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问题及对策

2022-11-21 21:55
法制博览 2022年2期
关键词:警械人民警察法律法规

李 冰

福建警察学院警察战术系,福建 福州 350007

当前我国警察配备的警械主要有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多种警用器械,按照作用进行分类分为约束性警械和驱逐制服性警械两类。约束性警械的作用在于对犯罪嫌疑人活动行为的约束,防止犯罪嫌疑人做出伤害自身或者他人的行为,如手铐、脚镣等就属于约束性警械[1]。而驱逐制服性警械,如警棍、催泪喷射器等则是对于严重危害公共社会安全,或者有着暴力倾向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避免在逮捕的过程中出现攻击性行为。警察对于警械武器的使用情况,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国家的警察执法水平,是反映法治和民主水平的重要指标。对于警械武器的使用,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然而在部分地区警察对于使用警械武器的法律知识认知不足,导致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权力的滥用、误用等情况,严重地影响到警察的执法公信力,因此要重视当下警察使用警械武器中的问题,并采取措施提升使用能力。

一、当前警察使用警械武器中存在的问题

警察作为社会安全稳定的维护者,承担着较大的社会责任,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常常面临着警械武器的使用,但由于自身或其他的原因,导致警械武器的使用面临着诸多问题,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点:

(一)警察自身素质不足

在使用警械武器的过程中,常常出现警察不了解警械武器的使用范围与使用方式的情况,导致对警械武器的误用、滥用等情况的发生,尤其在基层民警中表现突出。本身基层民警对于重大社会事件的接触概率较低,因此对于枪械等武器的使用并不重视,很多民警并不知道如何装子弹、射击等基础的使用常识,这就导致在面临突发情况时,对于应急事件的处理能力不强,从而出现执法效力低下、犯罪嫌疑人逃跑等不良情况[2]。此外警察在接受训练时,没能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训练方案。在一些警察的培养过程中,仍然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将大量的时间放在提升学生的理论知识成绩之上,而忽略了对学生的实践能力的提高,射击训练等课程开设介绍,不利于学生的战术意识和执法能力的提升。

(二)警械武器使用流程中的不足

公安在对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训练当中,没能很好地做到与时俱进,在很多理论和训练课程的开展过程中,没能充分地考虑到实际情况,从而导致警察的枪械使用训练成果低下。在训练的过程中,不仅要训练警察对于警械武器的使用与熟练掌握,同时还要学会对瞬息万变的现场及时地做出理性判断,对于警察的心理素质是一大考验。此外不少地区的公安机构在枪械使用的流程上缺乏规范性,在使用后也没能做好合法性调查。例如,一般来说枪支和弹药是要分开存放的,然而部分机关为了便利直接将其放在一起,对于警械武器的出入库管理没有做好登记,使得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流程缺乏科学性,不利于警械武器的使用[3]。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

在目前有关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条例和法规中,主要是《枪支管理法》《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对警察在何种情况下应该采取怎样的警务处置手段和警械武器做出了清晰的界定,但其中的可操作性仍然有待提高。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九条第十款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看似是对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情况作了较为清楚的划分,然而怎样判定是否危及人民警察的安全,采取警告的方式是什么,这些在《条例》中都没能做出明确规定。因此要想提升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效率,必须加紧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原则

警察在使用警械武器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

公安机关以及警察的权力都是法律所赋予的,因此在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过程中,首先就要遵循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力。职权法定原则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不得越权,二是公共性原则。所谓的不得越权是指警察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以《条例》为例,其中的第七条是规定了警察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械武器进行驱逐、制服,那么在警械武器的选择上也就只能使用驱逐性、制服性的警械,而不得使用强制等杀伤力武器[4]。一旦人民警察在警械武器使用中出现越权行为,不但会对周围的群众造成威胁,同时自身还会承担法律责任,影响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导致警察社会公信力的下降。

警察权的公共原则是指警察权的行使必须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作为出发点。警察不可出于自己的私心,而随意地行使警察权,同时也不能在私人事务中使用警械武器,否则就是对警察权公共原则的违背。这就要求警察要时刻铭记自身的职责,将为人民服务作为执法的最高宗旨,一切行动的目的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警察使用警械武器能力的提升。

(二)适度性原则

适度性原则是指采取的措施或手段有助于达成目的,且措施或手段正确,重点在于目的与手段之间的牵制关系。这项原则要求警察在使用警械武器的过程中,使用的形式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在使用时要对当下的情形作出最合理的判定,正所谓“杀鸡焉用牛刀”,能够用少量的、轻型的警械武器处置的,绝不动用枪械等武器,这样既可以防止警械武器资源的浪费,同时也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尊重,能够将事态最小化,防止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5]。

(三)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作为警察使用警械武器中的重要原则,关系着警察的执法效率。及时性原则要求警察在发生事件的第一时间就要到达现场,控制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在犯罪嫌疑人出现攻击倾向,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时候,及时地使用警械武器进行制止,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当然这种及时性原则并不代表着仅仅依靠速度而不考虑实际情况,如何正确地使用及时性原则,需要警察在不断地办案过程中丰富自身的执法经验,从而促进执法能力的提升。

三、法律视角下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对策

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对策,能够很好地实现警械武器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中,最重要的是提升法律效力。《条例》作为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基本法律依据,而这些条例在法律效力上不如国家法律,如《人民警察法》,当在执法的过程中出现法律与条例规定相冲突的时候,只能依据《人民警察法》实施,而《条例》中对于警械武器的使用规定就不再适用,这在某种程度上会阻碍警械武器的使用。例如在《条例》中的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将这条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以此来提升其法律效力,成为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法律依据[6]。

其次,要提升《条例》的可操作性。一方面,在警械武器的使用中,对于使用的情形、种类要做出明确的界定,警察只能在规定的情形下使用警械。因此在对使用内容的规定上要尽可能的详细,同时充分考虑实际执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增加法律条例规定中的容错性,促进警械武器更好地使用。另一方面,警械武器的使用程序要标准化。在当前的警械武器使用中,警察在使用警械武器前有“判明”“警告”的义务,然而警械武器的具体操作流程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警察在使用警械武器前,首先要对现场情况进行观察和分析,而后表明警察身份,命令无关人员躲避等,应当形成一套完备的程序,而判明的依据、警告的方式、射击的部位等都应当有明确的规定,促进警察的警械使用的规范性。

再次,在法律法规的完善过程中,要注重保护警察的合法权益。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暴力袭警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确保警察的自身安全和权益是提升其使用警械武器水平的重要内容。以2015年的一起警械使用案例为例,当时的辅警冯某在对违法司机的逆行、违停等行为进行劝导的过程中,违法司机的态度极为嚣张,最终冯某使用警棍对司机进行了口头警告震慑。最终冯某遭到了单位的辞退,但司机只是罚款100元、扣3分的轻微处罚。从对这个事件的处理结果来看,是有失偏颇的。本身冯某是出于社会公共安全考虑,且在司机屡教不改的情况下进行了威慑,最终却遭到严厉的处罚,就因为辅警没有使用警械武器的权利,这就对当前的警械武器使用的法律法规提出了疑问。相关部门要重视对警察自身权益的保护,不论是在编警察还是辅警,都应当具备维护自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权利,对于警械武器的适用要根据具体情况,具备一定的灵活性,而不仅仅是“一刀切”的处理方式,使得法律具有人性化,才能促进警察在执法中敢于使用警械武器处理犯罪分子,促进警械武器使用能力的提升。

(二)提升警察的整体素质

从对目前我国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整体情况来看,在警械武器的使用上综合能力还有待提升,从对警械武器使用的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到警械武器的使用和保养策略以及使用后的法律程序等,都属于警械武器使用中警察应当熟知的内容。因此除了对警察进行实战训练之外,加强对于当前警察的法律知识的教育也至关重要[7]。在进行警械使用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过程中,要涉及到每一位民警,包括辅警、协警等都要纳入到普及的范围当中。在普及的过程中,注重与经典案例的结合,通过具体的案例营造真实的情景,从而考验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能力。此外要加强对于警械武器理论的学习,掌握目前我国主要的警械武器种类与对应的使用方法,提供实际的警械武器以供警察的实际演练,以此来提升警察的办案效率。

(三)完善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考核标准

警械武器具有较强的杀伤力,对于警察的专业能力和心理素质要求较高,因此要完善现有的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考核制度,使得警械武器使用的安全性大大提高。在我国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中,对于可佩戴枪械警察的考核制度作出了初步的规定,然而在对考核的具体项目和要求中,尚缺乏明确的规定。要完善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考核标准,可以从实战和训练两方面入手,将警察的这两项成绩都纳入考核的内容当中。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回访等形式,对警察使用警械的情况进行了解,通过群众调查充分了解案发当时的情况以及警察使用警械的过程,对于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判定。同时注重对于警察的阶段性训练,每隔一段时间考核警察对于各项警械武器的使用是否规范,以此来实现我国警察警械武器使用的进步。

四、总结

以法律的视角看待我国警察对于警械的使用状况,仍然存在着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完善、立法较为落后、法律效力不足等种种问题,使我们认识到原有的法律条例在当前的适用性大大下降,因而必须对警械武器的使用条例进行修改。本文通过健全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相关法律法规、提升警察的整体素质、完善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考核标准等方面,对于提升我国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规范性提出建议,以此促进我国警察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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