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大学“醉酒型”危险驾驶起诉公开案分析

2022-11-21 15:04
法制博览 2022年3期
关键词:驾车醉酒教职工

柳 飞 车 彤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法律事务室,四川 广汉 618307

危险驾驶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应受《刑法》处罚的情形。危险驾驶案是指行为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之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判机关依法审判的刑事案件。涉大学危险驾驶案是指行为人系大学在职人员或大学本科及以上在校生、犯罪行为发生大学校园区域内的危险驾驶案件,至少符合前述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涉大学危险驾驶案。“醉酒型”是指行为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情形。大学特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普通高等本科院校。起诉公开案是指经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理后作出最终裁判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挂网公开的案件。明确上述范围之后,接下来便要对涉大学危险驾驶起诉公开案(以下简称“涉大学醉驾起诉公开案”)展开分析。

一、犯罪构成要件简述

(一)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简述

第一,行为人须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驾驶是实际上已启动并操控机动车的动态过程。发动机动车并挂入行使挡(前进挡或倒挡)、挪车、靠边停车、在道路上驾车行使等启动并操控机动车的行为都视为驾驶。“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轿车、SUV、客车、货车、消防车、救护车、轮式工程车辆、轮式农用车辆等均属于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广场、公共停车场、大学校园内供公众通行的场所。值得注意的是,道路在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同时供公众通行,这便对机动车驾驶人提出了注意义务。

第二,行为人须处于“醉酒”驾车状态。“醉酒”驾车法律有明文规定,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血液酒精含量最终检验结果以抽血检验为准,但为了应对“醉酒”驾车人员逃避、阻碍公安机关查处,司法解释还另设了特殊情况的处理依据:一是行为人经呼气检测达到醉酒状态,在抽血前逃脱,可以呼气检测结果作为其醉酒依据;二是行为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测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检测前或抽血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及以上时,认定为“醉酒”。

第三,行为人“醉酒”驾车的行为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危害到公共安全并不要求已经出现如剐蹭其他车辆、撞到行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造成交通事故、阻碍或破坏交通秩序、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等实际危害结果。该罪是行为犯,与结果犯不同,法律推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醉酒驾车的行为便形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一做出危险即出现,行为便已既遂。

第四,行为人“醉酒”驾车被查获时的场所为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且供公众通行的场所。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是指该场所在路面状况、行使条件、用途等方面可供社会机动车通行,且未设置阻碍机动车通行的障碍物。供公众通行是指该场所供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同时,特定或不特定的公众可以在此场所内正常通行。

(二)客体构成要件简述

不论是“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还是其他情形的危险驾驶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公众、公共场所、公共财物、公共设施设备、公共秩序、交通规则等法律创设的公共规则等都在“公共”的含义之列。就公众而言,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都是公众,具有公共属性。例如在校园内通行的一般是教职工、学生,整体而言是特定的,但有哪些教职工、学生会在某个时间经过某条道路,是无法预知的。同样的道理,公共场所、公共财物、公共设施设备、公共秩序等不论是为特定的多数人设置,还是为不特定的多数人设置,均具有公共属性。交通规则是为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创设的,其公共属性不言而喻。“安全”则是指原有的性质、状态、规则、秩序等未受到外界因素破坏或未受到破坏威胁。值得注意的是,原有的性质、状态、规则、秩序等并不要求处于初始或完美状态。例如一个受伤的人、一处受损的公共设施、不顺畅的交通秩序等,仍可以成为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对象,原因是危险驾驶行为可能会使情况进一步恶化。

(三)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简述

不论是“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还是其他情形的危险驾驶罪,行为人在实施行为过程中所持的态度或者说内心想法均为故意,即知道自己实施的行为有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但是对此没有放在心上,觉得无所谓甚至追求结果的发生。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内心是持无所谓即放任的态度。少数情况下,行为人追求结果的发生,如果结果发生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则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主体构成要件简述

本罪对行为人即犯罪主体没有特殊要求,年满十六周岁、实施行为时精神状态正常即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不论是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均能够成为本罪主体。虽然《刑法》第十一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但在犯罪构成认定方面,该等外国人仍然是适格主体[1]。

二、涉大学醉驾起诉公开案证据标准

刑事案件起诉、判决的要求均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此要求对涉大学醉驾起诉公开案也不例外。因起诉案件是检察机关移送到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此阶段行为人有特定的称呼——“被告人”,故接下来部分论述将采用“被告人”之称谓[2]。

(一)主体方面的证据

第一,证明被告人基本情况的证据。户籍证明,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关于其基本情况的供述,证人关于被告人基本情况的证词,被告人所在单位或学校出具的载明被告人基本情况的材料,被告人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中证明其基本情况的部分,出生证明,户口本,医院的出生记录,接生医护人员关于被告人出生年月日的证词,被告人的骨龄鉴定材料,载明被告人基本情况的其他书面材料等一切合法取得,可以证明被告人年龄、身份、职业、性别等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均属于主体方面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较为全面、客观地反映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证明被告人系教职工或在校生的证据。如果通过初步调查了解到被告人是大学教职工,就需要到被告人所在大学调取能够证明被告人是大学教职工的档案、在职证明等材料;被告人有工作证的,对工作证原件拍照打印后让其在打印的材料上签字、按指印确认一致性和真实性。如果通过初步调查了解到被告人是在校学生,就需要到被告人所在大学调取学生档案、在校学习证明等材料;被告人有学生证的,对学生证原件拍照打印后让其在打印的材料上签字、按指印确认一致性和真实性。

第三,主体证据收集、调取全面适当即可,切忌冗余。在司法实践中,并非上述所有的证据都要同时收集、调取,只有在被告人对其年龄、身份有辩解,影响构成犯罪与否(比如是否年满十六周岁),且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或证伪其辩解时,才有必要进一步补充相关材料,以反映最真实的情况,避免误判,同时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二)犯罪事实方面的证据

犯罪事实方面的证据在整个案件中一般体量最大。以案发时间为主线,可以按照以下顺序来梳理。

第一,反映案发前有关情况的证据。首先是各类证人的证言。比如案发前同被告人一同饮酒的人的证言,酒吧老板、服务人员、家人朋友等看到被告人喝酒的证人证言,同车人员的证言等。其次是各类可以反映被告人饮酒过程的客观证据。比如音视频、监控录像或微信朋友圈、抖音动态、被告人驾车行经轨迹或监控记录、被告人车内行车记录仪记录、被告人手机通话记录等,均可以反映案发前的有关情况。无论是言辞证据还是客观证据,在交叉比对、去伪存真之后,均可以真实反映案发前被告人饮酒的时间、地点、饮酒量及酒后驾车行动轨迹、行进过程等情况。

第二,反映案发时有关情况的证据。首先是与被公安机关查获相关的证据。报警记录、查获(抓获)经过、执法记录仪查获(抓获)视频等能够反映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查获(抓获)的有关情况。现场呼气检测记录可以反映被告人被查获(抓获)时的血液酒精含量。其次是与被告人驾驶情况相关的证据。被查获时的机动车可以反映被告人所驾驶车辆牌号、颜色、型号、品牌等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等可以反映车辆所有人、被告人准驾车型等信息。再次是与案发现场情况有关的证据。被害人(如果有)的陈述可以反映被告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及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的情况。案发现场勘验图、照片可以反映案发现场的方位、道路情况、事故情况等。财物、设施设备损坏情况及价格鉴定意见可以反映被损坏财物、设施设备修复需要花费的资金。复次是与被告人入罪有关的证据。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可以反映案发时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反映被告人的责任情况。最后是证明案发地点的证据。案发地点现场勘验材料、GPS卫星定位图、大学校园实景地图等可以反映案发地点是否在大学校园内,是否系大学校园内允许机动车通行、供公众通行的道路。

第三,反映案发后有关情况的证据。被告人所在单位、学校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可以一定程度反映其过往表现、功绩、贡献。被告人的认罪悔过书可以反映其案发后的态度。赔偿协议、收条可以反映被告人对被害人事后赔偿情况。维修单、转账或现金交纳记录、发票、收据可以反映被告人对被破坏财物、设施设备等的修复、赔偿情况。

第四,反映因果关系的证据。在有被害人的情况下,需要有关视频资料、伤情鉴定意见、身体检查记录证明被害人的受伤过程、伤情轻重。在有被损坏财物、设施设备的情况下,需要碰撞、刮擦痕迹鉴定意见佐证损坏是由被告人所驾驶机动车造成。

(三)程序方面的证据

程序方面的证据用于证明调取、收集证据以及侦查、审查起诉等诉讼程序的合法性。

第一,证明处警、调取、收集证据合法性的证据。报警记录、出警记录可以反映公安机关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接受报警、处置警情。现场查处记录、执法记录仪视频可以反映公安民警查获被告人时是否遵守法定程序。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协查通知书等可以反映公安、检察机关是否依照程序调取、收集证据。

第二,证明诉讼程序合法性的证据。取保候审文书、监视居住文书、拘留决定书等可以反映公安、检察机关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进出办案区登记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提讯证、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认罪认罚告知书等可以反映公安、检察机关讯问、告知程序是否合法。询问通知书、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可以反映侦查、检察人员对证人、被害人进行询问的时间、地点以及询问程序是否合法。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抽取血液过程记录可以反映被告人的呼气酒精检验、抽取血液过程是否依照程序进行。

(四)量刑方面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是指影响被告人量刑轻重以及是否免于刑事处罚的证据。

第一,属于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首先是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仅可以作为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犯罪事实的证据,还可以作为是否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证据。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小于200mg/100mL时,仅是入罪情节,不是从重处罚情节。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才是从重处罚情节。其次,其他影响法定量刑情节轻重的证据还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网上追逃信息记录,被查处路段系高速路、城市快速的证明材料,营运机动车证明材料和案发时在乘乘客的证言,机动车核载人数与实际人数对比材料、无证驾车证明材料、机动车牌证伪材料,公安机关如实记录被告人逃避、拒绝、阻碍检查的记录、音频、视频等材料,被告人曾因酒后驾车被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的法律文书等。

第二,属于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酌定量刑情节证据是审判机关酌情考虑可以对被告人从重或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证据。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证据、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对被损害财物、设施设备进行修复的相关证明材料是最常被采纳的证据。被告人所在单位、学校、社区、团体出具的被告人平素表现良好、有突出贡献的证明材料,在庭审中也有可能被采纳作为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是其在庭审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所作的陈述,是被告人对其行为性质的认识、认罪悔罪态度或对其行为辩解等的综合性陈述,也可能会影响最终裁判结果。

(五)免责方面的证据

根据《刑法》规定,免责方面的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在正当防卫的场合,被告人虽然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其行为已经符合客观构成要件,但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则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比如被告人虽然醉酒驾车,但他是看到路边不远处有人正在杀人,才醉酒驾车前往营救,不负刑事责任。如果事后有视频、被救者的证词等,则可以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紧急避险的场合,如被告人看到路边有人受伤濒死,便冒险醉酒驾车送受伤的人前往医院救治,根据具体案情也可能会认定为紧急避险,从而不负刑事责任。

三、涉大学醉驾起诉公开案相关数据分析

2021年5月至今,连续多次登录中国判文书网后,以“大学、学院、醉酒驾驶、学校”为全文搜索关键词①上述关键词中至少有一个在裁判文书中出现时即会被检索,不会漏检。,选择“刑事案件”“危险驾驶罪”后,检索到50份刑事裁判文书,经对比没有任何变化,按照涉大学醉驾起诉公开案的定义剔除无关、重复的裁判文书之后,得到21份完全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这21份文书的判决日期从2014年至2021年,案发时间从2013年到2020年,时间跨度较长,且全部是生效法律文书,能够准确反映一段时间内该类案件的有关情况。

(一)案件占比极小,教职工、大学生法律意识总体较强

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危险驾驶案后,检索到近150万篇生效文书。上述21份文书在其中占比极小,一定程度能够说明大学校园区域内发生危险驾驶案的概率极小。21份裁判文书中涉及被告人是大学教职工的有7份、对应人数7人,涉及被告人是在校大学生的有11份、对应人数11人。就全国大学教职工和在校大学生总人数而言,上述大学教职工、大学生犯危险驾驶罪属特例,总体上反映出大学教职工、大学生关于醉酒后不能开车方面的法律意识较强。

(二)案发地在校园内的案件被告人身份等情况不同

21份文书中,案发地点在大学校园内的有10份、对应被告人人数10人。这10人中,5人是大学教职工,2人是在校大学生,3人为校外人员。大学教职工被告人数多于在校大学生和校外人员,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大学教职工拥有机动车的数量远大于在校大学生拥有的数量,另一个可能原因是大学教职工驾车在大学校园内行驶的便利性、概率、次数远高于在校大学生、校外人员,或者两种可能原因兼而有之;从判决书的内容看,两名在校大学生分别是在校外餐馆、KTV饮酒后,驾车进入校内而被查获,其中一起案件涉及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查,一起涉及与学校保卫人员发生冲突后报警被查;三名校外人员因在大学校园内居住等原因可以驾车进出校园,均是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他人报警被查。

(三)教职工中男性居多,学历、职务职称、年龄、住所地、犯罪地不同

21份文书中,被告人是教职工的有7份、对应人数7人。这7人中:男性6人、女性1人,男性占大多数,这与司法机关公布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中被告人的性别分布情况是一致的;博士学历3人、硕士学历2人、大学学历1人、学历不明1人,硕士及以上学历被告人数占比超过了50%,说明学历高低和是否醉酒驾车不存在必然关联;教授1人、大学二级学院院长1人、教师3人,2男1女,工作人员3人,说明职务职称和是否醉酒驾车也不存在必然关联;1965年出生的1人、甘肃白银人、犯罪时51岁、犯罪地海口市,1966年出生的1人、湖北武汉人、犯罪时49岁、犯罪地重庆,1969年出生的1人、四川成都人,犯罪时49岁、犯罪地成都,1972年出生的1人、福建厦门人、犯罪时45岁、犯罪地厦门市,1979年出生的1人、黑龙江哈尔滨人,犯罪时35岁、犯罪地哈尔滨市,1981年出生的1人、海南海口人、犯罪时35岁、犯罪地海口市,1982年出生的1人、江苏南通人、犯罪时34岁、犯罪地南通市,从犯罪时的年龄看,中年男性居多,青年人次之,这可能与应酬、工作家庭压力、生活习惯等有关。从住所地和犯罪地看,重合的有5例,未重合的有2例,且犯罪地分布在6个不同的省份,在地域分布上并无明显规律。

(四)缓刑适用率相对最高,实刑次之,免刑率最低,裁判尺度不一

21名被告人中,有11人被判处拘役,同时适用缓刑;有8人被判处拘役,收监执行;有2人被免于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当中,大学教职工有4人,大学生有6人,校外人员有1人;适用实刑的人当中,教职工有2人,大学生有4人,校外人员有2人;免于刑事处罚的人当中,教职工有1人,大学生有1人。

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来看,除有1名被告人曾因交通肇事逃逸被行政拘留之外,其余20名被告人均无违法犯罪前科。从具体案情和裁判结果看,虽然适用法律无明显不当,但部分性质、情节相似的案件裁判结果、刑罚适用方式差异较大,缺乏统一的裁判尺度。例如部分案件案发时间、地点相似,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接近且在同一量刑区间、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但却因身份、职位、职业等的不同,在刑期、适用刑罚方式上存在差异,甚至存在有相同从重处罚情节,有的被告人被判处实刑,有的被判处缓刑,有个别却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2020年7月27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3],对法官审理案件进行类案检索提出了意见和要求,这是审判机关践行司法公正的又一创举。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类案检索方面作出了相关批示要求。建议案件办理人员办理案件时能够进一步加强类案检索,确保案件结果在地域、空间、时间、人心尺度上经得起考验,让社会大众通过查阅类案对自己的行为有合理预期,加深对司法机关、司法公正的信任。

四、对校园法治建设和法治管理的启示

(一)不违法不犯罪的底线必须坚持

涉大学醉驾起诉公开案虽属个例,但被判处刑罚的教职工、大学生仍让人觉得十分惋惜。从裁判文书记载的情况看,绝大多数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及行为的性质有非常清晰的记忆和认识,但仍在一时冲动和侥幸心理作用之下明知可能会犯罪而为之。危险驾驶犯罪是《刑法》中刑期、处罚相对较轻的犯罪,可是一旦陷入其中,同样会面临麻烦,并给今后造成影响。大学校园相对封闭,但在大学校园内醉酒驾驶机动车仍有被查处的可能。在实施行为之时盲目猜测概率,认为不会被查的心理万不可有。当然,其他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同样不能实施,不违法不犯罪的底线必须坚持。

(二)普法教育要全面有用有趣

普法应全面而有用,采取让普法对象乐于接受的方式进行,普法的对象要覆盖到大学每一个人。法律法规解读、真实案例普法、互动问答、阵地普法、流动普法、线上线下结合普法、宣传日或主题日普法、课堂普法、集体学习、管理者先行普法、新媒体普法等方式要结合运用。在人力物力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结合心理咨询、个性化个体化普法点对点进行,最大程度减低校园不法事件发生概率,提高全体师生遵法守法意识。

(三)强化校园法治管理制度机制

校园安全涉及方方面面,校园安全管理本质上是校园法治管理。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设立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机制,以确保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有效运行,这其实就是法治在校园安全管理中的体现。通过定期巡查、收集、梳理校园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漏洞,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长期坚持,不断强化优化解决方案,提高解决问题、堵塞漏洞的质量和效率,形成校园法治管理长效制度机制,从根本上化解校园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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