁有所入,则在我日见其赢,而货贿会通,立可以祛贫寡之患。银两既以充溢,课饷赖为转输。数年之间,富强可以坐致。”也就是开放海上贸易,有利于恢复沿海工农业生产以及商品的流通。再次,慕天颜指出:“闽海之余孽未殄,而荷兰、琉球等国之贡仍至也。粤地之风帆接闽,而暹罗、红毛等国之贡自若也。贡船本夷所来,犹且无碍,商舶由内地所出,翻谓可虞?”他认为内外行船互不影响,明朝的海禁多以倭寇之故,并非只为禁止商船。又次,慕天颜提出:“惟是出海之途,各省有一定之口,税赋之入,各口有一定之规,诚划一其口岸之处,计算其人船之数,严稽其违禁之货,察惩其犯令之奸,而督率巡防,并资文武,统之以兼辖,责之以专汛,弹压之以道官,总理之以郡佐,一切给票稽查抽分报纳诸例,皆俟定议之日,可逐一妥酌举行也。”最后,他强调:“生财之大,舍此开禁一法,更无良图。”正如日本学者岸本美绪所指出的那样,当时的经济不振,贸易萎靡是清政府不得不考量开海的重要因素之一。[28](P254)

康熙十九年(1680)康亲王杰书进占厦门海澄,郑成功武装集团在大陆最后的据点失去,标志着清王朝统一之大势已不可挡。而清政府在葡萄牙人的要求下于康熙十八年(1679)年底,开放了广州的内地商民经由陆路至澳门与葡萄牙人的贸易,这实际上也认可了葡萄牙人所经营的海外贸易。[29](P143-144)

至康熙二十二年(1683)六月,福建水师提督施琅出师澎湖,八月郑克塽降,台湾归附,东南沿海荡平。而施琅早在平台之役前就多次奏请开海,如他在《海疆底定疏》中就提出:“臣以为展禁开海,固以恤民裕课,尤需审弊立规,以垂永久……则民可以遂其生,国可以佐其用,祸患无自而萌,疆圉永以宁谧,诚为图治长久之至计。”[30](P133-134)

台湾平定之后,福建总督姚启圣连上《请复五省迁界以利民生事本》、《请开六省海禁事本》两疏。前言:“窃照沿边居民向因逼近滨海,贼艘不时出没,且虞奸民沟通接济,是以部议以福建、广东、浙江、江南等省沿海居民尽令迁入内地,画定界限,分布官兵,以防透越。……今福建之界已蒙皇恩准臣疏请复还已三年矣,……臣查广东之潮、惠与福建接壤,而浙江之温、台又与福建接壤,江南之苏、松又与浙江接壤,沿边比连,有辅车之势,且系沃野之地。自迁界后,不独五省之民失业流离,伤损国家歧税二十年来何止几千百万?……伏祈皇上敕将广东、浙江、江南、山东、北直五省之界,听民开荒复业,六年之外照例起征。不惟上可以增国课,下可以遂民生,并可以收渔盐之利无穷矣。”[22](P293)后言:“窃惟海贼窃踞台湾,沿海出没,勾引各省奸民,私通透越。为苟活计,甚至私造楼船,侵犯内地沿边,抢掠涂毒生灵。万不得已廷议迁海,今已二十余年矣。……忍将六省渔盐洋贩之重利,久弃置于不问乎?……沿海六省听民采捕,以资生计,洋贩船只照例通行,税宜从重,禁宜从宽。使六省沿海数百万生灵均沾再造,而外国各岛之货殖金帛入资富强,庶几国用充足,民乐丰饶,将再见也。”[22](P294)

当年十月,两广总督吴兴祚上疏言请求在广州沿海七府招徕民众耕种土地。康熙帝表示:“前因海寇未靖,故令迁界。今若展界,令民耕种采捕,甚有益于沿海之民。其闽、浙等处地方,亦有此等事。”[18](P156)同时派工部尚书杜臻、内阁学士席柱等四人往东南沿海地区勘界。他们回京之后,纷纷建议开海贸易采捕。在沿海地区的勘界,为清中央政府调整改变政策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一手信息。康熙帝表示:“先因海寇,故海禁不开为是。今海氛廓清,更何所待……向虽严海禁,其私自贸易者,何尝断绝。”[18](P205)这就清晰表明了他开海的意愿。

“清初开放海禁经历了‘展界复业’和开海设关两个步骤。‘海禁’并非一次性解除,而是有个逐渐开放的过程。”[31]从禁海到开海的过程,深刻反映出了面对清初不断变化的内外环境,清政府在逐步认清内外情势之后,对既有政策所进行的调整。而复界之后,沿海各地慢慢恢复生气。复界垦荒的主要区域就是展界的滨海地区和海岛,展界后招民垦拓,大量移民进入东南海岛,“额外开荒不次之擢”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对东南沿海复界地区的重新开发是极为有利的。[32](P314)

三、清初海洋政策的反复

康熙年间开海之后,海外贸易迅速得到恢复和发展。去海外贸易的中国商船至康熙五十六年(1717)“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18](P649)仅以对日丝绸贸易为例,开海当年赴日唐船为24艘,至康熙二十七年(1688)达144艘,五年之间前后增长了471%。[33](P274)

随着海上贸易的发展,也出现了一批海上贸易投机者。康熙四十七年(1708)都察院佥都御史劳之上疏:“江浙米价腾贵,皆由内地之米为奸商贩往外洋所致,请申严海禁,暂彻(撤)海关一概不许商船往来,庶私贩绝,而米价平。”[18](P318)康熙帝命户部议,结果是“查自康熙二十二年开设海关,海疆宁谧,商民两益,不便禁止”。[18](P319)然则此后,禁海之议愈多。至康熙五十年(1711)兵科给事中王懿上《请禁止海洋商贾疏》,康熙帝答复:“该管地方文武官能加意稽查,尽力搜缉,匪类自无所容,岂可因海洋偶有失事,遂禁绝商贾贸易。王懿所奏无益,下所司知之”[18](P429)。

但经过多次反复斟酌,康熙帝最终于康熙五十六年(1717)初,正式颁布了禁往南洋贸易令。究其根源,禁防“民夷交错”应是首因;次则西北喀尔喀蒙古准噶尔部策妄阿喇布坦准备入侵西藏,而传教士也人数众多,为地方所忌惮。[7](P65-67)当然,当时东西方社会的发展方向已经截然相反,“西风东渐”之势不可逆转,以康熙帝为代表的清中央政府也不可能对这一情势做出超出那个历史时代与情境的准确判断。

四、结语

清初从禁海到开海再到局部禁海的政策反复,最后形成了所谓的“闭关锁国”的历史形态。细究之下,就可以清晰地认识到清初的海禁政策首先是一种国家处于紧急状态下的临时性政策或紧急状态法令,其首要目的就是为了扼制东南沿海以郑成功武装集团为代表的反清力量的生存与发展。但如果把清初海禁政策仅视为清政府为消灭东南沿海抗清力量,隔断沿海人民与其联系而制定的政策,则失之偏颇。从整体的历史发展来看,清初的海禁政策有其承袭明王朝以海洋防御为其基本的政策取向并巩固朝贡体系,以求利于统治的考量。而从全球史的视角来看,也可以将其视为清王朝这个新兴的国家政权与以郑成功(武装)海商集团为代表的海商集团力量争夺远洋贸易控制权的产物。对这段历史的客观阐释,并非为了反对过去,而是期盼能以古观今,古为今鉴。包括禁海与开海在内的清初海洋政策的制定与颁行过程中隐伏着中央与地方、满人与汉人乃至不同利益集团的错综关系。单纯以“闭关”、“开放”来剖析清初海洋政策的形成与发展乃至造成的历史结果无疑都是片面的。当前依然必须将微观研究与宏观视界相结合来考察清初的海洋政策,通过比较研究,更为客观地透析清初海洋政策对当时的中国历史及其后来走向所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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